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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与陈建武、长乐市逍遥宫休闲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长民初字第3236号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236号
原告陈文,男,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晶,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建武,男,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长乐市逍遥宫休闲会所,住所地长乐市。
代表人陈晓红。
委托代理人陈晨星,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与被告陈建武、长乐市逍遥宫休闲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陈文负担。
审判员  郑晨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军
声 明一、裁判文书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布。有关当事人对公布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更正或者撤销。二、本院提供的裁判文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裁判文书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院裁判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院裁判文书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院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院裁判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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