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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黄渔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汤欢欢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黄渔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2民初043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汤欢欢發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欢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欢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汤欢欢(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荇的12×××05的存款人民币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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