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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作业车辆采购公告
状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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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通知书
类别:(略)
受(略)委托,对其拟采购的环卫作业车辆进行询价采购。
一.采购清单:
8吨清洗(洒)水车
报价人自报
****年7月中旬交付使用,
质保期要求两年(图片附后)
压缩(略)
报价人自报
二.质量、技术要求: 1.第一包:8吨清洗(洒)水车基本配(略)
1.1采用自吸式双级离心泵,水泵由底盘发动机取力传动。
1.2 具有前冲(水)、后洒(水)功能,前后采用不同特点的喷嘴后喷嘴适应于洒水降温,前喷(略),可一次冲洗6条车道。
1.3 前冲洗嘴由电、气控制,操作方便灵活。
1.4 具有辅助消防功能。
1.5可选配绿化浇灌功能。
1.6可选配自吸功能。自吸管路采用了专门的快速接头及止回阀,自吸高度6.5m,水平自吸距离大于10m。
1.7可选配喷雾降尘功能。
1.8主要技术参数
外型尺寸(长×宽×高)
约**** mm×**** mm×**** mm
东风系列底盘
发动机功率
大于或等于132 kW /**** r/min
最大总质量
≥1(略) kg
最高(略)
驾驶室配置
配备冷暖空调 配ABS功能
7~14 km/h
大于或等于90m
清洗水流量
400~800 L/min
水罐(略)
≥8.6立方米
水罐(略)
≥12立方米
2.第二包:(略)
外形尺寸(长×宽×高) (mm)
约****×****×****
厂定的总质量(含乘员)(kg)
整车整备质量(kg)
厂定装载质量(含乘员)(kg)
接近角/离去角
≥24°/13°
最小转弯直径(m)
QL****A1HAY
最高车速(km/h)
轴数/轴距(mm)
发动机型号
4KH1-TCG40
发动机排量/功率(ml/Kw)
排放依据标准
装填口尺寸(mm)
约**********560
垃圾箱容积(m3)
投料口容积
装填(略)(mm)
离地间隙(mm)
装填一周期时间(空载)(s)
垃圾推卸时间 (s)
装填器举升时间 (s)
推板(略)(Mpa)
液压系统最高工作压力(MPa)
液压系统额定工作压力(MPa)
垃圾压缩密度(T/m3)
智控全自动
2.1 车厢外观:其箱体采(略),不设加强筋;
2.2 压缩方式:压缩垃圾时采用双向压缩且压缩后的垃圾分布均匀;
2.3操作方式:全自动双控操作系统;垃圾压缩动作具备单动、连续动作两种动作,车辆使用双联体液压油泵,保证车辆装填垃圾时垃圾装填体刮板与挂桶翻转机构可以同时运行,无需先后等待程序;
2.4 车辆的电器、电路系统采用优质可编程PLC电脑全自动控制方式;
2.5电脑板应(略)。电脑板配备液晶屏汉字显示:具有故障报警功能,能够迅速判断车辆故障;实现发动机转速连续曲线,发动机自动加、减速功能;电脑板应具有压缩计次等功能。
2.6 关键电器件--控制盒、感应器、即插件、线缆、开关等为优质产品。
2.7 液压元件选用可靠性高的产品,其中液压控制阀、全套油缸、全套高压软管、全套液压管路、液压油箱、接头等采用优质产品;全套高压软管应采用具有配置外层保(略) 2.8 液压系统设计先进、操作简单、工作可靠,通过驾驶室控制能完成装填器升(略) 2.9 填装器与箱体结合部要结构合理,采用液压(略),采用优质密(略),具备(略)。
2.10制作车厢、装填器的钢板选用优质耐侯钢板制造,要求具有很好的耐腐蚀性;产品提供本批次供货发票原件,以便验收;垃圾箱体须用弧形设计,无加强筋,结构性能好,须用高强度的U形整体成型桁架槽作为垃圾推板的活动导轨。
2.11装填器中滑板轨道采用优质整体精密铸造导轨,自然(略)。滑板运动采用滚轮方式,滚轮选用优(略),如使用进口部件(材料)须提供进口报关证明原件,供采购方验收。
2.12 加装簸箕或挂桶翻转机构;
2.13提供钢板采购合同、发票、材质报告;
2.14产品具有发改委上牌《公告》和国税局免征购置附加税《目录》;
2.15保险险种按照以下标准:
机动车损失保险(A)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按车辆中标价)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B)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略)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
车上(略)
不计免赔率(M)覆盖A/B/D1
上述保险在办理时采购单位有具体要求的,按照采购单位要求。
2.16 车辆图样:(略)
三.有关说明: 1.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略)
2.如配件选用进口件须出具进口报关单,作为报价文件的必备部分。
3.总体技术要求:
3.1整车须符合国家生产制造和试验标准及规范的最新要求,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具备生产许可证。
3.2报价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设备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报价方应保(略),在规定的使(略)。
四.运输、安装、调试要求:
1、根据采(略),供应(略),运输费由供应商承担。调试至正常使用状态后,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2、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供应商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供应商及车辆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状况下的安全性,而无安全隐患,《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应对安全操作方法、安全装置的时效、安全性的检测等作了详尽说明,并向采购单位作了明确的告知。供应商及生产商应保证车辆在有效期内,所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使用书》所载明的安全装置都处在有效的使用状态。
五、交货(完工、服务)时间:
签订合同后10个自然日内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六、交货(服务)地点:(略)
七、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为确保车辆(略),此次采购车型中标产品的制造商必须提供一年质量保证期。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略),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中标产品的(略),以确保提供(略)。接到故障电(略).5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48小时内解决。
八.报价:
包含运杂、(略)配套辅材. 工具. 税费(含购置税). 上牌费. 交强险和商业险, 其中商业险(笫三者责任险100万, 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 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机动(略). 不计免赔) 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九.报价文件组成: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2.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略)。
开标一览表
3、开标一览表
报价货物(略)等。
4.报价货物的产地、(略)
提供全部的技术资料,如国家公告目录、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3C认证(如必须)、产品说明书和原产地证明。
5.提供全部的技术资料,如:国家公告目(略)(如必须)、产品说明书和原产地证明。
报价单位属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6.报价单位属地检察机关出具的《(略)
售中、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质(略))。
7.售中、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质保期承诺等)。
交付使用日期。
8.交付使用日期。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开(略)
.报价货物的产地、品牌、规格(略).提供全部的技术资料,如:国家公告目(略)(如必须)、产品说明书和原产地证明。 .报价单位属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售中、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质保期承诺等)。 .交付使用日期。 .报价表
注:未按采购要求和报价文件组成提供资料的,为无效报价!报价文件一式三份。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报价单位(盖章): (略)
联系电话: (略)
十.综合说明:
1.报价人须根据采购要求(如产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等)进行投报,所投(略)采购内容必须报全,否则报价无效。
2.供应商(略),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出具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书面材料。如响应供应商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出具上述材料视为放弃权利。
2.1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原则
2.1.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略),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细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略)
2.1.2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的,其询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略),可以对所提(略),并书面通知(略)。补充、修(略)。补充、修(略),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2.3.1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略) 3.3.2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3.3为保证在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评审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评审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评审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三十分钟内提交给评审小组。在评审期间(略),如评审小组联系未果(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三十分钟内未能按时提交,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车辆到达现场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异议,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4.成交原则:
4.1采购人授权询价小组进行评审,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响应内容的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提出最(略)。
4.2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满足采购要求的相同最低报价供应商时,由评审小组根据技术质量、服务优劣情况,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4.3如报价单(略)(****)3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则按以下(略),增加比例:诚信记录分(略),按该供应商(略),增价最多不超过6%。
5. 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成交金额的1.5%(优惠30%)计算并向采购代理公司支付成交服务费。
6.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人民币:第一包(洒水车)为:****元整、第二包(压缩式垃圾车)为:****元整。报价单位须在递交询价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壹天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保证金人民币:第一包伍仟元整、第二包壹万元整((略),帐号:****,**工行道前支行。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现金解款单、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转账),未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未到帐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该款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五个工作日后无息退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200元/份(递交报价文件时交纳),售后不退。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响应保(略)。
7.1.1供(略)
7.1.2(略)
7.1.3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1.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1.5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缴付成交服务费的;
7.1.6(略)
7.1.7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报价单位须按规定在*****项***上电子投标。收到系统自动发回的PDF格式投标回执且须打印回执并带到开标现场。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年7月2日17:00时,网上投标事项请登录*****。***上电子评标为主,如果出现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电子投标和评标的,则进行书面评审。报价文件中的内容需和询价通知书的相关指标对应绑定。开标时需要随身携带CA证书和U盘,否则为无效标处理。网上报名、电子投标技术咨询电话:(略)(周一至周五每天9:00—17:00时)。书面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地点为****年7月3日9:30时前送到**市黄**路218号一楼开标室。响应单位应将询价响应文件密封,并在文件封面注明投标编号,并在文件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询价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制作或过时送达为无效报价。询价响应文件(含预算内)不满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无效。
9.成交供应商必须于三十天内与采购方签订合同,采供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盖章签字,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盖备案章后生效。
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9.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9.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9.1.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9.2如(略)(****)3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的,将按照**省及**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10.采购代理公司:(略),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王英。
11.采购单位(甲方):(略)
12.本信息刊登(略)()及**城市商报,成交公告也刊登在上述媒体,敬请各报价单位注意。
第一包洒水车
第二包压缩式垃圾车
初审评审指标 洒水车
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压缩式垃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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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与被告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武冈市佛教协会)、宁社民、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黄异平、吴尚福、李秋南、周国庆、潘友黄、
原告刘渊月,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学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陶侃社区庆丰路7号,系死者刘义序、颜冬娥之女。
原告刘**,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刘义序、颜冬娥之女。
原告颜家光,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武冈市龙田乡新和村1组33号,系死者颜冬娥之父。
原告欧玉姣,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颜冬娥之母。
原告刘**、颜家光、欧玉姣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渊月,女,系刘**的姐姐,颜家光、欧玉姣的外孙女。
委托代理人王自清,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
地址: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和合街化龙桥,湘E72361肇事车辆车主。
法定代表人释弘隆,男,该会会长。
被告宁社民,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中办事处舞水路155号。
被告李汉重,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荷花村,系湘N06079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朱端初,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乡桃田村6组38号,系湘N06079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颜泽民,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木林村梅花组5号,系湘N06079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黄异平,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东风路31号,系湘N06079肇事车辆车主。
上列五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超,男,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尚福,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塘煤矿,系湘N06079肇事车辆驾驶员。
被告李秋南,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宋家塘村13组,系湘N06079肇事车辆副驾驶员。
被告周国庆,男,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县人,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南门街51号,系湘E22453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周双凤,女,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县人,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南路132号,系湘E22453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潘友黄,男,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县人,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花龙村1组,系湘E22453肇事车辆车主、驾驶员。
被告李振国,男,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县人,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三居民委员会3组,系湘E22453肇事车辆车主。
上列四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吉虎,男,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爱国,男,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昭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袁小平,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建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顺喜,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宏,男,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益,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与被告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武冈市佛教协会)、宁社民、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黄异平、吴尚福、李秋南、周国庆、潘友黄、周双凤、李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武冈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渊月等要求追加财保武冈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周双凤、李振国等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审理过程中,被告宁社民等三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被告宁社民等三被告上诉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裁定: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日、2009年&&&& 2月23日由审判员潘伟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湘杰、人民陪审员文德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渊月、原告刘**、颜家光、欧玉姣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渊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自清,被告宁社民、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超,被告周国庆、潘友黄、周双凤、李振国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吉虎,被告财保武冈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昭富、委托代理人袁小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顺喜,被告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吴尚福、李秋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渊月等诉称:日,被告潘友黄驾驶的湘E22453号车掉落一白色包裹,被告吴尚福驾驶湘N06079货车行至此发现该包裹后将车停下,副驾驶员李秋南遂下车去拾捡包裹。此时武冈市佛教协会驾驶员黄荣忠驾驶湘E72361车高速驶来,为避让包裹及行人李秋南,湘E72361车侧滑与停在路肩内的湘N06079车相撞,致黄荣忠及湘E72361车上乘客刘义序、颜冬娥、周翠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作出第000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荣忠承担事故责任50%,吴尚福、李秋南和潘友黄共同承担事故责任50%。综上原告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各被告共同行为造成的,驾驶员系车主雇请人员,应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众被告赔偿因刘义序、颜冬娥死亡的死亡赔偿金491 720元(12 293元/年×20年×2人),丧葬费19 716元(9858元/人×2人),被赡养人颜家光生活费&&&&16 885元(3377元/年×5年),欧玉姣生活费33 770元&&&& (3377元/年×10年),精神损失费40 000元,交通事故处理费用13 665元,共计615 756元。
被告宁社民、李汉重、黄异平、朱端初、颜泽民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超辩称:对“4.25”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不当,宁社民、李汉重、黄异平、朱端初、颜泽民、吴尚福、李秋南应不负连带责任,死者黄荣忠没有驾驶资格,应将其体检的医院作为被告。
被告周国庆、潘友黄、周双凤、李振国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吉虎辩称:我方虽有弃物品的行为,但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平、责任不清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认可,我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周国庆、潘友黄、周双凤、李振国的诉讼请求。
被告财保武冈公司辩称:财保武冈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投保车辆(湘E72361)的车上人员,不是交强险条例规定和交强险条款约定的受害人,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就交强险对财保武冈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湘E72361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的处理,投保人与答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且湘E72361投保车辆的驾驶员黄荣忠没有驾驶资格,根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的约定,答辩人对车上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在事故发生后,财保武冈公司已经支付了48 000元,已经尽到了一个公司的社会责任。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辩称:黄荣忠无驾驶资格,我方申请追加为黄荣忠体检的武冈市中医院作为本案被告,湘N06079车无事故责任,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辩称:黄荣忠无驾驶资格,我方申请追加为黄荣忠体检的武冈市中医院作为本案被告,湘E22453车无事故责任,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费用,原告欧玉姣、颜家光的赡养费过高,其是否还有其他赡养人?
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没有答辩。
被告吴尚福、李秋南没有答辩。
对被告宁社民等、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要求追加为黄荣忠体检的武冈市中医院作为本案被告的辩称请求,合议庭当庭合议后答复如下:
追加当事人的期限现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在举证期内提出,是否追加的主动权在于法院。武冈市中医院是否是体检的医院,申请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武冈市中医院的体检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关系?再者医院出具体检合格证明后,交警部门发证也应要复查,原告也未提出追加申请,如果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在本案判决后,另行提起诉讼。故对三被告的申请不予支持。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刘渊月等提交:
1、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四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及武冈市龙田乡新和村委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刘渊月、刘**系死者刘义序、颜冬娥的两个女儿,颜家光、欧玉姣系死者颜冬娥的父母;
2、“4.25”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4.25”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日21时25分左右,当场造成刘义序、颜冬娥、周翠云、黄荣忠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划分: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驾驶员黄荣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吴尚福、李秋南与潘友黄双方应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义序、颜冬娥、周翠云均无责任;
3、交通事故处理的各种票据1份4页,拟证明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技术、性能方面的鉴定及对死者进行尸检等的费用共计9000元,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扣押肇事车辆向交警停车场所支付的停车费、油费、开车工资、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165元;
4、湘E72361、湘N06079车分别在财保武冈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卡各1份,拟证明湘E72361车已投保了AF41;B;D1;F;M等险种。湘N06079车以黄异平的名义在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主险01,02;附加险01,02,06, 08等险种;
5、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1份3页,拟证明此次交通事故应根据该标准进行赔偿,即城镇居民200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 293.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77.38元。
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
被告宁社民、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强调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当,黄荣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标准不能按2007年度的标准,只能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赔偿。
被告周国庆、潘友黄、周双凤、李振国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无异议,但证据2中的责任划分不当,标准只能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被告财保武冈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保险单的内容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责任划分不合法,湘N06079车不应承担责任;证据3中袁军的领条有异议,无袁军的身份证明,不具有关联性;车辆检测费、尸检费等不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的保险卡不真实,不具有关联性,应以保险单证为准,其他无异议。赔偿标准不是证据。
被告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同意上述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时强调湘E22453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也只能按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被告宁社民、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提交了下列证据:
1、对湘E72361小车、湘N06079厢式货车造成事故的成因分析、车速计算的司法鉴定书1份10页,拟证明事故发生时,湘N06079车肇事前系统安全技术性能正常有效,行驶速度为零;湘E72361小车肇事前,制动、转向、灯光信号等系统免检,行驶速度为161—163km/h;
2、对死者黄荣忠的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2页,拟证明黄荣忠左下肢膝以下为假肢;
3、湘N06079车损失的司法鉴定书1份5页,拟证明湘N06079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为2614元;
4、日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邵阳南中队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事故发生后,湘N06079车主黄异平方已支付死者8015.52元/人的赔偿款。
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宁社民、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周国庆方提交了下列证据:
1、湘E22453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及保险条款1份2页,拟证明湘E22453车在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BZ),保险责任限额为60 000元。车辆损失险(A),保险责任限额100 000元。第三者责任险(B),保险责任限额150 0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D3),保险责任限额50 000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D4),保险责任限额50 000元/座×2座。机动车发生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应免赔5%,且每案绝对免赔500元;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1份,拟证明潘友黄的交通违章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罚并执行完毕;
3、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交警部门的材料1本,拟证明该案已由人民法院受理,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交警部门是违背客观事实真相而错误地划分“4.25”交通事故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周国庆方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财保武冈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1份1页,拟证明无合法驾驶资格人员驾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赔;
2、(2008)第97号省公安交警快报1份1页,拟证明湘E72361车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
3、预付赔款申请书及保险赔款专业收据复印件各1份共2页,拟证明财保武冈公司已经先行预付了赔偿款48 000元;
4、湘E72361车的保险单2份2页,拟证明湘E72361车投保了交强险,其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50 000元;湘E72361车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A),责任限额95 000元,第三者责任险(B),其责任限额200 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D1),其责任限额40 000元/座×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D1),其责任限额40 000元座×4座,不计免赔率(M)覆盖A/B/D1,玻璃单独破碎险(F)等。
原告对被告财保武冈公司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强调原告没有在保险公司领了钱,黄荣忠是有驾驶证的。
其他被告对财保武冈公司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投保单等证据1份4页,拟证明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人是黄异平及机动车发生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应免赔5%,且每案绝对免赔500元;
2、湘N06079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各1份2页,拟证明湘N06079车在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60 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 000元。
原告对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其约定属内部条款,法院不应予以采纳,其他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吴尚福、李秋南没有提交证据。
结合庭审及原、被告对各自对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4,各被告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方提出异议,认为不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划分错误,但均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合法,予以认定;证据5系赔偿标准,不是证据。
被告湘N06079车主黄异平方提交的三份司法鉴定书及交警部门的证明,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被告周国庆方提交的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被告财保武冈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及保险单的真实性当事人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2报案记录,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日21时25分许,邵东县驾驶员吴尚福驾驶被告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所有的湘N06079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段310km+500m处,发现超车道靠近行车道位置有一白色包裹。该包裹系被告潘友黄驾驶的被告周国庆、潘友黄、周双凤、李振国所有的湘E22453车掉落,吴尚福将车停在路肩内,副驾驶员李秋南步行准备去捡拾包裹。此时武冈市佛教协会驾驶员黄荣忠(左腿膝以下安有假肢)驾驶湘E72361号小轿车高速同向行驶而来,黄荣忠在避让时操作不当,造成小轿车右前后轮爆胎失控侧滑,左侧横面与停靠在路肩内的湘N06079号货车左后角追尾相撞,致小轿车驾驶员黄荣忠、乘车人刘义序、颜冬娥、周翠云四人当场死亡,两车及公路设施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刘义序、颜冬娥死亡后,给四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事故发生后,湘N06079车主向交警部门交了35 000元,当时死者家属方按死亡人员每人领取8015.52元,余款2937.92元,由湘N06079车主方在日从交警队领回。
刘义序的死亡补偿金为245 860元(12 293元/年×20年),丧葬费9858元,共计255 718元。颜冬娥的死亡补偿金为245 860元(12 293元/年×20年),丧葬费9858元;颜冬娥兄妹四人,颜冬娥死亡后,其父母的赡养费:颜家光4221元(3377元/年×5年÷4),欧玉姣7598元(3377元/年×9年÷4),共计267 530元。刘义序、颜冬娥死后花去的尸检费2000元(1000元/具×2具。事故发生后湘N06079车和湘E72361车的性能进行了检测,用去检测费5000元,分摊至本案为2500元。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在扣押事故车辆时的停车费、油费、开车工资等6165元,分摊至本案为3083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530 838元。
湘E72361号小轿车以武冈市佛教协会的名义在财保武冈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死亡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A)的责任限额为95 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D)的责任限额为40 000元/座×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D1)的责任限额为40 000元/座×4座,应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共计为160 000元&&&&&&&&&& (40 000+40 000×3)。该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邵阳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事故发生后,财保武冈公司于日预付了武冈市佛教协会车辆碰撞险48 000元,该款由当时的佛教协会负责人刘求和与刘家友共同出具领条领走。后事故死者方家属,按死者人数,每人从佛教协会领款12 000元。
湘N06079号车由黄异平在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单上注明行驶证车主为宁社民,但实际控制车主为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4人,宁社民在2006年8月已退出该合伙,其中交强险限额为:死亡伤残限额110 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89 500元(200 000元×95%-500元)。湘N06079厢式货车在此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2614元。
湘E22453号货车以被告周国庆的名义在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B2),其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110 000元,还投保了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B)责任限额为142 000元(150 000元×95%-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吴尚福、李秋南系被告黄异平、朱端初、李汉重、颜泽民的雇员,死者黄荣忠系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各自的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吴尚福、李秋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明显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与雇员应对刘义序、颜冬娥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次特大交通事故中,被告潘友黄的掉包行为、吴尚福的停车行为及李秋南的下车拾包行为与死者黄荣忠的操作避让不当行为事前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分别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并非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各被告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4.25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应承担因其雇员黄荣忠造成的此次事故50%的责任,即应赔偿因刘义序、颜冬娥死亡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损失530 838元的50%,&&&& 即265 419元;被告吴尚福、李秋南见财起意,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明显大于湘E22453车的过失弃包行为,因此被告黄异平、朱端初、李汉重、颜泽民、吴尚福、李秋南应共同承担其雇员李秋南、吴尚福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刘义序、颜冬娥死亡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数额为530 838元的30%,即159 251元;被告周国庆、潘友黄、周双凤、李振国应共同承担因潘友黄的过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刘义序、颜冬娥死亡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数额为530 838元的20%,即106 168元。
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的湘E72361车在财保武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其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为160 000元( 40 000元/座×4),被告湘N06079号车在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责任限额为:交强险中死亡赔偿限额110 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89 500元(200 000元×95%-500元);被告周国庆等所有的湘E22453号车在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责任限额为:交强险中的死亡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142 000元(150 000元×95%-500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财保武冈公司可将应支付给投保人武冈市佛教协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款直接给付本案四原告;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可将应支付给投保人黄异平方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款直接给付本案四原告;被告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可将应支付给投保人周国庆方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款直接给付本案四原告;三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各投保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财保武冈公司,吴尚福、李秋南、黄异平等&&&&&&6人,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周国庆、潘友黄等4人,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吴尚福、李秋南、黄异平等6人事发后在交警队支付的&&&&&&&& 32 062.08元,刘义序、颜冬娥家属在交警队领取的&&&&&&&&&& 16 031.04元(8015.52元/人×2人),应予剔除。刘义序、颜冬娥死亡在精神上给四原告造成一定的痛苦,因此四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 20 000元为宜。被告财保武冈公司辩称:本案死亡的是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赔偿,但除交强险外的商业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邵阳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驳回原告对财保武冈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约定只能约束投保人,而不能约束因投保人的行为所致害的第三人,故对被告财保武冈公司辩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予采纳;因本案死亡的人员系湘E72361车的车上人员,故对湘E72361车不适用交强险赔偿条款赔偿。财保武冈公司预赔的48 000元,属车辆碰撞险,而本案要求被告财保武冈公司赔偿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属同一险种,故在本案中不应从该公司应赔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中予以剔除。但原告刘渊月等从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领取的24 000元,应予剔除武冈市佛教协会应赔款项。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辩称湘N06079号车易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标的物不是投保人而是湘N06079号车,保险人所承保的也是湘N06079车,且投保人黄异平没有退出该车的合伙经营,仍然是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之一;现因该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保险人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故对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的该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中华联合保险邵阳支公司还辩称原告诉请过高,对该辩称本院认为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标准核定。被告大地保险邵阳支公司辩称颜家光、欧玉姣的赡养费过高,是否还有其他赡养人;因原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颜家光、欧玉姣的赡养人数,故应以该证据证实的为准。被告宁社民事发前已经退出对湘N06079车的合伙经营,没有实际控制该车也没有获得收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宁社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因刘义序、颜冬娥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65 4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共计275 419元。剔除已支付的24 000元,还应赔偿251 419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80 000元,被告武冈市佛教协会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171 419元;
二、被告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吴尚福、李秋南连带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因刘义序、颜冬娥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59 2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165 251元。剔减已支付的16 031元,余款149 22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55 000元,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94220元;
三、被告周国庆、周双凤、潘友黄、李振国连带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因刘义序、颜冬娥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06 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110 168元。其中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55 000元,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55 168元;
四、驳回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要求被告宁社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款项,由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渊月、刘**、颜家光、欧玉姣。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负担1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负担800元,被告黄异平、李汉重、朱端初、颜泽民、吴尚福、李秋南负担2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周国庆、周双凤、潘友黄、李振国负担2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伟&&明&&&&
审&&判&&员&&&&肖&&湘&&杰&&&&
人民陪审员&&&&文&&德&&和&&&&
二 0 0 九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书&&记&&员&&&&姚&&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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