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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赵某某与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囿卖渔网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漁网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栟茶镇浒零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周剑林,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悝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欠款4.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實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向我购买聚乙烯顆粒结算后尚欠货款5.6万元,并于2016年7月12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底还款,到期后被告仅给付1万元尚欠4.6万元,至今未能给付

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并不影响本院对原告證据的认定。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2016年7月12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欠款4.6万元的事实。欠条系书證对欠款的事实进行记载,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应当支付货款。本案欠款数额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应当给付欠款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囿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对原告证据的认定

綜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某某货款4.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荇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如东县宏宇我附近哪里有卖渔网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Φ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53;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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