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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将合作社发展融入城乡统筹发展大格局中(
张晓山:将合作社发展融入城乡统筹发展大格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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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开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给我很多启示。我曾考察过很多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常发现当地专业合作社与当地经济发展是两张皮,专业合作社没有融入到当地经济发展大环境中。开远市与其他地方不同,他们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融入到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中去推动,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在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大战略中,加快城镇化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题中之义,在这个主题下,专业合作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专业农户的崛起需要农村的组织创新
多年来一直有农村的“三化”之说:农村空洞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但另一方面,中国粮食产量连续七年增产,城市瓜果蔬菜等供给也相对充足,这种反差有其深刻原因:在农村,资本逐渐替代劳动,农业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能对农户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服务,专业化促进产量提高;最重要的原因是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与少数专业农户并存,农村中先进生产力代表发挥作用。中国的农业是市场化、专业化的农业与口粮农业并存,纯农户不断减少,兼业户大量增加,专业户正在兴起,市场化、商品化农业正成为主流。农村的各类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户是在农产品生产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进程中不断涌现的。这些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户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现代农民,是农村先进生产力代表,是保证农产品充足供应的中坚力量。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农村中培养和发育农业企业家。
诞生农业专业户需要农村组织创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其所占经济总体的比重会越来越小,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何继续夯实农业基础是个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同时,初级农产品价格在产业链条中的比重越来越低,从地头到餐桌的产业链条越来越长,仅出售初级农产品收益无法得到长期保证,单个的农业专业户遇到很大挑战,面临利润被压缩、市场风险加大的困境。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解决以上两个问题,需要一种组织载体或者企业形式,农民也得以通过这个载体分享二三产业的利润。在实际需求下,农业经营制度发生转型,农户需要联合和合作,统分结合双重经营体制中的“统”有了新的意义。农业走向市场,需要技术、金融、信息等多方位的服务,大部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担当不了“统”的职责,必须由经济实体型的专业合作社来承担,此类合作社通过制定生产标准,进行粗加工或精加工,打造市场品牌等,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践证明,由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农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社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行使“统”的职能。浙江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都是以前的运销户,他们已经充分意识到“代购代销,走不了市畅,所以才发起合作社。
需要说明,在农村建立和发展合作社不是唯一的选择。自给或半自给的小农不会有强烈的合作需求,生存环境恶劣、甚至不具备起码的生存资源的贫苦农民首先需要的也不是经济合作,而是社会救济和改善生存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各种目的强制成立合作社,完全无视经济规律。建立和发展合作社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上世纪80年代,国内权威经济学家提出“包---兼---专---联”的农业发展路线,先包产到户,城市化后出现兼业农民,再出现专业户农民,最后是专业户的联合。这种思路很有前瞻性,但到近年才逐渐大规模兴起,只有农产品市场化、商品化程度比较高时,才会出现联合,这是经济发展规律使然。
同时,抵御和降低市场风险的手段并非只有联合和合作,很多农民和企业合作,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转移,大企业有足够的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这种结合也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目前依照农业关联企业与农民结合的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有两类经营模式:农业关联企业与农场结合在一起,形成经济实体,构成农工商综合体;农业关联企业和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原有工商企业和农场保持各自独立的实体不变,比如公司加农户。囊括产供销等各个环节的农业垂直一体化经营在世界上已经成为一种潮流。
合作社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发起人,合作社企业家体现了合作社的优越性,他们带动合作社服务社员,将合作社牢固地整合在一起,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很难产生合作社,开远市金土地粮食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就是这种带头人,合作社这种组织虽然是发展农业产业化中的一种形式,但可以避免大资本下乡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政府来说,意义重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多样化、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发展模式和经营形态在中国农村将长期存在。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专业合作社也将长期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户领办和控制的合作社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从合作组织发起人来看,一般是专业大户或几个合伙人联合,合作社中大户领办和龙头企业在界限上很难划清,相当多的龙头企业往往是大户自己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混合模式在合作社中体现非常明显。要规范合作社,就要对合作社有最基本的质的规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保证合作社资产的控制权,所有权和受益权主要由社员拥有,这是其与企业组织的主要区别,从这个最基本的规定审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等问题,会有新的认识。有些地方提出“合作组织一次性买断成员的产品,成员不承担二次销售风险,不享受二次销售收益”,这类说法显然违背了合作社的组织本质。
农民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形式,应让农民自己选择、自己发育,鼓励农民的各种类型的合作和联合,农民可以选择合作社这种形式,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也可以在选择合作社后转而选择其他方式。合作社不可能包打天下。有些合作社也可能会演变为投资者导向的企业,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政府的政策导向要有利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演变,要提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支持农民组建合作社并在发展中不断自我规范。
合作社的发展与土地制度的变革
合作社发展与土地变革密不可分,现代农业与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小农经济走向规模化道路,最终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现在很多农民以土地入股,也有的承包给别人,在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发展基础的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当地产业优势,借着政府搭建的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这种探索实际上是农户自己通过组建合作社,让合作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从而使农户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式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中有可能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值得关注。
明晰产权对合作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合作社发展起来后,净资产所有权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明晰产权。各国对于合作社资产能不能量化分配存在争论,没有统一的规则。国内一些合作社,成员共同拥有净资本,但资本不量化到每个成员,不会成为可以买卖的股份。这给合作社成员的退出带来困难,但有些合作社,净资本被划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可分配的公共资本,另一部分是成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相当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一种信贷,表示个人对合作社的贡献。如果一个合作社社员的社员身份终止,其不能得到公共资本的任何部分,但可以领回个人账户的资金。有观点认为,在合作社的集体积累中,不可分割的资产比例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越多,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距离就越远,最终的结果是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在实践中,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占合作社资产总额的比例在各国合作社之间也差别较大,高的达到80%以上,少的不足5%.在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倾向于量化到人。我在山东看到两种分配模式:一种是在利润分配上取消按交易额返还,年终利润全部按股分配;第二种是结余按交易额分配给社员,再作为积累留在合作社,但每个社员在积累中拥有的份额都很清楚,叫“先分配,落到个人名下,再提醛”这两种方式导向不同,第一种是股份制导向,第二种则是合作制导向。在中国,发展合作社必须看到农民明晰合作社产权的愿望,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深知无主的资产最容易被人拿走。现在合作社允许社员自己退出,在退出时,公共资产很可能成为问题,所以,明晰产权对合作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合作社联合能让政府、农民等多方受益
在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合作社的联合,为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协商对话搭建平台。合作社的自我发展和联合能够让政府、农民等多方受益,跨区域联合也是合作社的内在需求。浙江某市农业局局长曾对我说,保证粮食增产增收,确保粮食安全是工作重点之一,农业局找种粮大户开会,希望大户各联系一批农户,组成合作社,如果合作社能够成立,粮食问题就可以找这些合作社谈,比如什么样的政策能让他们愿意种粮。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应有地区一级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组织体系,农民在地区或全国有自己的代言人,可减少交易费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的农民在较高层次组织起来,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这样的组织可以与政府在农业生产方面协商对话、沟通信息,政府也找到了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渠道,最终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这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正如开远市的做法,组建联合社,奖励10万元,政府在促进合作社向更高层次联合。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说是农村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开远市委书记李存贵所说的,“合作社的发展在推动开远更深层次的社会变革,促进上层建筑领域的制度安排”。
政府是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力量。前几年,财政部5000万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2004年本级预算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国家支持专业合作社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但做法如何还有待观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含金量高的政策陆续出台,但各部门各自扶持,冲突还依然存在。政府最大的扶持是通过政府法令法规和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立一个法律和制度框架,很多地方成立综合领导小组主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学者研究证券二级市场上40余家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务资料发现,政府财政对这些龙头企业的资助,并没有为其带来迅速发展,而销售税金优惠等政策效果较明显,对合作社的扶持也应该考虑这种方法。开远采醛支持不干预合作社”的策略,利用普惠性的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效果很明显。各地政府最忌讳对合作社的发展定硬性指标,合作社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政府要积极扶持,引导发展,而不是拔苗助长。另一方面,开远市通过供销合作社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很有示范意义,供销合作社有广泛的网络体系,也有掌握信息和技术的一大批人才,同时有仓库等物流设备资产,具备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条件,同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提出立足“三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以供销合作社为母体,促进、培育和领办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从而创立供销合作社的新机制。在这种背景下,通过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统筹城乡有很大的意义。
文章出处:中国合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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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一)
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
来源:《经济学家》2013年第06期 作者:高强 刘同山 孔祥智
摘要:家庭农场是一种重要的现代农业微观经济组织。随着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将会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模式选择。本文对家庭农场的定义、特征及类型进行了梳理与归纳,运用制度变迁相关理论,辨析了劳动力市场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与社会化服务制度与家庭农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其产生的诱因条件、制度安排与影响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家庭农场制度是对我国家庭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既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新型经营主体; 制度变迁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适度规模经营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党的十八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畅。随之而来,如何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注册和登记,如何在财政、税收、保险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配套,也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从制度变迁与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对家庭农场的定义、特征、生成机制及社会经济效应等进行剖析,深入思考家庭农场与农业经营模式变迁之间的关联, 对当前我国家庭经营制度完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
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 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按照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一个“家庭农畅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 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2) 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 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3) 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4) 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5)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长期农工。日本虽然没有关于家庭农场的明确规定,但是其关于农户与经营体的划分,尤其是关于“销售农户”和“家庭经营体”的划分,可以为我们理解家庭农场的定义提供帮助。农业经营体指直接或接受委托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并且经营面积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根据组织属性,农业经营体可分为“家庭经营体”和“组织经营体(法人)。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本文的家庭农场比较接近。
国内的相关研究也对家庭农场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归纳。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是一个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也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外向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关付新将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归纳为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而将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概括为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现代化农民。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归纳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将有助于明确家庭农场的经济学定义。如表1所示,虽然研究者们各自的表述方式和侧重点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家庭农场应该具有企业化的法人特征,多数学者认为还应具备市场化、现代化等特征。结合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
第一,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经营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农场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家庭农场必须到达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同时,由于家庭仍旧是经营主体,受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使得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
第三,市场化经营。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风险,农户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同时从事市场性和非市场性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的不统一与不均衡正是农户的突出特点。而家庭农场则是通过提高市场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不考虑生计层次的均衡,而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四,企业化管理。根据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农场主首先是经营管理者,其次才是生产劳动者。从企业成长理论来看,家庭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在于,农场主是否具有协调与管理资源的能力。因此,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家庭农户的区别
首先,从土地角度来看,农业企业经营的土地主要靠租赁。除东北地区之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家庭农场要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必须租赁土地。可见,土地能否顺利流转,是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得以生存的前提条件,而普通农户往往成为土地的供给方。其次,从资本角度来说,农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外投资本,具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与之相对,普通农户是一个生产与消费相结合的经营单位,其生产也主要以自有资本为主,以生计成本来衡量效益,而不是资本收益率。而家庭农场则需要外投资本与自有资本相结合,资本收益率更接近于农业企业。再次,从劳动角度来说,除一些农户联合经营组成的合伙企业之外,农业企业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而普通农户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自有劳动力,偶有邻里间换工。家庭农场的劳动要素则同时来源于自有劳动力与雇佣劳动力,但是以自有劳动力为主。第四,从经营者劳动性质来看,农业企业的经营者更多地表现出企业家才能,以管理性劳动为主。普通农户主要以生产性劳动为主,而家庭农场主处于一种过渡形态,以生产性劳动与管理性劳动相结合,二者之间的比例会根据经营规模与经营项目不同而变化。最后,从产品属性上看,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担负着交换盈利功能,而普通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更多地是担负着维持生计功能。
可见,无论是在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构成上,还是经营者劳动和产品属性上,家庭农场都比较接近于农业企业。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在市场化条件下,为了降低风险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更注重搜集市场供求信息和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同时,为了追逐更大的收益,家庭农场有针对市场需求,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生产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动力和能力。
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农户的根本特征,就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而区别于农业企业的根本特征,就是以自有劳动为主,依靠家庭劳动力就能够基本完善经营管理。
二、家庭农场的生成机制
家庭农场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要弄清家庭农场的生成机制,需要从制度变革的动力、制度环境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三方面进行解释。
(一)家庭农户有向家庭农场演变的动力
无论是一般农户还是家庭农场,都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都在市场力量的制约下,与其他经济主体一起从事生产与交换,所不同的只是参与程度。在机遇与风险双重力量的作用下,“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穿。在双重作用下,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压力空间受到挤压,完全参与市场可以带来高回报,而非市场的农业生产行为不足以提供生计保障,从而使得农户保留非市场农业生产行为的基础逐步瓦解。在政府和市场等外界力量的推动下,家庭农户向家庭农场制度演变的动力将逐渐加大。这种动力来源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两个方面。
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供给在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各地的经验探索与农业经济理论发展。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需求在于,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劳动力、土地和农业企业家管理才能等稀缺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等农业技术进步与现行分散家庭经营之间的不匹配性。如图1所示,家庭经营制度是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基穿从农户经营角度来说,在制度环境、政策支持和农业理论等制度供给推动下,技术进步和稀缺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农户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专业化分工扩大,产生组织演进与制度变迁的内生性需求。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普及等构成制度变迁的外生性推动力量。在内外力量的相互作用下,家庭农场产生的微观条件日渐成熟,制度环境逐步形成。
尤其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政策供给在家庭农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吉林延边州颁布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上海松江区制定了《松江区关于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意见》等。这些政策实施以后,家庭农场在延边州、松江区等地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政府的政策支持还必须与家庭农场生成的微观环境相结合,与家庭农场的发展进度与速度相一致。如果忽视家庭农场产生的基本条件,一味地依靠政策支持,不仅不能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而且会因权力滥用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二)家庭农场需要特定的制度环境
如果将家庭农场看做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受制于特定的制度环境,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国内外发展经验与我国的发展实践表明,家庭农场的形成与壮大,需要的制度条件至少应该包括: 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 具有稳定明晰的产权且可规模化集中的土地制度; 以农业机械化、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1. 劳动力市场制度
家庭内部分工出现以后,产生了劳动力兼业化和专业化两种趋势。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瓦解,农户在市场体系中的独立性逐渐丧失,农民越来越多地依靠非农收入; 另一方面,部分农民不断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演化为专业农户。在这个双向变动的过程中,劳动力流动既是必然要求,也是前提条件,而劳动力的顺畅流动需要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作保证。
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职业分化,促进土地流转与集中; 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家庭农场的雇工需求,推动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经营。正如黄宗智和彭玉生指出,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就业,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从而使得适度规模生产的大户或家庭农场大量产生。这些农场由此达到自家劳动力充分就业的规模,一反过去因土地稀缺而处于“劳动力过剩”或“就业不足”的状态。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空间,也为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例如,2011年,吉林延边州城镇化率达到67. 04%,家庭农场发展迅速的图们市城镇化率更是高达81%。在城镇化的带动下,延边州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大大加快。为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兼业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延边州开始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进城农民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同等市民待遇,积极解决进城农民住房、医疗和养老问题。经过几年的发展,农民进城定居者越来越多,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样,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产生也是建立在劳动力大量向非农转移的基础上。2009年,松江区农民非农就业达到17. 75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90. 28%,为家庭农场产生奠定了基穿可见,家庭农场制度产生的前提在于,劳动力能否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迁徙,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
2. 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制度是所有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家庭经营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土地实现适度规模集中。众所周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也使得土地经营细碎化,导致土地利用效率难以提高。同时,由于现行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制约了土地商品属性的充分发挥,制度性排斥了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需要以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作为基穿因此,一方面,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完成确权、颁证制度,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发展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保证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有序转让,实现土地适度规模集中。延边州在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流转土地,通过固化土地基本收益权、确保土地流转收益权和稳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等方式,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松江区对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采用延长土地流转期限、严格资格认定和考核标准等措施,建立农场主租赁农地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武汉市在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实施了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社中介、整村流转等模式,依靠发展产业、强化服务推动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浙江慈溪市更是通过资金补助等方式,建立土地信托机构,大力扶持家庭农场流转土地。可见,能否建立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体系和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件。
3. 社会化服务制度
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功能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之中,不断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可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延边州针对专业农场的发展特点,一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和建设,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加强与家庭农场对接,为其提供个性化、综合性服务; 另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促进民间性农业服务机构,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松江区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制定了《粮食家庭农场服务规范》,明确提出要从技术指导、农机服务、农资供应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优厚服务,并结合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家庭农场生产技术和经营水平。实践表明,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以上地区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可见,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制度环境条件。反过来,家庭农场作为组织化经营主体,具有服务需求和供给双重属性,其发展壮大也会使得我国多主体、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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