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状的欢乐颂谢滨扮演者是谁?

[转载]购房人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当然享有使用权
房屋买受人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当然享有使用权
(2010年11月19日)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上,奉行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法律原则。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也不例外。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房屋,可能对土地和房屋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分割开来,分别予以转让或处分,因此审判实务中常遇到如下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例一:某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一套商品房,黄某竞拍买受后,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土地使用权人仍是开发商,而不是被执行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例二:某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一栋抵押房屋,某公司竞拍买受后,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被执行人以某公司受让抵押房屋时未评估土地也未竞拍转让为由予以拒绝。
例三:公务员马某到郊区向村民李某购买了三间平房。拆除后在宅基地上建起一栋别墅。马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而起纷争。
正确处理上述转让房屋所有权是否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纠纷,有必要梳理有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的规定,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同时引起究竟是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的争议。如上述例三,按照地随房走原则,法律应保护马某对自建别墅的所有权,就应当承认其对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按照房随地走原则,该块宅基地上由马某建造的别墅的所有权,应当归属宅基地使用权人李某。这就出现了法律适用中的矛盾现象。对此,笔者的观点是依据转让标的而确定所适用的原则,即转让房屋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也随之转让,即地随房走;转让土地时,该地上的房屋也随之转移,即房随地走。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将房地产的处分包括抵押、出售、交换、赠与等,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两种,决定是否适用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即前者适用,但后者不适用。因此,如上述例三,简单地适用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原则,都会损害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原则,处理该案的最好办法,就是将马某自建别墅的所有权与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开来,既承认马某对别墅的所有权,又承认李某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上述例一、二,则适用房地产权利不可分离原则,黄某和某公司竞拍受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依法应同时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遇到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则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归属房屋所有权人。但基于房屋与土地分属不同权利且均有价值,执行法院在拍卖或转让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时应当考虑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即房屋的拍卖价中应当包含有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例一、二案中,如房屋拍卖价中未包含土地价的,可以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然后由黄某或某公司按土地评估价或市场价支付给开发商或被执行人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房屋拍卖价中包含了土地价,开发商或被执行人有协助黄某或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法定义务。
(作者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转载]当警察来查证
当警察来查证
昨晚在西直门购票,我拒绝了警察查身份证,并将情形简要发了一条微薄,引发不少争议。微博上很难解释清楚这类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1/有关身份证法规的情况。
日新身份证法生效以前,警察盘查身份证,主要依据是两个。一个是警察法第9条关于盘问和留置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另一个是2003年身份证法第15条: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这两个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重心是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
实体部分,警察法第9条的四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被归纳到2003年身份证法的四种情况之内,简单说就是“三加一”:违法犯罪嫌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4种情形实际已包含在内)/现场管制/突发事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这里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一定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都无权规定此类情形。
程序部分,警察法和身份证法都明确规定须出示证件的执法前置程序,警察法规定“出示相应证件”,身份证法规定“出示执法证件”。这里又有两个问题,一是出示证件是检查身份证之必备前置程序;二是证件种类,包括警察证和执法证等证件,警服/警号/警徽不能替代。警服和警号相信没有争议。关于警徽,按照公安部2000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其实也不能起到这个替代作用。王立军时代的重庆警局特别看重警徽的符号意义,在实践中我仅见过一次,在2007年广东电白县采访一起校园杀人案时,正在病房录口供的刑警给我出示过一次警徽。
鉴于前述法条在程序和实体上的严格规定,警察随意盘查身份证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在火车站等地的盘查,因频率之高,更成为“事故多发地段”。打开谷歌随便搜索一下,即可知由此而发生的故事极多,上法庭的,成新闻的亦不在少数。@陈杰人兄相信对这个事情很熟悉。
也正因为如此,在2011年身份证法的修订当中,当局索性直接授权警察可在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查验身份证。即在原15条中增加了第4款,原第4款改为第5款: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很糟糕的立法结果。在权力和权利的斗争过程中,立法机关毫不犹豫一屁股坐在权力这边,直接给本来就已宽泛的警察权扩权了。更糟糕的是,这个第4款不但拓宽了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地域范围,还给地级市以上政府在重大活动期间划定查身份证范围的权力——这是另外一种拓权,既是和世博会等赛会政治的产物,也是为两会服务的维稳式立法。
还好,新身份证法保留了原先的程序条件,依然要求查验身份证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这个前置程序。
2/接下来说我在西直门拒绝盘查的理由。
两个理由:第一,我没看到执法警察完成了这个前置程序;第二,查证警察的执法方式是,特意选择对正在排队购票的乘客队伍挨个进行查验。
第一个已无疑问,重点说这第二个问题。
我观察这位警察执法时既没出示证件,也无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是将查验身份证这个执法行为,直接寄生在排队购票这个商业行为之上,让排查对象误以为这是购票前置程序,而毫无防备地被动接受之。这个,就类似我们在机场过完安检后的候机区经常能看到的做商业销售(保险单和携程卡之类)的业务员,都穿着笔挺的机场工作服。她们多不会解释自己的身份,而是习惯利用与环境和场景高度切合的便利,直接进入商业主题。这其实是某种程度的联动执法,也是我在拒绝前特意询问她这是在做什么的缘故。
另一个问题,是批发式执法。将所有排队购票的群体,都视为治安检查的对象,我以为不符合前述法律的立法精神。何谓“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实乃在查验身份之前一定会有一个执法主体的甄别过程。这个过程是筛选与确定需要临检的可疑对象,而不是一股脑人人过筛子。
联动式执法和批发式执法,都是典型的懒汉式执法,目的都是贪图自己方便,实质都是权力的傲慢;不愿出示执法证件,更是权力的傲慢:身为警察,你自己都不尊重法律,你自己都不肯带头执行法律,怎么可能要求公民配合你执法呢?
过去二十年中,我大约被查过十来次身份证。大多要求对方先出示警证,结果有的出示,我亦出示接受检查;有的拒绝出示,然后走人。基本还没碰到过要以此为由带走我的情形。
必须要说一句,临检是治安检查的重要内容,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的义务,但监督警察执法也是公民的权利。上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张学兵有句话,大意是现在警察必须要学会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执法。我很赞同。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按照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确实可以以此为由,以口头传唤的方式,带走我,一般不超过8小时,这应是比较糟糕的一种情形,相关法条如下: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碰到极其恶劣的警察,带走你以后,一定要以警察法中关于留置的规定来整你一下,那你可能要被留置24小时到48小时。这是我能想到的不出示身份证所可能遭遇到的最恶劣的情形。
以上两种情况,我相信发生概率极低。当然,如果真到了留置和行政拘留这一步的话,那也无需紧张,就当体验生活罢了。留好证据,出来后准备行政诉讼吧。这是袁裕来袁大状的强项,可找他咨询或者代理。
3/多余的几句话。
以下六点简易教程,给各位守法公民,在碰到警察查验身份证时可用上:
A/你的目的是帮助对方提升执法水准,而不是刁难对方。所以无论对方态度多恶劣,你的态度要好,要言必有据,不要刻意激化矛盾。
B/先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
C/接着可要求解释执法依据,你的手机里最好准备好相关法条备份。
D/如发生争执,对方明显违法,可立即拨打110投诉,并坚持要求督察到场处理。
E/尽可能记住对方警号和警衔,如果可能,到警务公示栏查找对方姓名。
F/整个过程注意取证,从一开始即打开手机录音。
G/做好被口头传唤带走或者留置的充分准备。
以下几句话,给广大警察朋友,亦请公安部11局转治安局和孟建柱部长:
A/减少和解决警察查验身份证中的纠纷问题很简单,严格依法即可。建议参照交警执法规范:每次执法前都亮明执法证件,主动宣示执法依据。
B/警察不要把公民当假想敌,态度和气一点不会死人;不要老想着要借机教训一下“刁民”,特权作风要不得。
C/前述两点意见,其实不是我的看法,你们大领导早就批示过。江泽民说: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周永康说:待人要和气,办事要公道。
4/最后说下国外的做法。
国内的警察朋友们总是非常羡慕美国警察的威权,老想着要是在美国,你要敢不听招呼我就一枪轰倒。王立军局长貌似就是这样,对FBI的威权羡慕得了不得。
必须要说一句,美国警察的威权,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公民持枪自由的宪法权利。这是权力和权利水涨船高的过程。大家都有枪,自然要保证警察的执法权。党和政府要是有兴趣,我们也可以试试。
另外,美国警察的威权并非是靠枪打出来的,而是服从法律的权威与法官的裁决。我没听说过美国警察可以不去法庭作证,也没听说过可以听从美宣部的指挥守在法庭门口痛殴记者,更没听说过美国警察可以不经法庭直接劳教几万人。
最后以两起亲身经历,说下微博上那几个人说起来像妖魔鬼怪的西方国家警察形象。
2009年夏天在柏林,为了一个小CASE,两个德国胖警察气喘吁吁爬了三次我在六楼的寓所,反复了解情况。2010年夏天我在华盛顿,曾开车误闯国会山前面的一条禁行道(类似开到新华门了),被守在路口的警车一拉警笛追上。人家洋鬼子警察在问清楚我是无意后,挥挥手让赶紧退出去拉倒。
没查ID也没拔枪。感谢党,我活着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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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泪笑:羽戈《少年游》
  挑着生活的重担远行,不管旅途多艰辛,带泪笑。
  很久以前读过一本何兆武先生的《上学记》,讲述了年间何兆武先生求学过程中遇到的人和事。在那个战火纷飞、群雄逐鹿的历史环境中,读书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中华大地,无法安放一个小小的课桌。战火纷飞里何先生与众多的教师、同学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也对当时的人与事有了全新的认识维度。
  这本《少年游》,记述了家乡皖北的、作者记忆中的那些人和事,以及求学西政之后与他生命密切相关的一干人等的趣事与糗事,透过文字,让我们重温那些历史和人物,以一个第三者的视角,注视着作者与书中人物的成长、学习、生活点滴,在身临其境中体会一次又一次的震撼。
  作者是一位80后,整整小我十岁!然而对于文字的把握能力、对于历史的深厚底蕴、对于传统文化的独特见地都让我自叹弗如。
  相比较在西政的同学和后来的朋友,我更喜欢作者家乡的那些人物,这些人物大多是读来让你忍俊不禁、会笑出声来的,但他们又都是悲剧性的,会让你鼻翼一酸就掉下几滴眼泪的,是“残酷之中加入了温情,幽暗之中加入了善意”。家乡的贫苦和落伍,决定了人的精神资源的匮乏。因此,只剩下一个念头——逃离,读书是最为现实的方法。也因此,在当地,作者的学习数一数二。
  因为立志要考取功名逃出那个生养他的安徽颍上县城,作者发奋读书,也因此与众多的老师有了难忘的交往和回忆。这些人物有血有肉,仿佛就是我们读书时候的老师和朋友,他们是那么鲜活,那么可爱。
  高三英语丁老师,被称为本县象棋第一高手,当地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在吾县,能赢丁老师的人,或者已经死了,或者尚未出世”,由于一口的皖北土话,常将“国”读成“guai”,“阴谋”读成“阴毛”,再加上身材不高,因此获得“三寸丁”的称号。其实丁老师的身世凄惨:“文革”期间,丁老师因为会英文被判劳教,在外服刑,孩子无人照管,染病身亡,遭受如此打击,妻子患上精神病,未等丁老师回家就已身故,“丁老师自此心灰意冷,孤身至今,一腔心血,尽付学生。”这样一个悲剧人物,注定有一个悲剧的结局:2007年,丁老师在授课期间,突发脑溢血,“死在了讲台上,死得其所”。
  高中政治古老师,独创的“让上课归上课,考试归考试”疗法,治愈了无数学生的“政治课厌学症”,在他独特的教法下,古老师成为全校最受欢迎的老师(没有之一),古今中外、天文地理,因为其无敌的口才也获得了“古老屁”荣誉称号。古老师为人圆滑,在同事口中却名声不佳;他教了十年政治却不是党员,因此无缘提拔。校长劝他写入党申请书,“他悍然答道:别污了我的纸笔!”这样玩世不恭的背后却是怎样的一种苦闷与坚守?
  被作者歌颂的人总有一种风骨。
  袁裕来,宁波三栖领袖,被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虽然自负、自傲甚至自恋到极点,但是“他不唯上、不从权,不属任何政党、派系,亦不拥护什么主义,常常以一己之力,与公权力的风车作战。在威权机器的巨大阴影之下,他像一个永不屈服的自由骑士。”这样的人,在如今的社会中还能存在本就是一个奇迹,就让他保存那么一点点的自负与自尊,但愿吾辈能涌现出更多的“袁大状”,能有更多的“民告官”骑士。
  历史上看,正如作者所强烈否定的进步史观,必然成就暴力的历史哲学,而在这样的哲学体系下,产生了非此即彼的二元论,进而形成简单粗暴的手段:不进步者,就是落后、退步、反动的,就需要打到、斗臭、油炸的。二元论下,执枪的一方变成“永远伟大、光荣、正确”,如作者给立洋的信中所言,“最固执的人,连你都不免妥协,在严格法治和相对合理主义之间寻求艰难的平衡,诚可见今日中国法治维度,是如何压迫公义的良心。”然而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还是可以做事情来扭转的,哪怕每个人做的只能扭转一点、一滴、一寸,“进步一寸有一寸的欢喜”,“不要抱怨,不要把罪责都归于邪恶的阻力与命运的无常”,每个人可以做的就是努力一点,再努力一点,对于前进路上的敌人,能战胜一个,我们便前进一分。
  没有长篇大论,都是小人物、小故事,然而在这些人物的悲欢离合中,我们看到了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对于当下时代众多问题的关切,有些问题可能还没有答案,有些可能永远也不会有答案,但是我想,作者的这些问题就是一粒思想的种子,种在我们心中,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生根发芽,终有一天会长成参天大树,也终会有更智慧的人出现给出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愿固执的我们,能见证时光之神的伟大,并给予这个腐坏的时代以最高贵与最善意的嘲笑”。
  少年子弟江湖老,可怜未老头先白。
/Article/124094/trackback神犬小七中的袁大状是不是GAY?_百度知道
神犬小七中的袁大状是不是GAY?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他有拍过神犬奇兵,里面饰演大毒枭,挺有男人味的。这一切应该都是表演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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