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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下这个事情,准备和别人借下钱吧,就是说我弟大概是高一的时候就把那女的发生关系了,她父母工作地?在我们的再三追问下。不过最后母亲求情说让他念完。总之把一切罪让我弟担了.才17周岁而已。当时的我生重病,但不让他们与外界联系。女方父亲还让我父亲立了一张欠条。这可怜的孩子。我看起了自诉书上面是一份我弟弟写的。我父亲说没那么多钱,嘴上念叨着,本人感激不尽~财富悬赏分这里只能选择100。于是父亲不忍心答应了他们这带敲诈性的条件。后来。附了身份证复印件。并提出了要赔偿人民币,东拼西凑三万寄了过去。他们父母接电话后,又接到他们的电话,(因为他身体一直就不好?自诉书再他们那里有一份,母亲去和别人借钱去了。狡猾的他还是让我父亲立的字据。我父母很惊讶。你不能这么做吧。否则怎么怎么的,而他们都是在外面开货车的,双方应该都是自愿的。我打开包里面装着一份自诉书?他们说他的女儿才16(好像是1995年出生的吧)我弟1993年6月出生的。钱寄过去后。她们是男友朋友关系,说是我弟诱惑女生的而且女生不是很同意的情况下。我弟已经负出了沉重的代价了。三年内还清?可是我弟在高一时也未满18啊,现在女生的父母叫我父母过去协商,怎么会跑到N城市去呢。(父亲说当时本想让他们告的,让我们父母过N城市一趟。回来后我看到我父亲和我弟弟很憔悴,只是都年纪小不懂得才会这样。于是,还让我弟按了手指印的,在法律上就越受保护呢。
望各位懂法律的人士给予帮助,我还担心他们继续勒索。初三,父亲一句话也没有说。之后我想是不是写得早点,父亲在那里呆得人都快生病了,可我弟弟害怕苦苦哀求。要不然就去告我弟弟。要不然都呆不下去了,那女生回N市,我父亲气得不让他上继续上高中了,他们不理。)本人请求各位懂法律的人士帮助,估计讲话什么的也不很客气,又无能为力,我更着急了,以前都很懂事的》”那两天我们几乎是在地狱中渡过的。这几万大学经费被他给丢掉了,开了个房间给他们住,只有焦急,晚上打电话来时。父亲生性老实事情是这样的,还说我弟弟三年内不能再骚扰她女儿。她和我弟是以前初中的校友。后面他们又说赔偿五万,不停的流泪,我父亲过去了,我们从电话里听出,好像是七八万吧,担心父亲和弟弟会不会被他们打,而且这次受了惊吓)从父亲的电话中隐约得知。二万,他说一个女生怀孕了是他的,还说这个不是强J:“这孩子怎么这么不听话。唉,原来是在补课被女生骗过去的,而是男女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女方家把他们给软禁了,那女生年龄越小,当时应该是在补课。当时。母亲又是一个没主见的老实人,声音很虚弱,我有个弟弟在2010年8月份左右清晨打电话给我父母,也说让我父母过去一趟。自诉书上说后面又发生过几次关系什么的,就是现在也未满18。还有女生怀孕已经有一个多月了的医院拍的胎盘片子吧。估计他是没有上大学的希望了?还有欠的二万可以不还吗,有急事,我父母是在外地工作的C市,父亲说他们答应先给三万吧。打电话都跟着.到时可以被加的话我一定补加。她女儿也考上了我弟所在的高中。比她小二届吧,这算不算勒索。事后我了解到想必大家也应该知道这并不是强J。弟弟提着一个包,后面知道是他们诱逼我弟写的。发信息给女方父母求情,父亲和我弟弟晚上就做车回来了。后来。我爸爸便过去了N市,因为他是在老家S城市上高中二年级
欠条在他们手里,三年内还,那份自诉书是他们家人把我弟载到N市时诱逼他写的,而且她说是自愿的还写了份自诉书说是自愿的,当时父亲还没过N市,三万元就算赔偿好了,望帮助。(他们是以前初中的校友。但我不想再给二万了,(她不知道父母的这些行为,他们拿自诉书告我们还有用吗。家人发现她怀孕后开车到S市。十分感谢大家诚挚的回答?该怎么写较有效?自诉书原件还在他们手里。先付三万,还有那个女生去了学校后,但好像并没有打人?请问女方写份自诉书还是证明材料好。做手术女方也伤身,三年后对我们有利吗:三年后。我现在就是想问懂法律的,要继续起诉,我补充下,勒索方面的)找了我弟弟,有用吗,还是怎样,该等三年后处理。比我弟小二届。还有协议书上写了到时不还另二万,还说了是自愿的女生放假去父母那,之间还被迫签了协议书。初三,后把我弟载到N市。限制自由了,还欠二万,N市(她父母工作地)。那张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有效吗,然后让她打电话骗我弟说在火车站,大概就是赔偿五万。(女方写了份,之后便发生了开头的事。也没钱给。她们是多年的男友朋友关系)?急,大意是说会劝家人不向我们要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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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只要不是强奸罪,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犯故意杀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毕竟双方在处理此事时都有违法或是可能违法的事实存在。  而未成年(18周岁以下)男子,去和对方家长谈条件,因为法律上在强奸罪上面对未成年人是不予免除责任的)、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你弟弟的行为很可能会触犯刑法(就是认定强奸罪成立),这样就能证明男孩子不是强奸罪、营养费,你要更正想法,所以你在处理的时候还是要做一点牺牲、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你弟弟写的东西不能证明事情的事实: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你弟弟的行为确实是给这个女孩子造成了人身伤害(身体上的,男孩子没有强迫,如果真的追究起来,就是孩子不懂事,以强奸论,双方不得再对此事产生争议;  (二)强J妇女,犯强J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如果是自愿的饿,即使第一次是真的实施了违背女性意愿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医药费,自诉书。我建议你们还是去公证处(或法院)来证明此事,证明你们赔偿费用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抢劫,对你并不是有好处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营养费。  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讲,精神上的)、贩卖毒品、J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是要加重刑罚处分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是很有可能坐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这案子应该没有你说的那么简单?该案不属于自诉案件,是自由恋爱。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我认为这个在举证方面对你们很不利,双方应当在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签一份和解书,想办法证明是双方自愿的,这样双方就能站在一个比较平等的地位上来调解这件事。  其实不是赔偿,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因为说因为被拘禁,因为你弟弟已经触犯了法律。  对你们不利的是,很容易认定男孩子是强J罪的,致人重伤的。)  所以、侮辱情节的,把年龄写小,因为女方父母是以你弟弟和父亲的人身安全向家人进行索要财务,给予一定的医药费,相反是不利的,其实降低赔偿额度后,按照你所说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护理费是起码的,仍不能认定强J,从重处罚:女孩子最好能写份证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的事,而我认为你要想证明女方是自愿的、奸淫幼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通过这样的证据。  强J妇女;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J妇女的,公民是有人身自由权的,因为女方的父母肯定会告诉孩子在法庭上如何去说。  犯前款罪、爆炸、J淫幼女多人的。  我不理解为什么要等三年后解决。)  你说的敲诈勒索罪:  (一)强J妇女,你一定要保管好、拘禁他人的。省着你们被强奸罪的压力,我认为也已经构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J,要的就是不能成立强奸罪,任听对方的赔偿要求,我认为你们就可以站在平等的地位就此事协商、拘役,应当负刑事责任,毕竟女孩子怀孕的事实到法庭上是肯定要得到保护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书应当由原告写的,非自愿的签订协议是可以撤销的,现在女孩子有书面的材料能证明他们是自愿的,给造成的损失,证明男女是恋爱关系、威胁)都很过分,法院对你写的东西就不会认可了~~~  记得一定是协商、放火,采取了强J行为,  (刑法。  但是女孩的家长不能以此来敲诈你的家人,但是如果是多次发生关系。、投毒罪的,5W块是有点过分了  补充、还有补贴~~~  1月25日补充,关键在于双方都存在过错。  再说。。  纵观你所述的案件事实。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以免对双方孩子的以后的生活产生影响:女孩子的这份材料,但是后来仍多次发生关系:  还是先说强J的问题,因为可以证明你弟弟不是强奸行为。  这事情还是让你弟弟去找那个女孩子。  但是对方提出的要求和行为(包括胁迫、死亡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比较困难~~~  补充,让女孩子写份东西,我建议你还是坐下来大家一起协商:强奸14周岁以下的少女是构成强J罪的加重情节的(强J幼女)。  说说孩子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事情吧,这样就不用双方写字句了;  (四)二人以上轮J的  我补充几点,双方都有过错(女孩子现在是受害人。  我个人认为赔偿金额3万元不算多,此事就了结了。具有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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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的无私帮助~特别感谢macwxh还截图,您有心了,谢谢垫江长龙也谢谢你和我百度HI里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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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你们这种情况,不管那个女的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2,那个女的不满14周岁,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建议,女方把父子两个限制到一个固定的地方不让回家不让随便进出就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如果他们第一次时候女方已经满了14周岁了:不管他们有没有打你弟弟和父亲;另外你第这种情况如果被判强奸罪一生就毁了1,先不说钱不钱的,很难说。和女方家里好好解释解释,一定保存好;那么你弟弟就算是强奸罪,到时候受伤害的是孩子。你弟弟那份自诉书是没有用的,将来真的闹到法院可以作为证据的、他们家逼着你们写下的那份自诉书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你们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下的、如果你弟弟第一次与那个女的发生关系时候,当时他们囚禁父子两个的行为也是犯法的如果非闹到法庭也是两败俱伤,属于无效的6,已经拿了那么多钱了,也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方面很难去举证当时是不是自愿的,如果他们想拿去起诉,如果已经怀孕女方坚持是强奸也是有可能定上强奸4,对两个孩子的伤害实在太大了。女孩子那个自诉书也有一定的效力,那就要看女方是不是自愿的、女方要求你们拿钱赔偿的事,如果不是自愿的就可能构成强奸3,已经涉嫌法非拘留罪5。补充,出了这种事责任也不全在男方,让你弟第把事情的经过和那个女的也说说:最好协商解决、当时他们一家子把你弟弟和你父亲“软禁”起来,你们就说要把囚禁的事情讲出来吓唬他们一下,事情闹大告上法庭,他们本身是男女朋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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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弟弟那时也刚十六周岁,如给付女生人流。女生家长以高额赔偿来掩饰内心的愤恨是可以理解的,均为未成年人,并非一纸自述即可定罪,你弟弟与该女生相差年龄仅两岁,基于你所述情形、营养费等,如女生与你弟弟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为十四周岁,给女生本人或其家人一些安慰也在情理之中,必竟事情是你弟弟做的,无需在此事上浪费时间、检,但过高的要求你与家人也是难以接受的我也看了不少热心的网友提出的个人见解。一起强奸案件的成立需经公、法调查审理后才能认定,我个人认为适当的赔偿是应当的,只要是自愿均构不成犯罪,无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女生是否满十四周岁。另外对于女生家长要求你弟弟所写的任何书面材料都不具法律效力
你好,给你一下几点帮助:
1.从你的描述中,隐约中可以推断出自诉书上写的你第与那女孩发生第一次关系时,那女孩未满14周岁,这点我只能是隐约中,不能明确!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2.单看女方家属的软禁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这是肯定的,也是最起码的!加之女方家属的要钱行为,女方家属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及抢劫罪或者绑架罪!因你叙述不是特别清楚,所以就只能给你相关建议!
3.如果你弟在和女孩发生第一次关系时,那女孩确实已满14周岁,那么建议你报案处理!
关于年龄的,楼上说了很多了,总之,女生的年龄越大越好,男生的年龄的话,关于强J罪是没法规避的,属于未成年人的八大类。我就是想说下强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那么好,原告方,就是女孩他们,有证据证明你弟弟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吗?身上有伤痕吗?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并且在双方是男女朋友的基础上,多次发生关系的基础上,强J罪很难认定。至于是否是男女朋友,找几个你弟弟的同学朋友什么的,做个认证就可以,也可以证明他们的关系是否密切,如果你弟弟强J过她,那么他们的男女朋友关系就不可能继续维持。还有就是自诉书,刑法规定强J罪是公诉案件,那份自诉书根本没有用,最多当做你一份证明材料,证明你弟弟承认了这些事实。同样的,软禁可以由他们住的宾馆来举证,在软禁的前提下写的自诉书,就含有了逼迫的成分在,所以这份自诉书基本没有什么效果。
1哥们,公检法有文件,你弟弟当时也未成年,出于双方自愿偶尔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而且那女的已经16岁了,不会被当成幼女来保护(14以下算幼女)。2女方的行为,如果拘禁超过24小时,那足够构成非法拘禁罪,你们应该算好时间打110,那就太给力了。3女方如果真的逼你弟弟写了什么自诉书,不要怕,参看刑法伪造证据部分。又是一个大破绽啊。就算你弟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是被逼的,没有足够证据佐证,女方的证明也是不会被采纳的,毕竟法官也不会相信人会那么傻的。4至于说女方敲着勒索,倒是没什么好说的,应该还算不上,虽然说有嫌疑,但是女方的行为还是可以理解的,女的不太好嫁了。一般是不会当敲诈勒索处理的。5那张借条的话,找个律师打一场确认之诉,只要证明先前是受胁迫的,剩下的钱么也就不用给了。
花了不少时间写,结果有些字通不过审核。只有抓图下来给你了。。&图片下载下来就能看清楚,对你肯定有用的。。并且你这个问题我会一直关注,有需要的地方我会再给你解释。
强奸很难找证据吧,我觉得这不是强奸,于十四岁一下发生关系算强奸,但还有一个解释,双方都幼小,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没多大影响就不是强奸。当然怀孕了就不算小事了,但是如果真的要起诉强奸的话,难度很大。他们应该先报案,按照程序走。相反他们的非法拘谨是成立的。放心没多大事,这只是个人意见。
我认为:一、你弟及其女朋友之间关系不会定强奸罪,因为根据你所述之情况,无相关证据可以支持强奸罪,你弟当属早恋;二、你弟及你父的遭遇应尽快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不要担心,涉及隐私,你们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不公开处理,司法机关也会保护你们的隐私;三、无论何种证据,请妥善保管并交予警方协查;四、相关细节可咨询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
最好协商解决,事情闹大告上法庭,先不说钱不钱的,对两个孩子的伤害实在太大了;另外你第这种情况如果被判强奸罪一生就毁了。和女方家里好好解释解释,出了这种事责任也不全在男方,已经拿了那么多钱了,当时他们囚禁父子两个的行为也是犯法的如果非闹到法庭也是两败俱伤,到时候受伤害的是孩子。
楼主,先声明一下,我不懂什么法律的,但是我就想出出气!这也太欺负人了吧,那女的家长!孩子本来就小范了错他们心理本来就很不好受了,还做这样敲诈勒索的事把事闹那么大!这样俩孩子以后还怎么抬起头来做人阿!也不懂为自己孩子想想的!还好,他们女儿不会像他们一样,还挺诚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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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硬糖,不算是犯罪 但是很难说。。。挺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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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请各位法律界人士回答?如果要是别人告发男方,告了男方,而女方却没有告如果一个男生(未成年)与一个女生(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男女双方愿意),我的意思是别人发现了,也没有告男方,男方犯罪了吗!‘就这样一个事情,女方没有怀孕,而且他们采取了避孕措施!会被判处多少年,男方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男女双方都为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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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青年联合会、托儿所的教室。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努力办好托儿所、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文化娱乐、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时间、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尊重学生。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进行爱国主义;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爱人民。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政党,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爱科学、惩罚为辅的原则、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情节恶劣的、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遗弃未成年人、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不得虐待、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品行有缺点,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构成犯罪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智力、托儿所;禁止溺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电影,是国家机关,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文化馆,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应当耐心教育,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促进幼儿在体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智育、有道德。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社会、纪律和法制教育。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从重处罚、法规的规定办理、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 国务院和省、美育,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厌弃;必要时、社会,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复学。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玩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工种、帮助;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住所、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十五条 学校,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节严重的、酗酒,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出版。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破坏学校的场地。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人民检察院。 引诱,经教育不改的,培养和训练幼儿园。 第三条 国家。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溺婴的、升学,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管理,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用具和游乐设施。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学生联合会。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文化教育,不得侵占,坚持教育为主、工会。 公安机关、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致使校舍倒塌、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自治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不能达成协议时。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房屋和设备,另行确定监护人、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暴力,在判决前。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园等场所、吸毒、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教育工作、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损害的、就业不受歧视。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体育,提倡爱祖国、有文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凶杀。有关法律、社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体育场(馆)、武装力量,根据宪法。 共产主义青年团、寝室。 保护未成年人。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歧视。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爱劳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毁弃、文化教育、动物园,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社会团体,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弃婴、感化、托儿所的保教人员。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情节恶劣的,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共产主义的教育、科技馆,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做好预防疾病工作,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定本法。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国家,不得歧视,新闻报道、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影视节目、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反对资本主义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又不履行的、纪念馆、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爱护,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国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流浪以及聚赌、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文艺等单位和作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妇女联合会,一律不公开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国家给予扶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智力、爱护学生。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电视,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道德教育、报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可以处以罚款,依法从重处罚;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挽救的方针、多发病、科学家、幼儿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学校应当关心。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幼儿园、报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造成伤亡的,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毒。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社会团体、影剧院,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给予奖励。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报刊,采取组织措施,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处以罚款、广播。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卖淫,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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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未满14周岁,不论是否是其自愿,男方都够成犯罪
放心吧只要女方年满 14周岁,且是自愿,不构成犯罪。就算未满 14,你这种情况,按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
,也不宜以强奸罪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更是谈不上。
没有法律问题!
不涉及法律问题!
与14岁以上女生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刑事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如性行为方式本身造成伤害,即使怀孕,也没有民事责任。
不是犯罪。
都16了.是成年人了.没事的.
你的意思我知道,可能是家长或者其他知道了,觉得女方吃亏了,大怒之下去公安局告男方强奸罪,是吧?如果在谈朋友,这个是绝对不构成强奸罪的。毕竟是双方比较熟悉,属于恋爱关系,公安调查清楚了,会撤销案件的,不会抓男方的(也就是无罪了)。就算女方被家长逼着说不是自愿,公安也会慎重对待。如果是一夜情什么的,男方很难说清的。一旦女方被逼说是不自愿的,男方的强奸罪官司就算吃上了。很难说清楚。
不算犯罪。。。都16岁了。。。已经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了。。。没事
多问一下是否有人借事情威胁阿是不是都别担心只要当事人双方是自愿就没什么而且都超过16岁了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非自愿那男方就会背叛强奸关键问题是在女方那里要是要打官司的话给你点建议做好女方工作你基本是稳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通过上述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已满十六岁的女性,没有关于有关性行为方面的特别保护性规定。在女方本人自愿的情况下,男方不构成违法或者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生活内容之一,法律未加任何干涉
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本没有法罪的可能性。
如果双方是自愿的,则该男方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任何制裁,因为男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女方未满14周岁,不论是否是其自愿,男方都够成犯罪.如果男方确实不知道其未满14周岁且双方自愿发生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影响的,不构成犯罪。女方满14周岁,就是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这样的情况别人告了也不会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通过上述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已满十六岁的女性,没有关于有关性行为方面的特别保护性规定。在女方本人自愿的情况下,男方不构成违法或者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生活内容之一,法律未加任何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女孩,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只要她不告就没有事
按法律是没有构成犯罪的。
法律是有漏洞的现在可以说是物质的社会啊,只要告的人有钱,那男孩是一定有刑事责任的。至于要多久的牢狱之灾,那就要看原告的态度坚决性咯。以前大多数未成年受到的保护多,现在不是了吧,只要16周岁就``````钱那钱!!!!!!!!!!!!!!!!!!!!
第一、我国刑法关于幼女的年龄规定为不满十四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对幼女的年龄,规定为不满十四岁;年满十四岁的女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幼女。第二、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幼女,男方是否构成犯罪以是否明知女方年龄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通过上述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对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我国法律有特别保护的规定,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多数情况下构成犯罪,个别情况不构成犯罪。二、对于已满十六岁的女性,没有关于有关性行为方面的特别保护性规定。在女方本人自愿的情况下,男方不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属于正常的社会生活内容之一,法律未加干涉。奉劝两位抄袭我解答的:解答法律咨询是一件严肃的工作,是脑力劳动而不是复制加粘贴的体力活。这样做不止浪费自己的时间,也浪费楼主看贴的时间。有这个时间和精力多用于研习法律上,相信能更好地提高自己、帮助别人! 我已对前先的解答作出改动,二位如有兴趣,尽可如法泡制!
呵呵看来你功夫很好把她哄住了放心她16了没事的别人也不可能代替她起诉你再说现在也没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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