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碑的坐向坤和和家园墓的坐向不一致可以再改吗

碑文和牌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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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文和牌位格式来自陵园:王氏列祖列宗 点击:22 sufen录入 人在去世下葬后,接下去最重要的工作是立碑。一般上,竖立墓碑是造坟的重点,立碑也是造坟工作的第一步。由於华人相信风水,风水上又传统以来便有“以碑为 向”的说法,即以碑的形式与中线的方向决定吉凶;因此,传统的造坟工程中,立碑并不是可随时随地进行的。一座坟墓的立碑必须根据风水上的吉向择日择时,若 按过去的风俗,造墓工作选择动土的日子和时辰,也不会太近埋葬日(除非是特别加工),这是为了让雨水使泥土结合,免得碑石容易凹陷。客观上,由於这是说明死者身份的重要环节,因此风水上的安排亦表现得极谨慎,风水师及家属也不会在先人下葬后立即立碑。他们除了可能要根据风水考虑碑的颜 色和定向,也会在竖碑前让大家有一段时间去斟酌碑文的字眼及吉凶意义。因此,择日择时除了是风水上的需要,也给了大家足够的时间去思考碑文的内容。闽粤省籍的华人墓碑,其碑文格式是有一套传统法则,有着特定的基本格式。碑文必须完整地交待死者的姓名、籍贯、身份、子孙、安葬或重修墓碑的日期。由於造坟墓和立碑时是为了后人而选择风水,因此风水状况亦须藉立碑交代清楚。另外,墓碑的高和宽、字体的尺寸大小,也受到传统信仰以丁兰尺订吉凶的限制。丁兰尺一尺约合公尺的38.01公分,每尺分10格,依次刻着“财、失、兴、 死、官、义、苦、旺、害、丁”等字,以“财”、“兴”、“官”、“旺”、“丁”、“义”为吉。墓碑的所有文字须编排在合乎丁兰尺吉度的面积里,甚至对文字 大小也相当讲究,当然是以符合吉度为佳。墓碑的面积,不论大小,在刻上碑文时,基本上都遵守着相同的原则,既要简单明白地交代死者与立碑者的身份关系,以维持孝道与慎终追远的精神,又要考虑到风水的吉凶。
(A)葬者的籍贯对华人来说,墓中人的籍贯相当重要。因此,墓碑上端多刻有对阴宅主人原籍的说明文字。这类文字多数以横排形式刻在墓碑平面的最上端。在中国大陆,也许是由於死者都落葬家乡的土地,因此死者墓碑上并不一定要说明阴宅主人的原籍。尤其是宗族村落的公冢,墓碑上说明死者籍贯更是多此一举。然而,在马来西亚独立之前,所有在本地去世的先人都被认为是“客死异乡”,同时,他们的埋葬地点也往往是葬在与其他各县籍人共同使用的公冢,因此,在墓碑的最上方注明阴宅主人的原籍,也相对地重要起来。一般墓碑碑文最上边的左右两个角落的字眼通常就成为考证死者祖籍的凭证。它往往是刻了由右到左的横排双字,说明阴宅主人的原乡。墓碑上表明原乡这些字眼有 些只是刻上府治名称,如“惠州”、“潮州”,有些则刻上县份名称,如“台山”、“潮安”,或者,亦有的刻字“X邑”称县份。还有些墓碑上的籍贯说明,不是 皆一府一县,而是专指死者所源自的宗族村落,墓碑上刻着其姓氏本宗族村落的发源地名称,如槟城福帮五大姓之一的杨姓族人不用“同安”县而用“霞阳”村,邱 姓族人也常用“新江”,而“石塘”谢姓则用“石塘”之类。这种专指宗族村落的籍贯说明,明确地交待了死者与其他同姓者有小宗之别,这是宗族社会移殖大马, 并各自形成地方势力的证明。过去,那种人物命名不复杂,而且可能雷同的时代,碑文上强调原乡可加深辨认坟墓的作用;另外,这一作法也是一种无声的教诲,提醒后人记住本身祖先的原乡。(B)风水的交待华人相信风水,尤其是富贵人家的坟墓,为要子孙万代昌盛,更加注重风水的设计。
墓碑的左边俗称“龙边”。在华人看来,左尊右卑,左边为大;严格来说,如果是讲究的造墓,墓地大而墓碑尺寸也相对的大;墓碑的左上角是用来说明风水的状况。一般的墓碑,如果立碑的后人讲究风水,则左上角亦会刻上墓碑的座向以说明坟墓是处於风水上二十四山的哪一个座山,及说明碑文正对的向山。更讲究的作法则说 明山向的线度,或进一步说明其分金线。另外,也有详细交代穴形及选择风水的起源。这一作法是为了让后人可以从碑上的文字追溯前人下葬时所盼望的“风水效 应”,从而理解前人的苦心。其实,这是担心后人移错风水、改错风水,事先以墓碑说明,就是让后代明了造墓的前辈们对后人的意愿。本地的作法不能不由於公冢墓地一般大小,使阴宅遭到坟墓面积与方向难以选择的制约,因此墓碑碑文对“龙边”的处理则较简化,多是以刻上立碑的“年、月、日”代替对风水线度的交代;只有寥寥少数墓碑在“龙边”交待立碑之风水。不过,这也并不是表示本地坟墓造墓时不交待风水。实际上,阴宅主人的后代可能会把有关风水格局在墓侧的墓表说明或刻在拜桌的立面;也有的以对联方式刻在连 接坟墓的护手前面的矮柱或华表上。如槟城的邱四方,在他逝於1896年营造的坟墓,则利用其遮盖坟墓的古色古香亭子的四根石柱上刻对联,交待了下葬时所选 的方向与当时的四周景色构成的风水景观,说明山势、景象以及内外水绕之局,也说明所选墓向是“坐乾亥、向巽已”,向子孙交待先人欲完成的“蔚人文”意愿。(C)造葬、重修或立碑日期墓的左边,如未交待风水线,就必须交待立碑或是重修的日期,因此碑上的日期并不一定是死者去世的日期。之所以标明日期,原因亦与风水有关。由於一座坟墓设 计的外形以墓碑为主要配件,墓碑只要不移动,其碑向可随时测出,因此后人如要进一步确定风水所要达到的效果与意愿,就要看下葬和立碑所选的日期。交待日期亦有多种形式。如较古的墓则刻有朝代帝王帝号,如“嘉庆15年季春”或“同治乙丑”之类。进入民国后,便有刻上“民国”的字样,但也有些只刻上当 年干支岁次及月、日,如“戊寅年1月16日”。有些墓则以“天运”或“龙凤”等自起的年号代替清室帝皇年号,说明不接受清朝的统治,亦有沿用“皇明”字眼 以表示死者是对国祚已灭的明代继续效忠的海外孤忠。因此,在东南亚,一些“明代”墓其实不一定是明代的,而是不接受清朝的会党成员及前明遗孑的坟墓,老墓 碑上的年号其实反映了死者的“政治倾向”。大部份墓碑的造墓日期只刻上年、月、日,有的则通常刻上“吉日”便交代完毕。这一切其实和风水有关。风水界自认择日造葬是高深的秘传,不愿轻易泄漏,而且 不公布立碑的时和日也是为了保护有关阴宅的风水状况不受破坏。因此,不少墓碑都未说明立碑或造葬的“确切日子”,更别说注明立碑的时辰了。至於有些碑上对月份的说明,往往是采用孟春、仲春、季春等字眼,其实是把正、2、3月视为春,把4、5、6月视为夏,把7、8、9月视为秋,10、11、 12月视为冬。大马虽无四季,但立碑者依然按照中国的习俗,把每一季的首月以“孟”字代表、次月以“仲”字代表、第3个月以“季”字代表。又,民间传统, 以花卉名称为12个月的别名。墓碑常见的月份代称依序如下:1月 孟春 孟阳、端月 梅月、正月2月 仲春 仲阳、丽月 杏月、皓月3月 季春 阳春、蚕月 桃月4月 孟夏 槐夏、阳月 槐月、乾月5月 仲夏 天中、蒲月 榴月、姬月6月 季夏 未月、焦月 荔月、荷月7月 孟秋 肇秋、巧月 瓜月、巧月8月 仲秋 仲秋、获月 桂月9月 季秋 暮秋、菊月 菊月10月 孟冬 初冬、应月 檀月、阳春月11月 仲冬 复月、畅月 葭月
12月 季冬 暮冬、腊月 栎月、腊月在交代立碑日时,有不少墓碑会用上“谷旦”、“吉旦”、“吉日”等字眼。谷旦此词源自《诗经·陈风·东门之》。诗中有:“谷旦於差,东方之源”之说。《毛 传》解说:“谷,善也。”《郑笺》则解:“旦,明。”所以,碑上的“谷旦”即良辰之意。除了“谷旦”外,有些墓碑用“吉旦”、“吉日”等词汇,意义都与 “谷旦”相同。用上这些字眼,除了是为了追求字面上的吉兆,很多时候又可能涉及字数吉凶的迷信。(D)墓中人的身份墓碑的中央部份,俗称为“中榜”,刻着的是墓碑文字的主文,用最简短的规格以交代墓中死者的身份。它所必须交待的重点包括死者的姓名及死者生前的最高官衔 或地位,它也说明死者与立碑人的关系。另外,在东南亚各国独立前,南洋一带的华人墓碑亦由於死者是葬在“异乡”,较中国的墓碑的“中榜”不题国号的惯例, 多了强调中国意识的字眼,多数另加上“清”、“皇清”、“皇明”、“民国”、“中华”等字眼,说明死者虽是“客死异乡”,但至死依然归属故国。明、清两代华南一带对墓碑“中榜”的字数格式也有一套讲究风水吉兆的要求。墓碑中央的题名,有些是以“呼姓唤名”的方式称呼死者,如“x公xx府君墓”,又如“祖考xxx公妣xxx氏”、“花仔xxx”、“花女xxx”。一般 上,则以“连名带姓”的刻文方式占多数,如刻上“故xx林公之墓”、“显考长水林公墓”、“显妣玉水林氏墓”之类。按照封建时代流传的规矩,女死者是以夫 家为首,因此,便出现如“祖妣xx邱门林氏之墓”的刻文,有的女死者的立碑则可能会有姓无名,如“显妣邱门林孺人之佳城”。有一些娶番妇者,其妻子的墓碑亦是按照上述格式给某个翻译之姓氏。“中榜”的一行,在述明死者的姓名的同时,尊称死者姓名的上端会出现一些专门名词,如“显考”、“显妣”、“显祖考”、“显祖妣”、“显15世祖考”、 “24世显考”等字样。这些专用词是用来说明死者与立碑人的亲属关系。若是会党同志所立的碑又或是说明其会党的同志关系,则可能出现“义士”、“处士”等 字眼,代替上述亲属关系的尊称。以下列出一些可以反映立碑人与死者关系,以及死者身份专门用语:考、显考——父亲妣、显妣——母亲祖、显祖、祖考、显祖考——祖父祖妣、显祖妣——祖母公、府君——男子氏、孺人——女子花仔——未婚男子(广东人常用)闺女、花女——未婚女子(广东人常用)24世显考——依族谱排行,父亲为24世祖先21世显祖妣——依族谱排行,祖母为21世祖先处士、义士——处士,是不仕之人;义士,是献身之人,墓碑上有这种字眼,多表明墓中人与会党有关。在表现与立碑人关系之外,有时“中榜”行文的最上端会出现“清”、“皇清”、“皇明”、“中华”、“民国”、“皇清待赠”的字样。这些虽都说明自认客死异 乡的先人的归属感,但政治立场则显然已不相同。尤其是同一时代的死者各用“皇清”与“皇明”的刻文,或者反清复明组织领袖碑上被刻上“皇清待赠”的字样, 都表明政治立场的变化。其中也有些墓碑会把清朝或本地政府所赐给墓中人的官衔,或会党的私谥赠号刻在中榜的姓名之上端,藉以说明墓中人生前的荣耀。
中榜这一类与政治认同相关的字眼,其实也可说明立碑者本身的政治认同。实际上,马来西亚墓碑中榜所用的字眼,亦受到中国大陆闽粤特殊习俗的影响。例如:在封建社会中,只有7品以上官员的母亲或诰命夫人才可在墓碑上称“孺 人”,但中国客家妇女的墓碑却一律可用“孺人”称之。据客人传说,这是由於客家樵妇曾在梅村集体救驾,阻挡元兵。因此从宋帝呙便诏令封赠全体樵妇都以“孺 人”封号。一些客籍妇女甚至闽粤其他语系妇女也跟随相同风俗,即使丈夫或儿子未曾获得7品以上的诰封,家人却依然在她们的墓碑刻上“孺人”字眼。因此,应注意马来西亚的一些墓碑“中榜”对死者的尊称,有时会用双字词“府君”代替“公”字、用“孺人”代替“氏”。这些字眼都是为了说明死者的性别,但 并不一定可以说明死者的地位。其实它们也通常被用来应付“中榜”字行的字数吉凶,是刻墓时根据吉凶数的需要,使用单或双字的词。(E)字数的讲究此碑文“中榜”共17字:“皇清显祖妣金居娘邱门伍氏孺人之佳城”。“皇清”说明其侨民思想和政治倾向。“显祖妣”3字表示死者是立碑者的祖母。17个字取得“生、老、病、死、苦”之“老”字吉意。“中榜”的字行在碑文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传统的刻碑以为其字数涉及吉凶,马虎不得。对碑文吉凶的判断主要是以中榜的这行为根据。中榜文字的总字数要合乎“生、老、病、死、苦”五字,以“生”与“老”为法则。潮汕一带,则有以“兴、旺、 死、绝”为准,数字要合乎“兴”与“旺”为好,“死”字为中等。如“显二十二世祖考玉林邱公之墓”,全行总数13字,按“生老病死苦”顺序,念下去,全行 最后一个字停在“病”字。这样的墓碑便以不吉论。解决方案是把“二十二世”可改为“廿二世”,以使全行最后一个字停在“老”字;又或者把“之墓”的“之” 字去掉,以使全行最后一字停在“生”字。简单地说,中榜介绍阴宅主人身份的一行,总字数以6、7、11、12、16、17为吉。为了不遇到凶数,可以用添字法或减字法,如添上“皇清”,或把 “清”字上的“皇”略去,又或者把“公”改称“府君”,也有把“之墓”的“之”略去或改用“莹”字法等等方法。有时也可把“显考”或“显妣”上的“显 ”字去除。例如:“皇清显考”改“清考”,“中榜 ”的文字之应用与增删讲究表达其人身份,增删得符合“生老病死苦”的吉兆格式后,其意一样,字数的吉凶意义则不一样。闽南漳泉风俗又有对吉凶字数更讲究的作法。这一作法强调不论是墓左的立碑日期或墓右说明立碑者之总字数,都应合於吉凶,必须符合“生老病死苦”的“生”与 “老”字,如日期不合,则可能把“民国丙申年三月初十”改成“民国丙申年季春三月初十建”。其中最讲究是除了代表籍贯的横字不算在内,其他左中右3行字都 要合乎“老”字,而所有3份加起的总字数又合乎“生”字,这叫“三老合一生”。有些风水师不能应付这类流传闽粤、传播南洋的地方风俗,会以中榜6字为吉数。又有以为“皇清”等国号涉及的字眼不该归在吉凶数字的计算中,以为它和横字属同样性质,不算中榜正文。
此墓碑以突出“官衔”及辈份之故,排成21字行文,取得“生老病死苦”之“生”字吉意。值 得注意的是,靠近马六甲华人甲必丹郑芳扬墓葬地附近的“明故妣汶来氏墓”(1614年);陈育崧与陈荆和编着的《新加坡华文碑铭集录》绪论中也提到马六甲 三保山上这一块明代墓碑写?“汶莱氏之墓”。编着者以为这显示当时华人与土着人通婚的平常。我将之视为民俗史料,认为它足於反映早期的华人与土着通婚,女 方跟从了男方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嫁给中国人为妻的汶莱土族女人的墓碑,按照了中国人立碑的中榜形式,采用了“生老病死苦”的“老”字为吉数。不过,从另一些资料可说明,明代和清初的马六甲华人并不一定讲究和注重清末以来对“中榜”的格式要求。例如,在三保山上清朝康熙28年(1689年)的“显考盛祖郑公寿域”就是一例。(F)立碑人的排名墓碑的右边俗称为“虎边”,在墓碑这一边的右下角地方,是用来记录立碑人的名单。有些作法,如果左边的“龙边”刻满了有关风水的记录,则亦把落葬和立碑日期,移到“虎边”的最下角右边,刻在立碑人名单的右旁。墓碑的立碑人主要有3种;一是有关阴宅主人的直系子孙,由子孙或亲人立碑。二是如果有关人物没有子孙而其功绩超常,则由组织立碑,如北马各地公冢,常见注 明“义兴馆立”的党人墓碑;或是由死者同乡负责将遗体安葬立碑。三是由亲属立碑。尤其是早期在开榛辟棘的时代,立碑人可能是白头人送黑头人,槟城的一些义 山上犹留下不少由叔伯或兄弟立碑的清代坟墓。第1种由子孙立碑,“中榜”当然就可以用“显考”或“显祖考”的名称去称呼墓中人,以表明死者与活人的祖属关系。其他人立的碑,则不能用“妣”,“考”之类的字眼,或者为了要避开全行“生老病死苦”字数,也只能用“故”代替(如:清故××蔡公墓)。如果墓碑的右方是死者后代的姓名,则必须按辈份又按男先女后的秩序排行。格式上的第一行为第一代后代;排法男左女右,男女分别,如果位置不够,则男排上端 一行,而女接右下端第二行;第二代亦按此格式在第一代的下一行排列。如有第三代或第四代,也以此类推计算。每行文字,是年长者排在最右端。不管立碑的是子孙或长辈,墓碑的规格是把立碑人的名号都列在右下角。这里遵循了一条“左尊右卑”,“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必须注意的是,所有坟墓,其子孙在为祖先立碑时,为了强调“孝”的涵意不只属於生前,而且强调“孝”必须延续到死后,便根据照顾家族制度完整的精神,把已逝的子女及男女孙的名字也刻入“立碑人”行列。不过,基於华人讲究子孙满堂及人们可能对吉凶数字很执着,在过去的一些墓碑上出现的立碑人名单,也可能不符合现实。名单中会包括一些“未出世”或甚至是 “从未出世”的直系成员名单。其儿女可能会在死者尚未抱孙或孙子的名单不够丰富之前,预先刻上一系列名单,以后生出的孙辈就按墓碑上的名单排列。这就制造 了“陷阱”,使后来的历史工作者非要根据其他资料下苦功不可;不然可能就会错误判断死者子孙的人数。
■有关生平简历子孙、造葬时间及风水坐向及分金皆刻在拜台,以告知后人,祖先对他们的意愿。后语以上有关阴宅碑文格式的论述,主要是针对民间一般的墓葬,并不包括僧、道的立碑规格。有关资料的来源,是多年来行山向风水界和刻石界老前辈学习的经验,也是一种难以引用书面参考资料的知识。这篇考察报告所未能详述的是墓碑的雕刻图案。不同的墓碑,除了碑文的规格必须有所限制,其字体、尺寸,以及雕镂的图案,则允许了匠人发挥其美术天份,并且迎合民间信仰趋吉避凶的要求,可说是一种较未为人注意的民间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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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超标准建墓立碑
信息日报评论
  16日,记者获悉,江西日前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称:“该政策最大亮点是摈弃‘官本位’思想,严禁奢侈浪费。”据介绍,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若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火葬要求偷埋乱葬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凡享受国家殡葬费补贴的人员,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的,将停发丧葬费。殡葬改革不力、火化率下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方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江西力争用一年时间,使乱埋乱葬现象得到全面改善;丧葬陋习得到有效治理等。
  改革重点
  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超标准建墓立碑
  “各地将把推进遗体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重点,力争2015年底前当地火化率达到55%以上。”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将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将依法把城镇及其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及平原地区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葬,严格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鼓励、支持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
  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绿色节地葬法。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集中安葬,不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住宅区严禁建墓立碑。
  各地将出台生态安葬激励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贴,对组织群众开展骨灰撒散活动的殡葬服务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大力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村建有一所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管,指导设立生态安葬墓区,推广可降解骨灰盒,依法严厉查处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严禁城区街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
  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丧葬丧事管理,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打击丧葬骗财、敛财行为;城市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要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内进行,农村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可由村民委员会或移风易俗理事会组织。
  原则上,对成片乱埋乱葬坟墓将采取植树、种草等方式予以遮挡;对零星或无法遮挡的坟墓,给予家属适当补助,让其迁移进公益性墓地;对毁林造坟、毁田造坟及违规建造大墓、豪华墓的将坚决依法处理。对办丧陋习,将加强执法,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惠民政策
  逐步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此外,对死亡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向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加快推行骨灰公益生态安葬。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江西将按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实施殡葬事业单位改革。
  “承担行政执法的殡葬管理处(所)要与殡葬经营企事业单位脱钩,依法建立健全对丧事活动、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必须分离,逐步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买单。经营性公墓和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和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记者徐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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