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王晓条改为王健林对王思聪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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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乔故意伤害二审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一终字第00057号原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乔,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镇龙山村官一组。系本案受害人。原审被告人杨梦虎,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华县杏林镇龙山村井岩组,农民。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被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原审被告人朱毅刚,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华县莲花寺镇东罗村杨村组,农民。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梦虎犯故意伤害罪,杨梦虎、朱毅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王晓乔和被告人杨梦虎在华县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因施工承揽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梦虎便纠集杨超(已判刑)及史小亮、王江(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和王晓乔话不投机后被告人杨梦虎、史小亮、王江及杨超等人即对王晓乔进行拳脚殴打,并用砖块砸,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杨超持匕首在王晓乔腿部、臀部、腰部连刺数刀,致王晓乔受伤倒地,后被告人杨梦虎等人各自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晓乔于当日被送至中铁一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共计24天,诊断为:1、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2、胸背部、左腰部、左臀部刀刺伤;3、左膝关节损伤;4、鼻中隔偏曲;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因考虑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建议专骨科治疗,日至12月17日被害人王晓乔在临渭区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3天,期间在解放军323医院、华洲博爱医院影像、磁共振检查。经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晓乔背部、腰部、臀部等多处刺伤属于轻伤,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属于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杨梦虎于日向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被害人王晓乔经济损失有医药费14889.22元,护理费4640元,误工费8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0349.22元。被告人杨超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晓乔经济损失20000元,审理中,杨梦虎主动交纳赔偿款12000元。(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梦虎为争抢龙山村新建方便面厂工地土方工程纠集被告人朱毅刚等人到施工工地滋事。在滋事过程中,被告人杨梦虎指使自己的装载司机强行将龙山村东村组村民陈斌的拉土车推到路边,后朱毅刚伙同其表弟安东(在逃)在施工工地对与杨梦虎发生争吵的龙山村东村组组长井彦军、东村组村民刘虎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朱毅刚手持折叠刀将刘虎头部划伤,并将前来劝架的东村组村民刘建虎面部、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当日刘虎、刘建虎二人在铁一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由杨梦虎支付了医药费,经诊断刘虎轻度闭合性颅内损伤、头皮裂伤,刘建虎头皮血肿、颜面部皮肤擦伤,刘虎、刘建虎所受伤情鉴定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刘虎对杨梦虎、朱毅刚上述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报案材料,被害人王晓乔、刘虎、刘建虎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史小亮、井斌、井亚龙、王冠军、李勇、井彦军、井战备、陈斌、井永春、叶宏斌、胡德刚、许颖、井瑞阳、刘福友证言,同案犯杨超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铁路医院、临渭区骨科医院诊断,华县法院(2013)华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枪支性能检验报告,医疗票据,购土协议,委托书,协议书,刘建虎、刘虎住院病历,华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文书,被告人杨梦虎、朱毅刚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梦虎纠集杨超等人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梦虎纠集被告人朱毅刚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杨梦虎在第一起犯罪中所犯寻衅滋事罪指控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杨梦虎既犯故意伤害罪又犯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杨梦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梦虎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可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杨梦虎、朱毅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均可判处免刑。因被告人杨梦虎等人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对其提出交通费损失,虽未提供相应票据证明,根据情况可酌情予以赔偿,对其提出的精神抚慰金非附带民事赔偿范畴,本案不予涉及。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梦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毅刚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梦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乔经济损失10349.22元。上诉人王晓乔上诉称,他没有与被告人杨梦虎就工程承揽权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梦虎纠集史小亮、王江等人打伤上诉人是有预谋的行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没有起诉史小亮、王江,存在漏犯问题;原审证人系同案犯,证明力不足;凶器归属界定不清,对被告人非法使用枪支的情节没有认定;被告人杨梦虎在投案后,造假证明其系大三阳,骗取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脱逃,对私藏枪支、使用枪支不能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原审所做鉴定明显偏轻,要求重新鉴定。本案定故意伤害罪有误,应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被告人给上诉人造成身体伤害,致使无法工作,收入骤减,原审法院仅判处10349.22元的赔偿过低。故请求追加指控史小亮、王江的犯罪,加重对被告人的量刑,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1万余元。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梦虎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朱刚毅犯寻衅滋事罪及给上诉人王晓乔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杨梦虎故意伤害王晓乔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报案材料证明,日,华县杏林派出所接王晓乔报案称,在日下午3时左右,杨梦虎驾驶用迷彩布遮掩车牌的红色广本小轿车行驶至陕西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因抢夺工程一事与王晓乔发生口角,随后纠集杨超、史小亮、王江等人来到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在与王晓乔说事时对王进行拳打脚踢,用匕首在王腿部、臀部、腰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梦虎于日向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上诉人王晓乔陈述,日15时左右,他开铲车在杏林镇龙山村新村组南120米处神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地施工,王占权挡住不让他施工,他就停下车叫李勇过去让杨梦虎施工的挖掘机也停工,停工几分钟后,杨梦虎就进来了,杨梦虎对他说:“要弄事,咱就弄!”后来就开车叫人去了,过了二三十分钟,杨梦虎就叫来了王江、杨超、史小亮等人,王江踩了他一脚,其他人就开始乱打他,他就跑,被撵上后,有的用石头在他头上砸,杨超用刀子在他背部、腰部、臂部乱刺,当时流血了,他站起来后,他们又打了一阵,就走了。3、证人史小亮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他和杨超在华县华隆酒店吃饭,大概下午两点多杨梦虎给杨超打了一个电话,杨超接完电话后说“走,和我去工地一趟”。于是,他和杨超就开着租来的小轿车去了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到现场后,杨超从工地北边围墙的一个豁口进了工地,他把车停好后刚进围墙,就看见杨超和杨梦虎等人追着一个小伙打开了,当时跟前站的有四五个人,杨超追一个小伙,还有两个人也一起追着打,一直追到工地大门的西墙跟前。他往前跑了一段路,跑到那些人跟前时,看见被打男子倒在地上,身上的衣服都被撕烂了。当时被打的人身边站着杨梦虎和杨超,旁边还站了几个小伙,这时候,他看见从工地北边来了十几个小伙拿着洋镐把,他怕那些人惹事,就从旁边捡起一个铁锨把骂了一句“你跑到这干啥来了,赶紧走。”这群小伙就都走了。这次事情发生后才知道被打的那个人叫王晓乔。他和这群小伙里带头的一个30多岁的人说了两句话,然后和杨超、王江就朝新村路口走去,井钢虎和井亚龙两人手上各拿一个刨刀向他们追来,他看是这种情况,上前把井亚龙的刀夺下来,说了一会闲话后,就和王江、杨超开车回到华隆酒店。4、证人杨超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杨梦虎给他打了个电话,说工地上的挖掘机被王晓乔挡住了,不让干活,随后他就和史小亮开着车去了华县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到新村路口,他下车去工地,史小亮去停车。到了工地后,他堂哥杨梦虎已经在现场,随后杨梦虎和王晓乔说的不太好,一拳打在了王晓乔脸上,王晓乔就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刀子,他就上前夺了王晓乔的刀子。当时场面比较混乱,他夺了王晓乔刀后,在王晓乔的臀部、腰上捅了几刀。捅完王晓乔后,杨梦虎就开车走了,然后他也就走了。5、证人井斌(又名井钢虎)证明,日下午4时许,他们在陕西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干活时,杨梦虎叫他村王晓乔停工不让干活,大约20分钟后,杨梦虎叫了大约20个小伙来到工地,其中有史小亮、杨超、王江,其他人叫不上名字。这群人到工地后在杨梦虎的带领下殴打王晓乔,王晓乔向西围墙处跑,被追上后遭到围殴,打了约3至5分钟后,那些人就向西走了。他和井亚龙就跑过去追杨梦虎,那些人开车向南走,他俩一人拿了一把刨刀追到距741路口向南约100米的路上时,杨梦虎停下车,从车上下来拿了把双管猎枪,指向他和井亚龙,后被杨超等人拉开,杨梦虎把枪放在车上后那些人就离开了。6、证人井亚龙(又名井亚斌)证明,日下午,他到神光工地看井斌时,看见杨梦虎领着王江、史小亮、杨超等20余人来到工地,在工地西墙脚处打王晓乔,用石头砸,打了约几分钟,把王晓乔打倒在地,那些人就向北走了。他和井斌就追了上去,追到新村养殖厂附近时,史小亮、王江等人把他和井斌拦住,这时杨梦虎开着一辆红色的小车从北向南走,到跟前后停下车。从后座拿了把约1米多长的平管双管猎枪,对着他和井斌,杨超、史小亮等人把他和井斌拦住,杨梦虎就开车跑了。枪有一米多长,是一把深咖啡色双管枪,枪管是平口金属材质,黑色,有扳机,当时杨梦虎拿着枪离他只有两三米远。7、证人王冠军证明,日13时许,他去华县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上找李勇学开装载机,过了一两个小时,杨梦虎来到工地上找王晓乔,双方说的不太好,杨梦虎就叫了十几个人来找王晓乔事。这伙人围着王晓乔拳打脚踢,王晓乔被打倒在地,那些人打完王晓乔后就走了。有人拨打了120,李勇将王晓乔送去了医院。8、证人李勇证明,日中午12时左右,他在华县神光化工有限公司工地上帮人看管装载机。到了下午3时左右,杨梦虎来到公司和王晓乔说话,两人说了一会,可能因为事情说的不好,杨梦虎就打电话叫人。不一会来了有十几个人,围着王晓乔就打,把王晓乔打倒在地,躺在地上不能动弹,浑身是血。这时有人打了120,他便把王晓乔送到了华县铁路医院。9、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新村组南120米处。10、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华县公安局于日、日依法对杨梦虎家中进行搜查,扣押两支双管枪。11、铁路医院、临渭区骨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王晓乔的伤情情况。12、华县人民法院(2013)华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3、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晓乔背部、腰部、臀部等多处刺伤属于轻伤,综合评定其全身多处损伤为轻伤。14、枪支性能检验报告证明,送检双管猎枪发射机件损坏,不能正常击发。15、医疗票据等证明,王晓乔受伤后的医药花费支出情况。16、被告人杨梦虎供述证明,日16时左右,王晓乔在华县神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地上挡住他的挖掘机不让干活,他就给堂弟杨超打电话,杨超叫了王江、史小亮等人,大概有十来个人来到工地。他和王晓乔因工地上的事情没有说好,他用右拳打到王晓乔脸上,然后叫来的十来个人都上前去打王晓乔,有的拿拳头打,有的用脚踢,还有的拿石头往身上砸。王晓乔被打倒在地,身上、脸上有血,对他说“虎子,我和你没有啥。”他说“你和我没有啥,为啥要挡我挖掘机,你看我的活能干吗?”说完后,他担心把王晓乔打得重,就让在场的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他们这些人都散了。他开车出了工地向北往国道走,看见前面很多人拿着洋镐把、斧头,把路给堵了,就调了个头朝南走。这个时候井钢虎和井亚龙两人手上各拿一把刨刀从南向北走挡住了他,他就从车后座拿出一把自制“枪”对准了井钢虎和井亚龙,这两人就站在了原地。王江、史小亮、杨超也过来了,史小亮上前将井亚龙的刀夺了下来,随后他就开车回到家中。因为王晓乔挡他干活已几天时间,当时为了防身和吓唬,他自己就焊了一把枪,放在车里以备发生冲突。又供述,他在与王晓乔打架过程中所用枪是2012年4月份到西安收账时在西三路附近花了3000元从一名新疆男子手中买的,想打猎用。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予以确认。又查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晓乔对一审确认的轻伤鉴定提出异议,经本院委托,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晓乔此次损伤综合评定构成轻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王晓乔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杨梦虎与王晓乔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纠纷,遂纠集他人对王晓乔实施殴打,现无证据证明杨梦虎在伤害王晓乔前有预谋;史小亮、王江是否对王晓乔实施了伤害行为,因原审公诉机关没有对其二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无法律依据追加其为刑事被告人;杨梦虎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杨梦虎所持枪支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枪支性能检验报告中已予以说明,且杨梦虎也始终未使用手中枪支行凶,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未认定杨梦虎非法持有枪支是正确的;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在殴打过程中,对上诉人身体造成轻伤的伤害结果,杨梦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宣判后,二被告人和华县人民检察院均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所以,本案刑事部分已经生效。上诉人如果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轻,应当及时向原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又经查,原审法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民事部分的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晓乔提出增加的赔偿费用,无证据支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被告人杨梦虎、朱毅刚犯寻衅滋事罪证据: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日华县杏林镇龙山村东村组村民井彦军、刘虎报案至华县公安局。经审查,华县公安局于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梦虎于日来华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朱毅刚于日被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报案材料证明,井彦军、刘虎向华县公安局报案称,日下午3时许,井涛、刘福友、杨梦虎三人因争夺杏林工业园区(原方便面厂)工地土方施工权利,纠集三十余人手持棍棒、刀子,在华县杏林工业园区工地(现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将井彦军、刘虎打伤。3、被害人刘虎陈述,日,因龙山村东村组给工地拉土方,刘福友、杨梦虎、井涛强行阻止,与东村组组长井彦军说的不太好,发生争执。随后工地上来了几辆面包车,下来了三四十个手拿洋镐把、木棍、刀的小伙子,与杨梦虎等人交谈后,其中有三四个小伙拳打脚踢井彦军。他见井彦军被打,就上去挡,脸上被打。其中一个胖小伙是杨梦虎的妹夫,叫朱毅刚,用砍刀朝他头上砍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刘建虎看到他受伤,就上前阻止,被对方的三个小伙按倒在地拳打脚踢,被打得流血了,随后村里人报警,那些人就跑了。井彦军和村民把他和刘建虎送到了铁路医院。事发当晚,井五元到医院给了他2000元钱,并称这钱是杨梦虎等人给的。在他被送去医院的时候,杨梦虎指着村民说从明天他开始干拉土的活,东村组的人谁干就把谁往死里打。井涛、刘福友也帮忙搭腔,后来东村组的人也没人敢拉土干活了。又证明东村组与施工方签订的拉运土方合同是井彦军签订的,因井彦军去西安打工,将合同由他保管。案发后杨梦虎、朱毅刚已向他赔偿道歉,他不再追究任何责任。4、被害人刘建虎陈述,当天工地上来了二十多个小伙,其中四五个小伙对井彦军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穿白色短袖上衣的小伙子是杨梦虎的妹夫,用刀在刘虎头上砍了一刀。他上前制止时,被六七个小伙围着打,他被打倒在地,随后那伙人离开现场,他和刘虎被井彦军、井永春扶着去了铁路医院。5、证人井彦军证明,2010年6月,华县杏林工业园区开始建设,一个方便面厂要在龙山村建厂,占用的是他们龙山村东村组的土地。他和施工队签订了拉运土方的合同,由东村组村民负责施工队的土方工程。施工10多天后,在日下午3时左右,龙山村井岩组刘福友、井涛、杨梦虎、杨超、李帅等人到工地上阻挡他们拉土车正常施工,他出面和刘福友说不要阻挡施工,刘福友就说:“给你5000元钱,拉土方的事情,不要弄了,这是井涛和杨梦虎的事情,你把拉土方的事情让给他们干,否则以后出了事我不管”。当时他俩就说的不好,就没有再说下去。随后刘福友、井涛、杨梦虎三人聚在一起说话,过了大约有十多分钟,来了有三十多人,手持棍棒、刀子向工地跑过来,杨梦虎站在一旁给这些人指出要打的人,并且让往死的打。这帮人冲下来用刀子戳他,他把刀子抓住后,又用拳头在他脸上头上打了几下。这伙人中有一个叫“八娃”的,是杨梦虎的妹夫。“八娃”当时拿了一把砍刀,在刘虎头上砍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刘建虎当时被杨梦虎叫来的人打倒了,几个人围住刘建虎脚踢拳打。打了有五六分钟,叫来的社会闲杂人员就都跑了,留下刘福友、井涛、杨梦虎三人,随后他就报警了。几分钟后杏林派出所就来了。6、证人井战备证明,2010年6月份,当时方便面厂征他村的土地,组长井彦军让村民拉土挣钱,说与方便面厂施工队签订了合同,每车40元钱。他只拉了一天,到中午的时候听说拉不成了,井彦军便让他们拉土的人去工地挡井岩组的人,说是井岩组的人也在拉土,他们就开车去了,同去的有陈彬、井武军,其他人记不清了。到工地后他们把拉土车停在方便面厂工地,把路挡住,不让井岩组的人拉土,井彦军、刘虎和井岩组的杨梦虎说拉土的事,说事的时候声音有些大,发生争执,开始相互推搡。这时候来了两辆小轿车,下来了大约十个人,有的人手上拿着带把的刀子,几个小伙子围着井彦军打。刘虎当时在井彦军的旁边,过去挡的时候,被几个小伙子围着打,刘虎头上被砍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刘虎的兄弟刘建虎看见刘虎受伤,就上前去挡,还没走到跟前就被四五个小伙围着打倒了,打完后那些小伙就跑了。7、证人陈斌证明,2010年6月中旬刘建虎让其去方便面厂的工地拉土,前后断断续续拉了七车土,6月15日那天井彦军说井岩村的人在方便面厂拉土,让他把车开过去停在路上。后来杨梦虎打电话叫来一群人,又叫了一辆铲车把停在路边的拉土车撞到了路边。他知道土拉不成了,就开车回家。后来听村里人说杨梦虎叫的那些小伙把刘虎、刘建虎和井彦军打了。8、证人井永春证明,2010年方便面厂在龙山村征地,东村组组长井彦军和方便面厂施工队签订拉土方的合同。拉土的过程中,井岩组的人也拉土方,双方就发生矛盾。井彦军就与井岩组的人商量拉土这事。双方说的不太好,随后工地来了一群小伙,这些人往刘虎、井彦军旁边走,没过一会就打开了,其因离得远,只看见井彦军等人被一群人围着打,刘虎的头上流血了,随后东村组村民将刘虎送到铁路医院。9、证人叶宏斌证明,2010年6月,当时井彦军承包他工地的土方工程,但因为没有土源,也没有施工。当月15日井涛、杨梦虎来工地说他们有土源,要给施工队拉土。井彦军知道后让一辆拉土车把工地路给堵了,与杨梦虎说这工程是他们的,两人说的不好。杨梦虎就开着装载机把挡在路上的拉土车撞到路边去了,下车后继续吵。随后杨梦虎叫来十几个小伙,把井彦军等人打了,打了不一会,就看见井彦军的姑父刘虎头上有血,然后井彦军他们村里的人把被打的人送到医院去了。当时打架的过程中杨梦虎和井涛都没有动手,刘虎的兄弟刘建虎看到有人打他哥,就过去劝架,没有走到跟前就被几个小伙给打了。打架后几天,井彦军找到施工队说拉土的活他不干了,之后才和杨梦虎、井涛签的拉土合同。10、证人胡德刚证明,他在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华县华州十万吨粮食深加工项目部负责后勤及采购材料。日井彦军与施工队的总工许颖签订拉土方合同。井彦军拉土方拉了一段时间就因找不到土源停了两天,期间井涛就找施工队说要给工地拉土,还说井彦军那边的事他搞定,施工方因为要赶工程进度,只要能拉来土就行,就没有参与井涛和井彦军之间的事。井涛找施工队说要拉土的第二天就开始拉土给工地了,到中午井彦军领着村上的人开车把工地的路堵了。堵路以后他和许颖、井涛在工地的房子闲聊。杨梦虎开着装载机将井彦军那边堵路的一辆拉土车推到路边,没过多久就打开了,发现有一个老头受伤了,是井彦军的姑父,头上全是血,还有一个被四五个人围着打,过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这些人就散了。打架的事发生后,一直是井涛给施工队拉土方,拉土方的协议是日签订的。11、证人许颖证明,2010年端午节,胡德刚给他打电话说工地出事了,“虎子”和“军娃”打架了,随后他回到华县,得知井彦军和其姑父,还有一个人被“虎子”叫的人打了,井彦军的姑父被杨梦虎的人把头打流血了。打架的起因是拉运土方的事,刚开始施工队和井彦军签订的合同,井彦军刚拉了没几天就因找不到土源停了下来,在井彦军去找土源的期间,井涛找到施工队说他要拉土,施工队让他们之间商量好以后再说。后来井彦军没有找到土方,井涛就开始给工地送土方,井彦军就和村上的人到工地堵路,随后发生打架。12、证人井瑞阳证明,日井彦军说有人在工地拉活,就叫刘虎、刘建虎和开拉土车的陈斌去工地说事。到现场井彦军叫陈斌把拉土车停到工地的路上,就跟杨梦虎等人去说事,没说一会对方就叫人来打架,先打刘虎,打刘虎的人当中有个胖胖的小伙,用刀在刘虎的头上砍了一刀。刘建虎见兄弟刘虎被打,就上去帮忙,结果也被那几个小伙打了一顿。后来才知道砍刘虎的那个小伙是杨梦虎的妹夫。13、证人刘福友证明,当时井岩组的杨梦虎和东村组的组长“军娃”发生争吵,他作为龙山村的调解员,在调解无果后,就去了施工队的办公室。后来听说外面打架了,“军娃”和杨梦虎打架,将东村组的刘虎打伤了。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华县杏林镇南山大道工业园区康师傅方便面厂工地。15、情况说明证明,杨梦虎、杨猛虎、虎子系同一人;朱毅刚、八娃、巴娃系同一人;井彦军、军娃系同一人;刘福友、刘富友、黑娃系同一人;朱毅刚于日被华县公安局传唤,如实交代了于日在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新建方便面厂工地持刀滋事的事实。安东现在逃。16、购土协议记载,井彦军与施工队许颖签订的购土协议,时间为日。17、委托书记载,胡德刚委托许颖全权代表负责华县华州十万吨粮食深加工工程事宜,许颖全权代表刘平与工程协作单位或个人协商、谈判及签署合同或协议。18、协议书记载,井涛与施工队签订的土方合同,时间为日。19、刘建虎、刘虎住院病历证明,分别记载其伤情和住院花费情况。20、华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文书证明,刘虎全身多处损伤达不到轻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刘建虎颜面部及上肢擦伤、后枕部头皮血肿综合评定为轻微伤。21、被告人杨梦虎供述,当天下午工地上的人给他打电话说东村组的“军娃”把工地路挡住了,他听到这消息就去工地上。因为之前东村组长井彦军和施工队签订了拉运土方的合同,施工几天后井彦军拉不来土,施工队便让他拉土,他提出,施工队之前和井彦军有合同,他不干,施工队的人说“井彦军拉不来土,我们给他三天时间,如果还拉不来,我们便解除协议,让你拉土”。过了三天后施工队就打电话让他拉土,刚拉了半天,他到工地后看见井彦军村的人用拉土车把进出工地的路堵了,他就过去和井彦军说这事,他就问井彦军咋回事,井彦军说“我在这干拉土的活,你为啥要拉土”,他说“施工队说你拉不来土,让我拉呢”,他俩正说着,井彦军之父和刘虎就骂他,他很生气,就让把停在路上的拉土车开走,这车是东村组一个小伙的,刚开始这个小伙已经同意了,准备开车时让东村的人叫走了,他就让己方的装载机司机开着装载机把这辆拉土车推到路边。把车推开后,让他们的拉土车往工地送土。他被施工队的人叫到了项目部的房子里。进房子大约有10分钟就听见外面打架了,他出来发现刘虎头上流血了,被东村组的人扶着。他们就走了,挡路的车也走了。当时在工地上的有井岩组拉土车的司机,还有井涛,事后听说被打的刘虎是井五元的妻哥,他就找到井五元,给井五元拿了两条芙蓉王烟和2000元钱,让井五元把钱给刘虎看病,钱不够了再说,井五元也同意了。当天是他打电话把朱毅刚叫来工地,目的是想让朱毅刚把铲车叫来把挡路的车给推开。22、被告人朱毅刚供述,他和妻哥杨梦虎合伙有一辆装载机,自己还有一辆拉土车。杨梦虎承包了龙山村新建的方便面厂施工工地土方工程,他负责取土往工地拉运。2010年6月份一天中午,他接到杨梦虎的电话,说方便面厂工地有人用拉土车把路挡住了,进不了工地,让去看一下。他接完电话后,打电话让安东帮忙到工地看一下什么情况。他到工地后,看见杨梦虎正在和东村组的组长军娃说话,声音有些大,大概意思是他们要给施工队拉土,东村组的人挡住不让拉,还看见有一辆拉土车(空车)在工地上挡着。双方说的不好,杨梦虎就给他们的装载机司机打电话,让把装载机开过来,停在堵路的拉土车旁边。杨梦虎先让堵路的拉土车司机说让把车挪开,司机不挪车,杨梦虎就让装载机司机把堵路的车推到一边。他到工地后没有多长时间,安东也过来了,杨梦虎让装载机把拉土车推到路边后,军娃和东村组的一个老汉就和杨梦虎吵开了,他看这两人朝杨梦虎跟前扑,就和安东过去打军娃,他俩用拳头在军娃身上、脸上打了几下,旁边东村组的一个老汉准备打他,他就从身上拿出一把黑色刀把的折叠小刀乱比划,在这个老汉的头上划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这个时候又过来了一个东村的人,朝他们跟前扑,他就和安东打这个人,将这个人打倒在地,这个人就跑了。随后他们就离开工地,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安东打的军娃和后来过来的东村组的这个人。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梦虎因施工纠纷与上诉人王晓乔发生矛盾,纠集他人对其实施殴打,致上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杨梦虎与朱毅刚因争夺土方工程,在施工工地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对被告人杨梦虎予以数罪并罚。原审判决正确,定罪准确,判处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韩夏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景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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