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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2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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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5根小棒
当事人网上谈 海口城管锁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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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网上谈 海口城管锁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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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网上投诉中心
网友:morich
&&&&请先看报道:一车主将轿车违章停泊在人行道,被城管咪表管理人员锁住车轮。车主认为管理员的行为超越职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遂将海口市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城管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一元。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车主败诉。&&&&&&&
大家好,我就是该事件的当事人。&&&&&&&&当时,我叫城管开锁,他们说要刷卡交3快钱停车费。我说我又没有停在你眯表位置上(在国贸中行门前的人行道上,以前是可以停车的,后来被城管收回不让停车了),为什么要交停车费?如果你觉得我违了章,可以给我开罚单,30元、300元我都可以接受,但凭什么要交3元停车费?
城管人员无言以对,因为当时他们根本就没有行政处罚权。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他们根本就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也没有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也没有提供执法的依据(海口市政府在报纸上的管理公告而不是通过政府令颁布行政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城管虽说对我的问题无言以对,但气焰嚣张:“你不交钱我就不开锁,你可以去告我们啊?”其间,国贸中行的保安说:“算了吧,我帮你刷卡。”我说怎么能这样向伪军投降呢?于是我又拨打110,巡警(当时还交巡警没有合并)来了以后也不管,说城管有权利“执法”,我说要是他们有权利执法就开罚单嘛,我接受。要是当初锁车是因为本人不在,那现在本人在这里,应该开锁嘛。巡警后来摇头走了不管了。
&&&&后来,我又打110,叫他们让叫交警来。交警来了以后,城管立即兴奋起来,以为交警要扣我的车,但交警在听完我的陈述后,给我开出行政处罚单(违章停车,罚款10元,按国家法规是5元,海口是翻倍的),责令城管开锁。城管欺压老百姓有一套,但看见我正规八路军来了,只得言听计从,乖乖得开锁。我对城管说:“你们不是说锁车有理吗,你干吗要开锁呢?”城管气得干瞪眼。交警执法就说明城管根本没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资格。
&&&&后来我到龙华区法院起诉海口市城管局,要求赔偿锁车损失人民币1元。城管局的一位科长跟我面对面谈了一次,他的态度很好。他说其实城管局当时根本就没有让城管队员到人行道上锁车,因为他们确实没有正式执法权,是下面人越权。他说他可以代表领导口头给我道歉,并且希望以后聘请我做监督员。我说可不可以书面道歉,他说不行。
&&&&在法庭上,城管局声称他们锁车只是在进行临时管理,并不是在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判定其有管理权(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将我驳回(我在起诉书中说城管超越职权执法),逃避了对锁车行为的认定,也就是有管理权就可以锁车吗?锁车权等同于管理权吗?因为海口市政府的公告里面并没有授予城管可以锁车的权力。法不明文规定的,执法机关是不能做的。
&&&&所以,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认为城管有管理权,但并不是说城管有锁车权。
&&&&法院判决里面说城管有“管理权”,没有说有“行政处罚权”。我搞不懂“管理权”究竟是多大的权?怎样管理?可以打着“管理权”的旗号随意"管理吗"?警察执法还有警务督察,可是又有谁来监督这个“管理权”呢?
&&&&本来我是想上诉的,但想到这个社会风气太坏了,以个人的力量去和打着政府旗号谋取不当利益的部门斗争不值得,也就是不值得一斗。
&&&&网友:海风请吹&&&&支持一下楼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海口市政府根本没有权利将有关行政处罚权赋予城管部门。所以,法院只能判城管部门有管理权。楼主做的是一件公益诉讼,海南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人来做的话,政府部门可能会收敛很多。
(编辑: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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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对不起,该主题存在非法关键字!已被系统屏蔽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称,城管强行锁车,限制车辆自由,涉嫌侵权。谭清明认为,城管作为行政行为人,没有执法权限。行政行为人在发现违规事件时,应首先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要求整改;而后可送发行政处罚书;如行政相对人仍然无动于衷,行政行为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介绍,2006年3月,银川市民张某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车,被当地城管执法人员将车轮锁住,并罚款。张某接受处罚后,将对方告上法庭。当年7月,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兴庆区城管败诉。
重庆城管在人行道随意锁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综上所述,重庆城管雇佣闲杂人员在人行道胡乱锁车,现场收取罚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希望所有的重庆车友注意,法制中国不能助长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每一起锁车事件拍照取证,诉诸法律,决不能姑息重庆城管的违法行为。(注:对人行道停车的交巡警处罚属于依法行政。)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的资料
楼主发言:97次 发图:
我个人赞成城管锁车,最好是拖车!
对违法的重庆城管每一次姑息,都会最终伤害到法律的尊严和公众权益,为交警执法喝彩,对每一次城管锁车诉诸法院,才是车友最好的选择。注意拍照取证。 法治中国,法制中国,从现在开始。
@专攻下半身 1楼
12:13:00 我个人赞成城管锁车,最好是拖车! ----------------------------- 不是锁不锁车的问题,是城管有没有这个措施的授权。交巡警依法可以做的,城管不依法也可以做。那城管今天可以锁车,明天就可以锁人。 依法行政,法制中国,难道就是这样的么?
就这事来讲,城管没错,相反我觉得锁少了。
其实,应该先看看车停放在哪里?城管吃多了?
城管也要找钱生活撒
对于乱停占用人行道的坚绝锁车罚款。
人行道是你停车的地方迈?车都买的起,停车费却不想交,啥子人哟!锁的好!
@新旅程2013 7楼
12:35:00 对于乱停占用人行道的坚绝锁车罚款。 ----------------------------- 坚决赞成交巡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任何处理,包括锁车、拖车。 坚决反对城管部门违法锁车、现场收钱。 城管部门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必将败诉。 依法行政,依法作为,请注意这点,才是最重要的。
还是律师呢,估计你这个帖子发出来这个律师就要失业了。明明是说人行道停车被锁,该遭,人行道能停车吗?不要以为有个车就可以乱停。
赞同楼主,城管锁车确实有点乱套老,城管莫必然还可以抓人哦。城管好像执法权都没得。
虽然我也有车,但是我逛街一般不开车,坐公交,低碳,还省去停车的麻烦,即便有急事开车出去,也停在停车线内,或停车场,虽然缴费、麻烦,但是不会给别人带来麻烦。那些乱停车,不顾他人利益的人,锁车是一个简单,但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国外,人家可是直接拖走的哦!
胡乱执法是最大的憋病。
楼主想讨论的是执法权限的问题,个别涯友说的是对人行道乱停车具体违法(规)行为的看法。鸡同鸭讲,牛头不对马嘴。
锁得好!
@飞过平顶山 12楼
12:47:00 虽然我也有车,但是我逛街一般不开车,坐公交,低碳,还省去停车的麻烦,即便有急事开车出去,也停在停车线内,或停车场,虽然缴费、麻烦,但是不会给别人带来麻烦。那些乱停车,不顾他人利益的人,锁车是一个简单,但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国外,人家可是直接拖走的哦! ----------------------------- 拖走没问题,关键是谁拖,是每个人都可以随意拖么。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锁车拖车,而是必须要有法律授权部门这么做。交警拖车,正常,城管拖车,就是胡乱执法。自行延伸法律外延,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不顾。这样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今天可以某个部门自行决定锁车,明天就可以自行决定锁人。而且,城管执法的随意性,罚款的现场收取,根本就是随心所欲。 今天不抵制随意扩张的公权力,明天你也就是受害者。期待法制,期待依法治国。
目前重庆城管和交警好像有个不成文的约定,人行道上的乱停车交警都没有去管,好像都是城管在执法哟。城管执法除了锁车好像真的没有其他手段了,开个单子有人理吗?交警好歹开个单子就要扣分罚款,车车要年审都怕。城管,唉!不锁车那个理哟!现在到处人行道都是乱停车,赞成重罚重处!法律要是不准锁车那只有人行道边上栽桩拉铁链不准上车了。到时候可能又有很多人要吼影响过路的安全了。我倒是觉得实际情况实际分析,赞成锁车以惩戒乱停车者!
交通警察的执法区域是道路,人行道本身就是城管的执法区域。赞成锁车罚款!
应该先看看车停放在哪里
另外,我昨天看到小区消防通道被一车占了,物业也用锁把车锁了。物业违法不?我觉得现在的物权法垃圾得很,其中很多条款完全随意夸大了个人的权力,而忽视了公众安全和大众的权力!当个人行为侵犯大众利益的时候,不要跟我讲什么物权法!类似占消防通道停车这种,我觉得拿块砖把车砸了都不为过!人行道停车也是,停满车,逼着老人小孩走车行道,被车撞了算谁的?该锁!
@男人需要回忆 17楼
12:56:00 目前重庆城管和交警好像有个不成文的约定,人行道上的乱停车交警都没有去管,好像都是城管在执法哟。城管执法除了锁车好像真的没有其他手段了,开个单子有人理吗?交警好歹开个单子就要扣分罚款,车车要年审都怕。城管,唉!不锁车那个理哟!现在到处人行道都是乱停车,赞成重罚重处!法律要是不准锁车那只有人行道边上栽桩拉铁链不准上车了。到时候可能又有很多人要吼影响过路的安全了。我倒是觉得实际情况实际分析,赞成锁...... ----------------------------- 不成文的约定,那么随时随地,您都可能遭受某部门不成文的约定和谐了。执法权限问题,是法律授予的,请不要随意让度,尤其是行政强制权,强制物品和强制人身自由都在《行政强制法》里有明文规定。重庆城管就可以随意破坏,姑且还不说现场收钱的作法,罚缴分离也是法律原则,作为政府部门能随意收钱?
强烈建议交巡警部门对人行道停车处以重罚,甚至锁车、拖车也不为过。强烈建议让法律得到尊重,公众能够在法律之下感受到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完全涵盖人行道上的违章停车执法处置,请问重庆城管凭什么违法。 探讨法律问题,对所有的违法停车都是应该制止的,但是,应该由谁来制止?应不应该依照法律执行?执行的时候应不应该先行违法?
@飞过平顶山 12楼
12:47:00 虽然我也有车,但是我逛街一般不开车,坐公交,低碳,还省去停车的麻烦,即便有急事开车出去,也停在停车线内,或停车场,虽然缴费、麻烦,但是不会给别人带来麻烦。那些乱停车,不顾他人利益的人,锁车是一个简单,但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国外,人家可是直接拖走的哦! ----------------------------- 握手,我平时也不开车,地铁又快又准时。
在人行道上乱停车,你还有理了唢?? 支持城管锁车,而且还应该加大管理力度。 重庆管的太松了。
@熊猫千岁 18楼
12:57:00 交通警察的执法区域是道路,人行道本身就是城管的执法区域。赞成锁车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锁,不过城管锁车应该具备交通执法部门授权,罚款也应符合执法规定和出具处罚证明,不应滋生城管敛财行为,扰乱交通执法。。。毕竟把车停在不该停的地方,受处罚还是应该的。。。
这个绝对要支持城管。
重庆还叫什么直辖市?城管凭什么锁车,而且一律罚款200,比交巡警还凶,让我想起了南京大屠杀的2鬼子。还有重庆还有一个特色,高速公路执法的不是警察,是路政的,经常在高速公路重庆收费站现场收取罚金,罪名是超速,那些拍超速的车都是故意放在最容易超速的下坡段,且标识不明显,真的是具有重庆特色的土匪。
违章停车是市政停车办在管,人家确实没有执法权,LZ可以质疑人家锁车的权利,但本人绝对不赞同你在人行道上停车的行为,人家没有执法权难道你就可以为所欲为,想停哪里就停哪里,难道非要城管协调交巡警把车锁了或者拖走你才能养成停车入线,停车入库的习惯,你的利益是受到了侵害,可你把车停在人行道上,影响市民通行,难道人家的利益就没有受到侵害?将心比心吧!!
。
回复第20楼(作者:@男人需要回忆 于
13:01) 另外,我昨天看到小区消防通道被一车占了,物业也用锁把车锁了。物业违法不?我觉得现在的物权法垃圾得…… ========== 顶这个,人行道上,消防通道停车就该遭!
。。。
有钱我都不买车,买来多个包袱。
@点到 28楼
13:25:00 重庆还叫什么直辖市?城管凭什么锁车,而且一律罚款200,比交巡警还凶,让我想起了南京大屠杀的2鬼子。还有重庆还有一个特色,高速公路执法的不是警察,是路政的,经常在高速公路重庆收费站现场收取罚金,罪名是超速,那些拍超速的车都是故意放在最容易超速的下坡段,且标识不明显,真的是具有重庆特色的土匪。 ----------------------------- 赞成依法行政,反对违法锁车。诉诸法律,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否则,每一个人都会是下一个受害者。 俺只是法律分析,谁说俺在人行道停车了?
看了楼上居然很多赞成城管锁车。人行道停车当然不对,但没有执法权的城管凭什么执法罚款,这是以暴制暴的方法。况且大家知道罚款的钱到哪去了吗? 那问问这里一些朋友,如果有人在人行道停车,作为普通人可以去把车锁了,然后说你凭交警罚款,我帮你解锁,可以这样操作吗?作为普通人我可以这样操作维护社会次序吗?不要乱骂哈,只是假设,想问问从法律上考虑,我这样做违法吗?
13:25:00 重庆还叫什么直辖市?城管凭什么锁车,而且一律罚款200,比交巡警还凶,让我想起了南京大屠杀的2鬼子。还有重庆还有一个特色,高速公路执法的不是警察,是路政的,经常在高速公路重庆收费站现场收取罚金,罪名是超速,那些拍超速的车都是故意放在最容易超速的下坡段,且标识不明显,真的是具有重庆特色的土匪。 -----------------------------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34楼
13:39:00 赞成依法行政,反对违法锁车。诉诸法律,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否则,每一个人都会是下一个受害者。 俺只是法律分析,谁说俺在人行道停车了? ----------------------------- 重庆城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后仍然胡作非为,令人心寒,罔顾法律,能提升政府形象么?被网友斥为土匪,就是法制重庆的人心民意?
你直接告诉他,锁车有毛本事,有本事给饿拖起走撒
LZ先反省反省自己的行为再提法律,你这种人不配谈法
请重庆城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出解释,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新解释,以阐述重庆城管随心所欲锁车的合法性,和随意现场收钱的合法性,以及公开违法收缴的罚款用途,是否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以法律为准绳,杜绝执法犯法,应当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认知。
交巡警来锁车、拖车的话你龟儿子遭得更惨,人行道是你停车的地方吗?有些人就爱装B,停车费都交不起,你买锤子个车
@重庆顺其自然2012 40楼
13:51:00 交巡警来锁车、拖车的话你龟儿子遭得更惨,人行道是你停车的地方吗?有些人就爱装B,停车费都交不起,你买锤子个车 ----------------------------- 你才爱装B,你每天随意走出去锁别人车,然后叫人交钱给你就开锁,这是什么行为?
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新解释,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新解释,以阐述重庆城管随心所欲锁车的合法性,和随意现场收钱的合法性,以及公开违法收缴的罚款用途,是否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以法律为准绳,杜绝执法犯法,建设法治中国,法制重庆,应当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起码良知。
@重庆顺其自然2012
13:51:00 交巡警来锁车、拖车的话你龟儿子遭得更惨,人行道是你停车的地方吗?有些人就爱装B,停车费都交不起,你买锤子个车 -----------------------------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41楼
13:55:00 你才爱装B,你每天随意走出去锁别人车,然后叫人交钱给你就开锁,这是什么行为? ----------------------------- 我觉得楼主说得有道理,楼上这个太偏激了,楼主也赞成锁车,但关键是不是人人都能锁的,楼上说的牛头不对马嘴
不乱来就不叫城管老
@重庆顺其自然2012
13:51:00 交巡警来锁车、拖车的话你龟儿子遭得更惨,人行道是你停车的地方吗?有些人就爱装B,停车费都交不起,你买锤子个车 -----------------------------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41楼
13:55:00 你才爱装B,你每天随意走出去锁别人车,然后叫人交钱给你就开锁,这是什么行为? ----------------------------- 就算人家是为了罚款而锁车,也是因为你乱停车,你不违章停车人家未必还抓得到你的把柄迈,你还有理了,先把自己的屁股擦干净再出来质疑别人,现在这些开车的确实浑得要命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学习了,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是为最可悲。 每每被强&奸,却不知道反抗,只知道抱怨,怨天尤人,永远不知道用正确的方法处理。 总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得到圣明君主的裁定。
各有各的道理,但我支持一切按法律办事? 但中国的法律??
个别城管素质有问题,以收取罚款为目的,你可以按照正常途径投诉,一切依法办事,解释权归市政局,而自身长期养成违章停车的习惯,就是是自身素质问题,应该回去再学一遍交规 于法上,楼主说得丝毫不差,于理上,我不会支持楼主,这就好比有个人杀了人,保安把他制服了,他还说要抓也是警察抓我,你保安没有执法权...一个性质罢了
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新解释,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新解释,以阐述重庆城管随心所欲锁车的合法性,和随意现场收钱的合法性,以及公开违法收缴的罚款用途,是否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以法律为准绳,杜绝执法犯法,建设法治中国,法制重庆,应当是每一个重庆人的起码良知。 善良的网友们,每一次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就是把自己置于下一个受害者的位置。可以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财物的权力,可不可以擅自扩大强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重庆就是一张废纸?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diouf1982 48楼
14:10:00 个别城管素质有问题,以收取罚款为目的,你可以按照正常途径投诉,一切依法办事,解释权归市政局,而自身长期养成违章停车的习惯,就是是自身素质问题,应该回去再学一遍交规 于法上,楼主说得丝毫不差,于理上,我不会支持楼主,这就好比有个人杀了人,保安把他制服了,他还说要抓也是警察抓我,你保安没有执法权...一个性质罢了 ----------------------------- 杀人?那好吧,这么说,保安抓获了罪犯,把他抢劫的财物洗劫了,然后放罪犯走了,保安这样做也行?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50楼
14:15:00 杀人?那好吧,这么说,保安抓获了罪犯,把他抢劫的财物洗劫了,然后放罪犯走了,保安这样做也行? ----------------------------- 不要老是盯着人家城管而选择性忽视自身问题,再说一遍城管素质是有问题,你打电话给市政局反映就是,12319,你随便打,有没有罚款的权利他们可以解释,你自身有没有错你自己明白。
你以为城管吃饱了撑的。停人行道一是破坏道路设施,一是妨碍行人安全通行,就该遭罚。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14:15:00 杀人?那好吧,这么说,保安抓获了罪犯,把他抢劫的财物洗劫了,然后放罪犯走了,保安这样做也行? ----------------------------- @diouf1982 51楼
14:19:00 不要老是盯着人家城管而选择性忽视自身问题,再说一遍城管素质是有问题,你打电话给市政局反映就是,12319,你随便打,有没有罚款的权利他们可以解释,你自身有没有错你自己明白。 ----------------------------- 俺并没有在人行道停车,只是看到城管胡乱锁车,甚为惊愕,对广大车友提出法律建议。每一个车友,应该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重庆城管的惊人违法行为,令人震撼。希望重庆政府能就此事作出合理解释。
车主和城管都有问题,都该反省
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新解释,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新解释,以阐述重庆城管随心所欲锁车的合法性,和随意现场收钱的合法性,以及公开违法收缴的罚款用途,是否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以法律为准绳,杜绝执法犯法,建设法治中国,法制重庆,应当是每一个重庆人的起码良知。 善良的网友们,每一次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就是把自己置于下一个受害者的位置。可以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财物的权力,可不可以擅自扩大强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重庆就是一张废纸?
人行道违章停车,可能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哟,应该是《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吧
重申一遍,交巡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所有锁车、拖车、罚款的行为都应该是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而城管锁车,现场收罚款等等所为,纯粹是在挑战多部法律的尊严。
有人管就不错了,至少偶从没看到交警管过这些?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57楼
14:29:00 重申一遍,交巡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所有锁车、拖车、罚款的行为都应该是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而城管锁车,现场收罚款等等所为,纯粹是在挑战多部法律的尊严。 ----------------------------- 那交警为什么有法不执行呢,你也应该考虑下这个问题
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新解释,请重庆城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新解释,以阐述重庆城管随心所欲锁车的合法性,和随意现场收钱的合法性,以及公开违法收缴的罚款用途,是否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以法律为准绳,杜绝执法犯法,建设法治中国,法制重庆,应当是每一个重庆人的起码良知。 善良的网友们,每一次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就是把自己置于下一个受害者的位置。可以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财物的权力,可不可以擅自扩大强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重庆就是一张废纸? 刚才有网友提到《重庆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显应该按照上位法适用。同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授权重庆城管可以使用锁车这种行政强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其次,协勤人员有无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法律告知?救济途径为何?重庆城管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部中国法律,期待正视这个问题。研讨法律,尊重法律,执行法律,才应该是法制中国的精髓。
按上位法的解释,城管确实全不适用,甚至城管连执法部门都算不上,更没有执法权,那你就建议取消城管得了,没有了城管,你觉得这些事该哪个部门管?其实这不是重庆的问题,全国都一样,没有适用于城管的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楼上的,您太小瞧中国法律了。
国外好像没有城管,只有市政厅,而且只有几个官员,但有不少监督员。国外没人磨叽这些,出现什么问题,市政厅直接起诉。我国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什么法治社会可能离实现还早得很。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62楼
14: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楼上的,您太小瞧中国法律了。 ----------------------------- 该哪个部门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65楼
14:5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 ----------------------------- 我理解应该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是吧?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62楼
14: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楼上的,您太小瞧中国法律了。 ----------------------------- 我朝法律是很多,但没人用啊
支持锁车
@红旗下的重庆人 68楼
15:04:00 支持锁车 ----------------------------- 请通读全文,是支持重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锁车还是支持重庆城管违法锁车。
@红旗下的重庆人
15:04:00 支持锁车 -----------------------------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69楼
15:10:00 请通读全文,是支持重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锁车还是支持重庆城管违法锁车。 ----------------------------- 我也支持公安机关锁车、拖车、罚款,不过没看到他们管过。楼主应该再开一个贴请重庆交巡警来解答
@红旗下的重庆人
15:04:00 支持锁车 -----------------------------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15:10:00 请通读全文,是支持重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锁车还是支持重庆城管违法锁车。 ----------------------------- @搞球不懂了啊 70楼
15:13:00 我也支持公安机关锁车、拖车、罚款,不过没看到他们管过。楼主应该再开一个贴请重庆交巡警来解答 ----------------------------- 您城管的吧,交巡警您没看到他们管过不代表他们没管过。是不是公安没抓住的杀人犯也该城管上了?是不是所有社会没管到的角落城管就可以随意去收钱了?该管不该管,应该怎么管,应该依照法律,而不是城管想不想管来决定。
楼主是法盲? 你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正好证明城管行为的合法性。
@红旗下的重庆人
15:04:00 支持锁车 -----------------------------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15:10:00 请通读全文,是支持重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锁车还是支持重庆城管违法锁车。 ----------------------------- @搞球不懂了啊
15:13:00 我也支持公安机关锁车、拖车、罚款,不过没看到他们管过。楼主应该再开一个贴请重庆交巡警来解答 -----------------------------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71楼
15:21:00 您城管的吧,交巡警您没看到他们管过不代表他们没管过。是不是公安没抓住的杀人犯也该城管上了?是不是所有社会没管到的角落城管就可以随意去收钱了?该管不该管,应该怎么管,应该依照法律,而不是城管想不想管来决定。 ----------------------------- 我只是觉得有人管就挺好,至少没有推诿扯皮,谁都不管
回复第18楼(作者:@熊猫千岁 于
12:57) 交通警察的执法区域是道路,人行道本身就是城管的执法区域。赞成锁车罚款! ========== 对头,建议楼主去学习下什么是人行道,你乱停在人行道上还有理由嘛,该锁。
@九鼎一兵 72楼
15:22:00 楼主是法盲? 你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正好证明城管行为的合法性。 ----------------------------- 法盲,呵呵,城管兄弟,仔细看看俺提到的这几部法律吧。
疲招闸陋蝗博律咒dxpvf236支持一下。若在艰难的减肥路上,请自觉不要错过下面的文字。
@九鼎一兵
15:22:00 楼主是法盲? 你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正好证明城管行为的合法性。 -----------------------------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75楼
15:29:00 法盲,呵呵,城管兄弟,仔细看看俺提到的这几部法律吧。 ----------------------------- 城管兄弟原来还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啊,您看掉了依法两个字,呵呵。
@专攻下半身 1楼
12:13:00 我个人赞成城管锁车,最好是拖车! --------------------------我倾向于砸车
@专攻下半身
12:13:00 我个人赞成城管锁车,最好是拖车! -------------------------- @野和尚618 78楼
15:41:00 我倾向于砸车 ----------------------------- 非也非也,你应该打110 。交巡警一定会处理的。
车停人行道影响人们行走,车主不对。 城管无对车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锁车违法 但是论坛中的上面多数网友只看到第一点 对于楼主本贴核心第二点故意视而不见 其背后折射出一点 就是中国从高层到低层 从富豪官员到P民及网吧上网者,吃盒饭的民工 都没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事的意识 只有的是站在自己角度使劲维护自己利益,而不管是不是依法
@专攻下半身 1楼
12:13:00 我个人赞成城管锁车,最好是拖车! ----------------------------- 我也赞成
@专攻下半身
12:13:00 我个人赞成城管锁车,最好是拖车! ----------------------------- @seschen 81楼
15:57:00 我也赞成 ----------------------------- 你干脆最好造成城管把车直接没收,卖了作为城管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的辛苦费嘛。。。
@专攻下半身 1楼
12:13:00 我个人赞成城管锁车,最好是拖车! ----------------------------- @seschen 81楼
15:57:00 我也赞成 ----------------------------- 你干脆最好支持城管把车直接没收,卖了作为城管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的辛苦费嘛。。。
车停人行道影响人们行走,车主不对。 城管无权对车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锁车违法 但是论坛中的上面多数网友只看到第一点 对于楼主本贴核心第二点故意视而不见 其背后折射出一点 就是中国从高层到低层 从富豪官员到P民及网吧上网者,吃盒饭的民工 都没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事的意识 只有的是站在自己角度使劲维护自己利益,而不管是不是依法
回复第9楼(作者:@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于
12:43) @新旅程2013 7楼
12:35:00 对于乱停占用人行道的坚绝锁车…… ========== 人行道的车交巡警敢锁才叫违法
@人世间百媚千红 84楼
16:06:00 车停人行道影响人们行走,车主不对。 城管无权对车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锁车违法 但是论坛中的上面多数网友只看到第一点 对于楼主本贴核心第二点故意视而不见 其背后折射出一点 就是中国从高层到低层 从富豪官员到P民及网吧上网者,吃盒饭的民工 都没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事的意识 只有的是站在自己角度使劲维护自己利益,而不管是不是依法 ----------------------------- 是啊,法治精神的缺失,是国人的悲哀,很可悲。
@眯眼波斯猪 85楼
16:08:00 回复第9楼(作者: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12:43) @新旅程2013
12:35:00 对于乱停占用人行道的坚绝锁车…… ========== 人行道的车交巡警敢锁才叫违法 ----------------------------- 法盲把无知当有趣是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你压根不知道是不是,第56条,第93条给你指明了,免得你找不到地方。
@专攻下半身
12:13:00 我个人赞成城管锁车,最好是拖车! ----------------------------- @seschen
15:57:00 我也赞成 ----------------------------- @人世间百媚千红 83楼
16:05:00 你干脆最好支持城管把车直接没收,卖了作为城管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的辛苦费嘛。。。 ----------------------------- 赞一个。
为何LZ避口不谈车停人行道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这种行为应由哪个部门来管?
@眯眼波斯猪 85楼
16:08:00 回复第9楼(作者: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12:43) @新旅程2013
12:35:00 对于乱停占用人行道的坚绝锁车…… ========== 人行道的车交巡警敢锁才叫违法 ----------------------------- 你说得完全正确。。。 因此,在人行道停车,目前是任何部门都不能去锁 当然,你说这怎么行? 那正确的做法是 由人大对交警执法权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赋予交警对非机动车道路上非法停车行为也有处罚权。 然后交警开始进行处罚。 这个权力不能赋予城管 城管本身这个机构拥有的执法权没有经过人大通过的法律来确定 城管本身的执法权就违法了 城管这个编制队伍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组织。 不要以为只要是政府机构及政府机构下属的组织就一定合法 当年三金三乱成立的基金会,都是政府搞的 后来还不是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全部撤销掉了?
同志们应该高度一致的赞成锁车,车行道行车,人行道行人。你要乱停那啷个得行,应该出台法律,看到有人停车上人行道,任何人都可以砸车,而且不负任何责任。
@眯眼波斯猪
16:08:00 回复第9楼(作者:
@金将军就像红太阳
12:43) @新旅程2013
12:35:00 对于乱停占用人行道的坚绝锁车…… ========== 人行道的车交巡警敢锁才叫违法 ----------------------------- @人世间百媚千红 90楼
16:15:00 你说得完全正确。。。 因此,在人行道停车,目前是任何部门都不能去锁 当然,你说这怎么行? 那正确的做法是 由人大对交警执法权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赋予交警对非机动车道路上非法停车行为也有处罚权。 然后交警开始进行处罚。 这个权力不能赋予城管 城管本身这个机构拥有的执法权没有经过人大通过的法律来确定 城管本身的执法权就违法了 城管这个编制队伍本身就是...... ----------------------------- 有道理,不过貌似机动车道上的还不是照样没管好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住房、店堂的落水管、污水管不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接通致使污水溢流的; (二)城市中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不保持完好、整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未及时清除的;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未按规定设置的。
http://www./law/show.asp?fileno=11784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全文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里扬洛夫 93楼
16:25:00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住房、店堂的落水管、污水管不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接...... ----------------------------- 这个条理没有用,本身就和先行法律相抵触 城管这个编制,在人大通过的相关政府组织机构法律中就没有 曾经政府向人大提出设立城管这个编制,以法律形式确认其合法 但人大及各法律专家考虑到城管的执法内容,其实都有其他相关的机构执行,完全是重复浪费 举例:市容的卫生有卫生局,产品质量有质监局,小摊小贩纠纷有公安局等等 所以城管这个编制由法律确定下来一事就被搁置了 如果编制都无法律依据,执法权就更无从谈起了。
回复第84楼(作者:@人世间百媚千红 于
16:06) 车停人行道影响人们行走,车主不对。 城管无权对车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锁车违法 但是论…… ========== 这样普遍的情况是谁教的?是官员教百姓的!现在的社会,有事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找关系找人!这样的环境还做梦似的谈法治社会?法谁的治,首先就是官员,他们能同意吗?是你你同意吗?你我能改变吗?既然改变不了,为什么不能建议管理部门锁车拖车,这样做好处看得见:城管有收入,暂且不管收入拿来干了什么;市民可以在人行道上行走,不给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来访游客有了好的印象。。。一举多得!再说消防通道停车,既然驾驶人都堵塞通道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了,拖了锁了难道不应该?我觉得这样的行为应该直接强制报废!或者驾驶人罚款和拘留!这样的社会环境和风气,不用重典哪里管的住!
@专攻下半身 97楼
16:44:00 这样普遍的情况是谁教的?是官员教百姓的!现在的社会,有事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找关系找人!这样的环境还做梦似的谈法治社会?法谁的治,首先就是官员,他们能同意吗?是你你同意吗?你我能改变吗?既然改变不了,为什么不能建议管理部门锁车拖车,这样做好处看得见:城管有收入,暂且不管收入拿来干了什么;市民可以在人行道上行走,不给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来访游客有了好的印象。。。一举多得!再说消防通道停车,既然驾驶人都堵塞通道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了,拖了锁了难道不应该?我觉得这样的行为应该直接强制报废!或者驾驶人罚款和拘留!这样的社会环境和风气,不用重典哪里管的住! ----------------------------- 恶性循环?死结无解? 呵呵
@乌里扬洛夫 93楼
16:25:00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住房、店堂的落水管、污水管不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接...... ----------------------------- 这个条理没有用,本身就和先行法律相抵触 城管这个编制,在人大通过的相关政府组织机构法律中就没有 曾经政府向人大提出设立城管这个编制,以法律形式确认其合法 但人大及各法律专家考虑到城管的执法内容,其实都有其他相关的机构执行,完全是重复浪费 举例:市容的卫生有卫生局,产品质量有质监局,小摊小贩纠纷有公安局等等 所以城管这个编制由法律确定下来一事就被搁置了 如果编制都无法律依据,执法权就更无从谈起了。 另外,根据国家法律,执法权只有由人大通过的法律赋予 执法权不允许转授权 例如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道路车辆行业的执法权赋予给公安局 公安局就不能再将此执法权转授权给其他什么组织,例如转授权给城管呀,保安公司呀什么之类的,转授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问题的核心在于: 1——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重庆城管何以敢随意锁车,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何地?即便是《重庆市xx条例》可曾赋予城管强制机动车的权力? 2——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优于《重庆市XX管理条例》,重庆城管何以敢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早已规定罚缴分离制度,重庆城管何以敢当场收取罚款? 4——城管现场违规收取的罚款去向,到底是国家财政还是个人腰包或者小金库?有没有罚款分成制度? 5——重庆城管的行为违反中国有关行政执法的多部法律法规,试问谁给了他们如此大权力罔顾法律? 请重庆城管依法作出合理解释。 (注:人行道停车的错误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应该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行使的强制措施为:拖移人行道上的机动车至指定地点,可理解为锁车和拖车的强制措施均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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