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医院裴村店乡打架视频

裴村店乡介绍_河南开封杞县裴村店乡地名网
河南开封杞县裴村店乡
地名:裴村店乡隶属:行政代码:身份证前6位:410221长途区号:0378 邮政编码:475000车牌号码:豫B行政级别:乡人口数量:约5万人人口密度:571人/km2辖区面积:87.5平方公里 裴村店乡相关网站:??????????????
  杞县辖乡。1958年建裴村店公社,1984年改乡。位于县境东部,距县城15公里。面积87.5平方公里,人口5万。辖裴村店、刘庄、王庄、商庄、张庄户、宋湾、肖营、贺营、小河铺、鹿台岗、小魏店、祁楼、李楼、冉寨、曹屯、吴起城、李岗、翟岗、许岗、官庄、顾庄、司岗、孟寨、西伯牛岗、东伯牛岗、唐屯、吕西、吕东、屯庄29个村委会。工业有酿酒厂、农业机械修配厂。农业主产小麦、玉米、棉花。有鹿台岗文化遗址。.以下地名与裴村店乡面积相当:
裴村店乡区划 210 裴村店村委会
220 小魏店村委会
220 刘庄村委会
210 张庄户村委会
220 商庄村村委会
220 贺营村村委会
220 六台岗村委会
220 囤庄村委会
220 小河铺村委会
220 宋湾村委会
220 肖寨村委会
220 曹屯村委会
220 祁楼村委会
220 李楼村委会
220 冉寨村委会
220 吕东村委会
220 吕西村委会
220 东牛伯岗村委会
220 西牛伯岗村委会
220 唐屯村委会
220 孟里寨村委会
220 翟岗村委会
220 许岗村委会
220 司岗村委会
220 顾庄村委会
220 李岗村委会
220 吴起成村委会
220 官庄村委会
220 汪庄村委会
裴村店乡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裴村店乡怎么看? ---说两句吧!
共有33条评论
33楼 网友1.197.111.96于 23:22:33发表:我想问下司岗机井坏啦想在打一口村委会该不该申请出点钱呢拿我也是司岗的
32楼 网友219.156.79.98于 18:58:32发表:刘堂至张庄户为什么不修水泥路和公路已经修好了今年阳历十月份修通
31楼 网友14.152.69.163于 14:24:00发表:孟里寨村委电话我想问下我原来在新乡的同学名叫王永刚,他说开封杞县裴村店乡的,南王楼的,有知道帮忙联系下,大概40多岁,电话:人家好像现在是医生
30楼 网友118.186.140.79于 9:09:59发表:啥时候给裴村店村修路啊老十字街往北下雨全是泥!你好认识一个叫裴任军的吗我在北京是一个多年不见的朋友,好像就是你们村的
29楼 网友117.136.46.206于 12:10:35发表:我想问下司岗机井坏啦想在打一口村委会该不该申请出点钱呢拿
28楼 网友182.123.67.75于 21:15:10发表:孟里寨村委电话我想问下我原来在新乡的同学名叫王永刚,他说开封杞县裴村店乡的,南王楼的,有知道帮忙联系下,大概40多岁,电话:
27楼 网友115.239.212.6于 23:41:52发表:孟里寨村委电话
26楼 网友115.239.212.196于 14:13:16发表:我想知道裴村店乡010月几号开始上班?
25楼 网友120.194.38.48于 16:36:28发表:我想找
裴村店乡商庄大队
我的QQ如知道请联系 谢谢
24楼 网友1.194.151.32于 20:51:19发表:我想问下司岗机井坏啦想在打一口村委会该不该申请出点钱呢
23楼 网友115.239.212.17于 12:17:55发表:刘堂至张庄户为什么不修水泥路和公路
22楼 网友115.239.212.139于 14:09:48发表:我要找裴村店乡贺营村贺培真失散多年的朋友了,小名翠翠有知道的帮忙联系一下,我的电话是谢谢
21楼 网友220.181.51.52于 4:18:32发表:我想找贺营村贺培真(女士小名翠翠)失散多年的朋友,有知道他的电话可以和我联系,我的电话是谢谢
20楼 网友115.239.212.5于 11:07:13发表:我想找杞县裴村店乡的李开科,我们在宁波一起上班;五年没用联系了!有朋友认识的还本人看到联系我;/阿梁
19楼 网友115.239.212.8于 11:00:15发表:我想找杞县裴村店乡的李开科,我们在宁波一起上班;五年没用联系了!联系我;
18楼 网友123.15.5.234于 11:25:31发表:裴村店村网吧交友站
17楼 网友106.39.255.54于 17:56:27发表:我想找张庄户刘庄的孟伟电话,新疆孟合适,谢谢
16楼 网友106.39.255.54于 17:50:56发表:我想找张庄户的张口,我是孟合适,新疆,,谢谢
15楼 网友115.63.76.99于 15:43:30发表:我的朋友是裴衬店乡聂庄村,潘彦芹,聂文龙,在东莞打工认识的,我叫,会杰,‘希望你能看见
14楼 网友115.239.212.132于 19:24:01发表:裴村店官说瞎话把刘堂村至张庄户路什么时候修成公路
13楼 网友218.206.226.98于 16:38:44发表:想找吕东小学的老同学..有qq的发过来
12楼 网友218.206.226.98于 16:38:01发表:..
11楼 网友115.239.212.139于 13:31:17发表:裴村店的往南的路还有法要吗?成天装的跟大爷似的,有本事把路修好,别-!
10楼 网友1.192.97.155于 18:09:10发表:我想找叫孟玉的姑娘
9楼 网友119.117.80.76于 10:25:11发表:有人知道北王楼朱东伟的电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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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裴村店乡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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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玉故意伤害、马清泽等四人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XX,女,1966年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林洁,女,1991年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云霄,男,1992年出生。法定代理人薛利霞,系邢林洁、邢云霄二人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世宽,男,1937年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玉兰,女,1940年出生。诉讼代理人蔡红莲,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庆玉,男,30岁。指定辩护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清泽,男,1966年出生。辩护人张家忠,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波,男,1970年出生。辩护人何延晨,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清太,男,1956年出生。辩护人李丙申,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瑞亭,男,1982年出生。辩护人宋霞,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检刑诉(20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玉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清泽、马清太、张波、张瑞亭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0天。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日建议我院对该案延期审理,并于日建议我院对该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善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XX、邢林洁、邢世宽、林玉兰及诉讼代理人蔡红莲,被告人孟庆玉、马清泽、张波、马清太、张瑞亭及其辩护人马素英、张家忠、李丙申、何延晨、宋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下午3时许,杞县城郊乡北花园村村民薛XX骑摩托车在106国道仁里寨村附近,被被告人马清太乘坐的一辆白色普桑汽车撞伤,后被送到杞县西关人民医院治疗。因怕被害人多要医疗费,被告人马清太给被告人马清泽打电话让其叫人到杞县西关人民医院帮忙打架,马清泽遂纠集被告人张波、孟庆玉、张瑞亭、张占立、张瑞明(后二人在逃)等人来到西关人民医院。被告人孟庆玉、马清泽、马清太、张波、张瑞亭等人与薛XX的家属因医疗费问题发生争执,后进行殴斗,殴斗中,被告人孟庆玉将被害人邢XX打倒在地,造成邢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邢XX系头部遭钝器作用后致颅脑损伤死亡。 日,被告人孟庆玉在陕西省宝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日,被告人马清泽、马清太在杞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日,被告人张波、张瑞亭在郑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提供了五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庆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清泽、马清太、张波、张瑞亭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本院依法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五名被告人赔偿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被告人孟庆玉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有异议,辩解称没有打受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相互矛盾,不能确定是孟庆玉的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除了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外,没有他人看到孟庆玉将被害人推倒致死的情况,证人证言真实性令人质疑,不能作为认定孟庆玉有罪的证据;本案事实不清,指控孟庆玉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马清泽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严重后果不是被告人马清泽叫人来医院的初衷,马清泽并无到现场就对被害人进行殴斗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清太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有异议,辩解称打电话不是叫人打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马清太犯聚众斗殴罪不妥,指控马清太给马清泽打电话让其叫人帮忙打架不是事实。被告人张波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有异议,辩解称马清泽叫去找熟人调解,不是打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张波以聚众斗殴罪处罚不当,张波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被告人张瑞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瑞亭参与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马清太乘坐由李运生驾驶的桑塔纳汽车在106国道杞县仁里寨村附近与骑摩托车的薛XX发生碰撞,薛XX被碰伤,马清太随同薛XX到杞县西关医院看病。在此期间,因担心薛XX多要医疗费,马清太给被告人马清泽打电话,让其找人到杞县西关医院帮忙、助威。马清泽即给被告人张波打电话让其叫人,并和张波一起赶到了杞县西关医院,张波给被告人孟庆玉、张瑞亭等人打电话,让他们到杞县西关医院帮助解决此事,孟庆玉、张瑞亭、张占立、张瑞明(后二人在逃)等人乘车赶到医院。在医院,孟庆玉、马清泽、张波、马清太、张瑞亭等人因医疗费问题与薛XX的家属发生争执,后引起双方殴斗。在殴斗中,被害人邢XX被孟庆玉打倒在地,致使邢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邢XX系头部遭钝器作用后致颅脑损伤死亡。日、3月25日、8月30日五名被告人分别在杞县、宝鸡市、郑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害人邢XX在医院抢救期间,花费医疗费585.9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林洁,日出生,邢云霄,日出生,邢世宽,日出生,林玉兰,日出生,邢世宽、林玉兰二人共有子女四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孟庆玉供述,供述了其接到张波的电话后和张瑞亭等人赶到杞县西关人民医院,因医疗费问题与薛利霞的家属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他们将对方的一个人打倒在地的事实。并供述了自己当时的衣帽特征:我身高1.66米,短头发,瘦长脸,上身穿一件黑袄,袄上的帽子带一圈黑色的毛,下身黑色耐克棉裤,黑色旅游鞋。2、被告人马清泽供述,供述了马清太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给他打电话,让他找人到医院,他即给张波打电话,让张波叫人并和张波一起赶到医院。在医院,因医疗费问题他们与薛利霞的家属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孟庆玉将对方的一个人打倒在地的事实。3、被告人张波供述,供述了他接到马清泽的电话后,给孟庆玉、张瑞亭等人打电话,让他们到医院,并和马清泽一起赶到医院。在医院,因医疗费问题他们与对方的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对方的一个人被打倒在地的事实。4、被告人马清太供述,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他给马清泽打电话,让其叫人到医院。在医院,因医疗费问题与对方的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对方的一个人打倒在地的事实。5、被告人张瑞亭供述,供述了他接到张波的电话后即和孟庆玉等人赶到医院,在医院,因医疗费问题他们与对方的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对方的一个人被打倒在地的事实。并证明,在吃饭时听孟庆玉说是他将那个人打倒在地的。(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xx证言,证明孟庆玉等人到医院后准备与对方打架,后来他在现场看到一个人躺在医院急诊楼前的事实。2、证人薛xx证言,证明在医院因医疗费问题与被告人孟庆玉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邢XX被孟庆玉打倒在地的事实。3、证人陈xx证言,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4、证人朱xx证言,证明见一个不高的人(跟我们说事的那个人,上身穿黑衣服,个子不高)将被害人打倒在地。5、证人薛xx证言,证明因医疗费问题与被告人孟庆玉等人打架,邢XX被一个个子不高,身材瘦,瘦长脸,短头发的男的,年龄有30来岁的人打倒在地造成他头部着地后死亡的。这个人是平城姓马的叫来的,听说他是裴村店乡的,在郑州混,也就是他过来后,领着人和我们这方的人说的事。6、证人李xx证言,证明当时说事那个男的,有30多岁,个不高,瘦瘦的,平头,他说他是裴村店的。并证明因医疗费问题,双方发生厮打。7、证人王xx证言,证明在医院,肇事车的家属等一班子人和被撞人的家属争吵、厮打,肇事车那方的一个人将对方一个人打倒在地。8、证人张xx、朱xx证言,证明因医疗费问题双方争吵、厮打,邢XX被打倒在地的事实。9、证人刘xx证言,证明案发后,看见有一个男的在外面路上躺着,听围观的群众说是一个穿黑袄的男的打的,瘦瘦的,个不高,可利,一拳把那人打倒在地上了。(三)鉴定结论,证明邢XX的死亡原因系头部遭钝器作用后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五)书证1、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1)马xx对孟庆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马xx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孟庆玉)是在此案中将受害人邢XX打倒在地后头部着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人。(2)陈xx对孟庆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陈xx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孟庆玉)是在此案中参与打架,殴打邢XX的人。(3)薛xx对孟庆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薛xx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孟庆玉)是在此案中参与殴打邢XX和其本人的人。并确认5号照片就是自称“老二”,家是裴村店村的。(4)薛xx对孟庆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薛xx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孟庆玉)是在此案中参与殴打邢XX并致其倒地死亡的人。并确认5号照片就是自称“老二”,家是裴村店村的。(5)朱xx对孟庆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朱至英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孟庆玉,外号黄毛老二)是在此案中将害人邢XX打倒在地后头部着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人。2、刑事判决书(1)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西少刑初字第5号,证明被告人孟庆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判决)(2)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二七少刑初辽第34号,证明被告人孟庆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金刑初字第615号,证明被告人张波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其他证明材料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被告人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七)民事部分证据1、医疗费票据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证明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清泽、马清太、张波因医疗费问题纠集孟庆玉、张瑞亭等人在公共场所与被害人邢XX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孟庆玉将邢XX打倒在地,造成了邢XX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孟庆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清泽、马清太、张波、张瑞亭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瑞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庆玉、张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孟庆玉、马清泽、马清太、张波、张瑞亭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证据证实的合理部分即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孟庆玉辩解意见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均证明孟庆玉是将受害人打倒在地的人,其本人也对参与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因此,其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清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清泽系初犯、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清太的辩解意见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同案人员的供述均证明了其犯罪事实,因此其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其系初犯、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关于被告人张波的辩解意见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瑞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瑞亭在犯罪过程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因此其辩护人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各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庆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清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 日止)三、被告人张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 日止)四、被告人马清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瑞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 日止)六、被告人孟庆玉、马清泽、马清太、张波、张瑞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任伟兵&&&&&&&&&&&&&&&&&&&&&&&&&&&&&&&&&&&&&&&&&&&&&&审&&判&&员&& 孙祥伟&&&&&&&&&&&&&&&&&&&&&&&&&&&&&&&&&&&&&&&&&&&&&&审&&判&&员&& 周志峰&&&&&&&&&&&&&&&&&&&&&&&&&&&&&&&&&&&&&&&&&&&&&&二○一○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郭&&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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