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仲裁是如何进行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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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劳动用工争议与调解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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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最常见的劳动法律规定之一。 在企业用工中,往往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从而对和谐的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要想保证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相处和共同进步,就必须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做好劳动用工争议与调解仲裁工作。下面本文主要分析了现阶段劳动用工争议与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做好劳动用工争议与调解仲裁工作的措施和途径。 中国论文网 /2/view-6841902.htm  【关键词】劳动用工争议 ;调解仲裁;存在的问题 ;解决措施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者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面临着劳动用工争议,但是企业的劳动保护意识却始终处于较低水平,更不用说那些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务工者了,在这种情况下,务工者很难在务工期间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导致劳动用工争议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劳动人事制度不健全,二是,企业缺少劳动用工法律意识。   二、现阶段劳动用工争议与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阶段劳动用工争议与调解仲裁工作可以看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部分企业规模比较小,经营不太稳定且管理不规范,因此存在劳动用工违法现象,并且案由相对比较集中;二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争议发生的数量将继续上升;三是,随着我县私营经济发展及改制工作的推进,非公经济得到迅速壮大,同时非公企业的劳动争议数量也急剧上升;四是,由于仲裁案件的裁决率上升,争议趋向尖锐,调解难度加大,以及劳动关系呈复杂化趋势,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和多重劳动关系带来的劳动权益问题,给调解仲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争议中的双方分别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者之间即存在合作也存在矛盾;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组织,在利益的驱使下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管理之下,用人单位往往片面强调自身利益,忽视劳动者权益;三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使人们的观念、利益发生剧烈碰撞,且涉及面广,造成了许多社会性问题,例如大批人员下岗失业以及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等,从而产生了争议;四是,企业往往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欠规范,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三、做好劳动用工争议与调解仲裁工作的措施和途径   1.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针对现阶段企业劳动用工争议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要以《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相关条款为依据,并结合本企业的劳动用工实际来对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工作进行加强,对于那些与法律规定向违背的条款要坚决取缔,并将规章制度落实于实践中,积极避免劳动争议或纠纷的发生。   2.找准调裁工作的切入点   坚持“调解为主、调裁结合”的原则,通过分析梳理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和突出分歧,把疏通引导争议双方思路贯穿调裁工作的始终,采取以法析理、以理服人、换位思考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或顺利执行裁决,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升级,为有效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3.耐心接待化干戈为玉帛   针对前来诉求人员素质的参差不一,仲裁委工作人员本着“耐心倾听、有的放矢、以人为本”的原则,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采取“一杯热水、一把椅子、一声安慰、一番政策”的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和引导教育。让他们在接待中找到个人诉求的正确渠道和具体政策的公正性。让更多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一步增强了学法用法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愤愤而来,满意而归以及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效果。   4.坚持争议案件的合议制度   除合议庭案件的必经合议程序外,今年对独任审理的复杂疑难争议案件也力求采取集体合议,形成合议记录并养成了集思广益,随时汇报和讨论制度。不仅保证了案件合议制度的落实,也对提高其他办案人员的水平和技能,准确、及时、有效调处争议案件奠定了好的基础。   5.稳慎受理广泛宣传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争议案件,在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的基础上,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文书并有针对性的指导其寻找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慎重受理和及时调处的有机结合,既避免了申诉无门的现象,又扩大了劳动人事争议政策法规的宣传面。   6.保留属于企业管理的证据   企业必须要保管好如员工考勤、劳动合同订立、薪资发放、员工违纪等与劳动争议处理直接相关的记录和证据,必要时履行好举证义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语   总的来说,当前劳动争议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最为关键的措施就是要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起及时快速、有力高效的处理机制,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准确、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抓手做好案件的受理与调处工作,从而更好的应对争议猛增的局面,使大批争议得到调处,更好的体现调解仲裁工作“调解为主,调裁结合”的原则。与此同时,还要着眼长远,建立规范的争议处理的长效机制,使少数疑难争议通过仲裁渠道得到及时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龙文勇.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6):211-212.   [2]徐丽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究[J].商业时代,2014(15):112-114.   [3]苏振淮.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J].青年与社会,2013(13):54-54.   [4]邹成勇.试论劳动争议解决存在问题及对策[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1):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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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有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有什么
13:52&&自考365 【
  2009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多项选择题第10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有( )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C.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D.劳动争议仲裁庭
  正确答案:ABC
  自考365网校权威解析: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本题考察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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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调解还是仲裁,仲裁结果多久能出来?
我现在已经向劳动仲裁递交申请书,是继续等公司调解好?仲裁之后要多久才能出结果,公司不愿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怎么样处理比较合适,公司一直在拖延调解时间,还是直接申请仲裁部门仲裁我是工伤9级,属于自己辞职
如果你不想在公司继续任职了先调解,并告知双方。仲裁整个过程从确认开始到结束最多不超过45天,确实需要延期的要有相关证明,再仲裁,也可以向公司的工会组织提出调解,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申请书已递交,老是没有消息,公司不出面调解,我打电话去劳动仲裁,她说你可以申请仲裁,所以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比较好。个人感觉仲裁时间太长
申请之后要等仲裁委员会确认是否有管辖权限,还要等仲裁委通知被申请人,前后大概要十几天,如果再加上节假日就更长了,从你拿到仲裁申请确认书上面的日期开始计算45个工作日内必须有结果
麻烦,为什么我去了仲裁院,他说必须先调解,对方不愿意调解才可以申请仲裁,我已经提交申请报告14天了,仲裁院还没通知我什么时候可以调解。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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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仲裁解决为好
仲裁说要先调解,调解不成才能申请仲裁,一直在等,都14天了还没有回复
仲裁说要先调解,调解不成才能申请仲裁,一直在等,都14天了还没有回复
你好,在劳动仲裁中也可以调解,建议请律师帮助你更好。
刚刚仲裁通知我,说公司没时间调解,说让我明天去仲裁填申请单,请问请律师怎么操作?就是委托给律师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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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现在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现在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现在律师365的小编为您介绍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哪些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受理的范围,并非所有的与劳动有关的争议都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的,如果您遇到了劳动纠纷,建议您联系我们律师365的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会帮助您分析问题,搜集证据,为您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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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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