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乐苑&大名鼎鼎的意思牛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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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庄村委)与被上诉人王东红、原审第三人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乐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柳红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小明,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红,男,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光亚二街东段北小区83号。委托代理人郭松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北路1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崇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庄村委)与被上诉人王东红、原审第三人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乐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东红于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柳庄村委与歌乐苑公司订立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转租给王东红合法有效,并责令柳庄村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柳庄村委赔偿王东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0元。并由柳庄村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山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柳庄村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柳庄村委的委托代理人韩小明,被上诉人王东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松林,原审第三人歌乐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日,柳庄村委与歌乐苑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柳庄村委自愿将坐落在山阳区丰收路与塔南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楼房(房屋建筑面积1850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8400平方米)出租给歌乐苑公司使用,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附件之一,包括产权所有人、规划许可证号为焦规图字(2002)第70号、建筑许可证号为焦建建字(2003)第02号、房屋结构、使用性质等,柳庄村委承诺该房产于2005年元月前交歌乐苑公司使用,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租赁期限及租金为,装修期自柳庄村委竣工交付歌乐苑公司使用后计算14个月,租期自装修期满后起20年,如柳庄村委延误交付日期,则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租金前十年为100万元,后十年为11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歌乐苑公司向柳庄村委预交定金30万元,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歌乐苑公司于日向柳庄村委缴纳定金30万元。日,王东红、柳庄村委(村委主任、书记、部分村委班子成员在场)及歌乐苑公司(李崇生在场)三方协商同意,由歌乐苑公司将其与柳庄村委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转让给王东红,王东红支付给柳庄村委定金30万元,柳庄村委用王东红缴纳的30万元定金退给了歌乐苑公司。同时,歌乐苑公司将其与柳庄村委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定金收据交给了王东红,并出具收条一份,当时柳庄村委王巨才在该收条上注明“同意转让”。后柳庄村委以该租赁物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不能将租赁物交付使用。日,王东红与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年8月18日,柳庄村委通知“龙源超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同年8月19日,王东红告知柳庄村委“为使双方损失减少到最小,对租赁场地进行施工硬化,…,应对停止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作出明确答复”。日,王东红代理人给柳庄村委发一律师函。日,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王东红发出索赔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柳庄村委与歌乐苑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日,柳庄村委与歌乐苑公司、王东红三方经协商同意,由歌乐苑公司将其于柳庄村委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转让和王东红,并且柳庄村委也收取了王东红支付的定金30万元。王巨才在签字时,其是柳庄村委主任,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村委对外行使权利的具体实施者,其是在职责范围内正常履行职责,且当时柳庄村书记,部分村委班子成员亦在场,故王巨才的行为应当是职务行为,因此,柳庄村委与歌乐苑公司订立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转让给王东红合法有效。该合同转让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王东红作为受让人完全取代了作为歌乐苑公司在该房地产租赁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因此,王东红可以要求柳庄村委按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王东红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王东红对租赁物的投入也是自己使用收益,不存在损失问题,故王东红要求柳庄村委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与焦作市歌乐苑饮食有限公司订立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转让给王东红合法有效,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柳庄村民委员会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驳回王东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柳庄村委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王东红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原判严重违反诉讼请求。原判超出了王东红的诉讼请求,因为王东红在起诉状中请求确认的是“转租”有效,而不是“转让”有效。并且,在整个一审诉讼中,王东红也没有将其请求的“转租”变更“转让”,所以,原判第一项判非所诉,程序违法。2、柳庄村委原主任王巨才签字意义不明,不属于职务行为,其签字行为不能产生柳庄村委与王东红之间形成合法房地产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权代表村民就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的是村委会,不是村委主任,王巨才虽然签字,但不知意义,也没有加盖村委公章,故其行为依法不能构成职务行为。双方所争执的租赁合同年租金高达100万元,就收益而言,是柳庄村最大的经济项目,是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成立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王巨才同意王东红租赁租金高达100万元的房屋、场所,既没有村民会议通过,也没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甚至连村委会的通过决议也没有,所有王巨才的行为显然属于一种超越其职务权限的越权行为,其个人同意王东红租赁柳庄村委房屋、场地,并不能产生柳庄村委、王东红之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成立的结果。3、原判柳庄村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依法不能成立。柳庄村委与王东红之间至今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柳庄村委没有义务向王东红交付相关房屋、场所。即使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王东红要求交付房屋依法也不能成立,因为王东红要求交付的房屋至今没有竣工,还有近300万元的工程没有完工,王东红要求交付房屋的主张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柳庄村委在客观上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关于王东红主张交付的房屋,由于原施工单位与原村委主任相互串通,通过诉讼程序拿走了包括未施工项目的全部工程款,给柳庄村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柳庄村委正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王东红动用房屋,将可能对柳庄村委的损失数额的界定造成重大影响,从而是柳庄村委蒙受潜在的巨大经济损失。王东红辩称,时任村委主任有职权签订合同有权转让,作出的同意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柳庄村委应依约履行合同。原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歌乐苑公司认为一审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上诉人柳庄村委与被上诉人王东红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租赁合同转让是否有效,合同是否能够履行。二、一审程序是否合法。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柳庄村委认为租赁合同的转让是否有效,关键是看王巨才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柳庄村委认为王巨才的签字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没有加盖村委的公章。该合同是村委的最大收入,涉及到村民的利益,故转让须经村委班子全体同意,还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故王巨才的签字无效。该工程至今没有完工,客观上无法交付,该工程还有一个案件在申诉,估计会重新鉴定,故该工程不宜交付使用。王东红认为租赁合同的转让合法有效,柳庄村委应继续履行合同,理由为王巨才是村委主任,有权代表村委,与歌乐苑公司钱合同的是王巨才,同意转让的也是王巨才,王巨才代表柳庄村委将王东红交付的30万元退还给歌乐苑公司,其行为未超越其职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转让是有效的,履行交付是柳庄村委的义务,柳庄村委申诉的案件是其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与本案无关。歌乐苑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的转让合法有效,当时柳庄村委全体班子也都在场、同意,王巨才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合同是完全能够继续履行的。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柳庄村委的理由同上诉状所陈述的理由一致。王东红认为一审程序合法。歌乐苑公司也认为一审程序合法。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柳庄村委与歌乐苑公司于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日,歌乐苑公司将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东红,柳庄村委主任王巨才在歌乐苑公司董事长李崇生于日出具的“今收到龙源黄金会馆有限公司转龙源超市房屋合同定金叁拾万元正,交款人王东红”条据上签上了“同意转让”,此时王巨才同意转让的的行为应视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歌乐苑公司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柳庄村委与王东红之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成立,柳庄村委与王东红应当履行柳庄村委与歌乐苑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约定的内容。柳庄村委认为王巨才的签字不是职务行为,是个人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王东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柳庄村委与歌乐苑公司订立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转租给王东红合法有限,但一审根据案件事实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合同转让,而非转租,从而判决合同转让有限,王东红对此并未提起上诉,因此原判并无不当。王东红与柳庄村委之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法成立,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至于柳庄村委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不是不能履行该租赁合同的理由。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柳庄村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邮寄专递费30元由柳庄村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毛富中&&&&&&&&&&&&&&&&&&&&&&&&&&&&&&&&&&&&&&&&&&&&&&&&&&审判员胡永平&&&&&&&&&&&&&&&&&&&&&&&&&&&&&&&&&&&&&&&&&&&&&&&&&&审判员刘军&&&&&&&&&&&&&&&&&&&&&&&&&&&&&&&&&&&&&&&&&&&&&&&&&&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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