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vie中银行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扮演?能提供授信吗?

抵押房产贷款优点和影响额度的因素是什么
来源:房天下 &&
扫描到手机分享到微信
若需要一笔大额的资金进行周转,而正好名下又有房产,就会想到用房产进行。因为,提供,可以增加成功审批的机率,也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那么,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有哪些优点呢?
一、审批机率高 借款人提供房产作为抵押,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固然也下降了不少,所以对借款人其他方面的要求会适当降低。所以,借款人提供,可以提高个人的资质水平,贷款审批的机率也会较高; 二、利率低 相对比,因为有房产作为抵押,贷款机构需要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也更愿意给予借款人较低的利率; 三、期限长 跟无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相比,房产抵押贷款的期限是比较长的。据悉,用房产抵押贷款,授信期限一般是10-20年,最长授信期限可达30年; 四、额度高 无抵押贷款一般是为月收入的10倍左右,但房产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产评估值的七成,可以解决借款人要大额贷款的困难。那么影响的因素又有那些呢? 据了解,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都是由抵押物估值来决定的,由于有抵押物的存在,降低了贷款风险,为此贷款额度和无抵押贷款相比,也会较高,一般在房产估值的7成左右。 此外,除了房产估值之外,贷款额度也是会受借贷人的个人资质所影响的,不同的借贷人个人资质不同,其可获得的贷款额度也是不同的,是没有固定标准来衡量的,具体情况还需借贷人根据有关银行规定为准。 不过,想要获得大额的贷款额度,还需借贷人工作收入稳定、还款能力较强、个人征信良好等,这样才能提高获贷率,并且贷款额度才会较高哦!海外上市VIE 结构企业的税收监管问题
海外上市VIE 结构企业的税收监管问题
海外上市VIE 结构企业的税收监管问题
来源:《税务研究》2015年第7期 作者:邢天添任怡
内容提要:VIE结构以隐性的“协议控制”渠道,规避了“股权控制”模式下政府对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政策限制。该结构一方面为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带来了新机遇,另一方面也给税收监管带来新挑战。为此,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完善VIE结构下的税收监管框架,遏制企业的“税收套利”行为。通过与“红筹模式”的比较分析,本文揭示了VIE结构下税收监管框架的特征,并分析了“协议控制”行为对现有税收监管体系带来的冲击,最后从完善关联企业认定、缩小税收套利空间和配合资本流动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协议控制税收监管关联交易海外上市
资本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受国内金融生态、金融理念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融资需求受其缺乏抵押资产和收益不确定等因素的制约,很难获得银行授信和资本融资。因此,在产业发展初期,企业迫于生存压力普遍采取向海外市场寻求资金,以获得外资风险投资,特别是在互联网行业表现尤为突出。自2000年以来我国企业历经了多轮海外上市热潮,一般都是通过协议控制(VariableInterest Entity,VIE)的交易结构在海外上市进行境外融资。截至2012年底,以在美国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和美国证券交易所)的230家中国企业为例,采取协议控制的企业为97家,占比达42%。由于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禁止外商涉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ICP牌照,因此,海外上市的我国互联网企业,例如,百度、腾讯、阿里巴巴、新东方、网易等,几乎全部采用VIE结构进行海外上市。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14年,我国互联网企业在纳斯达克、纽交所、香港地区上市融资的总家数为35家,总融资额为311亿美元。此外,很多创业公司设立VIE结构接受外资美元基金的融资,需要在以美元计价的交易所上市,帮助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VC)和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PE)退出。因此,可以预期,将来会有更多企业利用VIE结构赶赴海外上市。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对VIE结构的合法性尚缺乏明确界定,由于VIE结构中协议双方普遍存在隐性的关联关系,“明公允、实关联”的交易协议常会被利用进行避税。在VIE结构下,对于企业海外上市与税收监管关系的研究,国内外文献呈现两种不同的研究脉络。国外研究主要集中在会计领域,主要关注“控制”概念的扩展,协议控制信息的披露、运用以及“报表合并”问题,这些研究意在促使VIE结构的透明化,将表外信息纳入表内,增加VIE信息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有效披露。针对1959年美国第51号《会计研究公报》提出的“控制”是基于持股比例的多少,持股比例大则享有更高的控制权的概念,CruzCA,Shafer WE,Strawser JR(2000)认为新的控制判断标准应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仅仅局限于股权控制领域,还应包括协议控制的形式。2003年,美国FASB先后发布了《FASB解释第46号—变动权益实体的合并》和解释第46(R)号,规定变动权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应对其所有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并公开说明企业合并是否处于同一实体控制。AlanReinstein, Gerald H.Lander,Stephen Danese(2005)为实业界会计人员提供如何通过变动权益实体帮助企业上市的相关指南。VictoriaDickinson、Michael. P. Donohoe 和Gary A. McGil(l 2010)发表“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财务杠杆和税收筹划”一文,明确指出虽然按照FIN46的规定,披露VIE信息会加大企业的财务成本,但却大大提高了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并可以有效限制利用计提管理租金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
国内学者大部分从企业海外上市融资、VIE结构对税收监管带来的冲击等现实问题出发,研究VIE架构的风险问题,探讨VIE模式的合法性以及政府应如何对这种上市模式进行合法监管和避免税收流失。刘超群(2014)阐述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前景及其面临的挑战,详细介绍了互联网产业的形成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以及VIE结构下对税务管理的影响,提出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未来税收政策选择及建议。王若曦、王淑增(2014)分析了企业上市前后的税收事项,对海外上市企业涉税管理难点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孟毅、蒋敏(2008)通过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进行分析,提出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方法以及在转移定价反避税的前提下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意在促使VIE结构信息透明化的会计准则研究和对国内企业利用VIE结构海外上市融资所衍生的税收监管问题的探讨,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基础。
二、VIE 基本结构及其税收监管框架
(一)VIE 结构产生于“红筹模式”
从历史上看,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欠缺,企业只能借助外国资本投资的年代,VIE结构是我国企业应对融资困局和产业资本限制的适应性安排,是对“红筹上市”模式的发展与创新。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以及《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基本封锁了在之前未完成红筹架构搭建的公司海外上市路径,“10号文”框架下标准的红筹结构搭建工作基本停止,此后鲜有企业完成新规定下的红筹结构搭建(见图1所示)。
(二)“协议控制”是VIE 结构的关键要素
“协议控制”机制的建立,为境外企业控制境内企业以及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建立了资金的通路,使创业型企业能够及时到海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境外非居民企业利用VIE结构与国内居民企业签订隐性合同,实质性取得居民企业的控制权,却不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留下任何痕迹。
具体而言,VIE 结构通过五个步骤进行构建。
第一步:国内个人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公司(The BritishVirgin Islands, BVI)。成立BVI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在股息、红利等利润分配环节享受免税待遇。但全球主要的交易所鉴于其法律制度不严谨,信息不透明,一般不接受BVI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
第二步:以境外公司、风投、公众为股东,在BVI公司下面控股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CAYMAN 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主体。由于CAYMAN 公司法律严格,信息公开,全球主要的交易所都接受CAYMAN 作为上市的主体。
第三步:上市主体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鉴于香港国际转港贸易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政府签署过双重征税协定(DoubleTaxation Agreement,DTA),香港地区常被选为SPV公司的注册地。
第四步:境外公司设立境内外商独资公司(WhollyForeign-owned Enterprise,WFOE)。
第五步:离岸公司与境内子公司签订一系列转移利润的协议,并使之达到美国公认会计师协会VIE会计准则的标准。这些协议控制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离岸公司能够通过协议控制取得境内VIE实体的实际控制权,并把境内VIE实体的资产负债和利润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这种做法对在国际资本市场挂牌和取得跨境贸易的税收效益都非常重要。具体结构如图2所示。
从“红筹上市”模式和VIE结构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协议控制绕开了股权置换与收购这个环节,隐性、间接地联通了公司创始人直接控制的境外A1公司和境内C公司。并且VIE架构要复杂得多,公司创始人在整个结构中更为隐蔽。公司创始人所直接控制的境外A1 公司与境内经营C 公司之间不存在显性关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VIE 结构的层级更加复杂,可以在图2所显示的四层基础上进一步扩展。
(三)VIE 结构下现行税收监管框架
VIE结构中涉及最为复杂的是所得税。因此,对VIE结构下现行税收监管框架的分析,主要遵循利润转移这条主线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型,有助于理解VIE结构中现行税收监管框架背后的设计理念和监管原则。现行税收监管框架主要针对股息、技术服务费和股权转让三项收入进行重点避税监管。
首先,针对股息收入出台了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前者就中国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双边税收协定(DTA)对境外公司股息分红收入适用所得税率给予了明确说明;后者对A2从B1收购B2股权获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给予了限制,这本是针对“红筹上市”模式中的相关设置的限制,却直接导致了B1公司在VIE结构中不再体现(见图3)。
其次,针对技术服务费收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该文件规范和加强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明确指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对VIE结构中WFOE企业向境外SPV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达到转移利润目的的行为给予了限制。
最后,针对股权转让收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这两个文件均对非居民企业利用境外离岸公司(低或者“零”所得税率地注册)充当“管道公司”,通过转让境内居民公司股权将利润转移出境,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目标的避税行为给予了限制。
综上所述,“协议控制”是外资在投资和产业准入严密监管大环境下,进出国内产业的关键节点。“协议控制”的出现,撞击了中国在所有经济领域的监管,原因就在于“协议控制”不仅颠覆了我国政府监管企业行为的“股权控制”基础,而且通过表外的隐性协议隐藏了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财务信息,进一步破坏了监管的信息基础。加之“互联网+”的异军突起,税收监管的“属地原则”也在逐步削弱。在此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税收监管效力锐减,监管体系出现漏洞,便不难理解。
三、VIE 结构给我国税收监管带来新挑战
在VIE结构中,各企业之间借助关联企业定义中的股权基础,以协议控制方式巧妙地绕过法律界定,利用隐性的协议约定甚至口头约定,实际开展关联交易,利用“税收洼地”效应,有效地进行避税活动。VIE模式的复杂性不仅放大了传统关联交易汇总基于销售定价调节的转移定价行为,而且创新技术服务协议实现利润向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以及境外所得税低税率企业的转移,这些做法给我国的税收监管带来新挑战。
(一)“协议控制”突破了税法对关联企业的界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这种关系的形成通常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关于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中,判定“控制”的主要标准就是股权比例或者基于“同股同权”原则的公司重大事务的投票权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控制。
而VIE结构的核心就是打破了“控制”的股权基础,采取的是以表外的“协议合同”为基础的控制,这种控制模式非常隐蔽。尽管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VIE结构中的海外上市公司与国内运营实体企业肯定是“实质上”的关联方,但是这种“实质”尚未明确地纳入我国税法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这就给税收稽查中关联交易的确认带来了麻烦。需要指出的是,VIE结构下的利益相关方经常会出于税收筹划目的安排关联交易,关联企业间的复杂而频繁的关联交易,必然会引发税务部门的强力监管。如何处理VIE企业涉税问题,对税企双方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二)VIE 结构的复杂性放大了转移定价效应
传统的关联企业之间多运用比较利润法、成本加价法等转移定价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国家或者实体,借助“税收洼地”效应降低整体税负。VIE结构下,处于结构内部的企业之间存在税率差异,税率差异是转移定价行为存在的税制基础。转移定价行为所形成的资金流按照税率从高到低的顺序在VIE结构中进行流转,利润最终停留在税率最低的企业当中。利润的流动顺序是从VIE实体流向境内WFOE公司,然后再通过“分成”流向境外的SPV公司。
尽管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独立原则”调整转移定价,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VIE结构的复杂性,税务部门对交易价格的调整很难及时、有效地跟进。例如,境内WFOE和VIE实体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公司从而审查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如果交易价格不是依据公允的原则计算得出,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境内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或应税所得。但是,由于协议控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税务部门往往缺乏认定实质性交易和公允定价标准的参照系,对企业自行报备的交易材料往往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整依据,这就给实际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
(三)VIE 结构创新技术服务协议实现利润转移
在VIE结构中,境内的WFOE企业和VIE实体之间基于“独家技术服务协议”,通过人为调高VIE实体的技术成本将利润转移到WFOE企业。其中,技术服务协议成为利润转移的主要工具。例如,阿里巴巴集团与浙江阿里巴巴通过代理协议、贷款协议、股权抵押协议、中国市场合作协议、认购权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共六项协议形成了前者对后者协议控制的关系。此种税收规避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转移定价概念,即利用产品销售价格的关联交易将产品销售利润转移。在协议控制模式下,境内VIE实体出于税收考虑并没有直接向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与红利,而是由VIE实体把“利润”以技术服务费转移给WFOE公司,再由国内WFOE公司按照技术服务贡献向境外SPV公司支付费用,最后上市公司获得利润并向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的BVI公司(免税)分红。这种分配结构组成了VIE结构中各企业间的所得税分配结构,即“高税率企业(VIE)低利润,低税率企业高利润(WFOE),特别税率企业(享受DTA待遇)归集利润,零税率企业沉淀利润(BVI)”(见图3)。
四、完善VIE 结构税收监管的政策建议
VIE实体之间通常存在关联交易问题,协议控制模式下多层架构的复杂性不仅放大了传统的转移定价效应,而且带来了重复征税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VIE结构中利益相关方通过“协议交易”实现利润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为税收监管提供了新的挑战。为完善对VIE结构中涉税行为的税收监管,建议从在税法中明确VIE结构中企业间的关联关系、逐步缩小VIE结构中企业间的“税收套利”空间和对离岸金融中心SPV企业及其跨境资金流动配合专门监管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一)在税法中明确VIE结构中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从实践来看,美国会计准则FIN46的出台,对于VIE结构的会计处理方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使得VIE结构的透明度大大增强。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如果离岸的SPV公司能够控股境内的VIE实体,其适用的会计准则为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141;如果离岸公司对境内VIE实体没有实际的股权控制而是采取协议控制的模式,其适用于可变利益实体合并的FIN46.尽管会计信息披露改进对于VIE结构的监控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这还不够。为应对避税问题,不仅在会计处理上确认VIE实体的合并报表处理原则,更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利用“协议关系”相互依存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应等同于股权控制下的关联企业认定。这种认定是对关系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明确区分,意在解决在实际税务操作中将关联方与关联企业模糊、混淆甚至等同的弊端,是“实质控制”概念在税法中的完善和补充。这种延伸将会对VIE结构中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落实交易价格“独立原则”,以及为税务部门调整VIE结构中企业之间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明确VIE结构中企业关联关系后,税务部门可事先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作为向企业征税的核算依据,或引入国外“正常交易准则”概念和衡量标准等具体操作手法继续完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的管理措施,规范VIE模式下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的转移定价行为。未来,还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将关联主体和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拓展到自然人。
(二)逐步缩小VIE结构中企业间的“税收套利”空间
在前文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出,VIE结构中协议关系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降低税负的举动,实际上是充分利用境内与境外税制差异,以及境内WFOE企业和VIE实体之间的税收优惠差异而进行的一种“税收套利”活动。可以说,只要有所得税税率差异就存在税收套利空间,就会出现避税行为。因此,逐步平抑所得税税率差异,缩小VIE结构中不同企业间的税负成本,才是应对避税行为釜底抽薪的做法。其中涉及两个环节的平抑。一是境内WFOE企业与VIE实体之间的税率平抑。建议在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要求申请企业书面提交具有协议控制企业的相关资料。二是境外SPV企业与境内WFOE企业的税率平抑。建议一方面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积极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降低双重征税对企业造成的额外负担;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以“高额支付费用”渠道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应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公告基础上,及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对离岸金融中心的SPV企业及其跨境资金流动配合专门监管
VIE模式不仅突破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对外资在相关产业准入的限制,并且通过境内实体和关联企业之间大量的资产交易实现利润转移,离岸公司、实际投资人、境内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十分隐蔽复杂。VIE架构下的关联企业由于其信息的非充分披露,加之其海外离岸公司的背景,外界很难了解到其实际的运作情况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这就形成了关联企业借此规避政府管制进行违规避税行为的土壤。因此,应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对离岸金融中心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专门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配合税务稽查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实际控制力。值得指出的是,应用VIE结构的企业其主要目的是赴海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避税只是其附带性问题。我国在打击VIE结构下企业的避税行为时,也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我国民营企业“国内上市难”的问题。可以说,VIE结构是特定市场环境与特定政策背景下的产物,也将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一旦民营企业“国内上市难”的问题解决了,VIE结构就会自然消失,在此结构中的税收规避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发表评论:
TA的最新馆藏恒大千亿现金流备战抢筹万科 20家银行授信支撑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张 歆
  记者对比发现,老牌地产龙头在与银行的贷款议价中似乎更占优势
  一语成谶。
  “充足的运营资金为本集团寻找最佳商机提供了机会,并为快速拓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持”,在2015年年报中,手握合计3185亿元人民币可动用资金的中国恒大集团强调了对于房企而言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可谓是金科玉律的“现金为王”。
  如今,中国恒大确实找到了最佳商机――迅速介入万科股权争夺,且进可攻退可守,即便是不进不退也可成为各方争夺的盟友。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中国恒大的资金流动性可谓极为宽裕:截至去年年底,中国恒大与20家银行有主要往来,取得授信总额2736亿元,而该公司未动用银行授信额度达1545亿元。虽然巨额的银行授信并不能进入股市投资,但是其对于恒大主业的支撑,也可帮助后者在任何一场并购中没有后顾之忧。
  恒大闪电入局抢筹
  万科松动筹码占比约34%
  中国恒大于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须予披露交易―收购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告显示,截至日,中国恒大通过其附属公司在市场上收购516,870,628股万科A股股份,占万科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68%,总代价为人民币91.1亿元。
  对于收购万科的行为,恒大方面表示,万科为中国最大开发商之一,其财务表现强劲,收购项目为中国恒大的投资。同时称“代价由本公司内部资源支付”。此外,“鉴于收购事项乃按现行市价进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恒大“插足”万科股权争夺,虽然貌似有些突然,但确实时机极好。
  目前,万科的股东主要包括宝能系、华润、安邦、万科管理层、恒大、证金公司、刘元生、万科工会,剩余投资者手中的A股和筹码合计占比约为37%,其中还有约3%的股份(属性为A股)在和券商手中(由于资产池配置需要,基金不大集体可能清仓万科A股),因此剩余活跃度可能较高的流通股占比约为34%(A股约占22%,H股约为12%)。
  据此进一步计算,截至上周五,万科A股松动筹码市值约507亿元,H股市值约213亿元人民币,合计约720亿元。当然,这只是根据上周末万科股价进行的静态测算,如果并购战进一步炽热,则股价和市场也会相应波动。
  目前中国恒大确实进可攻退可守――如果继续增持可以实现行业前两位企业的整合,退一步持股停在原地也可以乐享分红,甚至等待万科并购战后估值可能的向上修复。更重要的是,此时中国恒大的持股和态度至关重要,其与宝能、华润或万科管理层中任何一方一旦达成“一致行动”,都将给万科并购战的格局带来巨大变化。
  恒大账面趴巨资
  银行授信尚余半数
  之所以说恒大“进可攻”,除了双方业务上高度契合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恒大真的是“土豪”,而且,该公司与银行的关系“非常铁”。
  在中国恒大2015年年报中,主要往来银行被放在董秘和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之后的显著位置做了详细列举。
  在中国恒大的描述中,其主要往来20家银行,按照年报中的原排名分别是:、、、、锦州银行、、邮储银行、、、、、渤海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广州农商行、。
  这份名单涵盖了4家国有大行、邮储银行、11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3家城商行和恒大集团总部广州市的1家本土农商行。
  中国恒大表示,坚持“现金为王”策略以提高现金总额及稳定主营业务率。2015年,中国恒大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中信、盛京银行、浦发银行等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取得授信总额2736亿元人民币。此外,中国恒大通过良好的品牌形象,争取更好的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透过项目合作减少土地款支付。
  通过上述举措,该公司截至2015年年底的现金总额达到1640亿元人民币。凭借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的坚实合作,截至去年年底,该公司未动用银行授信额度达1545亿元人民币,中国恒大可动用资金合计3185亿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13年年底,恒大集团现金总额为536.5亿元,截至2014年年底的这一数字是595亿元,而去年年底则跳跃至1640亿元。此外,中国恒大2015年仅使用了大约四成的银行授信,恒大对于与银行的关系也变更了措辞,由2014年的“凭借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稳定合作基础”变更为2015年的“凭借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的坚实合作基础”。
  比较有趣的是,《证券日报》记者在多家银行的活动现场发现,同为恒大集团产品的恒大冰泉被银行后勤部门选为参会人员的会议用水。这或许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银行与恒大集团业务合作的多样性和亲密性。
  恒大与万科
  谁更“爱银行”?
  作为地产行业的NO1和NO2,恒大与万科无疑都是银行眼中的“高富帅”,银行对于两家公司的支持,对于其巩固行业地位显然都举足轻重。
  万科2015年年报中,银行共被提及了90次,较2014年年报中的82次有所增加;90次表述的内容涉及贷款、股东、高管、投资等多个方面,这也可以说是房企与银行多维度合作的一个缩影,其中,万科2015年向银行借款的占比较2014年提升了近5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年底,万科有息负债合计人民币794.9亿元,其中,银行借款占比为44.82%,而2014年万科的有息负债中,银行借款占比为39.94%。
  从万科2015年年报数据来看,其银行借款多数为信用借款,信用借款的利率在2%和8%之间(2014年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按约定比例上浮和7.30%之间) ,少量抵押借款利率为4.89% 至8.40% 之间(2014年为5.54%至7.04%),更少数的质押借款利率则是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按约定比例上浮(与2014年一致)。
  中国恒大近年来的银行及其他借款平均实际年利率则是:2012年为8.75%,2013年为8.25%,2014年为8.24%,2015年为7.98%。从这一点来看,老牌地产龙头万科在与银行的贷款议价中似乎更占优势。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万科最爱投资的是徽商银行;最信任的银行是招商银行;在关联银行中,万科的存款更偏爱躺在徽商银行“睡大觉”,而留在珠海华润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则锐减。
  而恒大对于银行股权的“控制欲”显然更高。今年4月底,恒大豪掷逾百亿元增持盛京银行至占股27.42%,成为最大股东,但此后为使盛京银行能符合公众持股要求(按照港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公众持股水平不得低于25%),又迅速减持至持股17.26%。此外,恒大还曾于2013年年底至2014年一季度举牌,但一年后抛售离场并获利。
(责任编辑:曹萌)
&&&&&&</div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角色扮演 电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