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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平&王坚&赵骏:中国代表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孙平华转载)
中国代表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
文/卢建平 王坚 赵骏
原文地址: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1/magezine/-p24.htm
 今年是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第55个年头。日,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完成了一项史无前例的壮举,人类的人权事业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宣言》这一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
人权理念、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重要文件的起草过程中,有一个中国人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通过他,中国的文化、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就是杰出
的中国人权活动家——张彭春。
  张彭春,字仲述,天津人,日出生于富家。其父久庵,嗜好音乐,号称“琵琶张”,后因不事生产,至家道中落。光绪三十年,张彭春进入
其兄张伯苓(南开学校的创始人)在天津开办的敬业中学堂(南开学校的前身)。张彭春是第一班学生。1908年夏季,毕业于南开中学堂,成为该校第一届毕业
生。同年考入保定高等学堂,肄业两年。1910年,
18岁的时候,张彭春参加了游美预备学务处(清华学堂的前身)第二届庚子赔款留美学生考试,名列第十(同榜的还有胡适、竺可桢、赵元任等人)。到达美国
后,张彭春<img src="/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1/magezine/2003.6/images/p18.jpg" ALIGN="left" BORDER="1" HEIGHT="272" WIDTH="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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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了克拉克大学。1913年,获文学学士学位,后转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文学。1915年在哥伦比亚大学研究生院毕业,同时获文学硕士和教育硕士学位,为
美国著名学者杜威的得意门生。1916年夏季返国,担任南开学校专门部主任。此后的20年间,张彭春协助其兄张伯苓主持南开学校校务。1919年,张彭春
再次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深造,曾任中国教育委员会秘书并任华盛顿会议天津代表,后以《从教育入手使中国现代化》一文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1923年到
1926年期间,张彭春担任国立清华大学教务长。1926年到1929年,张彭春担任南开中学部主任兼任南开大学教授。
  1937年,抗战爆发,南开大学遭到日军的轰炸并被侵占,张彭春连夜化装乘船离开天津,经过威海卫转南京,然后应南京国民政府聘任赴英美等国宣传中国
抗战,争取外援。1938年,张彭春担任西南联合大学教授兼任国民参政会第一届参政员。翌年1月,张彭春再次出国宣传中国抗战,并在美国发起组织“不参加
日本侵略委员会”,协助美国政府游说美国国会通过“对日经济制裁案”。1940年5月,担任中国驻土耳其公使,10月到任。1942年5月,调任驻智利大
使,7月到任。1944年10月,张彭春辞去智利大使一职,赴哥伦比亚大学任教。1946年1月赴伦敦,担任联合国创办会议的中国代表,会后担任中国驻联
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常任代表兼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参与起草联合国《宣言》。在人权委员会工作期间,他不仅从独特的亚洲的视角来看待人权问题,而且能使中国
对人权的观点为其他国家的代表接受,并且在《宣言》条文的遣词造句上引入儒家文化的理念。他认为,《宣言》应该尽量包括所有参加国的理念,各个国家的代表
的任务不是去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观念差异,而是尽量地相互包容。在讨论期间,张彭春总是能用幽默的语言破解僵局,促进对话,并且适时地引用一些中国的俗语
来表达中国对人权的理解,用中国对人权的观点与其他国家代表的观点形成互动交流关系。张彭春对于《宣言》的最终通过作出了极为显著的贡献。1947年3
月,张彭春担任中国出席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首席代表。1952年6月,张彭春辞职养病。日,因心脏病猝发,在美国新泽西州逝世,享年
一、《宣言》起草的背景
  《宣言》通篇反映着世界各国文化、宗教和哲学对人、对人类命运的关注,尤其人类在经历了世界大战这种惨绝人寰的悲剧之后对自身命运的高度关注。第二次
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意大利墨索里尼政府、日本军国主义和西班牙佛朗哥政权的残酷暴政和对人权的粗暴践踏,使国际社会强烈地认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
建立一个人道主义的法律新秩序。制订《宣言》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上日程的。<img src="/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1/magezine/2003.6/images/p19.jpg" ALIGN="right" BORDER="1" HEIGHT="274" WIDTH="343" NAME="image_operate_9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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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41年1月,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演讲中就提出了“四大自由”(即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
由),并且在战时多次予以重申。日的《联合国宣言》指出:“完全战胜轴心国对于保护生命、宗教自由和独立并且对于保护他们本国人民的人权
和正义都非常重要。”之后,美国代表在1943年到1944年间的几次大国会晤中都主张,要把人权作为构建新型国际组织的基础组成部分。在1945年的旧
金山会议上,《联合国宪章》的起草工作完成,其中包含了7处涉及人权的规定。&#9312;《联合国宪章》明确提出,人权委员会将是今后联合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张彭春在此之前就已经代表中国政府活跃在国际事务的舞台上了。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他辞去母校哥伦比亚大学的教职回到天津,代表其兄张伯苓接收
南开大学校产并筹备复校工作。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46年1月在美国旧金山召开,张彭春作为中国代表之一被派往
参加,与会期间被任命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代表。此次会议决定,人权问题将交由经社理事会来处理。同年4、5月间召开的联大第二次会议上,人权委员会正式设
立,《宣言》的起草工作也拉开了序幕。
  联合国的两个机构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宣言》起草委员会对《宣言》的制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起草的过程中,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代表都对《宣言》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当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18名代表组成,每一名代表都是其政府的代表。首届成员代表了以下国家:澳大利亚、比利时、白俄罗斯、智利、中国、埃及、法
国、印度、伊朗、黎巴嫩、巴拿马、菲律宾共和国、乌克兰、英国、美国、苏联、乌拉圭和南斯拉夫。美国代表艾琳娜·罗斯福(即当时美国第一夫人)出任人权委
员会主席,张彭春(当时是以教授兼外交官的身份出任的)作为中国代表任副主席,法国娴熟的文件起草专家勒内·卡森和黎巴嫩代表、哲学教授查尔斯·马立克担
任特别报告员。《宣言》的起草花了整整两年时间,即从日联合国大会委托经社理事会向人权委员会提出起草《宣言》的事宜,至1948年
12月10日该《宣言》经联合国大会正式批准通过。其间,人权委员会以及各位委员做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如何达到《宣言》序言中所提出的要求,即“……大
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
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实非易事。因为18个国家
的代表就代表了18种不同的文化理念、意识形态、历史和宗教观念,18个代表背后又有18个国家和政府各自的利益。分歧和争论在一开始就已经存在。《宣
言》最后能够得以顺利通过,与各位代表所做出的贡献和努力是分不开的,当然各位代表的贡献不一样,其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性格。&#9313;而中国代表张彭春
在其中的贡献尤其令人瞩目。
二、张彭春在起草《宣言》
  过程中的贡<img src="/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1/magezine/2003.6/images/p20-a.jpg" ALIGN="left" BORDER="1" HEIGHT="270" WIDTH="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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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琳娜·罗斯福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的贡献在于她领导工作的快速和有效。查尔斯·马立克是个人主义的捍卫者,在起草过程中对苏联代表的观点表示了强
烈反对。勒内·卡森在国际联盟工作多年,在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宣言》的第一份正式草案。中国代表张彭春则是一位具有哲学家和剧作家气质的外
交家,具有一种特殊的人格魅力。他使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变得轻松,此外还帮助解决了起草过程中无数的僵局。同时,他也是亚洲国家的一个有力的声音。“因为我
们都不希望一个作为保护和尊重全人类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宣言所反映的观念过于狭窄,”张彭春说,“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应该反映出孔子
的思想。”&#9314;他赞同在宣言中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与当时美国的立场相同(罗斯福总统在1944年曾经考虑过制定第二个权利法案)。&#9315;加拿大的约
翰·汉弗莱把张彭春看成是那种用智慧而不是别的来支配委员会的那种人。艾琳娜·罗斯福认为:“P. C.
Chang(即张彭春)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够引述机智的中国谚语来应对”。但
是他的外交才能显得更为重要。作为“协调中国和西方的艺术大师”,他“讲求实用”,“随时都有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在讨论陷入僵局的许多时候,他总能够
想出化解的办法。&#9316;此后的学者认为张彭春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挥的作用比一般人认为的要大得多,他之所以被选为委员会副主席就是因为在《宣言》起草工作开
始之初就提出了自己的方案。&#9317;
  人权委员会在日至2月10日的第一次会议上决定,由人权委员会成员罗斯福夫人、张彭春先生和马立克先生在联合国秘书处协助下负责对
“国际人权宪章”的初稿进行整理,提交第二次会议审议。会议要求,“宪章”要言简意赅、明确易懂,其内容能被联合国各成员国接受,然后以“宪章”为基础起
草《宣言》。
  起草工作一开始,各位代表就已经陷入争论之中。是否要赋予《宣言》以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首先被提了出来。有的国家坚持主张要赋予该文本以法律约束力,
应该起草一个“公约”而不是一个“宣言”。这些国家包括印度、澳大利亚和英国。它们还主张把经济和社会权利排除在应该考虑的范围之外。中国、苏联、美国和
南斯拉夫的代表强烈反对这样的主张。张彭春认为,虽然经历了人类历史上最野蛮、最黑暗的时代,有人迫切地希望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能够出台一个有法律约束
力的法律文本,以保护国家权力下十分柔弱的个人,特别是保护那些曾长期受殖民统治的国家、地区和人民,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做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政治
关系中埋下祸根,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本必然对国家产生制约作用,这将会为日后某些国家利用人权干涉别国提供武器。再者,张彭春认为,本届人权委<img src="/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1/magezine/2003.6/images/p20-b.jpg" ALIGN="left" BORDER="1" HEIGHT="272" WIDTH="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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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一项决议、一个道德性的宣言文本。另外,如果将文本定义为法律文件,必然会对一些有实质性的内容加以限制,因为使之成为法律文本必然会
有太多的顾忌,容易投鼠忌器,反而有悖于起草本《宣言》的初衷。最后,如果真要使本《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肯定会吓跑很多国家。毕竟,尊重和保护个人的
权利和自由并非一朝之功,当务之急是要先制定一个宣言,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考虑制定公约。
  现在看来,当时张彭春提出的理由无疑是中肯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迫切需要的是让全世界人民和各国政府了解什么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和自由。
在这一宏大的道德约束下,具体的法律文本可以在这片土壤上继续生长而丝毫不会有损于《宣言》的目的。可以说,张彭春当时就已经预见到了人权可能被人利用来
搞“人权外交”的弊端。在持此类观点代表的努力下,虽然1947年12月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决定要同时制定一个宣言、一个公约和一个实施文件,但是
“先宣言,后公约”的主张实际上占了上风。&#9318;
  在《宣言》条文的具体撰写过程中,张彭春的作用也非常显著。除去《宣言》的“序言”部分,《宣言》第一条如何写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整个《宣言》
的底色和哲学基础。&#9319;张彭春在《宣言》的起草工作中贡献良多,特别是对第一条的贡献尤为突出。尽管南非代表强烈反对,张彭春仍然支持法国代表卡森提出的在
《宣言》的头条明确写入平等尊严原则的建议。他还在该条加入了“(人、仁)富有良心”的内容;&#9320;他与卡森一起使得《宣言》最终写入了“博爱义务”。最后,
他立足于普遍主义,坚持取消一切借助于自然和神的措辞(他的观点最终为罗斯福夫人所接受)。
  《宣言》的第一稿是由法国的卡森在秘书处的纲要和先前讨论稿的基础上提交工作组的。该草稿的第一条规定:“作为一个家庭的成员,人人都是自由的,拥有
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并应彼此视为兄弟”。在随后的讨论中,委员会又对该条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在修改讨论的过程中,张彭春提议增加“良心”
(conscience)一词,因为在儒家的伦理中,“人”具有崇高的价值,“人”代表了互惠的意思,如《论语》中就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名言。张
彭春把“人”翻译成“Conscience”,被认为是对儒家最重要的伦理思想所作的极为西化的翻译。这种翻译可以说是张彭春将儒家文化融入世界文化的成
功努力,使得在英语世界中可以透过Conscience一词洞悉儒家精神。因为“儒家的人是全人类全部价值的基础……他要求我们对他人表现出关心和尊
重……”。卡森从中得到了启发,于是在后来解释他先前所表述的三个基本问题(人类种族或家庭的一体性;人人有权得到与他人一样的对待的思想;人与人团结、
友爱的思想)时提出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口号。虽然张彭春本人在人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之初考虑到这样表述会有争议,删除后可能会使行文变得清晰简明,但鉴
于这一重要的思想已经被人权委员会广泛接受,最终还是同意了卡森的意见。
  从日到12月8日,第三委员会第88次会议到第179次会议,对《宣言》第一条的讨<img src="/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1/magezine/2003.6/images/p21.jpg" ALIGN="right" BORDER="1" HEIGHT="338" WIDTH="343" NAME="image_operate_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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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国家(主要是古巴、危地马拉和荷兰)代表想把第一条放到《宣言》的序言中去,他们称第一条是整个《宣言》的基础、基石、信
条、出发点和框架。但是,比利时代表德维亚特第一个提出反对意见,张彭春对此也予以积极的附议。他认为,第一条应该保留在它现有的位置,作为两个句子组成
的第一条不应该被强制地割裂:第一句有关权利的宽泛申明和第二句对责任的暗示形成了很好的对应和平衡。&#9321;挪威的卡斯伯格、法国的卡森等也都支持张彭春提出
的主张。可以说,张彭春的这一意见,维持了《宣言》原有的整体构想。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数以百万计生命的丧失就是由于第一条提出的这些原则遭受到了
粗暴的践踏,当战争胜利以后,人们更应该给予这些原则一个醒目的地位,以彰显其重要性、权威性。最后唱票的结果是,26个国家表示赞成把第一条保留在原有
的位置,5个国家反对,10个国家弃权。所以,该条就被保留在了它现在的表述和位置上。
  第一条原先的表述中有这样的措辞:“本性上赋有……(Human nature is endowed
with......”。虽然马立克在解释该条的时候说明了本性上赋有并非意味着人类可以超越他们自身的良心和理性的意思,但是,这样的表述还是引起了与
会代表的异议。巴西代表提出了问题的根源:“根据上帝的形象和外表创造出来的人类,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虽然巴西代表说他
并不想挑起一场有关宗教和哲学的论战,但是委员会还是应该照顾到各国人民的宗教情感。比利时的德维亚特认为,这样的问题是由措辞不当引起的,他建议删掉本
性一词。张彭春很同意这样的意见。他认为,当《宣言》为联合国大多数成员国接受时,各个国家及民族在人口的多寡上应该被充分地考虑。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
比例很大,并且这部分人口有着和西方基督教截然不同的文化思想和伦理传统,东方人特别是中国人的思想中包含了个人得体的行为举止、尊老爱幼、儒家传统所主
张的正统的礼仪礼貌、为他人着想的人本思想,中国文化作为中国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对中国人行为模式的影响等都不应该被忽视,然而中国代表在《宣言》的起草
过程中并没有要求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所以张彭春希望各国人民在此问题上应该表现出并且保持平等、宽容的态度。张彭春认为,本届人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达
成一项具有宽泛基础、符合基本原则并且能够付诸实施的协议,所以应该将那些形而上学的提案撤回。此外,就现在的西方文明来说,中世纪那种宗教不能容忍一切
的时代已经过去了。随后,张彭春呼吁委员会考虑巴西的提案,删除“本性”一词,以促使巴西代表能够撤回他们的修正案。法国的格伦巴赫随后附议。最后,在张
彭春等人的努力下,巴西代表撤回了他们神学性的修正案,委员会也删除了第一条中“本性”的字眼。这样一来,代表们就可以认为,《宣言》第一条所体现的国际
人权体系并不是建立在任何宗教、文化、伦理或是人性的基础之上的。那么,这里所说的国际人权被世界所共同接受和承认的共同基础究竟又是什么呢?既然上帝
(God)、人性(Human
nature)和本性(Nature)不是人权的基础,是否就意味着理性(reason)和良心(Conscience)就一定能够适合所有的人而对普遍
人权的判断提供标准、从而成为共同基础呢?当时各国代表均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了各种解释和修改意见,其中中国代表张彭春的解释首尾一致,最能够让人信
服。张彭春说:“一个好的平衡被第一句中广泛的权利声明和第二句中的责任所打破。”他认为,在判断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上不能够简单化,人权和责任的基础并不
是交织在一起的,虽然规定于同一条文之中,但是前一句和后一句所关注的内容却不是一致的,这是句子内在逻辑使然。由于有了这样的解释,我们便可以站在条文
以上抽象出人权的基础,即符合全人类的道德基础又合乎现存的社会历史环境。因为我们认为,所谓的自由、理性和良心这样的概念,并不是一些永恒的具有终极含
义的概念,他们所反映出来的只能是特定时代的自由、理性和良心,对它的解释只能经验性地依具体历史社会条件而做出。这样,第一条就表现出了一种与时俱进的
开放性,从而比以往的表述更具有宽泛的基础,这也正是《宣言》的基本目标之所在。
  于是,我们才看到了《宣言》第一条现在的样子: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img src="/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1/magezine/2003.6/images/p22.jpg" ALIGN="left" BORDER="1" HEIGHT="271" WIDTH="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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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言》第一条在语言的表述上虽然还是西方自然权利传统的翻版,但正是有了以张彭春为主的代表非西方世界的有力声音,使该条在实质的内容上已经走得很
远了。这和张彭春本人的思想既传统又开放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受一个伟大文化滋养的人(“中国的文化复兴者”),张彭春的经历大约可以证明他精神上的开
放:获得美国以清政府“庚子赔款”设立的奖学金赴美留学、在土耳其做过中国大使、在巴格达作关于中国和阿拉伯文化的讲座以致力于比较儒家思想和伊斯兰主
义。张彭春甚至还建议起草委员会成员花上几个月时间来研究儒家思想……
  委员会起草的《宣言》第二条旨在提出一个不歧视条款,即不管此人(包括个别人和种属群体)的不同特点,《宣言》对其都平等而无差别地适用:
  人人都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
别。并且不得因一个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籍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属于其它任何主
权受限制的情况下。
  第二条的本意是要规定一个一般性的不歧视条款,但是如何表述才能做到“一般性”呢?委员会在诸如一般性的表达是否应该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保持一
致、肤色是否已被种族所包含、是否应当把阶级也列为不歧视的范围等发生了争论。其中的一个主要的争议就是有关“身份(status)”、“财产
(property)”以及“出生(birth)”的概念范围的界定。苏联代表在看到“财产”因素被列入第二条之后,立即提出了应该加上“社会身份”一
项。他们认为,俄语中有这样的词汇(Soslvoviye)——它指出了那种非由财产而是由出生决定的封建阶级特权,俄语中的这个词汇显然带有很强烈的封
建农奴意味。英国代表则主张完全删掉“财产”一词,因为“身份”已经涵盖了这样的要求。但苏联代表坚决反对:“无论财富的多寡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英
苏双方各执己见。最后,还是由张彭春提出了一个令双方都满意又不会有任何含义上的损失的解决方案,即在身份之前加上“或其它(or
other)”。这样做,既使财产因素包含在所列理由之中,又吸纳了苏联代表所指出的封建阶级特权,这种带有模糊性的兜底措辞使条文表现得既明确又有弹
性。张彭春又一次运用其独特的中国文化、中国哲学和高超的外交艺术化解了一场东西方之间的争论。
  其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有代表认为《宣言》的第二条和第七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
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有重复规定的嫌疑,同时巴西代表主张将两条合并为一条。该主张遭到了张彭春的反对。张彭春
的理由是:“第二条的目的在于确保人人有资格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任何区别,即它只是一条一般性的不歧视条款。而第七条(当时为第六条)
的目的在于宣言要为每一个人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以免受到任何违反本宣言的歧视行为,从而使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变<img src="/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1/magezine/2003.6/images/p23.jpg" ALIGN="right" BORDER="1" HEIGHT="269" WIDTH="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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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宣言》第三条(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起草过程中,张彭春提出了一个概念性的框架。他认为《宣言》的前三条表达了18世纪哲学的三种主
要的思想:第一条表达的是博爱思想;第二条表达的是平等思想;第三条表达的是自由思想。正是基于对自由思想的分析,第三条才得以运用于全人类。所以,第三
条阐明了一个基本原理,即《宣言》要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以及人身安全权进行保护。在《宣言》其后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中,自由思想得到了不断的扩充。它首先被应用于个人,然后被运用于家庭,最后是国家。这一系列被创造出来的条款,发展和阐明了自由思想。后
来,黎巴嫩代表阿兹库尔又对张彭春的意见做了一些重要补充。
  在对第七条的草案案文进行审查时,由于第一款、第二款有很多含义和保护对象是重合的,对于这些概念该如何理解以及如何把握才能够与以前的条文相区别,
成员之间的分歧很大。南斯拉夫代表认为,既然第一款已经规定了应当禁止歧视的理由,那么第二款就应当把重点放在反对不公平的特权方面。另有法国、印度、英
国的代表也主张应对法律的平等保护作更为详尽的阐述。张彭春在会议中主张将第二款改为“不加歧视并免受……歧视之害”,这一建议被委员会以10票赞成、4
票反对和2票弃权而采纳。因为这样的表达符合条文的内在承接性,又不失其真意。
  在对《宣言》第二十四条的讨论中,张彭春针对一些代表提出的“每一个人享有适当的休息和闲暇的权利”,认为闲暇的权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给薪休假的提法更为具体可行。该主张后来也为《宣言》所采纳。
也是在张彭春的建议下,委员会决定将《宣言》草案中第二十九条的第二款后移,其理由是:在权利都还没有提及之前就先说对权利的限制,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在张彭春的启发下,法国的卡森也向委员会建议,把有关限制和义务的句子的顺序倒过来。
  综上所述,张彭春先生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是最具有发言权的代表之一,他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在有关的原则性规定上,张彭春先生提出了
一些富有创建性和中肯的观点。例如,张彭春提出了天下大同的思想,避免了对第一条草案的讨论陷入哲学和神学之争;将极具儒家思想的“人”本主义注入了《宣
言》的第一条等。萨尼·突维斯(Sumner
B.Twiss)用1947年至1948年的联合国档案资料和草拟《宣言》的主要协调员的日记,研究中国代表张彭春当年把儒家的一些理念、观点引入《宣
言》的审议过程,认为这种努力导致了《宣言》的最后形成并通过。研究者认为,儒学的这一贡献的范围和影响力比以往的报道要大得多、广泛得多。在智慧的高度
上,张彭春对《宣言》的形成所尽的责任比谁都要大,他将具有更为普遍性而非纯粹西方的思想注入《宣言》之中。另外,张彭春在《宣言》具体条文的结构上也提
出了自己合理的意见,使后来我们看到的《宣言》更加富有逻辑性。
  《宣言》的成就无疑是巨大的。在我们所认识的世界历史上,在《宣言》之前,国际社会的成员们还从来没有一起成功地完成一项旨在保护全世界人民(不论其
身居何地、身处何时)权利和自由的历史文献。《宣言》完成了这样的历史使命。从《宣言》及其后几十年的发展情况看,《宣言》已经远远超出了它原先作为“宣
言”的建议、提倡的作用。正是在《宣言》的激励下,产生了许多地区性的人权条约和人权组织,很多新独立国家在起草宪法时也深受《宣言》的影响。《宣言》对
于此后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产生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张彭春更多地是以一个著名的教育家、戏剧家(曹禺就曾是他的学生)或外交家的身份出现的。他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
草《世界人权宣言》过程中的巨大贡献很少为国人所知,资料也极其匮乏。囿于资料之不足,本文对张彭春先生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过程中的很多重要问题和细
节未能完整地再现,只能按照《宣言》条文的顺序,穿插张彭春先生被《宣言》所吸纳的主张和意见略作介绍,并作为张彭春先生代表中国为世界人权事业所作出的
不朽贡献的纪念!
  (作者: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骏,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详见《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部分、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丑)、第五十五条(寅)、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寅)。
&#9313;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稿是由联合国秘书处人权司起草完成的。当时该机构是由加拿大法学教授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负责。参见约翰·汉弗莱在《宣言》通过40周年时发表的文章“No Distant Millennium: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 Paris, 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1989年。
&#9314; 引自《美国参考》,“高尚的使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诞生经过”一文,作者David
Pitts。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0328unhrtxt.htm
引自《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发展与阻力》,[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石佳友译,载于http://www.
引自《〈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编,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9317; 见注&#9315;。
&#9318; 同注&#9316;,第9页。
&#9319; 我们现在看到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为:“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Article
&#9320; 儒家的核心思想一直强调的就是“仁者爱人”,所以“人”和“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的价值是没有区别的。
&#9321; 同注&#9316;,第55页。
同注&#9316;,第50-60页。
同注&#9316;,第63-65页。
见注&#9315;。
在联大第三委员会的辩论中,苏联代表提出要加入“阶级”一词,但是遭到美国的反对,他们认为“或其它”已经包含了“阶级”的概念。
转引自UN.doc.E/CN.4/52.
同注&#9316;,第80-83页。
但是鉴于笔者所阅资料有限,仅仅知道张彭春的确成功地解释了《宣言》第二条和第七条有重合的嫌疑,但是张当时是如何解释的却不得而知,是为遗憾!
转引自联大第三委员会总结记录,日至12月8日。
同注&#9316;,第92-94页。
第七条草案条文是:第一款: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状况、国籍和社会出生;第二
款:不分职位或者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意性歧视行为之侵害。
同注&#9316;,第161页。
同注&#9316;,第527页。
详见国际儒学联合会编:《国际儒学研究》第六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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