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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上海社会科学院》2006年硕士论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具有惩罚、预防和教育功能。英美法国家多年以来在多个领域中适用该制度,近年来,该制度也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吸收和借鉴。本文讨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功能与意义、适用范围,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试如何建立和完善该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文章的具体内容编排如下:
第一章:概述。本章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历史渊源,以及它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如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惩罚性赔偿与罚金和罚款、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与联系等。
第二章:一些国家(地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发端于英美法国家,但它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存在的痕迹,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本章内容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适用情形、发展历程和现状。概括阐述了德国和日本及我国台湾与大陆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改制度的吸收和应用情况。
第三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意义。在该部分中,着重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于传统补偿性赔偿制度的独特功能和意义。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惩罚、制裁功能和预防、教育功能。
第四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在考察各国及地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基础上,分析和总结了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和考量因素。
第五章:对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首先对反对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进行了批驳,并在论证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对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赔偿的适用类型、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和方法等。笔者认为,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和领域,使其不仅局限于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欺诈行为,而应将其扩大适用至故意侵权行为、重大过失侵权行为、产品责任和侵犯消费者利益行为。此外,在该部分中,还对确定赔偿数额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以使该赔偿制度更具有实践可行性。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6【分类号】:D923【目录】: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9-13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9-12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渊源12-13
第二章 一些国家(地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13-21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13-18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18-21
第三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意义21-25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21-23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23-25
第四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赔偿数额的确定25-30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25-27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27-28
第三节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标准与考虑因素28-30
第五章 对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30-39
第一节 反对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及对其进行的批判30-31
第二节 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1-33
第三节 对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33-39
结束语39-40
参考文献40-42
原创性声明43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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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blog/pic//.jpg">&几乎每个法院的建筑上都有天平的标志。它代表了正义和公正。在法庭上,人性的高尚与丑恶,勇气与恐惧,各种观念的纠葛,无法掩饰,无法作伪地展现出来;而激烈的庭辩中又处处闪烁着智慧的光彩。所以一直很喜欢看法律题材的电影,也就是所谓的法庭片。银幕上,派克曾在这里面色凝重地为黑人伸张正义;科斯特纳曾在这里作出令人喘不过气来的陈述,为自由大声疾呼;马特·达蒙曾在这里为儿童争取权益;汤姆·克鲁斯曾在这里为揭露律师事务所的黑幕绞尽脑汁……
然而,由于国情的不同,由于法庭片涉及了太多的专业知识,它又是那么看起来云里雾里的一种影片。在那些精彩的影像之外,我们脑海中总悬着一个个大大的问号。现在,让我们来揭开法律电影面纱的一角,更深入的窥探一下它的容颜吧。
判例制(Prejudication)
还记得当年香港有一部影片叫《法外情》么?此片红极一时,引出后来《法内情》、《法中情》等一批法庭片。当时,既为被案情的起伏和双方律师的唇枪舌剑所吸引,又为法理中透出的人情所感动。不过,当时很不解的是,那些法官、律师何以要戴着可笑的银色假发?为什么律师要对着那两排普通百姓侃侃而谈?
后来才明白,香港一直是英国的殖民地,法律体系自然也来自英国。英和美国的法律体系被称为海洋法系(也叫英美法系)。那些假发啊陪审团啊都是英美法系的特色。开始时美国跟英国有样学样,在像《帕拉亭案件》这样的好莱坞老片中,假发、律师袍等等一个都不能少。后来美国则变得日益开通散漫,不像英国人那样拘禁保守--法官不用在大热天也戴着假发,律师穿个西服似乎比穿律师袍更有风度嘛。至于采用了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德),还有亚洲的日本、中国大陆(包括台湾),都因为没有这种容易出彩的法律体系而痛失了拍出精彩法庭片的先天条件。
当然,两个法系最大的不同倒还不在法官律师的穿着打扮,而是法的渊源,也就是以什么作为断案依据。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判例制,拿以前类似的案件作为审判的依据。你常常会看到影片里的美国律师狂查资料,找的就是以前的判例。在《造雨人》里面,马特·
达蒙就是找到了一个被人遗忘的相似案例,由此反败为胜的。这在客观上也帮了电影一个忙:在法庭上谈谈以前的案子总显得有意思一些吧,大陆法系的国家只能以立法为判案依据,随你再如何声情并茂,在银幕上背诵法律条文还不让观众都睡死过去?
陪审团(Jury)
为什么影片中的律师总是对着几排陪审员滔滔不绝的说,而不去理会法官?
为什么律师总说他们相信人民,相信陪审员会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不是法官?
为什么律师总说这是我挑的陪审团,胜利应该是我的?
太多的为什么让我们看美国的法庭片总不是那么酣畅淋漓。这陪审团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随便抓几个人让他们决定有罪无罪是种好的法律制度么?
陪审制度可以说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当年,美国造英国的反,原因之一就是英国当局剥夺美国人应当享有的陪审团审判权利呢!)。在美国法庭审理中取胜的关键是说服陪审团,因为最后做出裁决的是陪审团,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然后由法官量刑。法官只是一个控制法庭节奏、维持秩序,决定陪审团应该知道什么,什么证据能够呈堂,对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的裁判。由最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一个嫌犯的命运,这样做符合美国的平等公正精神。所以,能否组成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团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作为一个美国公民,他有可能在一天醒来以后接到个电话,要求他担任陪审员,这是他的义务。法官是从法院管区内通过社会保险号码或者电话号码黄页随机挑出几倍于陪审团所需的人数参加初选的。候选陪审员应当在种族、年龄、性别和其他方面准确反映社会中各阶层的状况。能成为陪审员也非常不容易,与案件有关的人都不行,有职业思维习惯的,例如律师、医生等也不能担任。然后,律师会通过几个简单的问题来进一步选择陪审员。这主要是为了删除那些因为环境和经历而有思维倾向或种族倾向的人,以防止被告受到不公正的裁判。有一定思维定势的人确实不利于最终裁决的公正性,比如在经典老片《十二怒汉》末尾,陪审团其他成员最后都已转变立场,只有3号陪审员死死咬定被控杀人的贫民区男孩有罪,原来他因为自己的儿子离家出走,所以迁怒于所有的不良少年。在《魔鬼代言人》这部被认为是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翻版的影片中,基努·里夫斯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戏和现实中辛普森杀妻案的选择过程也极为相似:如果陪审员是有过被丈夫殴打或者虐待经历的女性,那么一般就会认为她已有了思维倾向,肯定会被辨方删掉,而控方就会希望她留下。例如,基努·里夫斯在挑选陪审员时认为那个自制衣服的黑人会是一个愤世嫉俗、厌恶权贵的人;那个一本正经的天主教徒从表情上看极为想成为陪审员,让不忠的男人得到惩罚。通过对话,候选陪审员的穿着甚至一些小动作来确定陪审员的思维倾向全靠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直觉。到最后,一般会选出12名正式和12名候补陪审员,在正式陪审员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退出的时候,就需要候补的补上去,这24名陪审员都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认可。
在有些时候,如果新闻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论会妨碍到陪审员们做出正确的判断,会由美国政府出钱把陪审员隔离起来,严禁与外界接触,打电话也是绝对被禁止的(《十二怒汉》中陪审员们所有与外界的交流都是由一个法警完成的),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供他们吃住,还给这些陪审员一天几个美金的补助,直到案件结束,从这儿也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案件的审理花费会那么高。雪儿主演的《嫌疑犯》中,整个陪审团都被隔离了,因为法官认为陪审团成员与律师私下接触过,不隔离会影响案件的审理。《造雨人》里也出现过相关的情节:马特·达蒙饰演的小律师做出和某陪审团成员发生接触的假相,引得对方律师在法庭上质疑该名陪审员的品质,结果竟被对方当庭痛揍。影片藉此来表现初出茅庐的新手如何另辟怪招和那些"****湖"、大律师斗智斗勇。
判定被告有罪,必须是12个陪审员的一致意见。影片《十二怒汉》的基本情节就架构在这一原则之上。影片开始时,12个陪审员中有11个一致通过被告有罪,只有八号陪审员亨利·方达提出异议。在接下来将近二十四个小时的时间里,八号陪审员围绕着凶器弹簧刀是否独一无二,火车呼啸而过的环境下喊叫能否被听清,楼下老头的证词在时间上的矛盾,凶手握刀姿势的差异,以及邻居目击者在视力上的缺陷,提出一连串疑点,最终艰难地说服了众人。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只要有一个人认为检察官的证据还没有达到"超越合理的怀疑"的地步,被告的罪就判不下来。这也是美国刑事案件审判的定罪率很低的原因。
陪审团所做的工作不仅仅是裁定"有罪"或"无罪",更重要是贯彻社会的价值观念。由于陪审团的成员是从社会各个阶层中选出的,因此陪审团作出的裁定就不同于法官个人的决定,陪审团裁定可能通过一个陪审员反映出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反映出社会上的民意对某一种行为是支持同情还是蔑视遣责。这在移民社会的美国尤其重要。
辨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毫无疑问,在大部分的美国影片中,律师都是以唯利是图、狡诈和善于说谎的面貌出现的。太多的法庭片里都有原本尖锐对立的控辨双方开庭前在一起讨价还价的场面,这更使我们对美国式坏律师的印象更为深刻,以为美国的律师和检察官个个都是进行私下交易的龌龊小人。像《好人寥寥》中就出现控方要求辨方用认罪来换取服刑半年后假释出狱的场景。当然这全都是一种误解,它就涉及到了西方法律中独有的辨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就是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快速结案的目的。
其实从辩诉交易的效果来看,辩诉交易往往对"职业"犯罪人更为有利,而对偶犯和非"职业"型的犯罪人不太公平。因为"职业"犯罪人有更多筹码与检察官讨价还价,在辩诉交易中更能迫使检察官让步,得到更加宽松的处理。而且从犯罪经验来看,"职业"犯罪人知道如何利用手中的信息和检察官讨价还价,即使律师建议他接受交易,他也能够凭经验继续拖延。偶犯和非"职业"型犯罪人则不同,经历刑事程序经验的缺乏使他们更难以忍受审前的羁押,往往急于接受检察官提出的交易条件,结果对自身权利保护不够。
在电影中律师常被称为"诉棍",其实就是因为律师大都唯恐天下不乱,没有诉讼、二审和再审,他们怎么挣钱?为了进入诉讼程序,很多律师都不倾向达成辨诉交易。影片的导演也不喜欢辨诉交易,不论他的主人公律师是好是坏。想想也是,达成了辨诉交易,案件就结束了,电影还怎么演下去?
证人(Witness)
激烈的法庭辩论中,最能体现律师水平的就是律师和证人之间的唇枪舌剑了,但是我们却常听到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例如你年轻的时候作过什么,说过什么等一些私人问题。接着,你最熟悉的另一个法庭场景就出现了,对方律师站起来大声咆哮着"objection!"向法官表示抗议,接着说"这与本案无关"。有个笑话是说美国律师如果在法庭上走神了,那么他回过神的第一句话肯定是objection,然后就是那句著名的"这与本案无关"。在美国的法庭上被告可以是很悠闲的--他有权保持沉默。苦的是证人,交叉询问制度让他受尽控辩双方刁钻的诘难。律师都要在审理之前教自己的委托人如何回答问题,如何技巧地避而不答。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
  律师:"你是否在家里开过有同学参加的派队?"
证人:"是的。"
律师:"在派对上你们是不是做过跟性有关的叫做性幻想的游戏?"
证人:"事情不是这样的。"
律师:"请你回答是还是不是。"
证人:"是,但是只有一次。"
这是《魔鬼代言人》中出现的一段法庭问话,证人是个14岁的女孩。但正是上面这段对话让女孩败诉了,因为它足以表明女孩品行不端,在性方面很放纵。这样,这个老师猥亵女学生的案件当然就不成立了。
律师:"请问你年轻的时候是不是曾经被捕入狱?"
精神病专家:"是的。"
律师:"你能告诉我们你那时是为什么被捕入狱吗?"
精神病专家:"……"
律师:"请你大声的告诉我们是为什么?"
精神病专家:"骚扰女性。"
不说别的,看了上面一段对话,你能相信这个精神病专家的品格和他提供的证词吗?但是如果我告诉你这个被骚扰的女性后来成了这个精神病专家的妻子,你是否又会改变对这个专家的看法并相信他的证言呢?在《杀戮时刻》中,律师马修·麦康瑙希正是用这个专家的证词使陪审团相信了被告塞缪尔·杰克逊的激情杀人。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证人的品行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假如你在一碗面里发现了一条虫子,肯定不会再去品尝这碗面好不好吃,而是把它全部倒掉。当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都值得怀疑的时候,谁还会相信他的证言?这种侧面进攻的方式是大部分律师最喜欢使用的方式,常常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证人也有巧妙回答问题的方法。
检察官:"你是否在3月15日那天晚上看到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女性杀了人?"
证人:"我没有在3月15日那天晚上看见那位女性杀人。"
可能看了上面一段话你没有什么感觉,但这却是"隐含确认之否认"(Negative Pregnant),在有法律素养的人来看,这一回答中隐含了他可能在另外的一个晚上看到了杀人情节。当然,检察官的问法很没有水平,证人也可以在不作伪证的情况下逃避做出诚实的回答。
大部分法庭片的庭审场面都不会很长,对话却是字字珠玑,蕴含了编剧的巨大智慧。
歧视(Discrimination)
格里高利·派克在《杀死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bird》)中扮演的为黑人伸张正义的芬奇律师被认为是美国历史最伟大的银幕英雄之一。这种关于种族歧视的影片在美国比比皆是,以至于我们一说起歧视就想起黑人、白人、拉美人、亚裔人在美国那些拎勿清的事体。其实在美国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事情都可以控告歧视:性别、年龄、高矮、胖瘦等等,不一而足。例如,如果哪家公司招聘中说只招收35岁以下男性,那么这家公司就等着吃官司吧!因为这是对女性和年龄偏大人士的歧视。曾经也有美国的肥胖人士控告美国的电影院说椅子过于狭小,是对他们的歧视。这其中当然也有对于同性恋以及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费城》中律师事务所解雇了患有艾滋病的汤姆·汉克斯,这是不是能说明汉克斯因为他的一些私人(privacy)情况而受到了歧视(不公正待遇)?像生活中一样,歧视有时是很难界定的,因为你无法把被告的思想、态度呈现在陪审团面前,只有通过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间的关系来证明。
能让陪审团得出安迪受到歧视的原因:1、在事务所得知汤姆·汉克斯身患艾滋病之前,即将提升他为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也就是进入老板阶层。2、汉克斯在事务所工作表现良好,负责所内最为重要、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而结果是:有以上表现的他却被解雇了,中间的转折点就是他们发现他身患艾滋病,同时他又是同性恋。最为有力的证据证言就是事务所合伙人以往对于同性恋的嘲讽和鄙夷,这就给了辩方很大的帮助。
  被歧视的人通常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法律诉讼,他们找到做人的尊严和平等。这类影片也往往能唤起人们对被歧视人群的巨大同情甚至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尽管电影采取的是很讨巧的手法。
激情杀人(Kill in the Heat of Passion)
为什么《杀戮时刻》里的塞缪尔·杰克逊枪杀了两个人,还重伤了一个无辜的警察,可却被当庭释放?为什么《肖申克的救赎》里的蒂姆·罗宾斯明明没有杀人,却在律师上下两片嘴的一开一合之间就被判了两个无期徒刑?同样是杀人案,一个是替女儿报仇,一个是因妻子红杏出墙而报复(我们权且当蒂姆·罗宾斯在影片里杀了人),怎么会有这样大的不同?
无辜的蒂姆·罗宾斯在法庭上无法向法官和陪审员解释为何妻子和高尔夫教练身上会有八个弹孔,而不是三八式手枪容量的六颗。于是所有人都按照律师冷血杀手的形容来理解。被害人身上的八个弹孔说明他在打完手枪里的全部子弹后,再次装上子弹对已经死亡的两个被害人进行了射击,这就足以说明他的冷酷无情,因为他能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再次从容、冷静地装上子弹对尸体进行射击。不管是在中国还是美国,这肯定都是属于杀人罪中的加重情节,只是中国不会像美国那样判处两个无期徒刑,因为美国大部分的州都没有死刑,两个无期徒刑就足以表达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所犯罪刑的极度愤怒和最大惩戒了。我们也常常能看到某某犯罪分子被判了几百年的监禁,大致都是这个意思。
相比之下,《杀戮时刻》里面杀了人的卡尔能够被无罪开释似乎就是奇迹。不过,拯救他的并不是上帝或者陪审团的仁慈,说到底还是法律--包含着人性的并不冷酷的法律。美国法律有一则叫激情杀人(kill in the heat of passion),是指杀人者出于一时愤怒或情绪失控,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激情杀人与其他类型的故意杀人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比如,一个丈夫回到家,看见与别人通奸在床的妻子后,因为极度愤怒,用猎枪杀死了两个人,这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激情杀人。因为人类所独有的意志脆弱性(frailty of human nature),当一个人面对自己受到的巨大伤害而愤怒,作出不理智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得到宽容的。当然认定为激情杀人不是那么简单的,必须要有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向陪审团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这位证人的证言的可信度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肖申克的救赎》里的蒂姆·罗宾斯显然倒霉的完全不能搭上激情杀人这一救命稻草:他跟踪了奸夫淫妇很久,他准备了手枪(不是愤怒时顺手抄起的凶器),他"射击"了8颗子弹……一切都在"证明"他是有预谋的,清醒的犯下了杀人罪--好在,最后另一种"激情"拯救了他。
军事法庭(Military Court)
我们知道,在法庭片里面,大家都要尊称法官大人"honor"。但有一类影片,在那里的法庭上,我们听到sir(长官)的次数绝对要比听到honor的次数要多。这就是军事法庭(Military Court)。《好人寥寥》(A Few Good Men)里面嚣张的上校就多次提醒阿汤哥注意他的军衔,令年轻的律师们郁闷非常。由于军事法庭内的法官、陪审员、控辩双方和被告都是现役军人,《极度重罪》里被现抓上阵的普通民事律师阿什莉·贾德也感到很不适应。军事法庭只能审判军人,平民肯定不会在军事法庭上出现。特例可能只有9·11了。在那时的普通美国人如果犯了罪,既有可能在普通法庭接受审判,也有可能在总统要求设立的特别军事法庭被审判。
军事法庭的案件,审判是可以不公开的,证据来源也可以不公开。被告甚至可能被剥夺看到证据并和证人对质的权利。(所以这类影片中律师受到的阻力特别大,《Basic》里的层层迷雾也就来自于此)这对于那些来自情报机构和军事机构的秘密证据就特别有利。军事法庭中陪审员有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给被告定罪,并有权判处死刑,而且不准上诉。这些都显然更方便给嫌犯定罪和快速判刑。
有了这些特殊政策,编剧们很容易制造出重重黑幕。而一个军人在这类案件中,到底是该执行命令,以服从为天职,还是遵循人性,置"红色法规"于不顾,就成了军事法庭片的核心所在。
巨额赔偿(Compensation)
三亿三千三百万美元!《永不妥协》(Erin Brockovich)中朱丽娅·罗伯茨为小镇上受污染毒害的居民辩护,最终为他们赢得的巨额赔偿金。《惊爆内幕》(Insider)中的拉塞尔·克劳更是以其证词拿下了几大烟草2460亿美元的赔偿,再创历史新高!这可不是编剧在做梦,写出来让大家意淫的。两部影片都改编自真实的案件。而我们也确实能在现实中看到这样蚂蚁绊倒大象的故事:一位妇女就因为在美国的麦当劳中被溅出的热咖啡烫伤而获得了270万美元的赔偿。
这种纯洁善良的小人物同邪恶狠毒的大势力作斗争,并最终修成正果的故事里有太多导演喜欢的冲突元素,很容易就能成为一部脍炙人口的影片。当结尾字幕出现时,我们总会看到,那位蚂蚁顶住各方面压力,坚持到底,不屈不挠最终啃下了巨大的骨头,成了英雄和富翁。这时,除了对主人公的精神赞叹不已,大洋彼岸的我们最想知道的恐怕就是,那些看似不大的案件怎么会有那么令人惊叹的巨额赔偿?
其实,这些钱属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是为了惩罚被告(经常是一些大公司甚至政府部门)的过失行为,并对被告今后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它的原意不是补偿原告,而是为了惩罚被告,所以往往数额巨大--当然这也不意味着你可以漫天要价。美国高院制定了三个标准:一是行为的可恶程度;二是惩罚性赔偿与原告所遭受的实际伤害之比;三是对类似违法行为所能给予的民事或刑事惩罚的差别。除了以上三条,法庭还要用"总体合理性"来进行衡量和考虑。
当《永不妥协》中的朱丽娅·罗伯茨赢得了官司,把巨额赔偿送到一位受害儿童母亲的手里时,那位母亲一下坐在了地上,失声痛哭。这时你会发现,其实任何赔偿也无法挽回受害者身心上受到的伤害。
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你说的每句话都可能在法庭上对你不利。你也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没钱的话,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当年看《神探亨特》,把这几句话背得滚瓜烂熟。不过不知道亨特为什么每次抓坏人时都这么"唐僧"地来上两句,还以为他是在摆酷呢。后来看到《肖申克的救赎》,典狱长东窗事发后,警察在监狱门口拿着纸也向海利宣读了这几句话。这时候,自己已经知道,原来这就是美国法律上有名的"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
一九六三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二十三岁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力法案》《THE BILL OF RIGHTS》)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
"米兰达法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直接有关,而规则的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三年做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米兰达法看似给警方戴上了枷锁,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小贴士: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原则
阿什莉·贾德、汤米·李琼斯主演的《双重危险》,片名直接点到了英美法系中著名的"双重危险"原则。所谓"双重危险"原则,字意上理解有些类似于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理",既法律规定嫌疑人不会因为同一案件、同一罪名被两次审理和两次定罪。影片里的阿什莉·贾德被控谋杀丈夫而入狱,结果发现丈夫其实是诈死,而是为了和情妇共同生活而故意陷害她。六年后女主角假释出狱前去复仇,根据"双重危险"的原则,既然她已经因谋杀丈夫而入狱服刑,那么现在即使她在众人面前枪杀丈夫,也不会再度受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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