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裁决书仲裁己裁决,能否再重新再申请仲裁,有没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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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己裁决,能否再重新再申请仲裁,有没有先例
  按实际情况,对已经作为裁决的劳动争议,不能重复提起仲裁解决。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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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终局裁决即可。希望你把握住时间抓紧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好,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到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服仲裁裁决
因本人涉及用人与第二被诉人,仲裁用人方己决涉及到时限期对本人不利,而本人04.04-11.03一直在用人方工作.向法院诉讼追加第二被诉人有法律依据?敬请大律师!!!!!千万个谢!仲后诉讼限6月9日请帮助.仲裁员就是与胜诉人直属亲还不是一帮亲那!原将二被诉同时告,被仲委骗了.帮助一个工作八年一切被否定,今年51岁了.指点.谢!!!
你好,你补充的陈述不是太清晰。不过,你的话里透漏出来,该仲裁裁决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即仲裁员与对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所以,我建议你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仲裁裁决无效而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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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之前会有一次调解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了,你提起诉讼,如有不服,费用很少,法院会能通知对方应诉,在这过程中,调解未果由法院判决对于已经裁决的劳动争议,法院会很快立案的
在三十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委说十五天,有点不明,劳动争议,如有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了.法院写人民法院是同一机构.是否是分二部份
除非你有充氛的证据说明对于你判决不利的地方,如仲裁员与胜诉人是亲友等,否则不能再要求重新仲裁。另仲裁判决你若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所在区法院提出上诉,不管多大金额的案子,统一收费10元。若你获胜,该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你若败诉,就由你承担!所以不必计较在是否能重新仲裁!
不可以。你如果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委说书请书待批我己被仲裁骗了,因我当时将二家用人与第三方一起诉.仲裁说先诉用人,
仲裁委说书请书待批我己被仲裁骗了这是什么意思?
提请书面申请如合法律的可以
你对仲裁不服,在三十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法律给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可以到法院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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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文  号:劳办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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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裁定不予执行后,能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是确定明确的,即驳回乙公司的申请,乙公司只能败诉,不存在胜诉的可能。同时,该作法有助长乙公司拖延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嫌疑。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看,有不足之处。从法律上说,《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因此,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裁定可能是某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某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58条第1款却明确规定只能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附带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为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一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情形为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本案的情形却没有规定,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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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转移资产,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转移资产,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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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转移资产,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转移资产,另一方当事人应尽快到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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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可否再起诉
作者:刘辉明&& 发布时间: 09:14:00
&&&&【案情】
&&&&2013年1月,张某受聘于某公司当伐木工人。3月23日,张某在伐木过程中不慎被摔断了右腿,构成伤残七级。由于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工伤赔偿,但张某接到通知后只委托了代理人到庭而自己却未到庭,结果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撤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7月12日,张某以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
&&&&对此存有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本案裁定撤回仲裁申请,其结果等于回到了诉讼的原点,则未走仲裁前置程序,所以法院不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的仲裁申请被裁定撤回,其仲裁前置程序回到了原点,但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诉便原则出发,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就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但其立法本意在于劳动争议案件能够便捷、快速地得到解决,从而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仲裁前置”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的情形。
&&&&二、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撤回张某的仲裁申请,致使“仲裁前置”程序回到了原点,如果要求当事人重新申请工伤赔偿,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立法本意相悖。再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申请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撤回仲裁申请的也应当可以向法院起诉。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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