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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金不服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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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金不服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其金,男,日出生。被告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潘家云,该局局长。被告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第三人朱开全,男,日出生。第三人朱道生,男,日出生。原告王其金不服被告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于1990年4月为第三人办发的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状称:九0年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和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为朱道生办理了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侵占了原告房屋占地范围内原有的一块空闲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该证颁发主体错误且“变更记事”栏内未加盖公章。诉请依法撤销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起诉时提供了如下证据:1、固始县人民政府于日向出(卖)人为原告的父亲王述显、承(买)人为原固始县十区芦大街中西联合诊所颁发的契证及买卖双方草契各一份(均为复印件)。原告认为其父王述显并未收到卖出的房地款,土地房产应仍归其父所有。2、固始县张老埠乡土地管理所于九0年为朱道生办理的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复印件)。原告认为该证侵占了其房屋占地范围内原有的一块空闲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3、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0]信中法告申字第29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各 一份(复印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申字第0134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复印件)。原告提供的上述裁判文书载明固始县人民政府于五六年所颁发契证中涉及的五间房屋判归王述显所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其金所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固始县人民政府于五六年向作为出卖人的王述显已办发了契证;一九九0年,相关部门又办理了固集建(张土)字第0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该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契证所确认的部分使用权,因此,原告王其金所诉事项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如果认为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其金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伟贤&&&&&&&&&&&&&&&&&&&&&&&&&&&&&&&&&&&&&&&&&&&&&&&&&&审判员&&&&杨德明&&&&&&&&&&&&&&&&&&&&&&&&&&&&&&&&&&&&&&&&&&&&&&&&&&审判员&&&&吴永生&&&&&&&&&&&&&&&&&&&&&&&&&&&&&&&&&&&&&&&&&&&&&&&&&&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曹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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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
兰州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征收年租金规定
&&& 为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落实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原行政划拨的国有经营性用地,均须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单位确系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的,采取租赁方式,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
二、擅自改变原批准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实施租赁管理,收取土地年租金。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四、土地年租金收取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七里河分局、西固分局、安宁区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租赁工作的摸底、调查、汇总、上报及收取工作。
五、对涉及到应缴纳年租金的单位,规划、工商、地税、监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检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六、土地年租金执行标准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评估后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2009年租金征收标准见附表。
七、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擅自改变原批准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以经营性项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土地年租金的计收面积。
八、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土地年租金=土地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容积率(空地出租及容积率不足1的按1计算)
九、年租金征收以自行申报为主、调查催缴为辅。
(一)属于本规定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交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租赁、联营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报、登记。
(二)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申报后进行登记,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计收面积等基础上,计算土地年租金并将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三)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征收的土地年租金,直接缴入市财政。
(四)对符合条件,不主动申报交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发出催缴通知书,规定缴纳期限,到期仍不缴纳的,由各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并通知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该单位建设手续,土地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工作中予以协助,地税部门停止办理税务登记年检手续。其中对涉及缴纳年租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协助征收。监察部门对开展征收年租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租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等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可以按当年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50%收取。
十、红古区和永登、皋兰、榆中县土地年租金征收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十一、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从2009年8月1日执行,试用期一年。
兰州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
征收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注:土地级别及范围与《兰州市商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中的级别、范围一致。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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