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喜欢你吉他谱相约星期六801期的李玉,如何联系,官网出问题了,联系不到

人人网-抱歉,没有找到该网页
你输入的网址可能不正确,或者该网页不存在。&或者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
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当前所在位置: >
热门微信号: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三十三)
作者: 浏览数:0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三十三)(免责声明:本微信平台的解答依据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仅代表回答者个人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三十三)(免责声明:本微信平台的解答依据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仅代表回答者个人的观点,供咨询者参考)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781、问:家里面哥哥和一个朋友出去 然后那个朋友下车得时候突发脑溢血去世了 &倒地上的时候哥第一做的是打120然后采取急救措施 &但是没移动死者身体 &对方家里面有一个亲戚是做律师的 &说死者与哥哥是合作关系 &然后死者倒下的时候没有立马送去医院 &所以要我们家赔偿十万……合理不?一般对方会从哪里方面下手以找到赔偿理由?答:死者突发疾病属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对于该危险的发生你哥是无能为力的。现在对方要求你哥承担责任可能就需要证明你哥有救助义务而未尽到相应职责。对方提到死者和你哥是合作关系可能是希望以民法上的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来要求你哥赔偿。简单解释,先行行为行为人因为先前的行为而对被侵权人产生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产生救助义务的前提是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未经允许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的行为致其进入危险境地,而死者作为成年人与你哥一起出行并不能产生法律上救助义务,而只存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所以,你可以从以下几点抗辩:1,死者死亡后果是自身疾病原因所致2,死者作为成年人并且其疾病的发生不可预测,因此你没有法律上救助义务;3,你哥在死者倒地后,已经拨打120并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从道德上尽到了所能的救助义务。另外,对方目前可能只是想要浑水摸鱼,对其要求目前你可以不予回应,如果对方采取法律行动的话,再从上述几个角度予以抗辩或者联系律师代理。(张雷 新浪微博@OH猪不胖)782、问:你好我在网上花一万元买了一款炒股软件,对方承诺提供股票咨询服务,现在三个月过去了,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我是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答:如果你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对方以某种形式明确承诺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对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则构成违约,您可以与对方协商也可以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此项义务。还可以视具体情况,起诉到法院解除与对方的合同,要求对方退款。(新浪微博@大案-汪小棠)783、问:我舅舅被人打伤致死,法医鉴定为致脑颅出血致死,现在行凶方迟迟不出来解决问题,我们也找了很多次公安局了,也是一拖再拖,请问我们该怎么办?答: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发生此类案件之后,属于公安的公诉案件,应该有公安介入调查取证,然后公安报送检查院批准,公诉。2、不知道你说的案件,公安立案没有,如果立案公安会对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没有立案,你们可以去找公安询问不立案的原因。3、这个案件在公安机关结案后,并不代表案件就处理完了,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公诉,之后会由法院判决。你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请求赔偿。因此你可以具体询问公安此案的进展情况,不了解情况之前不要妄加猜测。在检察院公诉的时候,你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请求赔偿。(新浪微博@大案-王震)784、问: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一个月的兼职刚刚结束,临近期末,我决定不在继续做兼职,想好好复习一下,迎接期末考试,但是老板让我做到学期结束,说如果我最后一段时间不去的话,我前面一个月的工资就不给我发,和老板协商之后无果,我和老板没有签订合同什么的,我想要回自己的工资,能有什么渠道或者方法呢?答:1、建议尽量协商处理2、如果你有相关证据的,可向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营业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3、要求劳动局出门调解效果比较好,也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此问题,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索回工资。(新浪微博@大案-王震)785、问:请教你们一个问题,我爸爸妈妈离婚了的,离婚协议写好公正了的,房子给我,现在房子还没过户,假如我爸爸反悔了,那应该怎么办呢?还有,我爸爸在没离婚之前以他自己的名义贷款3万块钱,这个应不应该我还呢?答:1、离婚协议依法经过公证,其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任意撤稍。因此,如果你父亲反悔的,你可以要求你父亲继续履行。2、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道理,你父亲借的钱与你无关。如果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屋赠与你的,以后也不能拿此房子用于清偿债务。(彭科亮律师)786、问:有个问题啊 我们单位和一个项目经理有些纠纷 项目经理欠我们单位一笔钱 但是他名下只有一辆车 不够还债 而且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 这时候我们怎么追回欠款 比如说我们用代位求偿 这样可行吗 如果这样如何查清他是否享有别的债权 答:1、虽然没有合同,但是可以依据工程量签证、结算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证明。2、项目经理如果是属于公司的,你可以要求项目经理所在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果项目经理属于私人挂靠的,你们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3、你们作为实际施工人,你们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4、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较为复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需要双方的债权均已经到期,且怠于行使。至于如何查清他的债权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其债务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彭科亮律师)787、问: 你好,想咨询下。父母生前立下遗嘱,父母的房子等父母过世后全部由女儿所有,现在母亲过世了,房子拆迁,拆迁款应该如何分配呢答:你说母亲过世,不知道你父亲是否在世,所以我只能分情况回答:1、母亲过世,父亲在世。房子属于你父母共有财产,你父母各占一半。父母立下遗嘱:他们过世后,房子全部归你所有。现在你母亲过世,根据法律规定和遗嘱,属于你母亲的那一半则全部由你继承。即,你与父亲现在是该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一半。从法律规定上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要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即,你与你父亲作为被拆迁人共同享有拆迁款,份额仍然是一人一半。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房屋产权证应该还是你父母的名字,鉴于你母亲已经过世,所以拆迁人会将你父亲认定为被拆迁人,与你父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将拆迁款发放给你父亲。2、父母亲均过世。根据法律和遗嘱,不用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子属于你个人所有。同理,该房屋被拆迁之后,拆迁补偿款也当然属于你一人所有。(成晨 新浪微博:大案-成晨)788、问:我已起诉判决完,现在在执行阶段,执行一年多都没有效果,每次得到的结果是责任方把他自己的资金已转走现在银行户里没钱,法院让我等消息一直这么等了一年多了我该怎么办?麻烦您帮帮我 答: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阶段,法院应当立即全面执行生效判决。如果您认为,法院没有积极执行,在进入执行后6个月还没执行完毕的,您可以要求其上级法院执行。3、如果对方恶意专业财产,你有证据证明次问题,可以向法院执行局提供,让法院认定对方专业财产,然后把专业走的财产从新执行回来。但是这点你必须找到足够让法院认定的证据才行。4、还有一点,若其有能力但拒不执行的,可以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新浪微博@大案-王震)789、问: 孩子三个月了,我要离婚了, 孩子会判给谁,我会得到什么补偿,没有房产目前是住在婆婆家 答: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参照《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由于您的女儿目前尚在哺乳期内,原则上应由母亲扶养。同时,根据《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您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 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给予您和孩子一定的照顾,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您生活困难,您可以要求男方在住房或个人财产方面给您给予适当的帮助。(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 790、问: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在北京干活意外摔伤,大小便失禁,下肢不能动,现在在医院住着已经一个月了,施工单位也在交医药费。 现在也没报工伤事故。为防止以后施工单位不承认此事,现在我们应该做点什么呢? &他们也没有劳动合同答:一、收集认定你父亲和施工单位的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是可以的,包括人证和物证。二、还要收集证明你父亲是在工作时受伤的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进行工伤认定。(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大案-孙建中)791、问: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培训中,一个女员工受到一个男员工的强奸,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需要,具体是什么责任呢 答:首先,女员工被强奸,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赔偿; &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女员工是在公司组织的培训过程中受到了男员工的强奸,因此,受害人可以选择由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 & &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单位作为培训组织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如果单位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 792、问:某男(20岁,社会青年)通过朋友认识某乙(13岁、在校初中二年级学生),两人相约一起玩并开房,发生了性关系,某女是自愿的,某男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强迫对方,也明知对方不满14岁,也没有金钱交易,检查发现某女处女膜新鲜破裂。事情被某女父亲发现后,带着女儿到公安机关报案,警察进行了调查,证实了事实属实,以涉嫌强奸将某男刑事拘留并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不予批准。请问检察院以何缘由不予批捕,依据是什么?违法吗?谢谢!答:首先向你说明的是:逮捕并非一种惩罚措施,而是一种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批准对一个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必须是该犯罪嫌疑人符合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条件,检察院是不会批准的。如果不逮捕犯罪嫌疑人即能够充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则检察机关是不会批准决定的。所以,并非公安机关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就一定会批准。检察院作出不批准的决定也肯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下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的;(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检察院是不会批准对其实施逮捕的。如果被害人一方对检察院不予逮捕的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启动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程序,即:公安机关如果对不批准逮捕有异议的,可以要要求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成晨 新浪微博@大案-成晨)793、问:您好,我想替我母亲咨询关于离婚及财产分配的问题。以下是家庭情况:我的父亲经常一个月只回一次家,母亲怀疑他在外面养了情妇,三年前她看到过一次。但是父亲就是不提出离婚,但是也不理母亲,也不接她电话。父亲在外面还欠钱两次,每次都是等律师函送到家门口,母亲才知道他欠了钱,而且她也不知道父亲花到哪里去了。我家经济情况是母亲打工赚钱,父亲内退的工资在母亲手上,但他外面赚的钱(占家庭总收入的一半)都是他自己拿着的。我家的一套房子是两人名下的。母亲目前没有父亲包养情妇的证据,如果她先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如果我(已满18岁)跟她,并且拿到他包情妇的证据又怎么分配财产呢?就是说有没有母亲分多一点财产的可能?父亲包养情妇的证据怎么才算在法律上有效??谢谢您答:1、证据要有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建议您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工作,但是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您父亲包养情妇的行为属于法定的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发生性关系、怀孕等都不必然构成同居。2、如果您已经参加工作并有收入且长期和家庭一起生活,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应当有您的份额。(吕博杰,新浪微博@洋葱头人)794、问:徐老师小事咨询下,小区当时规划有别墅区,后发现不好卖,修改后续包括绿化,业主是否能要求补偿?疑1.修改前是否要争取业主同意;2.已经备案的政府哪个部门能再次修改,开发商说政府同意让业主去告政府。答:关于你说的情况,开发商进行了部分调整,要看此部分调整是不是你当时购房时合同的组织部分,或者是你们业主明确必须的配套,如果是可以考虑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不是,则你们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关于开发商的规划,通过原规划部门的同意可以调整规划,单个业主不能起诉政府;如果规划调整了,你们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规划部门是否存在违法、腐败行为等现象,但单个业主几乎无法。(雷福根律师)795、问:您好,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如果流动摄像头超过警示牌200米或者流动摄像头在200米以内我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因为在广西的在兰海高速2000公里850米这个流动摄像已摆放了3年,这段路一直没人维修,我感觉交警并不是为了提示驾驶者注意安全,而是谋财。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多种,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中,如果你没有因为兰海高速流动摄像头的设置而被广西交管部门处罚过的话,你是没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此时广西交管部门并未对你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你没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如果你认为这个设置不合理,建议你向设置摄像头单位的上级反映此情况。如果你已经因为该流动摄像头的设置被交管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依照上述法律第(一)的内容,那么你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其中你所述的摄像头设置不合理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明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证据出示。(成晨 新浪微博@大案-成晨)796、问:您好,我家有家庭矛盾,主要是哥哥和大嫂之间。大嫂是外地人,两人闪婚,是女方怂恿去开房的,结果有了孩子。结婚前,女方突然提出问我家还要拿一笔钱,无奈当时家里宾客全到,只能给了她。婚后女方不尽孝道,对婆婆大呼小叫,孩子出生后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仅80天就断奶。孩子一概不管,还在家里大闹。后来女方爸妈来家里动手,将我衣服撕烂。提出离婚时,女方索要20万,没有要小孩。再后来我大嫂又闹,我哥没有忍住,也是为我出气,扇了她几巴掌。后来她自己回娘家几天,昨天她爸妈纠集一帮流氓,把我家门窗砸坏了。直到110来将其带走。但其扬言每天都要来闹,家无宁日。请问法律上该如何处理?答:1、对方到家里打砸并扬言每天都会来家里闹,如果对方有施行行为,建议您报警解决,公安机关会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解决问题。2、关于离婚问题,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离婚之诉中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关于财产分配方面,法院会依照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配,不是谁主张多少就支持多少。(吕博杰,新浪微博@洋葱头人)797、问:甲因为得知其老婆与乙发生了婚外情,便四处打听乙的下落哦,后来终于找到了乙,并把乙骗到僻静处进行殴打,同时威胁乙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否则还会找人收拾他。乙由于恐惧,便答应给甲100万,但暂时没办法拿出这么多,目前只能想办法凑齐10万元,剩下的只能以后有钱了再给,于是乙便给甲写了一张90万的借条,并承诺3日内向甲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甲答应了乙,双方分别。当晚,甲回到家里,想到以乙的经济状况,拿出90万是不可能的,自己能拿到乙先前说的10万元就差不多了,于是撕毁了90万元的借条。第二天,乙向公安报案,后甲被抓捕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先在的问题是,检察院起诉书上说甲构成敲诈勒索未遂,数额为100万,请问这是否合理?这100万中的10万和90万有区别不?到底应该如何认定?答:检察院将敲诈勒索数额认定为100万元是合理的。甲与乙“达成的共识”是:乙交付给甲100万,只是该100万要分期给甲,先给10万,剩余的钱等有了再给并且就90万打了借条。截止到此时,甲的敲诈勒索乙100万的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甲回家后改变主意,认为要10万就够了并且撕毁了借条,但甲并未将这一想法向乙明示,故乙还是认为自己被敲诈了100万。故,对甲的犯罪数额仍然认定为100万。甲撕毁借条的情节,可以说明甲的主观恶性较小,这在量刑可予以考虑。100万中的10万和90万在法律意义上而言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区别是乙承诺支付给甲的时间不同罢了,即:目前只能先凑齐10万给甲;剩余的90万待到以后有钱了再还。其法律意义都是甲敲诈勒索的数额。虽然甲对于90万确实存在着“中止犯罪”的性质,但由于犯罪形态是互相排斥的,既然甲已经构成了犯罪未遂,就不可能再认定其为犯罪中止。再者,本案中,甲也不是犯罪中止,因为其对于10万的敲诈勒索并未放弃,所以只能认定其为未遂。本案中,即甲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即并没有实际拿到钱),根据《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加上甲撕毁借条的情节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所以应该不会判地很重。(成晨 新浪微博@大案-成晨)798、问:您好,有个问题我想咨询下,我拖朋友办事,他刚开始答应办不好就退钱,我头脑一热就把钱给他了,因为关系还不错,到最后事情没有办成,现在他也不退钱。当时给他钱也没有留下什么字条,也没有银行的转账单,我该怎么办?答:1、由于受托人没有完成受托事项,您可以要求返还相应财物。但是要考虑受托者是否有必要的支出或合理花销。 & &2、对于不返还的情况,您可以先行协商,并做必要的证据收集整理(如录音、证人等)。协商不成,可持相应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浪微博@大案-张庭源)799、问:从一年前起的前后半年期间,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陆续借款给一朋友总共八千余元,没有借条,只有QQ聊天记录。从半年前起联系朋友希望其还款,先是多次推诿,而后不回短信不接电话,到现在已经疑似更换手机号,原号码长时间关机。朋友不在同一城市,除了手机和QQ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可联系到的方式。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没有办法追回借款了?答:1、你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陆续借款给朋友,没有借条,只有QQ聊天记录。《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银行、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你向朋友催要还款的短信记录可以认定你与朋友之间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可以证明你把钱借给了你朋友。2、目前他不回短信、不接电话,你俩又不在一个城市,要想追回借款,只能走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你只能够向朋友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800、问:您好!我们酒店现在拖员工工资!请问我该找什么部门?谢谢答一:拖欠工资的情况,您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其责令单位支付工资以及相应的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答二:(1)您可以先与酒店相关部门(具体可找酒店的人事部门或财政部门)或者直接找老板进行内部协商,协商不成再寻求其他帮助。(2)您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局的劳动管理监察大队)。(3)最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过程中,您需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供支持。(段玉立,新浪微博@小段立志多多行走)801、问:请教一下老人再婚,如若共同出钱买房,一方逝去后遗产怎么办?另一个的孑女可以继续住吗?答:根据您的叙述,此房产两老人共同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逝去后,另一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后,剩下的一半房产是死去老人遗产的一部分,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至于另一方的子女能否有权继续居住的问题,需要看遗产的具体分配情况,可以对此进行协商。(此题简单回答)(段玉立,新浪微博@小段立志多多行走)802、问:公司法人用公司基本户流水去办理高额信用卡,请问若是透支公司会承担责任么?答:如果公司法人代表使用公司基本户办理单位信用卡的话,贵公司是需要负责任的。因为无论是该法人代表的消费行为或是办卡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一切后果皆需由公司承担。但如果能证明其刷卡行为是该法定代表人的私人消费行为,公司可以在承担责任还款再向其追偿。(潘柳伊) 803、问:你好,我有个法律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家老屋在广东东莞,现在要建一条莞从高速,刚好要拆迁我家老屋,但是东莞市的赔偿补偿标准是09年的,家里人都觉得太低已经跟不上现在的通货膨胀,一直谈不拢,现在镇政府通知我们,说这条高速属于省重点项目,如果我们不配合拆迁,到时可以拘捕我们,他们可以强拆,请问如果他们强拆符合法律规定吗?我们可以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答: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镇政府没有权力进行强拆,更没有权力对你们进行拘捕。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法院对你家进行所谓的“强拆”的,所以你要抓紧时间走法律程序来维护权利。2、你家现在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赔偿标准谈不拢,无法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你可以待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为被告向该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该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成晨 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804、问:你好,我不收钱善意搭乘他人,如果过失造成搭乘人受伤,是否需要担责任?答:你的这种行为叫做好意同乘,用法律术语描述就是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车的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未做出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对该问题的处理结果也相差很大。实务中,对于此问题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实际处理中有的法院直接按客运合同处理,有的法院按公平原则处理,还有判决车辆保有人不承担责任的。第一种:对于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直接按照客运合同处理。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成立客运合同,乘车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咸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向驾驶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 第二种:好意同乘不构成合同关系,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原则,由驾驶人给予乘车人适当补偿即可。补偿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第三种: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对乘车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是无偿,故应当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若能够证明乘车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当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你是否要需要对乘车人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当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因为法律和实务中目前没有统一的做法。若乘车人起诉你,你可以做出以下几种抗辩:1、好意同乘是无偿,故应当酌情减轻你的责任。2、能够证明乘车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则应相应减轻你的责任;能够证明乘车人故意造成事故的,则应免除你的责任。3、你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应当减轻你的责任或者免除你的责任。(成晨 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805、问:徐老师小事咨询下,小区当时规划有别墅区,后发现不好卖,修改后续包括绿化,业主是否能要求补偿?疑1.修改前是否要争取业主同意;2.已经备案的政府哪个部门能再次修改,开发商说政府同意让业主去告政府。答:小区规划的修改须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城市规划法》的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规划的调整一般需要进行公示,建议您先去当地规划部门查询小区规划调整情况。如果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您可以向当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处理。按照规定: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如果开发商规划变更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的,业主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规划部门改变规划的,业主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您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认为规划局调整规划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直接起诉开发商。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通过宣传文件、沙盘、购房合同等对小区规划条件进行过承诺,则您可以保留的相关证据,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806、问:请问民诉再审制度?民诉再审制度对当事人的要求有哪些?答: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2、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原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要求再审不能必然的启动再审程序,只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职权决定才能启动该程序。(新浪@大案-张庭源)807、问:律师你好!我有位叔叔想离婚,理由是这个妻子不赡养老人,而且把家庭和亲戚关系搞得很不好,全家人都支持离婚,但是妻子不想离婚。他是二婚,他现在有一个孩子,19岁,没上学,没工作。他和现在的妻子是三年前结的婚,妻子带来一个孩子,今年刚刚高考。我想请问您以那个理由可以离婚吗?如果离婚了那个孩子还用给抚养费吗?答: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您的叔叔可拒绝抚养继子女。(吕博杰,新浪微博@洋葱头人)808、问: 我在报纸上公告催收的债务金额为20万元,实质是5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主张债务人清偿50万元的债务?如果可以是依据什么法条,谢谢答:对于报纸上公告催收的效力,实务中存在争议,一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的公告催收函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的公告催收函是否具有诉讼时效的中断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效力,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您在报纸上所发的催收公告是否具有效力还须按照上述规定判断。 &如果您的催收公告符合上述规定,且您所公告的20万元债权是债务人欠您50万元的一部分,即二者是同一法律行为产生的,那么公告催收金额即使与实际金额不一致,也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只要50万元的借款事实是实际存在的,您依然具有50万元债权的主张权利。(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809、问:您好,我自己有个疑问想咨询您,我贷款买了套房,已经收楼,最近准备装修时发现有面墙存在空鼓问题,我将这个情况反应到物业,开发商,他们态度消极,不予解决,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呢,谢谢。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虽然房屋已经交付,但是还在保修期内的话,您是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的。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责任,建议您留存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据,如录像、照片以及向开发商、物业交涉的书面材料或录音等,您可以自行维修,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您留存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您怀疑是建筑主体存在问题,您可以要求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鉴定,不合格的话您有权退房。(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810、问:你好!我一朋友的母亲是我们当地一所小学的代课老师,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到,现在车主已经被判刑并且声称没钱赔偿,劳动局也认定她是工伤,但是现在这所小学已经被合并到另一所小学,请问现在找谁赔偿?谢谢!答:1、依据工伤认定书你朋友的母亲可以向该合并后的小学提起工伤赔偿申请,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肇事车主索赔。2、工伤赔偿标准高于交通肇事赔偿标准。3、肇事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该小学应当为你朋友的母亲缴纳保险而没有缴纳,应由该小学比照工伤保险标准给予赔偿。建议寻找当地律师详细咨询。(陈卫国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徐昕;V信:
手机版地址:
微信号:mycase
关注个案,推动法治
TA的热门文章
推荐其它微信帐号
热门文章排行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号-1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青春 好喜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