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可以办小车环保证如何办理吗?

市政协跟踪督办青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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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11月19日,市政协召开青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建设“一号提案”跟踪督办座谈会,市政协、市环保局负责同志参加座谈,市政协副主席夏雨恩出席座谈会。加强青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建设的建议是2013年的“一号提案”,市政协已经连续三年跟踪督办。期间,市政协多次组织相关委员到青山水库工程现场以及水库上游视察,了解青山水库环境保护工程进度,期间对水库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近30条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为进一步强化青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建昌县切实加强青山水库水源上游尤其是建昌县八家子河及周边企业环境监管,保障了青山水库水源水质安全。一是建立了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市环保局会同建昌县环保局及八家子经济开发区政府共同对八家子区域内的采选企业进行每月两次全面检查,市环境监测站对水库上游及水库水质进行每月两次监测。监管情况每月汇总,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二是加大了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工业企业中除葫芦岛八家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建昌县全祥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断续生产外,其余企业全部停产;三是强化了八家子河流域管理。建昌县环保局对八家子矿业公司下达了《导流涵洞外排水应急处置决定》,要求调查水的来源,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停止向八家子河排水。企业随即在洞口修建了应急集水池,收集排水后用泵抽至尾矿库。目前,八家子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平稳运行;四是加强面源污染监管。建昌县环保局向八家子开发区下达了《关于加强卢沟养猪污染整治意见的函》,提出了划定禁养区,建养殖小区,实现无污染养猪的具体要求。下一步,市环保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按职责分工做好水库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探索建立水库上游生态保护监管机制,持续改善上游生态环境,确保水库水质安全。夏雨恩对于青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建设的提案办理结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环保部门加大了对水质的监测力度和对企业的整改、关停力度,为水库建成后水质的安全保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我们要吸取以往水库水源被污染的深刻教训,要时刻存在忧患意识,要高度重视水库水质能否达标,痛下决心,根除现有工业污染隐患,切实关注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防范,完善监管,促进青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制度化,切实为水源地保护提供必要条件。夏雨恩表示,虽然青山水库水源环境保护的建议作为“一号提案”的督办结束了,但市政协仍将继续关注这项环保工程的进展情况,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让这项民生工程真正惠及民众。(任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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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环保证与污水处理证明是怎么办理的?是由哪个部门办理的?二者是同一个证明吗?_百度知道
环保证与污水处理证明是怎么办理的?是由哪个部门办理的?二者是同一个证明吗?
跟环保企业有什么关系,我想了解一下这个证件到底是如何办理的好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都要先办理环保证或者污水处理证明?是不是环保企业给业主出具污水处理证明以后环保局才会给业主办理环保证
提问者采纳
真正的目的是让企业产生的污水或者废气等污染物已经得到有效的治理和控制,或者确定好了治理方案。很多企业都是找环保局开具污水排放合格证明或者污水厂开具污水处理协议。
为什么好多企业找环保企业呢?还要和环保企业签合同,这和环保企业又有什么关系呢?
举例来说,你是污水厂的,我是某企业的。办理过程中需要我单位出具污水处理证明,我自己当然不想花钱上什么处理系统,所以就跟你签个合同,说我把污水送到你们污水厂处理了,而且你们肯定是有环保部门定期检测的,确保是水质合格的。这样我基本不花钱就把这事办了。说白了就是政府这些部门只看纸面东西P都不懂。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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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应该是环保局!或卫生局!
应该有实施方案计划,做好相关设备设施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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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水库溺亡,环保部门是否有责?
(摘自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编著,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环保部门如何尽职免责》一书)
【案情介绍】
三县交界处有水库一座,该水库是省会城市的饮用水源,属于省水利厅下属的事业单位某水库管理局管理。根据省“编办”的三定规定,水库管理局的职责为:具体负责水库枢纽工程的维护管理、安全监测;做好水库防汛工作,确保京津、油田、交通通讯干线和省会的防洪安全;做好水情调度、水质保护、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等工作;保障省会的生活、生态供水,为下游工农业用水提供水源保障。某日,康某驾驶游艇载着6名游客在水面上游玩,忽然一阵风过,水面掀起一个浪头,游艇突然减速,不慎钻进浪里,造成5人溺亡。经查,游艇经营者康某无任何证照,属于非法经营旅游项目,事故当日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发生后,水库管理局在门口贴出了一份告示,称事故船只为村民非法私设,水库管理局对其既无所有权,也无管理权;由于水库内为饮用水,水库管理局一直禁止水上娱乐,也未开展任何水上娱乐活动。省委、省政府成立专案调查组,拟追究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题及分析】
&一、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对水库发生的溺亡事件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突发事件,因履行职务不当导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本案,康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水库管理局是水库的法定管理人,应当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编办的“三定”规定,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管理和使用水库库区各类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船只进入和各类事故发生。如果溺亡事件系水库管理局未能充分履行上述职责而导致,则水库管理局应当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如果水库管理局已经充分履行了监管职责,仍然发生了事故,则水库管理局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环保部门,由于人员溺亡不是环境污染导致,环保部门也不存在应当尽职而不尽职的行为,因此环保部门不应对溺亡事件承担责任。
二、环保部门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履行对水库的环保监督管理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环保工作行使统一的监督管理权,水行政等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到本案,水库属于饮用水源,同时也是水利设施,对水利设施的环境保护责任应当由省水利厅或其下辖的水库管理局直接承担。也即,省水利厅、水库管理局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对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对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是,对于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环境违法行为,则应当由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如果管理单位未能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则环保部门应依法对管理单位进行处罚。
因此,对于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且该单位未尽管理义务的,环保部门应当对该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如果发生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外部,环保部门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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