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迪丽热巴因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4.05亿元的话,那有什么后果?那以后迪丽热巴还能复出吗?

眼见邓伦起高楼,眼见邓伦楼塌了,娱乐圈因为偷税漏税赔上自己事业的有范九亿,郑三亿,薇十三亿,这回又来了个邓一亿,被查税的不止邓伦一个,去年底税务机关约谈明星各大工作室监督交税,但总有艺人和团队“要钱不要命”,邓伦这次被抓典型是因为被多次敦促补交后依然没有补交齐,被彻查后才被官方通报出来,这也意味着邓伦的娱乐生涯凉凉。

他商务资源很好,品牌方在这方面轻车熟路,反应是真的快,分分钟声明解约,他影视存货不多,投资最大的就是跟倪妮合作的《夜旅人》,剧本和品相都很被看好,这下也埋了,让原本不富裕的爱奇艺雪上加霜,还有次次踩雷的芒果TV,《大侦探》后期剪辑师又要骂骂咧咧了。

原本他可能进组的律师电影被屈楚萧顶替,还替他惋惜来着,现在片方都得庆幸,还有邓伦4月中旬要录制的《密室大逃脱》、《上新了故宫》等等,全得换人,已经签约的影视综艺商务,邓伦将面临巨额罚款,现在合作方都很谨慎,会提前签约条款,如果是因为艺人自身出问题影响到项目,将数倍赔偿,邓伦道歉信里还期望继续在娱乐圈工作,哪还有工作哦,他自己暂时接受不了,但世上没有后悔药,艺人真的应该好好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找专业的财务和专业的律师团队,平时做到每一笔收入都老实缴税,就不会到最后因小失大了,遵纪守法才是正途啊,这下邓伦可以全身心去搞自己的火锅店,回家当伴郎了。

娱乐圈即将迎来新的地震,现在娱乐圈和直播带货行业都被盯的很紧,邓伦只是开始,后续还会陆续通报出来,某老营销女儿的好爸爸最近在补税,之前被某制片爆出税务问题的男艺人在被查,还有营销小赵丽颖的女星也在被查。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规定了阻却事由条款,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案如何适用逃税阻却条款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拟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分析逃税罪阻却条款的适用问题。

被告人张某东为被告单位S市T投资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爽、彭某辉均为T公司财务经理,在明知公司有巨额税款未缴、且未补缴所欠税款的情况下,决定将T公司出售、转让。为将公司股权转让,T公司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和Y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审计、评估。

2014年7月,B会计师事务所经对T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T公司应交税金余额1104.2万元,由于工程未办理竣工决算,由此涉及相关税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2014年8月,Y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对T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T公司资产总计15239.34万元、负债合计9083.20万元、公允价值(净资产)为人民币6156.14万元;应交税金余额为1104.20万元,由于工程未办理竣工决算,由此涉及的相关税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2015年9月,T公司股东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转让方承诺已将2014年12月31日前T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应支付的费用和债务充分告知受让方,除已披露事项之外,如有还应支付的费用和债务,则由转让方承担责任。T公司股权转让完毕后,依法向股东分配转让款,并变更登记,T公司总经理由张某东变更为钟某铎。

2016年8月5日,高某某向S市F区税务局举报T公司共偷逃税金3142万元。2016年8月20日,S市F区税务局稽查局对T公司2005年至2015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稽查。2018年6月17日,T公司对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稽查情况核对意见书》,书面表示“数额确认无误,无异议”。2018年12月26日,税务机关向T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T公司共应补税款元、教育费附加28856.29元,合计元;决定对T公司罚款元。2019年1月10日,税务机关向T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T公司缴纳税款元、教育费附加28856.29元、滞纳金元、罚款元,合计元,但T公司拒不缴纳。

2019年5月10日,S市F区税务局稽查局将T公司涉嫌逃税一案移交S市F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14日,S市F区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东抓获。2020年3月15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爽,后被告人李某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彭某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争议焦点:被告人张某东等人是否存在逃税罪刑事阻却事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T公司采取隐瞒收入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张某东、李某爽、彭某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指使公司有关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又不接受行政处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张某东、李某爽、彭某辉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东辩护律师认为,T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后,被告人张某东已离开T公司,不能再对T公司产生影响,也无法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构成逃税罪。

(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东等人不构成逃税罪

法院认为,S市F区局稽查局对T公司的立案稽查和下达追缴通知,均是发生在T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应当由T公司的新股东和管理人员承担纳税义务,原股东在T公司转让时已披露尚欠税款1104.2万元。《股权转让合同》约定“T公司于已披露事项之外,如有还应支付的费用和债务,则由转让方承担责任”,现股东可以另案申请T公司欠税等款项。另税务机关对T公司的立案稽查和下达追缴通知,原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张某东并不知情,且被告人张某东即使知道追缴税款一事,也无法配合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接受处罚。故T公司变更股权后,被告人张某东不具备履行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接受处罚的条件,被告人张某东、李某爽、彭某辉无罪。

二、逃税罪刑事阻却事由的法理分析

(一)适用逃税罪刑事阻却事由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逃税罪阻却事由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

第二、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

第三、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未经税务机关处理的偷逃税案件,司法机关不应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发现企业可能有偷逃税行为后,应当先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追缴、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实践中,却存在一些案件未经税务检查即直接由公安立案侦查并追究企业甚至股东、高管的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而且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立法精神。

《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作出这一修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保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有利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另一方面也给予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机会,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税务机关处理程序前置还在于,逃税行为首先违反了税法,当数额和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才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即只有当行政处罚不足以惩罚行为人,才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的认定不仅涉及金额,还应当确定逃税金额占据应纳税额的比例。逃税金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涉及不同税种,分子和分母的确定均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专业的税务稽查经验。税务机关处理程序前置有利于税务机关发挥专业性强的优势,对逃税行为准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未经税务机关处理的逃税案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不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后,纳税人又迫切需要启动复议或诉讼的法律救济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有些企业的利润较低,没有实力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局的处理又不能接受,针对此种情况,纳税人大多对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直接行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此时,对于正处于救济程序中的案件,税务机关不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我们认为,在处罚决定行政救济期限届满之前,处罚决定并未生效,其认定纳税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可能推翻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这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基础不复存在。若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即移送公安进入司法程序,不仅违背刑法对逃税罪设置阻却事由的立法目的,也严重损害纳税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据此,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期限届满之前,即使纳税人未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亦不能认定纳税人“不接受行政处罚”,不能因此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三、被告人张某东等不构成逃税罪的法理分析

在实践中,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时,会将该情形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会作出处理、处罚。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规定一定期限,如“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你公司缴税账户的开户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只要行为人在此期限内履行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则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后,若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也不影响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税务机关会发文催告,催告期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追缴国家税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并未对T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而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结合判决可知,张某东等人不构成逃税罪的理由系:T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后,被告人张某东等人均离开T公司,不能再对T公司产生影响。S市F区局稽查局对T公司的立案稽查和下达追缴通知,均是发生在T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应当由T公司的新股东和管理人员承担纳税义务,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原股东在T公司转让时已披露尚欠税款1104.2万元。《股权转让合同》约定“T公司于已披露事项之外,如有还应支付的费用和债务,则由转让方承担责任”,现股东若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也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之约定,主张由T公司原转让方承担责任,原转让方不履行合同,可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另税务机关对T公司的立案稽查和下达追缴通知,原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张某东等人并不知情,且被告人张某东等人即使知道追缴税款一事,也无法配合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接受处罚。故T公司变更股权后,被告人张某东等人不具备履行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接受处罚的条件,不构成逃税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如果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之规定,行为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程序是免予受到刑事处罚的前置必要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处理程序应当先行启动。同时,纳税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行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起行政救济期间,不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在进行股权转让业务时,受让方应当对转让标的的债务、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及时发现转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欠税、漏税、偷逃税等风险,进而对转让业务进行调整,避免由此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当前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冲击,中央在强调加大“六稳”力度后又提出“六保”要求,而稳民营企业、保民营企业家是“六稳”“六保”的应有之义。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逃税刑事案件的处理,应充分考虑新冠疫情背景下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和“六稳”“六保”要求,对企业合理裁决,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当然,也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在被税务机关下达补税通知后,要及时应对解决,不能一味拖延引致更不利的结果发生。

监管发力整治“饭圈”乱象,影视明星赵薇一度陷入舆论风波,而郑爽因偷逃税事件调查有了新进展。

网信办加强“饭圈”乱象整治

8月27日,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提出了10条整治措施。具体包括取消明星艺人榜单、优化调整排行规则、严管明星经纪公司、规范粉丝群体账号、严禁呈现互撕信息、清理违规群组板块、不得诱导粉丝消费、强化节目设置管理、严控未成年人参与、规范应援集资行为。

网信办提出,取消所有涉明星艺人个人或组合的排行榜单,严禁新增或变相上线个人榜单及相关产品或功能。仅可保留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但不得出现明星艺人姓名等个人标识。

对于明星经纪公司,网信办要求强化网站平台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网上行为的管理责任,制定相关网上运营规范,对账号注册认证、内容发布、商业推广、危机公关、粉丝管理等网上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网信办还提出,及时发现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各类有害信息;持续解散以打投、应援、集资、控评、八卦、爆料等为主题的粉丝社区、群组;加强对网络综艺节目网上行为管理,不得设置“花钱买投票”功能等具体整治措施。

1.取消明星艺人榜单。取消所有涉明星艺人个人或组合的排行榜单,严禁新增或变相上线个人榜单及相关产品或功能。仅可保留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但不得出现明星艺人姓名等个人标识。

2.优化调整排行规则。在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中,降低签到、点赞、评论等指标权重,增加作品导向及专业性评价等指标权重。不得设置诱导粉丝打榜的相关功能,不得设置付费签到功能或通过充值会员等方式增加签到次数,引导粉丝更多关注文化产品质量,降低追星热度。

3.严管明星经纪公司。强化网站平台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网上行为的管理责任,制定相关网上运营规范,对账号注册认证、内容发布、商业推广、危机公关、粉丝管理等网上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对粉丝群体的引导责任,对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的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对其账号采取限流、禁言、关闭等措施,同时,全平台减少直至取消相关明星的各类信息发布。

4.规范粉丝群体账号。加强对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管理,要求粉丝团、后援会账号必须经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或认证,并由其负责日常维护和监督。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

5.严禁呈现互撕信息。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发现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各类有害信息,从严处置违法违规账号,有效防止舆情升温发酵。对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从重处罚。

6.清理违规群组版块。持续解散以打投、应援、集资、控评、八卦、爆料等为主题的粉丝社区、群组,关闭易导致粉丝聚集、交流打榜经验、讨论明星绯闻、互相做任务刷数据的版块、频道等,阻断对粉丝群体产生不良诱导甚至鼓励滋事的渠道。

7.不得诱导粉丝消费。制定细化规则,对明星艺人专辑或其他作品、产品等,在销售环节不得显示粉丝个人购买量、贡献值等数据,不得对粉丝个人购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进行排行,不得设置任务解锁、定制福利、限时PK等刺激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

8.强化节目设置管理。加强对网络综艺节目网上行为管理,不得设置“花钱买投票”功能,严禁引导、鼓励网民采取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为选手投票。

9.严控未成年人参与。进一步采取措施,严禁未成年人打赏,严禁未成年人应援消费,不得由未成年人担任相关群主或管理者,限制未成年人投票打榜,明确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线上活动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休息,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各种线上集会等。

10.规范应援集资行为。及时发现、清理各类违规应援集资信息;对问题集中、履责不力、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处置处罚;持续排查处置提供投票打榜、应援集资的境外网站。

通知提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从维护网上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高度认识和推进“饭圈”乱象治理工作。要第一时间部署落实,进一步分解措施,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督促属地网站平台切实抓好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8月26日晚间,多家明星工作室发布理智追星倡议书。其中包括肖站工作室、杨紫工作室“小猴紫日志”、嘉行迪丽热巴工作室等,悦凯娱乐旗下艺人那英、杨洋,嘉行娱乐旗下艺人杨幂、张彬彬以及耀客传媒旗下张萌等人均在倡议书上签字。

赵薇多部参演作品被“除名”

影视明星赵薇再陷舆论风波,其参演的多部影视作品被删除名字,且赵薇微博超话被封。

记者在多个主流视频平台搜索赵薇,已经搜索不到相关内容。《还珠格格》、《情深深雨濛濛》、《京华烟云》、《虎妈猫爸》、《画皮2》等主要作品,在部分平台的演员列表中已不见赵薇的名字。她参与录制的两期《王牌对王牌》也仅剩一分钟左右的预告片。

曾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被罚

企查查APP显示,赵薇名下共有企业14家,在业存续8家、注销2家、吊销4家,其中企业类型涉及商贸、文化传媒、投资、文娱、汽车销售服务、房地产开发、餐饮管理等。

企查查信息显示,赵赵(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成立于2013年,投资人为赵薇,经营范围包含:影视剧、舞台策划与咨询,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由赵薇100%控股。

企查查风险信息显示,2018年,赵薇曾因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被行政处罚,处罚单位为中国证监会。此外,赵薇还有6项股权冻结信息。

目前尚未有关于“除名”的确切原因,但赵薇近年来涉足商界多次遭遇信任危机。

今年4月,工商信息曝出赵薇被冻结股权。企查查显示,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包括芜湖东润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旭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普林赛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法院均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冻结股权数额分别为900万元、190万元、50万元、210万元和12.6万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4月。

赵薇还曾涉及一场资本市场旧案。2016年,龙薇传媒因高杠杆收购祥源文化(600576)遭纪律处分,上交所决定对赵薇、其丈夫黄有龙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并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因为次桩收购案,祥源文化、赵薇的信息披露行为后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薇将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赵薇持有70%股份的北京普林赛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动态显示,赵薇退出股东行列,该公司实控人由赵薇变更为魏启颖。

据悉,普林赛斯为赵薇旗下演出经纪公司,签约张哲瀚等艺人。对于此次赵薇被封锁的原因,有媒体报道称是受旗下艺人张哲瀚事件的牵连。更多信息参看e公司推文《惹众怒!参观靖国神社,张哲瀚紧急道歉!人民网:与“鬼”为伍,必须凉凉!多家A股公司回应》

另外,上海同童欣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资料也显示,8月26日,赵薇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目前赵薇微博账号并未封禁,她本人以及公司至今没有回应。最后一条微博停留在8月15日。

早些时候也有娱乐自媒体大号爆料称她现在工作全停,打算出国休养,公司艺人受到牵连也都提出解约。

郑爽偷逃税被罚款2.99亿元

与此同时,演员郑爽涉嫌逃税事件也出现新进展。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称,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具体来看,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郑爽前男友张恒也卷入逃税事件并被立案调查。根据通告,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目前,微博上郑爽超话已经被封,郑爽主演的《微微一笑很倾城》、《古剑奇谭》、《夏至未至》、《相爱穿梭千年》等作品被下架,而张恒微博也遭禁言。

此前,郑爽“天价片酬”事件还牵扯到北京文化(000802)财务造假一案。2020年4月29日当晚,北京文化自爆2018年财务造假,并在一年后被“ST”。

郑爽参演的电视剧《倩女幽魂》正是由世纪伙伴出品。2018年,北京文化年报称未播出的《倩女幽魂》《大宋宫词》分别为公司创收3.58亿元、1.02亿元,但两年后,上市公司自曝2018年报虚增收入4.6亿元,这一数额刚好与上述两剧披露的收入吻合。(责编:张骞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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