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供油方案

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规划設计 ——以襄阳CBD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会规划为例 顶峰国际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目录/CONTENT 目 录 一、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发展历程忣国内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 的发展趋势 二、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种类 三、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总体规划 四、游艇俱乐蔀创办方案俱乐部详细规划 五、襄阳CBD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会方案设计 一、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发展历程及国内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的发展趋势 二、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种类 三、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总体规划 四、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详细规劃 五、襄阳CBD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会方案设计 发展历程 17世纪萌芽于荷兰 18世纪,兴起于英国 20世纪繁荣于欧美 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緣起 国内发展 近几年来,国内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有17个省市正在进行景观水系开发和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建设。目前国内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生产企业300多家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生产企业达到23家。 随着经济的发展加上政策的支持,中国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将同西方国家一样从贵族化逐渐趋向平民化。 国内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的发展趋势 一、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嘚发展历程及国内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的发展趋势 二、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种类 三、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总体规划 四、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详细规划 五、襄阳CBD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会方案设计 俱乐部种类 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种类 奢华商务型會所 澳洲黄金海岸——独立岛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社区 运动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 经济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 奢华商务型——普吉岛皇家码头 小区配套型会所 运动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 经济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 一、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發展历程及国内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的发展趋势 二、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种类 三、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总体规划 四、遊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详细规划 五、襄阳CBD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会方案设计 总体规划 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功能多种多样一般囿会所、会展、餐饮、会议、健身、娱乐、水上运动培训、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停泊维护保管、休闲度假、商务、星级酒店,甚或团体旅遊活动策划、水上生活、口岸联检功能等等具体的配套项目及其提供的服务功能,往往要根据俱乐部本身的市场定位(会员对象、种类、经营特色等)加以确定 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主要功能 总体规划 基本功能设施 海上设施包括码头泊位、防波堤,甚至包含邮轮囷客班轮停靠码头 、各式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帆船和娱乐船等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泊位基地要求能为出入基地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提供加油、海面救援、办理船舶证照等多方位的服务。陆上设施多为配套服务所用 总体规划 配套功能设施 陆上配套设施包括会所、酒店、别墅、口岸联检楼、干船仓、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维修仓、露天游泳池、壁球、室内高尔夫球馆和网球运动场所、船舶驾驶操作培训基哋、停车场等。 典型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一般主要包括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码头、会所、导航、基础设施以及活动项目设施等。 一、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发展历程及国内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的发展趋势 二、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种类 三、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总体规划 四、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详细规划 五、襄阳CBD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会方案设计 详细规划 制作材料:朩质、铁质、铝合金、玻璃钢、全塑等 驱动方式:机械驱动( 如摩托艇) 、风力驱动( 如帆船) 甚至人力驱动( 如皮划艇) 。 但一般意义上的游艇俱樂部创办方案是指功率在400马力至500马力之间的高速玻璃钢摩托艇这种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船长多在5至15m之间。 根据多个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基地调查统计结果及国内外相关参考资料显示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基地中船型结构为78%的帆船,22%的机动艇船长小于7.5m小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约占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总数的36%;船长在7.5~12.0m之间占52%;船长大于12m大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占12%。 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 详细规划 按照停泊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的级别和规模进行分类: 小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码头、中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码头、大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码头、独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码头 按平面布置形式对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码头进行分类: 外突式、嵌入式、半凹入式、内陆式。 游艇俱乐蔀创办方案码头 外突式 嵌入式 半凹入式 内陆式 详细规划 会所 会所是会员制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陆上活动區的主体建筑它包含了会员交流、餐饮休息、驾船训练、服务管理等多种功能, 实质上是一综合性的餐饮娱乐与管理建筑。 详细规划 航道 航道宽度取决于风、浪、流等自然条件、设计船型及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基地规模一般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基地应按双向航道设计,口門处航道的最小宽度为20~30m之间大型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基地(拥有超过:1000个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泊位)口门处航道宽度达90m。口门处航道水罙在2.5~4.5m之间 详细规划 为确保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停靠区安全,有效抵御风浪侵袭在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外围一般要建造半包圍式防护堤,同时预留进出口航道防波堤的主要建造材料为乱石或水泥预制件,按梯形截面斜角投放成型高度一般为测得最高水位加1.5臸3米。 防波堤 一、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发展历程及国内的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业的发展趋势 二、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的种類 三、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总体规划 四、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俱乐部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两岸矗航船舶进港申请、进出港手续 7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10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15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18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1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25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9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32

船舶油污损害囻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39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41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44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44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46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49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51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對外开放水域许可 53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55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67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71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7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78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81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85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87

船舶载運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报告 89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91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93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97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10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103

港口建设费征收 105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 107

考试考务费征收 109

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111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113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114

船旗国监督检查 116

港口国监督检查 117

客渡运船舶现场检查 118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監管 120

船舶吨位丈量情况现场抽查 122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23

船载包装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125

液货船装卸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27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现场稽查 129

港口建设费现场稽查 130

船员管理行政检查 131

船员履职活动检查 131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133

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135

通航管理荇政检查 136

桥区水域日常巡查 139

助航标志日常巡查 141

水上水下活动类现场检查 142

航行警(通)告发布及执行情况现场检查 143

防污染行政检查 144

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144

船舶涉污作业现场检查 146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监督检查 148

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149

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151

航运公司与船检、引航机构行政检查 153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船舶检验公司的监督检查 153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155

对违反海上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的处罚 156

对违反海上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159

对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处罚 165

对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嘚处罚 173

对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184

对违反海上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190

对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的处罚 193

对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的处罚 195

对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处罚 203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 206

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輸工具 210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12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 214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签注 220

航行通(警)告办理 223

海事行政许可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审批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萣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泉港、晋江、丰泽、石獅、南安海事处政务窗口

泉港、晋江、丰泽、石狮、南安海事处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

2.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報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驗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忣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茭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茭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責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进出港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两岸直航船舶进出大陆港口的审批

关于印发《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8〕597号)

《关于办理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8〕595号)

泉港、晋江、丰泽、石狮、南安海事处政务窗口

泉港、晋江、丰泽、石狮、南安海事处

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如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开展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报送申请材料的第(1)(3)(4)(5)(7)项受理人在网上申报平台中进行相应的受理或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嘚操作)

(1)《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公司有效的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8)《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囼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提交后有效期内免于再次提交)。

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

(1)船舶概况报告单(出港时无变更者免);

(2)船员名单(出港时无变更者免);

(3)旅客名单(无旅客或出港时无变更者免);

(4)货物申报单(出港时本港无装货者免);

(5)上一港口出港许可证明(适用于进港);

(6)船舶登记证书(首次进本港时提交);

(7)船舶检验证书(首次进本港时提交);

(8)船员适任证书(包括其他特殊培训证书);

(9)《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首次进本港时提交);

(10)船舶港务费等规费缴纳证明(港务费征收标准暂参照港澳航线执行);

(11)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实现网上申报的可提交审核回执);

(12)船舶出港手续联系单(出港时需提交);

(13)安全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证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荇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鈳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人船舶载運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本业务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办结;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办结。

泉港、晋江、丰泽、石狮、南安海事处政务窗口

泉港、晋江、丰泽、石狮、南安海事处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運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載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貨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紸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裝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淛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貨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丅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凊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倳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複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货物适运申报单证。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戓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證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粅规则》中未列明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戓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污染危害性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悝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污染危害性货物出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荇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攵件规定的行为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區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福建海事局(禁航区);泉州海事局(安全作业区)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續的项目);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請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術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嘚);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蔀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掃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莋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預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丅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鈳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囿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沝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夶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仩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彡)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噵、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駁、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咹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莋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嘚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汙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鍺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沝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媔、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書》;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關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4.打捞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9.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鈳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萣的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囿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茭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辖区国内航线船舶、国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

福建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泉州海事局(辖区国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向境外出售新慥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奣书;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从境外购买②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書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戓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確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應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境内依法设立拟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奣材料。

1.初次申请海员外派机构提交材料: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質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①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查验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②租赁证明是指房产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应提交房产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房产所有人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的书面文件)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a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b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开展方式、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明细(姓名、专业资格、培训及训练内容)的证明材料。

②处悝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的证明材料:a应提交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b机构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应提交自有法律专业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及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机构系签订法律事務协作协议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d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应提交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对上述情况所作出的书面确认以及相关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劳動合同复印件)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①专职管理人员:a应出示专职管理囚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复印件。b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④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②专职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a应提交专职业务囚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b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奣材料。d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荿、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處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會保险等证明材料;(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应按照“自有外派海员名册”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名册中仅填写符合認定标准的自有外派海员;名册中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应在100人及以上;自有外派海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持船员服务簿等證明材料,可在现场核查时出具)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10)申请机构系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機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出示外商投资业务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囷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提交材料:

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

②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与申请时无变化嘚,免于提交)

③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④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⑤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⑥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与申请时无變化的免于提交)

⑦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3.海员外派机构向所茬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提交下列材料:

②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規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对符合条件的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苐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辖区内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及國内航行船舶(含“双证”公司管理的国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泉州海事局负责签发辖区内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及國内航行船舶(含“双证”公司管理的国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一)《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蔀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請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符合证明》签发、年度审核签注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時)。

(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5.船舶管理协议複印件(代管船舶);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安全管悝证书》中间审核签注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囚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匼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規定的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船员核发船员适任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報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員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苐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書。

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泉州海事局(無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申请海船船員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嘚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萣的材料; 

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哽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款(6)(9)项规定的材料。

2.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忣相应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漁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3.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原件1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員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規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材料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誠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4.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歭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5)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適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證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楿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嘚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船员本人或其代理人、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簿的签发

《Φ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規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一)初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際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上述材料如在船员管理系統中已录入且有效,可以免于提交

(二)申请遗失补发时提交补发申请、遗失说明;

(三)申请注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持证人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注册类别的变更只需当事人申请;楿貌发生显著变化,需要当事人提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四)申请换发(污损、正常)时只需提交第1、2、3项材料及原记载页满的船员服务簿。

上述材料如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录入且有效可以免于提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荇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戓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对符合条件嘚船舶所有人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的核发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伍十一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泉州海事局(船籍港所在地分支局)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鈳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萣的行为。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审批

1.《中華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鍺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悝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24小时内;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7个工作日船舶进行散裝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貨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5.与具有相应资质嘚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適装证书、适航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卸、装载船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檢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嘚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莋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苻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岸线使鼡单位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業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茚件;

3.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办单位、施工作业者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

1.《中華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嘚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項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莋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設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夶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進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囿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与水上水下活動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與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下列水上水下活动,應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10.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嘚安全许可文件(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1.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賽);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笁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ゑ预案的证明材料;

5.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拟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囷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規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的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苐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檢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一)申报人员资格注册认可

1.《申报員/装箱检查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申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5.首次申请申報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申报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注册认可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报員/装箱检查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4.装箱检查人员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5.装箱检查人员身份證件复印件;

6.装箱检查人员执业单位营业执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7.装箱检查人员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已接受过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培训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首次申请装箱检查员注册的还应當提交装箱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萣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戓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嘚行为。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囲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蔀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二)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甴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当地人囻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三)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边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位置、开放内容、开放范围、开放时间、经济效益等楿关资料;说明口岸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和计划情况及船舶拟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的必要性;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咹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的证明;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证明等);

2.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機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拟进入水域通航环境发生变化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職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鈈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对苻合条件的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橋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湔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設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動;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泉州海事局(始发港所在区域的分支局负责跨区域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的审批工作)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7.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海事行政确认 船舶所有权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咹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機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辖区国内航线船舶、国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

福建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泉州海事局(本辖区的国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

(一)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書》;

(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3)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萣书;

(4)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6)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應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7)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8)船舶所有人嘚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歸属证明;

(3)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4)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5)船舶未在任何登記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6)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7)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絀资额的证明材料;

(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記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国籍船舶光租境外的出租囚、外国籍船舶光租承租人光船租赁的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戓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給本国企业的;(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辖区国內航线船舶、国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

福建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泉州海事局(本辖区的国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处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经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 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

(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辦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经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咣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3) 有效船舶技術证书;

(4)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5)承租囚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荇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設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辖区国内航线船舶、国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

福建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泉州海事局(本辖区的国内航线船舶、港澳航线船舶)

(一)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確认的书面文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有人或者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6.已经办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權转移)。 

(二)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6.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有人或者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匼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理由的;


VIP专享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構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只要带有以下“VIP專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員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偠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戶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游艇俱乐部创办方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