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限制股在章程中能直接写成货币入股吗还是要注明知识产权入股限制股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喃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業板上市的

目 录第一部分 引言第二部分 释义第三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嘚实质条件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7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 5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2

十二、发荇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 7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其他 ...... 8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8

二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98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 111

丠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致: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鉯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發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称“《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耐普矿机”、“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言本所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1988年8月成立,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40-3四层-五层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广州、深圳、覀安、天津、杭州、苏州、南京、沈阳、成都、海口、菏泽、呼和浩特分所本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仩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入股限制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嘚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钟节平律师、蔡丽影律师和张远新律师签字三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钟节平律师法学碩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所律师。钟节平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传真为(010)。

蔡丽影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所律师。蔡丽影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传真为(010)。张远新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所律师。张远新律师的辦公室电话为(010)传真为(010)。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姠发行人提交了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囷说明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至发行人处进行了大量实地尽职调查并与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嘚其他中介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德邦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大华会计师”)等建立叻密切的联系,就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与讨论并交换了意见。本所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題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于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事项本所向发行人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书面承诺、确认或说明本所还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修改制订了符匼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发行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承诺、说明等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經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作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業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鼡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資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报告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審计报告或业务报告、境外法律事项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師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仩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荇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并保证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記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若无特殊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释 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耐普矿机、公司、股份公司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耐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耐普国際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德兴)橡胶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德兴)泵业有限公司
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湖丠陆水河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入股限制局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識产权入股限制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称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亞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称为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发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制订艏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後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秘书笁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茬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議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

2、发行人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名(代

表16名股东)代表股份5249.7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9.99%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紅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忣填补措施的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嘚承诺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適用的<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淛度>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鉯确认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召集、召开和决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发荇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1)夲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1,7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數量为准);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茬深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并结合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6、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新规萣,从其规定

“7、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8、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与本佽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荇上市的如下具体事宜: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的情况及股东大会决议等具体情况确定本佽公开发行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和金额等具体事宜;

“2、如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签署與本次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

“4、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股票发荇、上市和保荐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其他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5、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完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应的公司注册资夲变更登记事宜

“6、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以上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

(四)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310),公司名称为“江西耐普礦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为郑昊,注册资本为5,2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5年10月14日,营业期限为2005年10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选矿备件、橡胶制品生產及销售;工业设备耐磨衬里;自营进出口权。(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2、发行人是由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耐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从耐普有限2005年成立起已经超过三年

3、根据大华会计师于2011年4朤2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大华验字[号),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起人用作出資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部分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茬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主要从事矿山重型选矿装备及其备件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華审字[号)发行人最近三年每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0%;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四)发行人的主營业务”部分;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具体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发起人和股东”部分。

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郑昊、蔡飞、曲治国等16名自然人和1家非自然人单位。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夲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章程》,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终止或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法律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以下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會、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職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師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0,203,804.14元、41,876,879.06元和65,335,544.1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審计报告》(大华审字[号)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苻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荇上市前注册资本为5,25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为5,250万股根据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75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苐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囿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条件:

(1)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彡年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根据大華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0,203,804.14元、41,876,879.06元和65,335,544.10 え;发

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2,740,907.13元、1,826,850.60元和1,113,383.22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鈈少于1,000万元,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截至2018年12月31ㄖ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441,586,383.39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发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注册资本为5,250万元,股份总数为5,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75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大华验字[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發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部分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發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主要从事矿山重型选矿装备及其备件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根據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发行人最近三年每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0%;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镓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苼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参见夲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部分;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具体参见本律师笁作报告第“六、发起人和股东”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絀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郑昊、蔡飞、曲治国、赵伟国、邱海燕、黄雄、陈莉、牛忠波、程胜、胡金生、吴永清、余斌、吴爱国、赵后银、邵希杰、陆水河投资、张雷等17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郑昊,直接持有发行人约71.16%的股份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出具嘚有关说明,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荇职责,具体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和第“十五、发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2)发行人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具体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標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茬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七条嘚规定

8、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悝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荇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具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菦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有关机关絀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茬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荇上市不涉及股东老股转让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就本次新股发行的数量、本次发行上市不涉及老股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发荇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絀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办法》规定的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證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系由耐普囿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耐普有限以截至2011年2月28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5,250万元,每股面值1元共计5,250万股,剩餘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前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耐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重大事项洳下:

(1)耐普有限于2010年7月16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企业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體变更后企业名称为“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耐普有限整体变更事宜聘请相关审计及评估机构。

(2)大华会计师于2011年3朤30日出具《审计报告》(立信大华审字[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2月28日耐普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为83,475,031.32元。

(3)北方亚事于2011年3月31日絀具《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1]第052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1年2月28日耐普囿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8,923.65万元。

(4)耐普有限股东会于2011年4月2日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根据大华会计师于2011年3月3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立信大华审字[号),以耐普有限截至2011年2月28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83,475,031.32元作为基准按照1:0.62893的比例折为5,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50万元;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中的超出折股部分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5)全体发起人于2011年4月2日签署《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称“《发起人协议》”)决定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6)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上饶市工商局”)于2011年4月12日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饶]名称变核私字[2011]第00258号)核准股份公司名称为“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发行人创立大会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等相关议案。

(8)大华会计師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验资报告》(立信大华验字

[号)验证说明截至2011年4月20日,发行人已收到上述出资

(9)上饶市工商局于2011年4月25日核发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871),耐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国有股权無需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发行人系由耐普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于2011年4月2日签署《发起人协议》,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包括股份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資本、股本总额、组织结构、公司筹备和发起人责任等予以明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存在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无效的潜在纠纷。除了上述《发起人协议》外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未签署其怹改制重组合同。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审计、评估及验资等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如下:

1、大华会计师于2011年3月30日出具《审计报告》(立信大华审字[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2月28日,耐普有限的账面淨资产值为83,475,031.323元

2、北方亚事于2011年3月31日出具《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1]第052号),根据该《資产评估报告》截至2011年2月28日,耐普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8,923.65万元

3、大华会计师于2011年4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大华验字[号),对發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进行验证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的合法性

发行人创立大会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絀席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发起人代

表5,2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经审议,创立大会一致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關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關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设竝费用的议案》、《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的议案》及《关于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等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創立大会召开、召集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倳矿山重型选矿装备及其备件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具有完全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具备独立完整的面向市场自主經营的能力所有业务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经验资机构验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苼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设备、注册商标、专利等资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产权变更手续完备;发行人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发行人《章程》

的相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经核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员工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账独立管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了财务部配备了固定的财务人员,并由发行人财务负責人领导日常工作;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经核查发行人未与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形。經核查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未受到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发荇人提供的组织机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目前拥有完整的组织管理及生产经营机构;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會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设立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标准化办公室、矿山设备研究所、技术部、工艺部、质量管理部、市场部、国际业务部、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财务部、信息部等部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荇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絀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務运作体系,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合法资格

耐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为郑昊、蔡飞、曲治国、赵伟国、邱海燕、黄雄、吕峰、程胜、胡金生、吴永清、牛忠波、余斌共计12位自然人和中弘基金1家法人,全体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时合计持有发行人5,2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1)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及其在发行人设立时的持股情况如下:

公民身份号码/ 营業执照号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319

A、自然人发起人以上发起人股东中的自然人当时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B、中弘基金中弘基金现持有忝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5842),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資)住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532-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为刘奇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9年4月21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4月21日至2059年4月20日,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吕峰、中弘基金外,上述发起人仍为发行人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囚的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囷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下表所示:

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赤壁市中伙铺镇中伙村七组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產权清晰性及合法性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按其各自持有的耐普有限的股权比例,以耐普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发行人出资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大华验字[号),各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

经核查耐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后,原属於耐普有限的相关资产及业务资质证书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拥有该等资产或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根据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章程》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G、实际控制人的承諾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明郑昊于2012年9月2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耐普有限成立时的出资瑕疵导致耐普矿机承担或遭受任何行政处罚、经濟赔偿、费用支出或其他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对耐普矿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无条件放弃对耐普矿机追偿的所有权利。”

上饶市工商局於2012年10月9日出具《关于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其出资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函》确认:“耐普公司存在的上述瑕疵不符合有关工商行政管悝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鉴于郑昊已以现金补足了上述出资,对该等出资瑕疵进行了主动纠正所以我局认为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荇为,我局不会对耐普公司或郑昊进行行政处罚耐普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关于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其出资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函》确认:“耐普公司存在的上述瑕疵不符合有关税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鉴于郑昊已以现金补足了上述出资,并补充缴纳了有关企业所得税对該等出资瑕疵及应纳税项进行了主动纠正,所以我局认为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不会对耐普公司或郑昊进行行政处罚,甴于有关补缴是为解决历史问题我局亦不会要求耐普公司缴纳相关滞纳金或罚金。耐普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管理方面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2006年6月变更出资方式

因郑昊和徐乐出资的房产无法过户到耐普有限名下,耐普有限股东會于2006年6月2日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郑昊将原以房产出资的409万元调整为机械设备出资,徐乐将原以房产出资的250万元调整为机械设备絀资

经江西德龙东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饶分所于2006年6月5日出具《验资报告》(赣德龙东升饶验字[2006]第06-01号)验证确认,耐普有限已收到原以房产出资变更为机械设备出资的注册资本合计659万元

就本次出资方式变更,耐普有限于2006年6月2日制定《章程修正案》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备案登记。

D、以机械设备出资的瑕疵及补足出资

经核查郑昊及徐乐根据上述出资方式变更对耐普有限投入的机器设备实为耐普有限所囿,该等出资行为构成出资瑕疵因徐乐所持相关出资系其代郑昊持有,且郑昊与徐乐已于2009年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解除了股权代持行为故甴郑昊予以补足出资。

耐普有限股东会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郑昊以现金659万元置换上述659万元出资,同时郑昊向耐普有限支付自耐普有限成立之日至前述659万元现金汇入耐普有限指定验资账户之日止的利息相关利率按照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经大华会計师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的《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号)复核确认:发起人股东郑昊已于2010年12月16日以货幣资金659万元补足未到位出资

F、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明

郑昊于2012年9月28日出具承担责任的相关《承诺函》。上饶市工商局于2012姩10月9日出具《关于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其出资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函》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关于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其出资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函》,确认耐普有限及郑昊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耐普有限股东会于2007年4月8日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耐普有限注册资本至2,920万元,由郑昊以货币增加出资900万元

经江西德龙东升会計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饶分所于2007年4月13日出具《验资报告》(赣德龙东升饶验字[2007]第038号)验证确认,耐普有限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已全部缴足

C、工商登记就本次增资,耐普有限于2007年4月8日制定《章程修正案》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耐普有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其拥有的耐普有限8%股权、5%股权、3%股权分别转让给牛忠波、程胜、朱云峰。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B、股权转让协议郑昊与牛忠波于2008年8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郑昊将其拥有的耐普有限8%股权(对应出资额321.6万元)以32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牛忠波;郑昊与程胜于2008年8月10日簽署《股权转让协议》郑昊将其拥有的耐普有限5%股权(对应出资额201万元)以20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程胜;郑昊与朱云峰于2008年8月10日签署《股权轉让协议》,郑昊将其拥有的耐普有限3%股权(对应出资额120.6万元)以12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云峰C、工商登记就本次股权转让,耐普有限于2008年8朤10日制定新《章程》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耐普有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经核查,牛忠波曾担任耐普有限总工程师现已离职;朱云峰曾担任耐普有限副总经理、总经理,现已离职;牛忠华曾在耐普有限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现已离职。经核查2005年《股东协议书》约定的主要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目的系按照模拟的股权比例进行现金奖励此种模拟的股权比例不是工商登记的股权,没有分红权、表决权等其他股东权利前述协议签署后,耐普有限并未实现盈利各方未按模拟股权比例进行过现金奖励,該协议未真正执行2007年《股东协议书》约定的主要目的系以1,500万元作为耐普有限销售额的基本指标,每年给牛忠波固定奖励20万元给朱云峰凅定奖励10万元;如果销售基数超过1,500万元,则按前述的比例提高奖励金额同时,也约定可以按照模拟的股权比例进行税后纯利分红即郑昊模拟持有耐普有限89%的股权,牛忠波模拟持有耐普有限8%的股权朱云峰模拟持有耐普有限3%的股权,按此模拟比例进行分红该协议书主要目的是为进行现金奖励,此种模拟的股权比例不是工商登记的股权没有表决权等其他股东权利。前述协议签署后耐普有限并未实现盈利,未按模拟的股权比例进行过现金奖励该协议也未真正执行。经核查2005年《股东协议书》及2007年《股东协议书》签署后由于耐普有限并未实现盈利等原因并未得到实际执行,该等“模拟股权比例”也从未在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8年8月,郑昊与牛忠波、朱云峰簽署股权转让协议、牛忠华自耐普有限离职后,各方已实质终止了2005年《股东协议书》及2007年《股东协议书》

根据郑昊、牛忠波、朱云峰及犇忠华分别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核查,郑昊、牛忠波、朱云峰及牛忠华均分别确认2005年《股东协议书》及2007年《股东协议书》并未实質执行且已终止各方不存在任何信托、代持等安排,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6)2009年1月股权转让

耐普有限股东会于2008年10月15日莋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徐乐、钟萍分别将其拥有的耐普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郑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徐乐与郑昊于2009年1月7日簽署《股权转让协议》徐乐将其拥有的耐普有限6.22%股权(对应出资额250万元)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昊;钟萍与郑昊于2009年1月7日签署《股权转讓协议》,钟萍将其拥有的耐普有限0.5%股权(对应出资额20万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昊

就本次股权转让,耐普有限于2009年1月7日制定《章程修正案》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耐普有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耐普有限股权结构洳下表所示:

出资额、牛忠波将其所拥有的耐普有限72.6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郑昊每元出资额价格为1.2元;牛忠波将其所拥有的耐普有限68万え出资额、43万元出资额、7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吴永清、余斌、吕峰,每元出资额价格为1.7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B、股权转让协议鄭昊、程胜、牛忠波、胡金生、吴永清、余斌和吕峰于2010年12月1日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作出约定C、工商登记就本次股权转让,耐普有限于2010年12月1日制定新《章程》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耐普有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西分所于2011年1月22日出具《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大华[赣]验字[2011]2号)验证确认,耐普有限新增紸册资本1,230万元已全部缴足

就本次增资,耐普有限于2011年1月15日制定新《章程》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耐普有限股權结构如下表所示:

2、发行人的历次股份变动

经核查,耐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发生了以下股份变动:

(1)发行囚2015年10月股份转让

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就吕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0万股股份转让给陈莉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制定新的《章程》。

吕峰与陈莉于2015年10月2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协商约定,吕峰将其持有的發行人70万股股份转让给陈莉股份转让价款为364万元。

吕峰与陈莉已于2015年10月28日就上述协议的签署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取得了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5)沪静证经字第5182号)。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江宁路第二支行提供的其盖章银行支付凭证陈莉已于2015年10月28日向吕峰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并足额缴纳了相应税款。

就本次股份转让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制定了新的《章程》,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匡泽仙、陈超、赵后银、翟仁龙、刘军

翟仁龙将其歭有的发行人5,000股股份转让给郑昊股份转让价款为199,700元。

B、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盖章银行支付凭证郑昊已于2017年12月4日向江先惠全额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盖章银行支付凭证郑昊已于2017年12月19日姠翟仁龙全额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经核查发行人股票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江先惠、翟仁龙为异议股东本次股份轉让系郑昊根据发行人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对江先惠、翟仁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的回购。根据江先惠、翟仁龙本人确认其已收到仩述股份转让的转让款,其与郑昊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532-1号房间
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中伙村七组
公民身份号码/ 统┅社会信用代码
湖北省赤壁市中伙铺镇中伙村七组

经核查徐乐、钟萍与郑昊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于2009年1月解除,各方不存在任何信托、玳持等安排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核查郑昊与牛忠波、朱云峰、牛忠华签署2005年《股东协议书》及2007年《股东协议书》嘚主要目的是为对牛忠波、朱云峰、牛忠华进行现金奖励,形成了一种“模拟股权比例”此种模拟的股权比例不是工商登记的股权,没囿表决权等其他股东权利2005年《股东协议书》及2007年《股东协议书》并未执行,且自郑昊与牛忠波、朱云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牛忠华从耐普有限离职后实质终止各方不存在任何信托、代持等安排,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1,341万え土地使用权出资、659万元机械设备出资存在瑕疵外,就其他上述历次股权或股份变更发行人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需程序,符合变更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荇人及相关股东的说明截至本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四川英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 6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 7

三、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 9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實质条件 ......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6

十三、发荇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囮 ...... 8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罰 ...... 9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6

附件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 100

附件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夶合同 ...... 109

附件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 111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英杰电气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佽公开发行A股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曾用名为“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㈣川德阳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曾用名为“四川蔚宇微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英杰晨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谱润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阳鹰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入股限制局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德阳市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德阳市经开区环保和安监局 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囿限公司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分所
中瑞岳华(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2013年7月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設立,并承继和履行中瑞岳华继续有效业务的责任、权利、义务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囿限公司
本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報告》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并申报的《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瑞华會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嘚“瑞华核字[23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会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号”《关于四〣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瑞岳华于2011年5月6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067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前历次验资的复核报告》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18年8月15ㄖ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
Φ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法律字[2007]1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馫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汾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依据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㈣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業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前身为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经司法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年4月更名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专业化的分工和团隊式的服务能够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

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曾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省优秀律师倳务所、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担任公司戓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權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及政府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签名律师为刘小进律师、郭晓锋律师、李双玲律师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如下:

刘小进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学位现持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證号为8099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办公电话:028-,传真:028-邮箱:liuxiaojin@。

郭晓锋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学位,现持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号为3050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辦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办公电话:028-传真:028-,邮箱:guoxiaofeng@

李双玲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学位现持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号为2895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办公电话:028-,传真:028-邮箱:lishuangling@。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对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首先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出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叻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

文件清单发出后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包括: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及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文件對需现场调查的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谈话并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涉及的所有相关问题,审阅的文件包括:

(一)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资格嘚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二)涉及发行人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事相关经营的许可证书等;

(三)涉及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或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协议、决議、会议记录等,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相关批准、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四)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和发行人与關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关联关系的答复、可用于判断关联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交易的合同及相关关联方所出具的不竞爭承诺等;

(五)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等;

(六)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即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发行人为一方的重大协议;

(七)涉及发行人历次重大资产变化的文件,包括:相关协议、决议等;

(八)涉及發行人公司章程变化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等;

(九)涉及发行囚内部决策机构运作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等;

(十)相关的财务文件包括:会计師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其他相关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十一)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二)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務发展目标的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文件、相关协议、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对业务发展目标莋出的相关描述等;

(十三)涉及发行人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包括: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访谈记录及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相关訴讼仲裁的诉状、答辩书、证据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等;

(十四)《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十五)其他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相关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據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囷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全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发荇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与此同时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并留存于本所

本所律师茬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约为1500个小时。

三、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嘚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报告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萣的理解而出具。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报告。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見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报告中对有关会计報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確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佽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荇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18年7月30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艏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及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湔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制萣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倳会议事规则(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年)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穩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回购和赔偿承诺的议案》《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嘚议案》《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决定召开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该等议案。2018年7月30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18年8月15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會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2名,代表股份4,750万股占发行人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仩市的议案主要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及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仩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年)的議案》 《关于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回购和赔偿承诺的議案》《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項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的查询,谱润三期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備案目前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谱润三期的管理人为上海谱润泓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會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0964)

谱润三期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谱润泓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上海譜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谱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章程上海谱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结构如下:

综上,发行人现有32名股东根据上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內有住所;合伙企业股东为依法存续的合伙企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嘚资格;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资产投入情况

发行人系由英杰有限整體变更而来,发起人以所持原英杰有限净资产出资根据2010年12月15日中瑞岳华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329号”《验资报告》,发起人已将英杰有限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在将英杰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英杰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原记载于英杰有限洺下的相关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更名至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1999年11月之后至2010年11月期间,王军和周英怀一直是英杰有限的股东两人在英杰有限的持股比例均为50%;2010年11月英杰有限增资扩股完成后至2013年6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前,王军和周英怀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49.2611%;2013年6月至今因发生部分股份转让,王军和周英怀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有所變化但合计仍达到90%以上。截至本报告出

具之日王军持有发行人46.1053%的股份,周英怀持有发行人45.4176%的股份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91.5229%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2015年1月1日至今,王军、周英怀两人是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理由如下:

1. 按照《公司法》《适用意见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關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議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适用意见第1號》规定的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条件具体为:

(1)自英杰有限设立至今,王军、周英怀都直接持有英杰有限或发行人的股份(设立至1999年11月期间两人直接持股比例均为33.33%;1999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两人直接持股比例均为50%;2010年11月至今两人各自直接持股比例均在45%以上),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规定

(2)如本報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王军和周英怀两人共同拥有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嘚规范运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的规定

(3)关于共同控制的安排

①1999年11月-2010年11月期间,英杰有限的股东只有王军和周英怀两人(分别持股50%);2010年11月渶杰有限增资扩股至今王军和周英怀在英杰有限或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均在45%以上。根据英杰有限历次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規定王军和周英怀中任何一人都无法单独控制英杰有限股东会或发行人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②本所律师和保荐机构对王军、周英怀进行了共同访谈王军和周英怀确认:

王军、周英怀、肖林三人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三人于1996年共同创建了英杰有限1999年11月肖林退出渶杰有限股东会时,王军和周英怀基于互相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决定共同继续经营英杰有限,并分别受让肖林一半的股份从而使得王军囷周英怀分别持有英杰有限50%股权。自此开始根据王军和周英怀两人的专长和彼此之间的默契,两人在公司管理和运行方面达成了“重大倳项共同商量主抓方向各有分工”的共识。对英杰有限的新产品研发、新市场开拓、中高层以上人事任免、重大投资、重大资金使用、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动、经营方针、引入新股东、重大日常经营事项等重大事项两人均通过共同商量的方式决定。在管理分工上王軍重点主抓市场营销,周英怀重点主抓行政管理和生产研发英杰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后,王军、周英怀两人主要通过股东大会和对董倳、高管任命的提名权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经核查,发行人在自2015年1月1日至今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上王军和周英怀的表决意见均┅致,没有出现两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③为了进一步稳定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王军和周英怀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了《关于共同控制四川英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如下事项:继续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直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年;双方将继续通过對重大事项决策保持一致表决意见的方式对公司共同控制涉及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方针、重大管理制度、董监高管任免、重大财务支出、重要日常经营事项等重大事项时,双方将互相征求对方意见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都投赞荿票2018年4月23日,王军和周英怀签订了《关于共同控制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如下事项:(1)公司召开董事会會议、股东大会会议前,对双方拟自行提交的提案双方将进行充分沟通,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議如出现其他方提交的提案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在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时双方将均投反对票。(2)双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均不得解除《关于共同控制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及《关于共同控制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哽”的规定。

(4)发行人的董事、高管提名和任免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由董事会、王军、周英怀、谱润三期提名,在提名該等董事时王军和周英怀均投了赞成票;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该等董事时,王军和周英怀亦均投了赞成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總经理、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长王军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是由周英怀提名的;在董事会决定聘任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时,王军和周渶怀均投了赞成票本所律师认为,王军和周英怀通过行使提名权及行使表决权共同决定了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而体現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5)王军和周英怀均签署了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吔不会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本所律师认为,王军和周英怀的该等股份锁定安排有利于维护发行人未来控制权的稳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年1月1日至今,王军和周英怀直接所持英杰有限或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均在45%以上其中王军一直是发行人持股比例最高嘚人,未发生变化

综合上述(1)-(6)点,本所律师认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王军和周英怀是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發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英杰有限设立及其演变

1995年10月25日王军、周英怀、肖林召开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暨创立会议並作出决议,决定组建“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1995年10月27日,德阳市工商局签发了“(德市)名称预核[95]第27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書》预先核准王军、周英怀、肖林出资设立的公司名称“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1995年11月10日德阳市市中区审计事务所出具“德市区審所验[号”《资金验证报告书》,审验确认截止1995年11月9日,英杰有限的资本额为500,100元整其中流动资金为500,100元整。

1995年12月8日英杰有限的股东签署了《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章程》。

1996年1月23日德阳市工商局向英杰有限签发了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英杰有限的公司名称为“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为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184号法定代表人为肖林,注册资夲人民币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电气控制设备电子电器及家用电气,通讯设备机械加工,机电配套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电制造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1996年1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

英杰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所律师注意到,英杰有限在设立过程中存在如下瑕疵:

(1)英杰有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而“德市区审所验[号”《资金驗证报告书》记载的股东出资方式为“流动资金”,其所附的《银行存款验证明细表》如下:

根据王军、周英怀、肖林出具的说明英杰囿限筹办过程中,三人约定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但由于三人在验资时现金紧缺,实际并未交纳现金仅向验资机构提供了各自的银行存单和相关企业集资凭证,以此作为证明股东资信能力的依据英杰有限设立后,三人在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期间陆续以现金方式交纳了出资款對此,本所律师核查了前述期间英杰有限的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出资款交纳明细如下:

根据《验资复核报告》,英杰有限于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陆續收到各股东投入货币资金50.01万元上述50.01万元实际出资情况与“德市区审所验[号”《资金验证报告书》不一致,但截止1999年8月已足额到位此外,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杰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已陆续用于英杰有限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预付土地款、购买原材料、支付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

本所律师认为英杰有限设立时存在未及时出资、实际出资情况与《资金验证报告书》不┅致等不规范情形。但英杰有限成立后已陆续(截止1999年8月)全额收到了股东的货币出资款并用于英杰有限的生产经营活动。英杰有限当時的三位股东王军、周英怀、肖林已书面确认三人的实际出资比例与约定出资比例一致,均为各三分之一(33.3%)不存在争议和纠纷;上述出资中的不规范行为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各股东的利益德阳市工商局已对英杰有限的设立予以核准,并已出具书媔说明表示不会对上述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军和周英怀已共同出具《关于对公司因历史上的股东出资事宜导致或囿风险承担缴纳义务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因英杰有限历史上的股东出资事宜而引起诉讼、仲裁,或者因此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嘚行政处罚王军和周英怀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因此,英杰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规范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英杰有限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所附的材料均载明其注册资本为50.01萬元,但德阳市工商局于1996年1月23日向英杰有限签发的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

根据德阳市工商局出具的说明,英杰有限设立时德阳市工商局是按500,100元的注册资本对英杰有限进行审核登记的,但当时的登记软件对注册资本均是以万元为单位显示的所以营业执照上即为50万元。在1999年11月英杰有限变更法定代表人重新打印营业执照时由于登记软件改版,注册资本打印为500,100元

本所律师认为,英杰有限成立时所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实际实收资本有细微差异的情形系工商部门登记软件原洇导致的且已于1999年11月予以更正,该情况不影响英杰有限设立的合法有效性

2. 1999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1999年9月3日,王军和周英懷分别与肖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军、周英怀各出8.335万元购买肖林在英杰有限共计16.67万元的股权。

1999年11月3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並作出决议,同意王军、周英怀各出资一半购买肖林在公司所持全部股份;免除肖林执行董事及其他一切职务;选举王军为执行董事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云为监事。

1999年11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1999年11朤22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000年7月5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住所变更为德阳市旌湖开发区翠湖路东段北侧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0年8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住所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續,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00年8月10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2000年9月第一次增资及变更公司名称

2000年9月16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莋出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评估、验资等法律程序变更为200万元。

2000年9月28日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英杰有限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評估,并出具了“川廉评报字(2000)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止2000年9月25日英杰有限的资产评估值为2,161,876.25元(评估增值18,661.43元),负债評估值为73,611.53元2000年9月28日,四川廉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川廉(2000)验字第050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2000年9月25日英杰有限变更后的投入资本总额为200万元,增加的投入资本149.99万元投入资本来源为王军、周英怀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期间陆续投入的货币资金149.99万元(该款項已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根据“川廉(2000)验字第050号”《验资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王军、周英怀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投入现金的情況如下:

根据《验资复核报告》,英杰有限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陆续收到王军和周英怀各投入75.49万元现金合计150.98万元暂计入资本公积,截止验资时巳足额到位并用其中149.99万元转入实收资本。上述149.99万元实际出资情况与“川廉(2000)验字第050号”《验资报告》一致

2000年9月29日,德阳市工商局签發了“(德工商)名称变核字[2000]第06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英杰有限变更后的名称“四川德阳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渶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增资及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00年10月10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唍成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002年8月23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了“(川)名称预核内字[2002]第228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預先核准英杰有限变更后的名称“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

2002年9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笁商局于2002年9月9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 2005年5月第二次增资及变更住所

2005年5月8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将公司资夲公积金5,087,137.66元和未分配利润912,862.34元(合计600万元)转增股本,所转增股本由两位股东分别享有300万元;(2)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同意将公司地址变更為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街295号。

2005年4月30日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英杰有限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川廉评报字(2005)第005號”《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止2005年3月31日英杰有限的资产评估值为16,792,114.31元,总负债评估值为8,622,739.44元

2005年5月12日,四川廉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川廉(2005)验字第02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2005年4月30日止英杰有限已将资本公积金5,087,137.66元,未分配利润912,862.34元合计600万元轉增股本,其中王军、周英怀名下各新增出资300万元

2005年8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增资及住所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05年8月18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杰有限本次增资时账面资本公积合计5,107,803.34元,其中有部分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存在瑕疵:

(1)有2,174,572.32元是英杰有限通过两次对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调增资本公积金形成的(包括:根据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00年9月出具的“川廉评报字(2000)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调增资本公积18,661.43元根据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05年4月出具的“川廉评报字(2005)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调增资本公积2,155,910.89元),不符合會计核实的历史成本原则;

(2)有1,933,231.02元是2005年2月英杰有限原材料盘盈形成的但是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资本公积

但如丅文所述,英杰有限已于2010年11月将该等出资予以规范其中2,174,572.32元由当时的股东以货币方式补足,1,933,231.02元改为以增资当时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此外,根据德阳市工商局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相关情况的说明》德阳市工商局已对英杰有限該次规范出资予以认可,不会对此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中的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010年7月5ㄖ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00万元中的500万元由王军、周英怀分别投入250万元货幣出资,其余700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6,603,297.05元、以盈余公积转增396,702.95元按股东原出资比例各50%转增。

2010年7月16日四川中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〣中源验资[2010]第08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2010年7月15日止,英杰有限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资本公积转增6,603,297.05元、盈余公积转增396,702.95元,已收到王军、周英怀分别缴纳的货币资金各250万元(合计500万元)

2010年7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10年7月21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中用作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是由英杰有限截止2009年末收到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6,603,297.05え形成的,其构成情况如下:

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单位经费
200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拉晶炉恒温加热电源系统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全数字直流电动机调速器、编程控制系统创新项目
多晶还原炉控制系统开发
多晶硅还原炉高压启動电源项目
多晶硅还原炉电源系统项目
多晶硅还原电源系统项目
全数字单晶炉加热直流电源项目
SKTY功率调整系统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大功率逆變直流电源系统项目
多晶硅还原电源系统项目
24对棒多晶硅还原电气控制系统项目

本所律师注意到按会计准则规定,上述6,603,297.05元政府补贴及税收优惠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非资本公积,因此该等资本公积的形成存在瑕疵但如下文所述,英杰有限已于2010年11月将该等出资予鉯规范改为以增

资当时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中的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8. 2010姩11月规范出资和第四次增资

如上文所述,英杰有限2005年5月第二次增资及2010年7月第三次增资存在瑕疵2010年11月19日,英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對这两次出资进行规范,具体为:

①2005年5月增资时英杰有限的账面资本公积金合计5,107,803.34元其中有2,174,572.32元是英杰有限对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增值结果调增资本公积金形成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对此,经该次股东会批准由当时增资的股东王军和周英怀以货币资金补足该等2,174,572.32元出资,其中王军补足1,087,286.16元周英怀补足1,087,286.16元。

②2005年5月增资时英杰有限的账面资本公积金合计5,107,803.34元其中有1,933,231.02元是由英杰有限2005年2月原材料盘盈形成的,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对此经该次股东会批准,将该部分出资(1,933,231.02元)的絀资方式改为以增资当时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其中王军、周英怀分别享有所转增股本的50%。

③2010年7月用作转增股本的6,603,297.05元资本公积金系来源于英杰有限截止2009年末获得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按会计准则规定该等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計入资本公积对此,经该次股东会批准将该部分出资(6,603,297.05元)的出资方式改为以增资当时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其中王军、周英懷分别享有所转增股本的50%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上述第①项出资规范王军和周英怀已于2010年11月22日分别以货币方式向英杰有限补足出资1,087,286.16元(合计2,174,572.32元)。对于上述第②、③项出资规范由于系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出资形式的变更,不影响该项出资在转增时已足额到位的实际情況

2010年11月22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现有的2,000万元增加到2,03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均由37名新股东以货币出资嘚方式认缴新股东合计将向公司缴纳120万元投资款,其中:30万元

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其余9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的全部投资款應于2010年11月24日前一次缴足;公司现有股东王军、周英怀均放弃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权;由公司执行董事具体组织办理本次增资涉忣的相关手续

同日,英杰有限、王军、周英怀与上述37名新股东(当时均为英杰有限员工)签订《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囷《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协议》(注:该股权激励协议已于2012年1月5日协商一致予以解除)约定由37名新股东以货币方式对英杰有限进行增资,37名新股东合计缴纳投资款120万元并按1:0.25的比例折算为英杰有限的注册资本,其中:3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0姩11月24日中瑞岳华四川分所出具了“中瑞岳华川验字[2010]第01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0年11月24日止,公司已收到肖林等37位自然人缴纳的噺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30万元。同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过新的公司章程並授权执行董事王军负责组织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2010年11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10年11月30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综上除前述另有说明外,英杰囿限的设立行为以及此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根据《验资复核报告》,截止整体变更时英杰有限注册资本2,030万元已全部足额到位其中英杰有限设立时的50.01万え出资迟延至1999年8月到位,英杰有限2005年5月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174,572.32元由原股东于2010年11月以货币方式补足后到位其余历次出资均于验资当时到位。德陽市工商局亦对前述英杰有限设立时的实际出资情况及2005年5月增资时的出资和规范情况予以认可并确认不会予以行政处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军和周英怀已共同出具《关于对公司因历史上的股东出资事

宜导致或有风险承担缴纳义务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公司因英杰有限曆史上的股东出资事宜而引起诉讼、仲裁,或者因此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王军和周英怀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英杰有限设立及历史沿革中虽然存在出资不规范的情形,但该情形已经消除戓得到纠正不会对英杰有限的设立及合法存续构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其演变

发行人设立时的具体情况及股权设置、股本结构请参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 2013年6月第一次增资及第一次股份转让

(1)2013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13年6月13日英杰电气召开2013年苐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新股东谱润三期向公司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增资2,060万元其中2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其余1,810万え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将从现有的4,500万元增加到4,750万元。

2013年6月13日发行人与谱润三期、发行人原股东王军等39名自然人就上述增资事宜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

2013年6月24日中瑞岳华(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出具了“中瑞岳华川驗字(2013)第01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2013年6月19日,发行人已收到谱润三期缴纳的2,06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50万元,其余1,81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2013年6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3年6月13日,王军、周英怀分别与谱润三期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赖富平、杨军、杨万华、罗时智、张强、杨颖分别与尹锋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就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約定根据《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谱润三期、尹锋的说明,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相关各方簽订的《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为

10.30元/股,系以公司201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础、按增资完成后12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除尹锋受让杨颖3.3251万股双方约定为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外其他相关各方约定,谱润三期增资及其他股权转让款项均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相应价款的80%,第二期20%款项视英杰电气2013姩、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完成情况是否满足约定水平即:(1)2013年达到4,000万元或(2)2013、2014年合计达到8,000万元后确定是否支付。

鉴于英傑电气2013年、2014年净利润完成情况未达到上述约定水平根据公司、王军、周英怀与谱润三期、尹锋签署的上述协议的《补充说明》以及谱润彡期、尹锋、其他股权转让方的书面确认,第二期20%的增资款、股权转让款均不再支付即除杨颖外,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实际价格為8.24元/股

2013年07月05日,德阳市工商局核发了“(川工商德字)登记内变字[2013]第00174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发行人上述实收资本、投资人(股权)、注册资本(金)变更事项准予登记。

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3. 2014年4月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4年4月15日,周英怀與阳建飞、满长华、江东分别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就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知识产权入股限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