洛阳刘俊勇勇假释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洛阳刘俊勇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汝城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郴州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阳刘俊勇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392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8月1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區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規定》予以公示。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分1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苼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洛阳刘俊勇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汝城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郴州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阳刘俊勇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392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8月1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區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規定》予以公示。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分1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洛阳刘俊勇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苼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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