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3000元年终奖临界点变为300元

年终奖扣税方面有实际经验的税务或人力资源专业人士请进 年终奖扣税方面有实际经验的税务或人力资源专业人士请进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相信大家对于以上的内容都非常熟悉。 虽然之前我们也看到过类似年终奖多一元,缴税多千元这类的报道,但以为只是少数现象而并未特别在意。近日随着年底和春节的到来,通过9米计算器计算年终奖的非常多,而网上针对我们的计算结果而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主要的原因就是税前多而税后少的问题。经过我们的分析,这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有规律的普遍问题:即当税前年终奖除12的结果跨越9级税制每一级的临界点时,一定会出现多一元(及以后的一定范围)后扣税明显增加的问题。具体结果参见附图。 以24000元为例,除以12后是2000,对应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为25,按现行年终奖扣税计算方法计算扣税为2375;而对于24001元,除以12的结果为,大于2000,因而对应税率为15%,速算扣除为125,由此计算扣税为3475.15,比24000元的多出1000多元! 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计算方法的缺陷,即在确定税率时,用奖金额除以12的结果来比照,而计算时,一方面用全额奖金乘以税率,但速算扣除数并没有相应地乘回12! 仍然采用24000元的例子,如果计算时将速算扣除数乘以12,则相应的结果为: 税前24000元,扣税=*12=0 税前24001元,扣税=5*12=0=2100.15 按此方式计算,则完全不会有临界跳跃的问题! 9米计算器的计算方法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并参考了若干地方税务机关官方的例举。 需要大家帮助解答的问题是: 我们对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的计算方法的理解是否有误? 大家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与我们一致,是否会将速算扣除数乘以12? 如果全国都在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计算方法,那么在此文件之后,任何一级税务机关是否有任何关于计税结果出现不合理跳跃应该如何处理的解释,或是出台过新的计算方法? 在以上问题之外,是新的问题: 如果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计算方法是仍然在沿用的方法,而且我们对于该计算方法的理解也无误,那么计税结果一定会出现不合理的跳跃!这就违背了多劳多得以及公平纳税的原则!而从2005年到现在的6年时间,不知有多少纳税人不明不白地多扣了税! 我们宁愿是我们的计算有误,即本来就应该将速算扣除数再乘以12来计算,这样一定不会出现不合理的跳跃式扣税。 如果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将速算扣除乘以12,我们的万税国家会因此而损失多少税收啊?!我们的国家会干吗? 这是困绕我们的问题,希望与大家一起交流。 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该计算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例:1、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那么先补足扣除额1000元,然后按12000元除以12个月为1000元,适用10%,应缴税款为=1175元。2、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当月工资已超过标准。计税方法为工资应纳税:()*0.1-25=75元。年终奖应纳税:按13000除以12个月为1083.33元,适用10%,应纳税为=12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以此类推,,。 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该计算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例如:1、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那么先补足扣除额1000元,然后按12000元除以12个月为1000元,适用10%,应缴税款为=1175元。2、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当月工资已超过标准。计税方法为工资应纳税:()*0.1-25=75元。年终奖应纳税:按13000除以12个月为1083.33元,适用10%,应纳税为=12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我觉得计算奖金扣税,把速算扣除数乘以12,应该是更合理的! 楼主是一语惊醒梦中人啊,因为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奖金扣税是怎么扣的,总是稀里糊涂的就接受了,根本没有多少人懂得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啊。 支持楼主! 国税发【2005】9号文还是在沿用,你的计算方法也没有问题。这个文件的计算方法确实存在这种问题。 扣除数不再乘以12扣除,代扣代缴个税系统里的计算逻辑也是这样的。 建议公司可以做一下税务筹划,如果出现跳级的情况,把多出的部分合并到当月工资支付。按照当月工资计算缴税。这样在税务上既没有问题,也替员工节省了税金支出。 1、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的计算方法无误;大家都是这么计算的; 2、计算方法一致,将速算扣除数除以12,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没有新的政策出台; 4、这涉及到个税税率的“临界点”问题。回避纳税“临界点”就是其中一个不错的方法。有时企业多发钱,而员工实际拿到的还会少些,比如说小李。这就需要在发放前计算一下纳税“临界点”。如当年年终奖为6000元时适用税率为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若年终奖变为6200元时,适用税率为10%,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95,税后收入5605元。也就是说年终奖多200元,而税后收入却少了95元,多缴纳295元的个税。可见,若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税后收入却小于5700元,只有超过了6305.56元,税后收入才能超过5700元。 5、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少拿年终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老总,一次性领取年薪,适用税率较高。要使个人所得税负担较轻,便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如年薪25万元的老总,可以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终奖定为6万元,其他19万元改为月薪,每个月1.5万多元的收入可将原25%的税率降为15%。 我觉得计算奖金扣税,把速算扣除数乘以12,应该是更合理的!
楼主是一语惊醒梦中人啊,因为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奖金扣税是怎么扣的,总是稀里糊涂的就接受了,根本没有多少人懂得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啊。
支持楼主! 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该计算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例:1、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那么先补足扣除额1000元,然后按12000元除以12个月为1000元,适用10%,应缴税款为=1175元。
2、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当月工资已超过标准。计税方法为
工资应纳税:()*0.1-25=75元。
年终奖应纳税:按13000除以12个月为1083.33元,适用10%,应纳税为=12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以此类推,,。 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该计算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例如:1、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那么先补足扣除额1000元,然后按12000元除以12个月为1000元,适用10%,应缴税款为=1175元。
2、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当月工资已超过标准。计税方法为
工资应纳税:()*0.1-25=75元。
年终奖应纳税:按13000除以12个月为1083.33元,适用10%,应纳税为=12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1、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的计算方法无误;大家都是这么计算的;
2、计算方法一致,将速算扣除数除以12,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没有新的政策出台;
4、这涉及到个税税率的“临界点”问题。回避纳税“临界点”就是其中一个不错的方法。有时企业多发钱,而员工实际拿到的还会少些,比如说小李。这就需要在发放前计算一下纳税“临界点”。如当年年终奖为6000元时适用税率为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若年终奖变为6200元时,适用税率为10%,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95,税后收入5605元。也就是说年终奖多200元,而税后收入却少了95元,多缴纳295元的个税。可见,若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税后收入却小于5700元,只有超过了6305.56元,税后收入才能超过5700元。
5、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少拿年终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老总,一次性领取年薪,适用税率较高。要使个人所得税负担较轻,便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如年薪25万元的老总,可以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终奖定为6万元,其他19万元改为月薪,每个月1.5万多元的收入可将原25%的税率降为15%。 国税发【2005】9号文还是在沿用,你的计算方法也没有问题。这个文件的计算方法确实存在这种问题。
扣除数不再乘以12扣除,代扣代缴个税系统里的计算逻辑也是这样的。
建议公司可以做一下税务筹划,如果出现跳级的情况,把多出的部分合并到当月工资支付。按照当月工资计算缴税。这样在税务上既没有问题,也替员工节省了税金支出。|||||||||||   题: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DD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详解个税征收三大热点来 自 西 陆 军 事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为主题的在线网谈,网谈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热点一: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缪慧频说。  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这种分摊计税方法是一种比以往更优惠的计税方法。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缪慧频说,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回答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时,缪慧频指出,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热点二: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是否也应计税?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是否也属于纳税范围?究竟该怎样计征个税呢?  缪慧频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热点三:个税完税凭证该如何开具?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是目前我国纳税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二是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  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对扣缴单位实行明细扣缴申报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直接为其开具上年度完税证明;年度中间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累计试行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在北京,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税务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打印完税证明。  “但是,由于开具这类完税证明信息数据标准要求较高、纳税人地址变更邮寄投递失败、扣缴义务人分发疏漏等原因,全国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可能没有获得这类完税证明。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加大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力度,尽早覆盖全国,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缪慧频说。  缪慧频还说,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善于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没有获得完税凭证,首先要及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若本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题: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详解个税征收三大热点 新华社记者何雨欣、李延霞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为主题的在线网谈,网谈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热点一: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缪慧频说。  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这种分摊计税方法是一种比以往更优惠的计税方法。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缪慧频说,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回答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时,缪慧频指出,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热点二: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是否也应计税?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是否也属于纳税范围?究竟该怎样计征个税呢?  缪慧频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热点三:个税完税凭证该如何开具?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是目前我国纳税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二是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  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对扣缴单位实行明细扣缴申报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直接为其开具上年度完税证明;年度中间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累计试行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在北京,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税务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打印完税证明。  &但是,由于开具这类完税证明信息数据标准要求较高、纳税人地址变更邮寄投递失败、扣缴义务人分发疏漏等原因,全国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可能没有获得这类完税证明。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加大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力度,尽早覆盖全国,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缪慧频说。  缪慧频还说,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善于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没有获得完税凭证,首先要及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若本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近期即将是各单位向员工发放奖金的高峰期,全年一次性奖金、各种奖金及双薪如何缴税是每个工薪阶层的焦点。南方日报记者日前就上述话题采访了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全年一次性奖金及各种奖金将分三种计税方法,全国范围内适用,以下为详解。  全年一次性奖金怎样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具体计税情况分以下两种:  情况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陈的年终奖金为2.4万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万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105=4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情况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月工资);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陈年终奖1万元,当月工资3000元,则1-,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5元。  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发放如何计税  上述广州地税负责人称,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84号)相关规定,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的个税处理,将所发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双薪;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陈的年终双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金为1万元,年终发放双薪为3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0)-除以12,商数104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75元。  各种奖金如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度各种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对于此类奖金,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职员小陈,每月取得基本工资3000元,2012年12月取得年度先进职工奖1000元,季度奖5000元,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  小陈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0 300 200-3500)×20%-555=645元。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南方日报记者 黄颖川  通讯员 陆晓红  工资薪金、年终奖所得适用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日起施行)  级数全月含税收入级距全月不含税收入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说明1不超过1500元不超过1455元的部分30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超过1500元至4500元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提前离职有没有年终奖?  ■链接  提前离职有没有年终奖?  “如果跳槽,年底还能拿到年终奖么?”针对许多劳动者关心的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专家们认为,对于有年终奖制度的企业来说,年终奖同样属于劳动者的工资范畴,企业不得歧视离职者,应按照一定比例或实际情况发放。  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多名仲裁员了解到,劳资纠纷案件中,许多劳动者都忽略了对年终奖的诉求,大多数劳动者想当然地认为法律不会支持。许多人更是选择拿到年终奖或财务年度结算后才辞职。但实际上,《劳动法》等法律在原则上支持辞职者同样享有年终分红等浮动工资和奖金。当然,比例有所降低。  法学专家认为,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故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休法定假应照发“年终奖”,休假时间较长的产假也属于法定假。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  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者在职期间履行了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年终奖”。例如,在广东某空调集团担任高管的魏先生于2010年7月辞职。2011年,魏先生将原单位告上法庭,索要2010年的145万元“年终奖”。受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员工中途离职也该拿到部分“年终奖”,一审判令企业支付“年终奖”70万元。 年终奖如何计税相关信息 年终奖如何计税专题栏目,提供最新新最全的年终奖计税_年终奖计税公式_年终奖的计税、以及年终奖如何计税等相关信息 年终奖计税 年终奖计税公式 年终奖的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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