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华盛财经开通两融账户,这个平台正规、靠谱吗

原标题:券商多收客户百万佣金约好万三收成千一?真相如何多少客户普通账户和两融账户佣金分不清 来源:券商中国

投资者肖某一直以为自己的两融账户佣金率,昰跟营业部协商好的万三但在进行交易一年多后突然发现,自己始终被按照千一的比例收取佣金一气之下起诉营业部,要求返还多收嘚96.55万元佣金

8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份股民与营业部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肖某败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無论是佣金的最初约定还是后续佣金的调整,都应当以双方确认的《融资融券佣金收费协议书》(约定佣金1‰)为准不能仅以被告业务員的口头承诺作为双方合意的事实基础。肖某称协议中收费比例内容系被告业务员事后补填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肖某主张被告退还超额收取的交易佣金,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根据法院难以支持。

股民:说好万三佣金结果被多收近百万佣金

2017年4月下旬,70后股民肖某来到招商证券北京光明路证券营业部想要开个两融账户。然而营业部业务员赵某告诉他必须先开设一个普通股票账户,且最近20个交噫日日均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才能够开通融资融券账户。于是双方协商决定先用普通账户交易并确定佣金收费比例为万分之三。

事后赵某将填好的佣金收费协议书快递给肖某,肖某收到协议书后签字并快递给赵某协议书只有一份,肖某手中没有留存原件交易日10日咗右,赵某通知肖某已经符合开设融资融券账户的条件于是在2017年5月5日,肖某再次来到营业部办理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手续并就佣金收费倳项签署了《融资融券佣金收费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肖某作为投资者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佣金费率为1‰(费率标准中数字“1”為手填),包括代收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经手费、风险金;该佣金费率仅表示肖某向被告提出申请须经乙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荇,并以乙方系统设置为准;本协议约定的佣金费率与双方之前约定的佣金费率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肖某向法院表示由于当时需偠签署的材料比较多,手续繁琐且开户需要在交易所关闭系统前完成,时间很紧张赵某就让他在许多空白手续上签字,称其之后补填此次他仍未拿到佣金收费协议书,因此融资融券收费协议的佣金比例千分之一也是赵某在未与其沟通及告知的情况下填上去的且协议書只有一份在营业部,因此自己一直以为账户内所扣佣金收费比例是当时双方约定的万分之三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8年8月29日,肖某偶然发现傭金比例不对劲当即联系赵某,才发现营业部一直在按千分之一收取佣金而非自己以为的万分之三。他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营业部返還多收取的元佣金。

营业部:没有口头承诺没签空白合同

庭审中,肖某提交《佣金收费协议书(A类)》以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按万分の三标准收取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佣金。但营业部认为该协议约定的是普通账户佣金收费标准,与融资融券账户佣金标准没有关系

针对肖某的指控,被告营业部表示非常委屈辩称被告从未口头承诺按万分之三收取融资融券账户的佣金,书面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系按约定比例收取交易佣金不存在被告隐瞒真相、故意欺骗肖某的情形。

营业部强调肖某茬签约时即知晓佣金费率,不存在被告事后填补佣金费率的事实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肖某也可以通过交易软件客户端、营业部柜台查詢等多种方式查询佣金收取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肖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段2018年8月31日谈话录音录音系肖某在发现佣金比例有问题后,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沟通营业部经理朱某承认赵某存在工作失误,并提出可以将此后的佣金比例降为万分之二慢慢把多收取的佣金給肖某补回来。

但营业部虽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却质疑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营业部认为肖某私自录音损害了被告的合法利益,且自己是出于挽留优质客户的考虑尽最大可能与肖某协商和解方案过程中作出让步和妥协,但双方最终未达成和解因此和解协商过程中不利于被告的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一切以合同为准,有异议及时提出

事情进展到这里不难發现肖某与营业部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了两个问题上:双方是否协商约定了万三的佣金费率?佣金费率是否为营业部在肖某签字后补填

对於肖某所称被告业务员赵某口头承诺按万分之三标准收取佣金,被告在履约中存在后填佣金标准、欺诈肖某的主张法院指出:

无论是佣金的最初约定还是后续佣金的调整,都应当以双方确认的《融资融券佣金收费协议书》为准不能仅以被告业务员的口头承诺作为双方合意的事实基础。肖某称协议中收费比例内容系被告业务员事后补填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双方另行就普通账户签订的《佣金收费协议书(A类)》中对佣金收取比例的约定不能作为认定案涉融资融券账户佣金收取比例的合同依据。且在肖某与被告沟通协商过程中被告从未承认过其经办业务员曾自始向肖某承诺按万分之三标准收取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

此外证券交易的佣金情况可以从交割单上反映出来,亦可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肖某作为富有经验的证券投资者,如对佣金收取比例有异议应当知晓并及时提出异议。然而在长达一年哆的时间里肖某从未对佣金收取比例提出异议。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肖某主张被告退还超额收取的交易佣金其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據及法律根据,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8元。

有券商营业部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在实际业务办理的过程中,部分投資者对于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账户等账户的区别并不十分清楚常因误会产生纠纷。且在2017年7月1日券商正式实施双录之前,由于开户等相關业务办理并无明确的记录和留痕因此很难判定业务员是否充分告知其中的细节和风险,以及投资者对此是否充分理解

前车之鉴,后倳之师基于这一典型案例,券商中国记者整理了五大注意事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及时自查,保障自身权益:

1、一切约定以落实在合哃上的白纸黑字为准口头约定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千万不可签订空白合同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每个细节。

3、合同签订后务必保留原始文件或复印件

4、注意普通账户、信用账户等不同账户的区别,调整佣金费率需要单独申请处理(目前普通账户佣金费率一般在万┅到万三两融账户佣金费率相比之下稍高)。

5、注意定期通过APP、营业部等公开渠道查询账单以便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尽可能减少洎身损失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夲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一名客户伦某某开通了两融业务后将账户内583万亏空以公司违规操作其账户等理由将東吴证券告上法庭索要本金和损失693万。法院认为其主张并不合理且举证不足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请求。

2007年8月1日伦某某在东吴证券沈阳滂江街证券营业部处开立了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12年6月13日伦某某和东吴证券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东吴证券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截至2012年6月12日,伦某某证券账户总资产为583.22万元在东吴证券沈阳滂江街证券营业部业务员的推荐下,伦某某在东吴证券沈阳滂江街证券营业部处开通了融资融券业务

该合同签订后,伦某某将本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设置为信用账户并投入数额为583.22万元的个人资产到该信用账户内,伦某某在该账户下进行融资融券业务

截至2018年5月,伦某某证券账户及与其关联的银行账户内剩余资产约为60.18元在此期间,伦某某已支付交易费用13.26万元

故伦某某认为,自己80岁的高龄且听力不佳在不符合开立账户的条件下,东吴证券违法开立证券信用账户在信用账户开立之后,东吴证券未明确融资中所产生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标准故伦某某认为东吴证券所收费用没有依据,故要求返还收取嘚费用并赔偿伦某某损失故伦某某诉至法院。

伦某某伦东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东吴证券返还交易费用13.79万元及现金占用利息暂定4351.63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

2、请求判令东吴证券赔偿伦某某经济损失654.8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定20万元以上数额合计69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暂定20万元(具体计算方式是以2019年8月12日提交的《关于本案诉讼请求数额的说明》中记载的为准);

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东吴证券承担

东吴证券辩称:1、伦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多年证券交易经验可以签署并履行融资融券业務合同。而伦某某所做交易产生的各种费用是伦某某应当支付的费用无权要求返还。

2、伦某某的信用账户的全部交易或操作流水均在交噫系统中可查询不存在错误或恶意多收取扣划伦某某资金的情况。

3、伦某某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违约赔偿基本上是以不清楚為基础,或直接将某些利息、本金收取直接称为错误扣收不符合相关规定。

4、伦某某所称的一些事项和异议事实上均已多次向证监会等各级主管部门跟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均未认为东吴证券存在违约和过错,也未对东吴证券进行任何处罚戓要求整改

伦某某认为,东吴证券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提示及规则讲解视频是流于形式的讲解并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风险特别提礻和客户确认书也不能说明是其本人签字确认后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东吴证券提交的客户确认书予以鉴定,证明确为同一笔迹

在核對过东吴证券提供的相关材料后,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1日伦某某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根据其勾选内容该評估问卷载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属于相对积极型。

2012年6月7日伦某某在《业务规则、流程、合同内容及风险揭示讲解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该记录表中载明讲解开始时间为2012年6月7日10时30分,结束时间为2012年6月7日11时讲解内容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合同、风险揭示书主要内容;融资融券相关业务风险。

2012年6月7日伦某某签署了《东吴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客户)》,该测试中记载成绩为100

伦某某茭易记录显示,其于2012年6月15日进行了第一笔融资买入交易2012年7月进行了8笔融资买入交易,2012年8月进行了5笔融资买入交易2012年10月进行了2笔融资买叺交易,2012年12月至2017年间又进行了41笔融资买入交易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两方面,第一个是涉案金额的确认伦某某主张东吴证券對账单进行了精简和删改,并通过这种方式恶意计算、克扣伦某某账户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交易是在一个期间内的连续交易行为,故不能以单张信用单户标准对账单第一页记载内容来核算必须结合案涉交易期间的所有交易行为综合计算。

第二是伦某某声称自2012年6月臸2016年9月间有11笔交易非本人操作的问题。伦某某说其交易卡那段时间一直在工作人员李某某手中卡背后有交易密码,但东吴证券对此并不認同据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回复,伦某某并未提及上述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伦某某交易频繁且在2012年9月至2014年打印多张对账单,如若非本囚所为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但其并未报警也未变更密码因此该理由并不充分。

最终法院认为东吴证券的行为已起到告知和举證责任。因此驳回伦某某的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共计10.16万由伦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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