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4年五荒拍卖山的所有权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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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银行欲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某处抵债房产。银行能够提供的所有权证明包括原购房人的购房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签发的商品房买卖发票。委托银行讲,按照当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上述三样文件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由于该房产是抵债房产,属于银行清理变现的资产,银行始终没有去办理产权证。现在希望委托拍卖公司以房屋现状进行拍卖。
焦点问题:拍卖公司可否接受银行的委托进行该房产的拍卖?
重点提示:本案中拍卖公司不能接受银行的委托对该房产进行现状拍卖。
《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41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就本案而言,委托人提供的原购房人的购房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签发的商品房买卖发票本身无法证明拍卖标的是委托银行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分析点评:本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是拍卖标的范围的问题。
金融系统处理的资产是目前我国拍卖企业业务的主要来源之一。在金融部门委托拍卖的资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抵债资产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将产权正式办理到委托人的名下。对于这样的资产,金融部门是否有权委托以及拍卖企业可否接受委托进行拍卖成了拍卖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应当对委托拍卖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银行委托拍卖的资产也不例外,无论是抵债物或其自有资产,银行均应具有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拍卖法》第41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银行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所委托的拍卖标的的来源合法,并且能够证明其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对于来源合法,且银行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标的,拍卖人应当接受委托。
《拍卖法》第42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因此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是拍卖人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产权明确属于委托银行的标的,接受委托进行拍卖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对于产权没有正式过户到委托银行名下的抵债资产要格外小心。就本案而言,即便按照当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持有购房人的购房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签发的商品房买卖发票就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拍卖公司也不能轻易接受该委托,因为持有这些资料只能将房屋产权证办到原购房人的名下,并不能办到委托银行名下,而且还必须是原购房人持这些资料才能办理。本案中银行欲委托拍卖的房产在未办理产权过户之前,其产权仍属于开发商。在未经过合同变更程序将购房合同主体变更为委托银行之前,银行对该房产并不具有明确的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如想证明自己对该房产具有处分权,最有利的证明材料应是出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该抵债物归银行所有的司法文书。本案中银行未能出示这样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证明其对该房产具有处分权,拍卖公司不能接受其按房产现状进行拍卖的委托。
在当前拍卖市场中,特别是在处分银行资产时需要在拍卖成交后补充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是常见的现象。其中在建工程,包括所谓“烂尾楼盘”等,是常见的拍卖标的。对此类标的,拍卖人在拍卖前应当声明,该标的物存在证照不全的权利瑕疵,如房屋证照不全或拖欠土地出让金等,均应在拍卖前加以声明。拍卖成交后,为了解决标的物原有的证照不全的权利瑕疵,有关当事人应当到标的物所在地的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补交拖欠费用并领取证照。根据《拍卖法》第55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的规定,拍卖成交后应当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到指定的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拍卖人仅负出具拍卖成交的有关证明的义务即可。在处分银行业界资产时,由于银行业界的资产来源情况较为复杂,如遇有抵债物或者股转债的情况,还应取得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相关法条: 《拍卖法》
第6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41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和其他资料。&
第42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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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江西省德安县吴山镇张塘村五组杉木所有权拍卖转让成交结果公告
受委托,德安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于12月19日9时对江西省德安县吴山镇张塘村五组杉木所有权项目进行拍卖转让,成交结果如下:
江西省德安县吴山镇张塘村五组杉木所有权,成交价是3.6万元,买受人是宋增造;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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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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