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姚贝娜事件对媒体施压公司保护艺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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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贝娜家庭背景资料揭秘:姚贝娜老公是谁? 姚贝娜私密照片曝光
来源:聚财网综合整理&|& 16:18:37&作者:
姚贝娜小时候照片
记者:在选曲、表现上有没给她专业意见?
姚峰:她心里特别有数,选曲演唱都没问题,我从来不担心她的专业能力。但&好声音&是先闻其声再观其人,可以说是&唯声&的,我有点担心万一没有导师转身,会是件很恐怖的事。
记者:结果是四位导师争着要,您给她的现场表现打多少分!
姚峰:100分!不掺假的!
姚贝娜小时候照片
记者:选秀是把双刃剑,作为父亲不担心女儿陷入负面漩涡?
姚峰:人一生总要经历很多事,就像人站在太阳底下总会有影子。我很少上网,偶尔上网时看到我熟悉的演员、歌唱家怎么有那么多不实的负面,我和姚贝娜都做好了充分准备。
记者:姚贝娜是学院派,最大争议可能就是与草根竞争公平与否的问题?
姚峰:何为草根歌手?无非是指没学过但会唱歌的人,这个叫法本身对不对值得商榷。在我看来,草根和贵族是一样的,都是热爱唱歌。不是学过就一定唱得好,这被无数事实证明。谁也抢不了谁的饭碗,好好唱歌,好好做自己的音乐。
姚贝娜小时候照片
姚贝娜老公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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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正在看动态报道| 姚贝娜的遗体被偷拍:公众知情权VS名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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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 事件背景整理日,33岁的青年歌手姚贝娜因病英年早逝,许多歌迷为之震惊为之痛惜,就在人们纷纷以微博、微信等方式送别这位颇有歌唱天赋的女孩时,某报社记者竟然被曝出乔装医务人员潜入太平间进行偷拍照片的消息。为此,姚贝娜经纪人凌晨连发两条微博怒斥该媒体无良并要求其道歉,网友们获悉后也纷纷予以声讨。记者偷拍遗体是否触及法律?还是仅仅只是道德沦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类偷拍女明星遗体的“狗仔”行为已严重侵犯人的生命尊严和个人隐私,并由此引发了众怒。曾献唱《甄嬛传》、凭借“好声音”走红的姚贝娜形象俊美,她在辞世时慷慨为他人重现光明捐出眼角膜的义举更是漂亮,也赢得了人们的尊敬。中国有句老话“逝者为大”,遗憾的是,有个别记者竟然冒充医护人员潜入医院太平间进行偷拍。他们只顾一己之利,不顾社会道德;只顾自己的眼球效应,不顾逝者的生命尊严和家人感受……这样的“狗仔”行为确实有点阴暗甚至有点龌龊,引起人们群情激愤的谴责、声讨不足为怪。看其他报道是如何评价该记者行为的;深晚记者偷拍姚贝娜遗体 华谊或追究其法律责任日16点55分,著名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病逝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17日凌晨,知名娱乐爆料人“娱乐圈揭秘”在其微博晒出了一位媒体人在朋友圈发的文章。从文章的语气来看,这是一位16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现场报道姚贝娜病逝新闻的记者。据这位记者称,16日姚贝娜病逝后,《深圳晚报》的三位记者伪装成为姚贝娜摘除眼角膜的医生姚某某的助手进入太平间拍摄。随后,姚贝娜经纪人博宁更新微博,怒斥深圳晚报“龌龊”,质问其“有没有做人的底线”,疑似证实该爆料为真。1月17日上午,《深圳晚报》官方微博发文称“在众声喧哗中,请让我们安静地为姚贝娜致哀”,并晒出了今日出刊的以姚贝娜巨幅照片为封面的报纸头版,疑似回应此事。但细心的网友发现这张头版图片上竟然公然登出报社已和其他基金会联合设立“姚贝娜光明基金”,其中联合的相关公益组织里还包括为姚贝娜摘除眼角膜的姚医生的“晓明眼库基金”。对此,姚贝娜经纪人博宁转发微博并留言:“你们有经过家里人同意吗?谁同意你们用姚贝娜的名字成立基金的?谁让你们开始收钱的?”随后,华谊音乐发表声明,称将把收集的证据和资料提交给深圳市市委及市委宣传部,要求对深圳晚报相关负责人及姚某某医生进行严肃处理,华谊兄弟将对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是否违法?律界看法不一观点一:违法,姚贝娜家属可要求精神赔偿针对此事,网易娱乐联系了曾打赢多起公众人物名誉权案子的孙加锋律师。他表示:“人虽然去世了,但是仍然拥有名誉权。我倾向于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侵犯了姚贝娜的名誉权,具体来说是隐私权。”而尚公律师事务所赵志东律师也认同此观点,他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的隐私、遗体、遗骨等名誉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死者上述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赵志东律师表示:“医生串通记者对死者遗体进行拍照的行为,侵犯了死者人格利益,构成共同侵权,近亲属可以要求赔偿。”同时,赵志东律师认为该事件中的姚医生与深圳晚报记者均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他表示:“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涉案记者的行为违反了记者职业道德。医生的行为也违反了《医生职业道德规范》,医生不得透露患者隐私。”观点二:不违法,记者很敬业不过,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则认为记者偷拍遗体并不违法,他表示:“法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反而是记者敬业的表现。偷拍与否只是手段问题,我支持媒体做法。媒体行使新闻记者的采访权,目的还是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这角度来说社会应该对记者更宽容。”富民荣律师透露,民法并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现在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虽然华谊音乐表示对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但富敏荣律师判断华谊不会打这场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学者:对死者及其家属不尊重 触犯新闻伦理道德“记者进入太平间偷拍”,如此吸睛的标题自然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更何况,中国一直有“死者为大”的说法,这也是众所周知的禁忌。针对新闻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及职业操守话题,新闻学领域的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事件的确触犯了新闻伦理的禁忌。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常务副院长黄瑚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表示,“偷拍遗体”对死者极其不尊重,而且未顾忌家属心情更加不妥当,“从9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已经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作里增加了一条叫‘同情’,就是对弱势群体及遭遇不幸的人们,应该抱以同情的态度,有些内容宁可不报道。在公众知情权和当事人个人尊严两者之间,应以当事人个人尊严为重。除非那个人损害公共利益做了坏事,否则就应该尊严第一、报道第二。记者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要做的确实是报道,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害他人权利。”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王天定教授认为“艺人捐献眼角膜”是值得关注的事件,如果媒体去病房拍摄是正常行为,但进入太平间就是不可以的,“国际上通行的媒体行业基本标准,就是不要惊扰悲伤。当遗体进入太平间后,记者拍遗体是对死者家属情绪的惊扰和伤害,如果在媒体上出现尸体照片,则更加没有必要,而且是对死者的严重冒犯。既然我们希望把新闻作为一个专业的职业,就一定要有一个职业规范,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做的。”媒体:追求真相不为过 但应有职业道德随着事件的逐步发酵,更多的人参与到这场讨论之中。17日,一位媒体见习生的文章《记者们焦虑地等待姚贝娜死亡》在网络上被疯转,文中对媒体的惺惺作态大加指摘。这篇文章令不少媒体同行深感委屈,更有记者以《每个人都有15分钟站上道德高地骂记者》为题予以反击。作为身处漩涡之中的媒体人,他们会如何看待这件事所牵涉的新闻伦理道德呢?知名媒体人、娱评人黄佟佟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坦言这是一个难有定论的话题,“记者在新闻伦理和职业操守之间徘徊,边界在于何处是没有共识的。所以有些人就走到了极端就会遭遇公众的抨击。但另一方面引起这种大讨论也是好事,至少让业内人士开始思考采访的界限。”黄佟佟表示,阮玲玉当年去世时也曾被媒体拍到遗体,张爱玲去世后也有媒体去翻她家的垃圾桶,“名人去世,记者用尽一切办法去接近真相,我觉得这个是无可非议的。新闻记者不必要对公众的情绪负责,他需要的是对事实真相负责任。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呈现现场和真实情况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曾做社会记者多年,如今转行做娱记的资深媒体人罗小左表示:“进太平间拍摄这事确实过分了。但是‘在现场’是记者的天职,采访过程当中,职业素养要求我们不断接近现场并且必须采访到第一新闻当事人。这个过程当中,如何避免二次伤害,一直是媒体界探讨不清的问题。至于这个度如何把握,我认为最终还是要看见报文章吧,毕竟身处第一线的记者还是要尽力做到覆盖全部细节的。”公众知情权VS名人隐私权:边界在何处?日夜,戴安娜王妃和她的男友多迪在巴黎不幸因车祸遇难。在戴妃出事前,大约有7名“Paparazzi”(狗仔)骑着摩托车疯狂地进行跟踪拍摄,车中的戴妃及其男友为了摆脱这种无休止的纠缠,快速超车才导致车祸的发生。更为恶劣的是,这些狗仔在事后并未救人,反而急于拍摄照片,这一行径令世人所不耻。戴安娜去世后,在公众娱乐的谴责声中,英国政府为隐私权的系统化和专门化作出努力,而英国报业委员会也加强了报业自律,如以窃听方式探听到的私生活内容,报刊应不予刊登;记者不得以欺骗手段、歪曲事实材料;媒体不得刊用追踪、猎奇、煽情的照片等等。新闻报道是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还是触犯了名人隐私权,这样的话题几乎从记者这一职业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争论不休。知情权是指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促使媒体去收集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关的信息,从而保证公众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名人的隐私有时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紧密相连,而艺人由于其职业属性的特殊性,更被大多数媒体在“新闻价值第一”的取向下穷追猛打。比如当年“艳照门”闹得沸沸扬扬之时,就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传媒表面是在报道事态发展,但由于一而再地刊登处理过的艳照,也是一种不尊重受害者隐私、助长集体偷窥风气的行为。在这个事件中,记者是否应该在病房前等待姚贝娜去世的消息,以及是否可以拍摄她的遗体也都是公众探讨的话题。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新闻系主任林晖教授表示,记者采写名人的病情是职责,而提前撰写她去世专题的事情,国外也有很多媒体会在名人去世前将讣告拟好。至于拍摄遗体,林晖教授表示:“通常尸体照片即使刊发,也会采用远镜头,不要出现明显而确切的身份。比如近日上海的踩踏事件中,很多同学都会反感把复旦的学生单独挑出来报道。在个体刚刚去世的情况下,应该要给予最起码的尊重。”那么,在新闻报道中,记者的职业操守有没有一个可参考的道德标准呢?林晖教授表示,“公共利益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在处理公民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服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一项基本原则。LCOUNCIL 温馨总结在姚贝娜身后,她一定想不到自己留恋的这个世界,竟然还有一场令人充满不安的纷争在徐徐蔓延。因为媒体在报道去世消息时,过于追求独家、首发,有冒犯基本新闻伦理之嫌,被姚贝娜生前的经纪公司声讨。不管目的和宗旨如何,如此冒犯和越界行为如果属实,都是对死者极大的不敬和对自己的践踏。【分享此文章可以获得LCOUNCIL体验机会】只需转发此文到您的朋友圈,并通过微信回复到LCOUNCIL微信公众账号,或联系一下人员即刻获得此互动安排。【关注我们可以获得LCOUNCIL最新互动免费体验机会】点击本文标题下方蓝色“LCOUNCIL中国企业法务平台”即可关注-微信号:LCOUNCIL2014欢迎关注LCOUNCIL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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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姚贝娜事件”看隐性采访和隐私权问题
从“姚贝娜事件”看隐性采访和隐私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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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摘 要:本文论述了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界定,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及必然性,两者发生冲突的原因,以及两者关系的平衡。
关键词: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冲突平衡
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病去世,因曝出记者为抢独家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而在社会上引发了有关媒体伦理的轩然大波。从新闻学角度来说,该事件其实是一起典型的隐形采访与隐私权保护冲突引发的事件,也让我们进一步看到认清隐形采访与隐私权两者关系的重要性。
1 两者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在新闻界来说,它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例如,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冯建等主编):“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新闻学大词典》(甘惜分主编):“记者隐藏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由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的界定具有三个重要特征:隐藏身份、隐藏目的、隐藏手段。
  隐性采访的存在是新闻实践的客观要求。新闻采访是新闻自由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包括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由于新闻事实是复杂的,公开采访的记者面对的可能是表象、假象,甚至遗漏许多重要的新闻事实,而隐性采访则可以获得更为真实的情况。要实现公民舆论监督,记者就必须有选择采访方式的自由,包括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宪法》第35条、41条规定,民法、刑法及一些行政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明确新闻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包括了采访自由、监督批评自由等。隐性采访是新闻报道中的一种采访方式,适用于新闻报道的法律规范对于隐性采访活动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隐性采访行为是有法可依的。由此可见,隐性采访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
  隐性采访不可否定,那么公民的隐私权呢?在当今社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早已成为一个民主国家的文明象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他法律也有一些规定。
2 解读两者之间的冲突
  在法律规定上,隐性采访与隐私权是不存在冲突的,它们都为法律所允许。但在实践中,隐性采访与公民的隐私权却时常存在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民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希望知道别人的更多的信息,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在大众传播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出于盈利的目的,新闻机构会通过隐性采访以期获得独家新闻。这些新闻往往涉及私人生活,使得隐性采访往往与隐私权发生冲突。那么,在新闻实践中,到底该如何去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
3 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平衡
  在论述这一问题之前,首先来弄清楚隐私、隐私权它们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隐私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去认定:一是隐私是特定公民的个人私事或秘密;二是隐私与特定公民存在利害关系;三是隐私必须是缺乏直接社会危害性。但有隐私未必就有隐私权。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基于公民的个人私事和秘密产生的,而隐私权是基于隐私产生的,是法律赋予公民对自己隐私享有的不被他人泄露、宣扬和依法进行保护的人身权利。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是限制性的、适度的。隐私权必须具备其享有的个人信息和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这个特征。这也就解释了隐性采访中记者为什么能够去采访报道某些人的隐私而非认作侵犯了其隐私权。
4 新闻实践中两者关系的处理
  4.1 社会政治、公共利益原则
  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公共利益时,则要区别对待。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它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根据我国《宪法》等多部法律都有提到,任何公民包括记者有权揭露、批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针对个人隐私时,如果其目的是为了揭露、批评违法行为,维护公众利益,那么,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在隐性采访中,又该怎样去认定公共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公众安全事件。新闻媒介在维护社会秩序,公众安全对个人隐私的曝光。二是公共政治事件。为了提高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对国家公职人员、政府官员的监督。三是涉及到公众健康和信息的公共卫生事件。四是公共消费事件。在整顿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运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信息的公布。
  4.2 真实适度原则
  隐性采访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明访无法实现采访目的的情况下才为之的。在揭露社会不良现象涉及个人隐私时,不得无度伤害其人格尊严。对于公众人物如明星等,由于其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民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其与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因此,他们要比普通人民众公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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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概述
  1月16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病不治去世,而最先报道姚贝娜去世消息的南方一家报纸,因被曝出三名记者为抢独家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的行为也陷入争议。该事件随即引发了轩然大波,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也在网络引发口舌交战。昨日,华谊音乐发表声明称,将对此事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与此同时也强调,华谊和姚贝娜家人并未授权任何人设立姚贝娜基金。
  1月17日,一篇文章在网络流传,讲述了三名记者跟随眼科专家姚博士进入太平间,欲在手术中拍得摘取姚贝娜眼角膜全过程的独家照片。在场的有华谊音乐的总经理袁涛和姚贝娜的家属,当时他们以为是医生助理,并没在意。没想到开始要手术时,记者拿出相机手机拍摄,现场的人全都愣住了,并最终导致了争吵。
  虽然涉事记者所在的报纸并没有对此事做出回应,但援引当天其他在现场记者的叙述,事实与传闻出入不大。据描述,当时,在现场的其他记者听到太平间里传出争吵声。&姚博士(临床医学博士、深圳市眼科医院角膜及眼表病区主任)带着助理进去做眼角膜摘除手术,要做手术的时候,助理掏出相机想拍照,家人发现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助理还拿相机,当时袁涛也在,强行让他们删掉所有照片才让出去。&
  华谊音乐、姚贝娜生前的助理张先生也证实了此事,他称:&无言以对,我也不知道怎么形容这件事,头条你抢到了,图片你拍到了,然后呢?你们的人性呢?你们在记录不幸,更在制造不幸&&&。
  1月17日下午16时35分,华谊音乐官方发布声明称: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并对南方的这家报纸及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希望对逝去的贝娜及关爱贝娜的家人与朋友有一个交待。此外,姚贝娜家人及所属公司从未授权成立姚贝娜光明基金基金项目,更未授权以此基金名义向公众募捐。华谊此后表示,他们将不会再对此事进行评论,一切交由法律。而昨天,涉事的这家报纸对此事未有公开回应,仅在社交网络发布,&在众声喧哗之中,请让我们安静地为姚贝娜志哀。&。
  ►相关评论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这个充满活力的转型社会,有着最丰厚的新闻土壤,也有着最激烈的新闻竞争。正因此,尤需要媒体人不唯眼球是取、不唯点击是崇,有更多&建设姿态&、更多&责任意识&,方能更好推动社会前行。以庞麦郎为例,与其关注他&板结的头发&&透明的皮屑&,不如想想如何让草根中的梦想不被商业摧折、不被喧嚣淹没,更好地迎来春天?以姚贝娜为例,与其无所不用其极去偷拍手术,不如关注她捐赠眼角膜,呼唤带动更多善行。
  网易新闻: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新闻伦理认为,公众人物是政治人物,其一举一动都和选民利益相关,所以无隐私。娱乐明星只是需要媒体报道,所以正负面新闻都可报道,但有部分隐私权。非公众人物有完全隐私。监督公权力和侵犯个体隐私是两回事,但是不论哪回事,都不能拍摄和刊登逝者照片。
  楚网评论:新闻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晓欲的同时,也要恪守相应的职业伦理。懂得协商,学会协商,坚持协商,应该成为所有新闻记者及敏感事件当事各方的必修功课。
  大众网评论:媒体之所以不同于自媒体,其宝贵的稀缺性恰恰在于其公信力和美誉度。如果这两点最终丧失了,那么报业的活路就会最终被葬送。我们已经看到不少媒体在转型冲动中迷失自我开始下坡路的例子,敲响媒体丧钟的不是自媒体,可能恰恰是把自己等同于自媒体的媒体,把自己等同于狗仔的媒体人。
  ►模拟题
  歌手姚贝娜因病不治去世,三名记者为抢独家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这种行为引发了网友们对于新闻媒体人的道德伦理大讨论。对于记者为抢独家新闻而偷拍公众人物遗体的这一现象,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不治去世,让众多欣赏她才华、喜爱她歌唱的音乐人和歌迷们万分悲痛。而在此时,某家报社的记者为抢到独家新闻来赚取公众的眼球,竟然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遗体,这种行为更让人感到痛心疾首。我们需要冷静、客观、全面地来看待这一现象。
  &如果你拍得不够好,那是因为你离得不够近。&诚然,新闻媒体人有基本的采访权,担负着记录事实真相和传播正能量的社会使命。对于姚贝娜这种娱乐明星,记者可以报道真实的正面或负面新闻来满足公众的好奇心理,但是有职业道德底线的。尽管拍摄后的照片现场予以删除,但这种行为是以伤害为代价,已经侵犯了死者的隐私权,也逾越了伦理界限,由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引发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内部缺乏对于新闻媒体人的伦理规范准则,在信息化时代下对新型媒体的监管出现空白,使得缺少自律精神的新闻人宁愿踩踏社会责任也要造成轰动一时的新闻舆论效应。
  第二,部分新闻媒体人一味迎合公众的窥探欲望,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界限。由之前的&烂尾新闻&,到现在的&姚贝娜事件&,唯眼球是取、唯点击是崇似乎成为各大新闻媒体所追求的目标,对新闻进行扭曲、放大式的传播,而忽略了作为媒体人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第三,少数网友的审美意识出现偏差,情绪容易过激,从众行为普遍存在。
  净化媒体环境,正视新闻媒体人的社会使命,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第一,国家在法律层面应设立新闻媒体的职业操守和伦理规范准则,并对互联网络等信息化时代下的新型媒体重点监管,对于行为失范的媒体记者应当给予严厉惩罚,使整个新闻媒体行业都能肩负起时代使命,传播正能量,推动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
  第二,新闻媒体人需要担负起&船头t望者&的社会责任,坚守伦理底线,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获得平衡。媒体正在深刻影响社会大众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所以更要以&真实的新闻人&的名义,彰显真善美、杜绝假丑恶。当采访与道德伦理原则相违背时,要懂得事先协商,做&人性化的媒体人&。
  第三,社会公众应树立正确的善恶观和客观的评判标准,充当新闻媒体的最大监督者,既见证事实、又保护事实、还追求事实,少一点八卦心态、少一些冷嘲热讽、少一分严苛,以理性宽容来对待热点事件和媒体记者,共建积极向善的舆论环境。
  国家仍需努力,媒体仍需努力,公众仍需努力!
(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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