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影子和影子倒底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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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国乃至全球影子银行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恐怕永远是一个斯芬克斯之谜。国务院“107号文”虽然没有得到官方的正式确认,但受到了市场的热议。可以预期的是,随着相关各部门监管政策的落地,长期看,规范影子银行将有助于我国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14.6万亿元影子银行将戴“紧箍咒”行业洗牌大幕或开启
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人士称,一旦监管政策明确后,整个行业可能会面临一次大面积的并购重组,拿到牌照和资质的公司会兼并小公司,最终重新洗牌■本报记者 曹 蓓杂草丛生的影子银行疯长的日子即将结束,市场广泛流传的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107号文),把这部分监管盲区拉到了阳光下。“目前我们公司没有人监管,整个这个行业都处在自由区。”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负责人周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周全2009年创办了银创财富,作为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他的公司显然在“107号文”所指的影子银行之列。根据“107号文”,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影子银行规模到底有多大并没有确切答案,根据中科院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中的数据,去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达到14.6万亿元。长久以来,提到影子银行,似乎不被视作正规军,其中也暗含贬义。而“107号文”开篇就明确肯定了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认为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这就意味着政策主要不是封杀而是规范,目的是让其能够继续健康发展,限制负面作用并发挥积极作用。他分析称,影子银行在运行过程中缺乏透明性以及监管上存在盲区,已使其积累了大量的潜在风险。而此次监管层发文规范影子银行表明,快速增长的影子银行活动已经引起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摆出了意图解决的态度。这对于引领影子银行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缺乏监管的条件下,这个行业鱼龙混杂,正规和不正规的机构并存。客户都是根据直观印象去判定一家公司的优劣,并没有途径去了解更多有关公司的情况。一旦监管明确后,对于整个行业来讲可能会面临一次大面积的并购重组,拿到牌照和资质的公司会兼并小公司,最终重新洗牌。”周全说。影子银行到底有多大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表现为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金融、私募投资、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影子银行的规模到底有多大?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统计口径。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明确,即使采用最窄口径,去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6%。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年底,“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存在监管套利”的狭义影子银行总规模约11.68万亿元,占广义影子银行的51.3%,占GDP的22.5%,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1.2%。安信证券测算,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在7.1万亿元至21.9万亿元之间,偏中性的估计是10.8万亿元。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则表示,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约为36万亿元,占GDP的70%左右。另有机构推算表明,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在11.5万亿元左右,约占银行信贷规模的20%。还有一种说法,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约为26.6万亿元,占GDP的56%左右,银行信用的41%左右。虽然尚无定论,但是经过多年疯涨式的发展,影子银行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紧箍咒”来了大金融时代,影子银行也在以惊人的速度疯长,在满足社会日趋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同时,也放大了金融投资领域的风险,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就像戴上了“紧箍咒”,让影子银行在合规的范围内发挥其作用。中金公司报告称,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和规范,“107号文”提出了一个大致的框架。首先,该文件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权责做出了清晰的安排,新的监管框架提出一行三会“按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对于已明确地方政府监管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政府负责制。对于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业务,要积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次,建立影子银行专项统计。文件提出要将与影子银行业务相关的“业务总量、机构数量、风险状况”将纳入统计分析范围。第三,提出具体的监管思路。明确限定业务范围(哪些不可以做)。国办文件要求银行代客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不得购买本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银行不得为债券和票据担保;小贷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等。类似这些“似是而非”的业务将被全部禁止。增加资本和拨备要求。“107号文”要求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以提高金融机构抗风险水平。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更严格意义上是银行的“影子”。但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确导致整个金融机构越来越向政府部门、房地产倾斜,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的资金越来越难,金融行业某种程度上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投机性。本质上,影子银行是规避监管而创新的金融活动,因此,应该优化监管体系,加快金融市场改革,规范影子银行,让其充分发挥“正能量”,避免“负能量”。“当然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未来会怎样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细化。”业内人士表示。影响:该喜还是该忧?就在“107号文”广泛传出后,周一,银行股走势疲软。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跌超2%,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等多股跌幅超1%。16家上市银行中13家收跌。中金公司认为,对影子银行的规范和监管在短期会造成社会融资的紧缩,抬升非金融部门整体融资成本,对投资需求形成拖累,从而带来经济增长的下行风险。但是从长期看,规范影子银行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抑制社会信用的扩张速度,有助于削弱房地产泡沫的基础,减轻对其他实体经济部门的挤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对影子银行规范力度加大,增加了货币政策逆周期操作空间。“对银行而言,影子银行业务需要一定程度回归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由此造成银行资本金融资需求增加,银行利差扩大,但是总资产扩张速度放缓。”报告称。但是业内人士认为,对信托、目前如火如荼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及挂着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担保、小贷等业务的中小非银机构影响更大。如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转型、规范民间融资业务、规范网络金融业务、规范私募等,部分此类公司可能面临生死挑战。一位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很欢迎政策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无论具体的业务是否会受到影响,但这是对合规企业的保护。”周全也认为,这对他的企业是一件好事,“监管就是国家以行政手段对这个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在目前无监管的情况下,这个行业是非标行业,好的公司和不好的公司在一起,大的和小的公司在一起,这中间就会有公司作出不合规甚至违背行业道德的事情,这会让这个行业愈加混乱。”近日,八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重点清理规范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被率先清理 业界呼吁规范P2P平台■本报记者
李 冰马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或将利剑出鞘。有媒体报道称,“107号文”确已发布,并明确要求央行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网络金融等机构的监管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业来说,政策规范可能将比预期来得早。近日,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重点清理规范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率先拉开了清理整顿金融行业违法违规的序幕。而针对引发诸多争议的野蛮生长的网贷平台,业内人士呼吁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加以规范。网贷平台亟须规范就在“107号文”被曝出的同一天,在发改委网站公布了一则最新通知,通知由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八部委联合发布。这份名为《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指出,针对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该通知称,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八部委要求,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其中,集中清理规范限期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2013年被誉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P2P平台、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以上高收益频现,直至去年10月,大批网贷平台出现倒闭或跑路现象。网贷之家CEO徐红伟曾表示,截止到去年年底,有超过70家P2P平台倒闭或者跑路,大概涉及的金额是12亿元左右,就在新年过去一周时间,两家P2P平台――广融贷和中贷信创爆发了提现危机。P2P行业人士普遍认为,应该将P2P行业纳入监管视野,无序发展的后果将会毁了整个行业。有媒体报道称,针对网络金融活动,“107号文”明确表示,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种表述符合央行等监管层一直以来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得违法违规。“国务院的文件表明,此前P2P经营中暴露出的建立资金池‘集资’、利用P2P为自己融资的问题将会更快地受到规范。很多P2P平台在披上了互联网外衣之后,实际上已超越了金融企业经营底线。而在“107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规范,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按照一般商业信贷业务。监管政策出台或会提速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107号文”也有提及。“107号文”还要求,对于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需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10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要限定业务范围,不得因为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查阅官方网站,并未见“107号文”文本,不过,目前多位行业人士均证实有“107号文”存在,并认为此举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是P2P发展具有规范性意义。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107号文’只是一个框架文件,主要在落实影子银行监管口径,明确各种信用中介的监管主体和日后的监管责任,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直接冲击。能对互联网金融造成冲击或者加速行业洗牌的只能是后期出台的监管政策,因为监管政策将清晰分出能做与不能做之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或相关业务的存留影响重大。”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薛胜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该阶段虽然具有增长迅速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发展混乱的情况。而产品、企业混乱对于一个产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国家将互联网金融归为影子银行并且要求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未来处于监管之下的互联网金融有望快速、健康的发展。 ”国金证券分析师陶敬刚指出,“107号文”的目的,主要在落实影子银行监管口径,明确各种信用中介的监管主体和日后的监管责任。在他看来,对于银信保券基等相对监管较多的机构冲击可能较可控,但对网络等民间金融形式可能有较大的冲击。薛胜文称:“过去几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已在行业人士的预期之内。如今通过“107号文”文件方式明确要求央行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网络金融等机构的监管办法,相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会尽快落地。 ”管控全球67万亿美元影子银行面临三大挑战■黄志龙国际影子银行最早是由美国投资银行家保罗?麦卡利2007年提出的,它特指杠杆率较高、透明度较低的结构化融资市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下属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这一定义和范围进行更加严格的界定。FSB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它涵盖了除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外的所有从事信用中介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有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结构性投资载体、政府支持的金融平台(如美国的房利美和房地美)、金融担保和租赁公司、消费贷款公司、从事除股权和外汇交易之外的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据统计,2002年主要发达国家影子银行规模为22万亿美元,危机前2007年迅速膨胀到约60万亿美元,当时传统银行体系总资产约为90万亿美元。影子银行的快速扩张,为后来爆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危机后,全球影子银行缩减到50万亿美元左右,但随后全球性宽松货币政策,使得当前影子银行规模再度扩张,2012年初已恢复到67万亿美元,已经高于危机前的规模。金融危机前,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金融监管以控制传统金融银行业的资产损失风险为目标,完全忽视了对影子银行、对冲基金、CDS等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美国监管当局主观上认为影子银行业务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市场流动性,它通过发现和矫正失真的市场价格来维护资产的真实价值,通过灵活的投资组合策略为投资者带来绝对回报,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发展。一旦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会遏制影子银行引领金融创新的热情,而金融创新和虚拟经济又是美国引领全球经济的关键因素。二是美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影子银行监管要求。复杂的金融工具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获得有效信息,对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监控,同时,影子银行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和富有挑战性的金融创新业务,吸引了大批金融界精英,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金融素养和能力差距也成为阻碍监管的因素之一。金融危机促使欧美强化监管影子银行金融危机已经见证了影子银行如此大金融脆弱性和传染性,这使得欧美监管当局不得不强化对其监管,包括扩大监管范围、监查系统性风险和建立国际监管标准和促进国际间的监管体系合作等。2009年6月,欧盟颁布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2011年6月美国奥巴马政府推出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美联储成为核心监管机构。欧美新的监管体系覆盖了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工具方面涵盖了全部金融衍生品,甚至包括另类投资和大宗商品交易等,金融机构方面扩大到影子银行、另类投资机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并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配合监管部门,提供足够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这些改革都将有效制约影子银行各种隐蔽性操作。除了各国强化监管改革外,建立统一的监管国际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也是对全球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重要抓手。G20下属的FSB确定了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五个重点领域,并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一是缓解影子银行体系和传统银行体系的相互传染效应;二是降低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挤兑的概率;三是监测和减少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其他影子银行机构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四是控制资产证券化风险;五是监控证券融资和回购业务。在此基础上,FSB提出了影子银行风险识别的“三步走”方法,一是监测广义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二是识别存在监管套利和带来系统性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体系,把杠杆率、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特征将作为主要的衡量指标和监管重点,三是对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空间的细化评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是国际社会制定“影子银行”监管标准的另一重要国际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防范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体系金融风险相互传染。为此巴塞尔委员制定了三条监管标准:一是对银行投资基金制定更为审慎的资本要求。银行出于声誉风险等考虑,实际上会对旗下的基金提供很多隐性支持,资本要求应充分考虑这些隐性支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二是银行对影子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限额。已经发布的巴塞尔委员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对包括影子银行机构在内的所有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限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5%,并要求大额风险暴露计算将包括影子银行机构的各类支持承诺和资产组合。三是扩大并表范围。将银行控股或拥有重大影响的影子银行机构纳入银行集团并表范围,也就将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要求扩展到了这部分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风险管控面临三大挑战当前,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影子银行风险管控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面临挑战。这是因为影子银行类型多样,跨部门、跨境业务比例较高,不仅涉及到一国的多个监管部门,还涉及到各国和国际机构的监管合作,目前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对影子银行实行全方位监测和有效监管。二是当前监管措施是否有效仍有待检验。如何确定合理的监管层级、合理评价系统重要性,是影响监管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此外影子银行监管还缺乏准确规模和交易数据支持,即便是欧美发达国家,各类跨境、跨部门交易数据都难以统计和获得。三是如何平衡加强监管和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影子银行本身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全球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安全不仅依赖于有效监管,同时也需要完善的金融体系,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不断提高风险识别、监控和处置能力的基础上,鼓励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反过来促进金融安全。(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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