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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平发、苏军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无行执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刘平发,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苏军芳,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曾向两被执行人刘平发、苏军芳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7680元并交纳执行费62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平发所有的皖QPF222号五菱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春琴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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