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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金树彬、宣秀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久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树彬。被执行人宣秀芝。被执行人齐建民。被执行人李春虎。本院在执行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金树彬、宣秀芝、齐建民、李春虎的(2015)昌民初字第1568号金融借款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日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判决义务”,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昌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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