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别的档口提货,开收据需要抬头吗抬头写的是我工作的地方的档口名,提货人写的是我的名字,但这些货是月结还没有

问:去别的档口拿货,收据上没有公章,收据客户那一栏写的是我打工的档口名,提货人那里是我的签名,因为_百度知道
问:去别的档口拿货,收据上没有公章,收据客户那一栏写的是我打工的档口名,提货人那里是我的签名,因为
收据上没有公章,提货人那里是我的签名,那这笔债务是算在老板身上我的员工?这样盖着未付款的收据有没有法律效力问,收据上盖着未付款的章,因为是月结的?如果老板跑路:去别的档口拿货,收据客户那一栏写的是我打工的档口名,这里面会有什么风险
要你保留所提的货在老板那里有收货售货凭证,但按民间规则也可以按笔迹鉴定和实际实施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效力(如同个人借条)。那样没有盖章的收据按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你能证明所提的货没有私吞掉就不关你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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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行到底! - 外贸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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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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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行到底!
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STRAIGHT B/L啊,指示提单ORDER B/L啊,再加上背书,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
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
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
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 TO ORDER OFXXX 银行=ORDER OF XXX银行,
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 TO ORDER OF XXX =ORDER 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
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 
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 && && && && &&&背书方式& && && && && &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 && && && &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 && &银行背书& && && && && &
To order of XXX公司 凭xxx公司指示& && & xxx公司背书& && && &
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 && && && &  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
& && &        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
& && && && && &     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 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 && && && && && &&&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 本帖最后由 ask4help 于
2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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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TT付款, 出货前全部付清,当然记名没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又如何?
如果TT付款, 出货前没有付清,当然记名会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很危险!
如果DP托收, 提单是记名提单,银行白做,有些国家不要正本可以提货的!
记名提单的货权从出具后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了, 提单=提货单记在客户名下,只有他可以去提货,
而且这个提单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所以不存在是否你们掌握货权的问题.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 && && && && && && && &背书方式& && && && && & 货权转让买方(背书给特定的买方或者空白背书)
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 && && &&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 && && && && &银行背书& && && && &&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 && && && & xxx公司背书& && &&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To the order 凭指示& && && && && && && && &&&托运人背书& && &&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XXX公司或XXX公司& && && && && && && && && && && && && &&&不要背书& && && && && &&&开了提单货权就是收货人的
[ 本帖最后由 ask4help 于
16: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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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自己的孩子自己爱,赫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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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de 于
22:15 发表
感谢楼主的分享。 赫赫, 版主客气了, 你的勋章真漂亮,怎么样我也能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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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的问题很好, 个人理解如下:
提单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XXX, 凭XXX指示, 那么首先承运人(船公司)只能在接到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时候,以XXX的背书指示内容来放货给特定的提货人。没有XXX的背书,提单就不能转让,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你们作为托运人(Shipper)虽然拿到的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是代表船公司与你们签约出具提单的,这个提单相当于一种海运合同,船公司有妥善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给提单应属占有权人的义务,执行上述义务才算完成合同。 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前提单完全是是托运人物权凭证。
但是我们做惯了出口方,有时也要站在进口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如果随随便便都可以修改收货人,通知人等提单内容,那么如果出口人因为市场价格上升不愿意卖给原来的买方行不行? 而且提单的修改是有一定条件和时效性的, 譬如更改SHIPPER / CONSIGNEE / NOTIFY PARTY 等主要内容,如果是错字、地址之更正也许还比较容易,但是修改CONSIGNEE等,一般都需要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缴回并出具保函后才能更改。至于说时效性是要看提单的更改是货在途中还是到港后,到港卸货了没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比较复杂。
[ 本帖最后由 ask4help 于
1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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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到还有不少人在问提单的问题,自己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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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kincaid 于
13:33 发表
我在出提单时,CONSIGNEE:只显示TO ORDER ,我是出口方,通知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这种提单我不用背书吧!我可以直接寄给国外客户吗? 请看原来的帖子最后一种情况的介绍,如果提货人做成 To Order或者 Order,那么这种是指示提单,
什么是 To Order或者 Order的意思? 意思是“凭指示(放货给某人)”, 既然要‘指示放货“,那么就
要通过背书来完成指示动作, 因为指示提单的转让都是通过背书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谁来背书?当然是
Shipper托运人啦,也就是通常的卖方在提单的背面作空白的背书以达到转让提单,使其流通的目的.而且这
种提单的流通性最强. 如果直接寄给国外客户的话,他凭你空白背书的提单正本(全套中的一份即可)就可以
去提货或转卖他人而不需要在作背书.&&(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在卸货港,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已经履行,其余
各份提单均失去效力。)
提单的转让一般有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方式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提单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这一背书形式专指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的性质决定了指示人背书的必要性。非经合法背书,提单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 提单的记名背书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称,又称为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有的提单收货人一栏只记载“凭指示”而没有记载指示人的名字,这种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有权指示的人为托运人。不经背书转让则包括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两种。前者表明凭交付该提单可实现转让。后者无论是否经过背书,其转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实现转让或流通的法律效果。
提单流通,是指其作为物权凭证由合法持有人通过转让提单来转移其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以及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提单流通转让,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和货物流通过程,这对国际贸易有极大的实践意义。不论根据国际法或惯例,还是国内法,提单主要分为三类,即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如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惯例上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都要求托运人对指示提单作空白背书,因为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这样一旦出现开证申请人资信力下降不能交款赎单的情况,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以维护自己权益。如果提单已经由托运人作了空白背书,其后则不必再作背书即可转让;换言之,托运人对提单进行空白背书后其后的受让人再作背书实乃节外生枝。
[ 本帖最后由 ask4help 于
15: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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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99JANE 于
13:20 发表
我是新手&&看了帖子&&我很受教&&但也有一些东西不太懂&&那就是 TO ORDER& &和TO THE ORDER OF SHIPPER 有什么区别呀&&是不是发货人和托运人是同一主体时&&两者就没区别& &呀&&谢谢 您客气了,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不怕有问题,就怕没问题,各种各样的问题都解决了,有问题也就不怕了!
首先To order 和 To the order of shipper相同点在于都是指示提单,两者的 区别在于:
&To order&&指示& 没有说具体由哪个人指示?&&不像&To the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的指示& 很清楚的表明只有托运人Shipper的指示才能转让提单.&&(注: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应该是一个意思)
前一种我们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 (也有叫&未列名指示提单&), 这种提单的背书只能由托运人Shipper做空白的背书, (不做记名背书), 这样谁拿到一份正本的提单谁就可以凭以向承运人提货了. 这种提单的可转让性最大!
后一种我们称为&记名指示提单&, (也有叫&列名指示提单&), 这种提单的&记名& 可以做成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 TO THE ORDER OF XXX公司/&&TO THE ORDER OF XXX银行, 凭&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指示&
(注: To the order of XXX = to order of xxx= Order of xxx, 应是一个意思)
这种提单可以做空白的背书,这样提单就变成了: 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 由提单&记名&的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进行空白背书, 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即可提货, 提单可以转让给不特定的人.
这种提单可以做记名的背书,这样提单就变成了: 记名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 由提单&记名&的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进行记名背书, 也就是背书时打上转让给XXX特定的人, 这样只有这个XXX特定的人才能提货.
所以, 两种提单的可以做的背书方式不同, 但是我认为: 不记名指示提单(只能空白背书) 和 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 的Shipper 托运人如果是一个人的话, 那么我认为提单的可转让方式没有什么不同.&&而且法律届惯常理解是: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所以有一定的风险.
另外所谓发运人,托运人如果都是指提单上面的委托一方被打印在Shipper一栏,我认为他们两者没有区别.
希望可以看到高手的不同意见!
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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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kincaid 于
16:31 发表
但我们的提单中,有已经做过的货,出的是TO ORDER OF SHIPPER 我们是发货人,但我们没有背书就直接将正本提单寄出给国外客户了,这样做也没有什么影响啊~不明白/另外这次要写TO ORDER,这种的我们直接也不背书,可以直接寄给吗? 第一: 我想你们敢这么做, 大概是出货前所有的货款都收齐了吧?
第二: 如果全套正本提单都寄给客户了, 在你所说的情况下, 没有你们背书,我认为不影响客户提货
第三: 我想客户就是最终的大货买家了, 他不需要将代表货物的提单再卖给其他客户,所以没有向你们提出这个问题.
...... 目前想到的就这些了, 等等看高手是否还有其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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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顶就一个字还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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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顶就一个字还太少?那就打两个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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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3楼的问题
原帖由 xiaozheng595 于
18:13 发表
我是新手想请问一下 如果是记名提单的话,是不是客人要拿到提单的全部正本单才能提货或者进行再次背书呢?因为你下面有说如果是空白背书,客人只要拿到一份正本就能提货。候复 谢谢 首先我想你混淆了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概念,请回到第三楼仔细阅读.
如果明白了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是明确的打印了具体的对象,如"ABC公司",
那么份提单只有ABC公司才可以去提货.既然只有ABC公司才可以去提货,
那么就不存在将代表货物的记名提单再转买的概念.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记名
提单不可以被转让,也就是说记名提单不需要背书!
另外空白背书不是指不背书,而是指背书的人只盖背书章+签字,而不打印
指示提单转让的语句.
至于一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问题,一般来讲如果出具全套正本,在没有其他规定
的情况下,一般会有二份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去提货的时候,只要出具
一份足以使他能够提到货的正本提单即可.
进口货物,记名提单在国内提货使用的时候,要求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盖公章以
确定其身份.
如果还想深入透彻的了解记名提单,请阅读附件文章,律师的分析很全面透彻.
[ 本帖最后由 ask4help 于
11: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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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4楼问题
原帖由 LilyDuan 于
15:46 发表
做T/T的客户,我们都是记名提单, 但是都是收前一部分T/T, 后面的货款都是出完货,然后传一份提单COPY给客户看,客户再安排付款, 如果是这样那不是有很大的危险?? 因为大家提到如果做成记名提单货,装完,货权就转给收货人, 那我们应该怎么做, 而且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做.
关于货权的问题,历来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的看法不一,有兴趣请看看26楼的附件分析.
我认为如果托运人还是你们公司,那么在所有提单正本没有到达客户手里的时候,你们仍能有条件的
控制货物.但是在部分国家(如附件中提到的美国,香港),按当地法律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凭合法
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提货.
如果托运人是客户的话,我认为从正本提单出具的那一刻起,你们就没有办法控制货物.
由于对记名提单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适用不同的当地法律,再加上提单背面
注明的适用的国际公约可能不同(如有的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则,有的是汉堡规则,有的注明中
国海商法)在这种复杂情况下,我认为如果非要做记名提单,那么:
1. 托运人不要做成客户而做出口方
2. 尽量在收到余款后再交正本提单
3. 注意货物运输目的地和当地法律
4. 与货代/船公司约定凭提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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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9楼的问题
原帖由 wgs1335 于
09:59 发表
请问如果在L/C的情况下 记名提单也有一定的危险吗??现在通常都用哪种方式的提单?能否给我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如在何种收款方式下用哪种提单!
谢谢了 首先对于“请问如果在L/C的情况下 记名提单也有一定的危险吗?”,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记名提单虽然提单的正本通过银行转让到客户手里,但在某些地区存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的情况(请阅26楼i法律分析附件),那么还是有一定危险的。当然你们作为托运人要注意提单背面的条款,特别是依据的国际公约,如不放心,设法与承运人(船公司)订立不可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约定。
作为一张安全而又灵活的提单,我认为将托运人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收货人做成“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指示),而且正本提单不直接寄送客户。一定要寄送一份正本提单给客户,也寄送一份没有背书的,有背书的寄送银行等客户承兑付款后再拿到正本已背书提单,这样客户既可以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又不至于先提到货物。
至于不同收款方式下的提单,只要不是货物离港前货款收齐,那么Shipper的底线是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consingnee的底线是不记名。 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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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0楼的问题
原帖由 AME 于
10:09 发表
提单上的CONSIGNEE直接写银行的全称,没有写TO ORDER OF ,NOTIFY是客户, 那这种情况下做D/P AT SIGHT 安全吗? 如果是见票即索的托收方式,首先要明确按照《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第十款,代收行是否同意将它作为提单的收货人?而且见票即索的托收方式只有客户付款,银行才会交单,所以我认为没有问题。另外如果对对方银行不放心,可以请国内实力强的银行而且在客户所在地有其分行的来作为代收行,譬如客户在美国纽约,就就可以请你当地的中国银行作为寄单行,以中国银行在纽约的分行作为代收行,这样无论从联系方便的角度,还是从银行安全的角度都有一定的保证。
======================================================================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
第十款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1)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该银行、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为抬头人。然而,如果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将货物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了该银行,或以该行做了收货人或抬头人,并请该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凭其他条款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该行将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其风险和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
(2)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批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撇开前述第一款(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
(3)然而,无论银行是否收到指示,它们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银行对有关货物的结局和/或状况和/或对受托保管和/或保护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漏概不承担责任。但是,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将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对其发出托收指的银行。
(4)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或化销将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
(5)a.撇开第十款1、条的规定,如果货物是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抬头人,而且付款人已对该项托收办理了付款、承兑或承诺了其他条件和条款,代收行因此对货物的交付作了安排时,应认为寄单行已授权代收行如此办理。
b.若代收行按照寄单行的指示按上述第十款(1)条的规定安排交付货物,寄单行应对该代收行所发行的全部损失和化销给予赔偿。
第十一款 对被指示的免责
(1)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
[ 本帖最后由 ask4help 于
12: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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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1楼提问
原帖由 vivaabby 于
10:19 发表
为什么TO ORDER就只能做成空白背书,而不能做成记名背书呢?
TO ORDER的提单一定只能是由SHIPPER来背书的吗?如果是,那么TO ORDER和TO ORDER OF SHIPPER有什么区别吗?请赐教,谢谢! 请回到18楼参考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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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0楼提问
原帖由 sunshine81 于
16:28 发表
我们是用进出口代理公司的,每次的提单正本要先给代理公司交到银行,我只需传真提单给客户,正本提单是先由出货方提供给银行再转到客户手里的吗?(所谓的背书?)
我的问题是:偶尔会有电放提单,电放的最终含义是什么呢 ... 提单的流转顺序和你们的付款方式有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TT付款,尽量做到款清发货,这样存在出口代理的情况下: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客户
信用证(无提单寄送客户要求):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或跳过)-----〉议付银行/保兑银行/开证银行---〉客户
信用证(有提单寄送客户要求):
部分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或跳过)---〉议付银行/保兑银行/开证银行---〉客户
部分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客户
托收D/P,D/A项下的: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代收银行-----〉客户
关于电放,引用一篇文章,说得很清楚地:
信用证电放要先明确你的角色
& &日7时42分& &慧聪网& &
& & 因为电放对进口和出口方的风险截然相反,所以在选择时要先明确你的角色。
& & 1)所谓“电放”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 & 2)这样一来,等于卖方将货物直接放给了买方,其风险是一旦客户不付款,则货款两空,风险很大。当然,如果你是进口方,则是很有利的做法。所以前面要问你是做进口还是出口就是这个原因。
& & 3)如果电放,则破坏了信用证的规则,那就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文规定一张正本提单可以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那么作为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保证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的承诺,是要以控制提单及其货权为前提的。
& & 4)如果电放没有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或经这些银行同意,那么这样做了的话,这些银行将不再承担原有的第一付款责任的承诺。因为本应该由这些银行控制的货权,因卖方直接电放后而丧失了。所交的单据即使没有不符点,这些银行也可以不再履行第一付款责任。这样做由原来的信用证结算,实际变成了类似托收(D/P),但又不是托收,因为货物已经被提走,只是正本单据由银行转交而已。至于交不交给客户,要由卖方决定罢了。
& & 5)所以,如果要做电放,一定要做这是的应对:即要买方想银行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卖方提交单据后,不论是否有不符点,无条件地接受,同时保证付款赎单,然后由开证行出具同样内容的文件。或做出同样内容的信用证修改(最好做电改,速度快。因为做电放本来就是为了快提货)。由此再做电放,则可无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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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路路 于
08:32 发表
不好意思,刚才没打完,收货人:TO ORDER&&,我们在提单后也不背书啊,为什么船公司会放货给客人呢,真是晕了 赫赫,如果你们是Shipper 托运人,那么如果没有背书而客户提货:凭所有正本提单可以提货
& && &&&如果你们不是Shipper 托运人,那么当然不需要你们背书啦,
& && && && & 如果你们是Shipper 托运人,那么如果没有背书而客户提货,而且所有正本提单都在你们手里或者客户只凭一份正本提单去提货了,你们又没有收齐货款,那么找货代/承运人船公司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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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路路 于
11:09 发表
哦,在TO ORDER下凭全套正本提单,不需要我们SHIPPER背书也可以提货啊,对吗? 对的,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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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会说话的眼睛 于
12:39 发表
真的很佩服你哦!! 觉得你讲的比教科书清楚多了~~我现在有一诀窍 就是书上学习完一个概念 然后合上书自己理遍思路&&把不懂的狐疑的或觉得很八可思议的问题总结下 然后到这里来搜索 呵呵 比较下来还是觉得你讲的最 ... 可不能这么说你的老师啊,书本的知识还是有用的,书本的理论知识是从实践中提取归纳的,但是往往跟不上实践的变化,所以往往产生会教书的不会做,会做的不会教书,如果我们的外贸实务老师可以有一些日常的实践机会,那么上课肯定更加生动有趣了。
推荐你看看一位外贸实务娴熟的老业务员写得外贸教程:
阿里巴巴外贸实务论坛深海鱿鱼大作:10小时学外贸(全套15节)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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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会说话的眼睛 于
13:16 发表
不是啦 书上的东西讲的是概念 实践起来还是做不来 比如说背书的问题 书上说空白背书基本上的意思就是“留空盖章” 它绝对不会解释盖什么章的 也许对你们来说太简单了 可是我一开始真的是不懂 盖章还以为是单证员专 ...想考好报关员出来后有机会操作单证吧 报关员的工作最好了解整个贸易流程,这样万一有什么事情发生也好建议客户应对;单证员更加应该清楚地懂得整个贸易流程,因为往往你制作的单据代表了货物(特别是信用证下面),所以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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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endy07 于
14:31 发表
楼主说的好详细啊,严重支持 谢谢支持,你好多的太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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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w2006 于
16:24 发表
谢谢楼主的贴。我现在只还碰到过空白背书的,记名的还没碰到。 希望大家可以将自己日常遇到的各种情况都说说,特别是有些不常见的提单要求,
收集的问题越多,就越能了解提单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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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nshine81 于
09:57 发表
嗯 ,看来要多看看关于外贸的书了........... 赫赫多来福步才对,这里的理论和活生生的案例可比教科书有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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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ichaeldi 于
14:09 发表
那要是提单交到银行里去了
他们是否背书就不关我们的事了吧 赫赫没有认真看贴,该打
什么样的提单交到什么银行就不管你们(是谁?)的事了?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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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每天都有新问题,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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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几天都上不了福步,原来升级了,怎么把3号以后的帖子都丢掉了,呜呜好些讨论帖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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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enzetian 于
16:25 发表
呵呵,顶就一个字还太少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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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atcat2002922 于
15:04 发表
一下子太多。复制后看完再说。 谢谢楼主了。 太客气了,大家一起交流,可以分析问题越多,就越可以搞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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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aahmed 于
11:28 发表
LZ 为什么我找不到我上次的提问及你的回复呢? 有什么原因吗? 因为富步升级,有几天的讨论记录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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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umi0963 于
12:54 发表
我的信用证上面写的是:BILL OF LADING ISSUED OR ENDORSED TO OUR ORDER,那CNEE这一栏该怎么写,由谁来背书呢? 我个人对此句的理解是:BILL OF LADING ISSUED OR ENDORSED TO OUR ORDER 提单出具给或凭我们
(开证银行)的指示,那么提单上的收货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2。To order of 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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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aahmed 于
11:23 发表
谢谢ask4help的回复,但我还是有一点不明白,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按第一种写:开证行,那也就是记名提单了,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的,我认为实际操作中不可能真的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派代理去提货的,那客户怎么才能提到 ... 很好的问题, 欢迎深究到底!
的确, 如果按照第一种把收货人做成&开证行&, 那么就是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不可以背书转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信用证还是单据通过银行托收都确实存在这种做法.
1.信用证项下,如果以开证银行为收货人:
银行的确存在难以办理清关,难以处理货物的风险, 受到买卖双方联合使用单据欺诈的行为,那么它为什么
还敢同意开证申请人的要求, 以自己作为提单的收货人呢?&&我想银行还是基于开证申请人的一贯良好信用,
并在开证前通过某种协议来约束开证申请人或要求其提高某种额外的担保才会同意那么做. 至于说到转让,
一般国内的做法是银行为收货人, 其在提单背面背书然后提货人(一般以通知人的形式在提单上注明)再背书
后在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和清关商检后的提货手续. (有时候还需要正面加盖银行公章或出具介绍信). 国外的
做法不明,但绝不会比国内的手续来的繁杂.
2.托收(D/P D/A) 方式下通常在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 代收货款的银行(买家所在地银行)作为收货人,其转让
方式也无外乎买方付款赎单或者银行可控范围内同意买方承兑付款后交付单据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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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npei1983 于
19:44 发表
谢谢楼主 请教
提单有指示 有记名等等& &但是发票怎么做啊&&我看报关的时候收货人多写着国外公司的具体名称啊&&那他就是要这批货的 啊 那提单还怎么分啊& &不理解&&哈哈刚刚实习 很菜的&&大家不要笑啊&&楼主 好 ... 赫赫,客气了,我试试看回答你:
一般来说,我们首先要知道提单做成指示的格式是为了便于提单的转让,提单除了代表运输协议外更是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的收货人写法和背书方式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如何转让,转让转卖货物只需要通过指示背书提单就可以达到目的,而不需要将真实的货物来回的运输。所以我们有时候将这种贸易也成为单据贸易。
发票的作用和制作方法请参看这个帖子:
发票,提单各种单据的关系以及制单方法,请参看本版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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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aahmed 于
17:02 发表
谢谢LZ的解答,不过还是有一个小小的问题要问,银行为收货人,然后在提单背面背书,这次背书应该是背给真正的收货人吧, 那么上面说提到的&然后提货人(一般以通知人的形式在提单上注明)再背书&,我不明白 ... 我上面说的国内对提单收货人是银行的的做法,我认为: 
银行在提单背面背书表示转让,背书方法可以是记名转让给特定的人:一般为开证申请人;也可要是不记名背书,那么开证申请人可以直接次转让给任何其他人.至于说道然后提货人(一般以通知人的形式在提单上注明)再背书,只是向船公司证明身份,表明其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的身份.在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和商检后的提货时候,同样也需要这个章来表明提货人的合法身份.(有时候还需要提单正面加盖银行公章或出具介绍信)
提货人和收货人可能是两个人,譬如提单的收货人是To order ofXXX公司,这个公司作出背书转让后, 到时候到仓库取提取货物的提货人可能就是最终合法持有提单的人,而并不是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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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aahmed 于
15:08 发表
非常谢谢LZ的解答,很清楚明白. 赫赫客气客气,不敢说自己能讲得清楚明白,
倒是希望有高手可以挑出错误来.这样大家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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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oyceh 于
22:50 发表
学习ING,谢谢无私分享的筒子们 筒子们??
差点没有看懂耶,嘻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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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idaoqi 于
09:49 发表
楼主这帖子的名字起的和老中医开的药一样,内容也确实同样是如此,呵呵 ,是否药到病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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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wallowtail 于
15:43 发表
谢谢楼主分享,学到不少 客气客气,做的还很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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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边飞飞 于
20:38 发表
眼睛好酸,不过长见识了.太爱你们了 哈 我也爱大家, 没有大家的跟帖,问题只能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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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otgoal 于
15:37 发表
楼主太棒了,支持!!!!! 谢谢楼上两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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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顶顶。
看看还有什么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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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ojingyu 于
10:07 发表
不好意思,我还是有点想不明白,那如果是空白背书,那么是不是谁拿到提单谁就可以去提货,这样不就等同于不记名提单了吗? 谢谢您的提问,请回到第一页第15楼的解释看看: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如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惯例上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都要求托运人对指示提单作空白背书,因为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这样一旦出现开证申请人资信力下降不能交款赎单的情况,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以维护自己权益。
另外有一点请注意:如果提单已经由托运人作了空白背书,其后则不必再作背书即可转让;换言之,托运人对提单进行空白背书后其后的受让人再作背书实乃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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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讽语者 于
16:06 发表
有一个小小的问题:
consignee是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的话
提单的背书工作是不是由xxx银行来负责?? 是的,我认为是应该由XXX银行来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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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讽语者 于
09:28 发表
谢谢回复。。。。。。。。。。。。 不客气,有空请多支持,多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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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ongguifen2006 于
15:28 发表
我在出提单时,CONSIGNEE:只显示TO ORDER ,我是出口方,通知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这种提单我不用背书吧!我可以直接寄给国外客户吗?
象这样的问题我们出口商到底是要不要背书的 首先出口方是否就是提单Shipper托运人一栏的托运人?收货人栏内打To order=TO ORDER OF =ORDRE , 提单谁是Shipper谁背书.
背书又分空白背书:Shipper签字+盖章
    完全背书:Shipper签字+盖章,然后打上如下的话: 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银行 或者
To(the) order ofXXX公司,银行
空白背书的流通性很大,谁合法的取得正本份中的一份就可以去提货,同时其余正本失效!
完全背书的流通性很小,只能由背面指定的公司,银行再背书后才能转让提单,以转卖货物!
希望这样讲可以清楚了,不过我发现你没有仔细的看上面的帖子哟,不然不会这么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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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o999 于
02:57 发表
好东西````顶`` 谢谢支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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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uupang 于
14:45 发表
楼主,真是强淫啊,五体投地ing  强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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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o999 于
10:44 发表
看明白了```谢谢了 ` 不客气,如有案例,欢迎大家跟帖, 事实胜于雄辩, 道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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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RU 于
17:14 发表
我记得有时候CONSIGNEE也是TO ORDER,但是没背书直接寄出去了。好象也没什么问题的,客人照样可以取到货,那又是怎么一种状况呢?? 如果货代收回了全套提单,即使指示提单没有背书也可以凭以提货.可以看看楼上相同案例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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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ncentlee 于
00:17 发表
我有个问题:如果在to order of shipper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背书的提单能不能成为正本提单,他和经过背书后的提单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一样?
我个人的理解是,没有背书的也成为正本提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客 ... 个人认为:
1.提单是否是正本是由其在表面注明的&正本&字样来决定的, 虽然没有背书但是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是影响了提单的货权转让的流通性
2.如果在to order of shipper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背书的提单只是不能单独使用其中的一份来提货,但是现实操作中,国内和国外部分国家
可以使用凭全套正本提单来提取货物,即使全套正本提单都没有经过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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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请进,报告有人抄袭我的文章变成了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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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版主本月有人抄袭俺发表在单证版面的精华文章,变成了出口交流的精华文章!
俺的文章地址: 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行到底! 外贸单证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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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单记名,指示,背书?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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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adia1985 于
11:33 发表
如果我把NOTIFY PARTY写客人的公司名,CONSIGNEE写TO THE ORDER,到时要怎么背书啊?
空白背书就OK了吗??直接让NOTIFY PARTY去提货??
还是有点糊涂! 首先提单决定谁有提货权和NOTIFY PARTY没有必然联系,虽然通知人有时候就是提货人.
如果,CONSIGNEE写TO THE ORDER 那么首先看Shipper是谁,谁是Shipper谁背书!
空白的背书由Shipper签字盖章就可以了.既然空白背书没有语句指明转让给谁,那么就表明
这份提单表明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即谁合法拥有该份提单的一份正本,谁就可以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更多问题的讨论请参考我的原创和问题解答:
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行到底! 外贸单证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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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arsorking 于
16:00 发表
一般操作如果不是如果TT付款, 出货前全部付清,那改怎么办啊,? 既然出货前该收的款子都收到了,那么很简单了,首先看合同订立的时候谁负责货运?
如果是卖方负责货运的,那么提单的出具为Shipper为买方,收货人为To orderOf客户,通知人任意客户指定.这样一份有凭客户指示的提单,可以由客户背书后任意转让给他人,也即是可以将代表货权的货物用转让提单的方式转卖他人.价格条款是CFR或则CIF(如果保险也有卖方购买)
如果是买方中间负责货运的,那么将货物教给他的承运人或者货代,价格条款用FCA货交承运人或则EXW工厂交货,尽量少做FOB,以免客户指定货代办事不利,故意刁难,乱收费用.
更多问题和解答请看我的原创: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行到底! 外贸单证 234
22:43 by ask4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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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
如果是记名提单,那就是NOTIFY PARTY 和 CONSIGNEE 这两栏都直接写收货人吧?
==通知人不必要与收货人一致,通知人的作用在于货代或是船公司在货物到港后可以联系通知某人来提货换单等事情.
如果是指示提单,是不是NOTIFY PARTY 都可以空白不填呢? 当要指定哪一收货人,就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而要使这B/L自由转让,即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这样理解对吗?
==无论何种提单通知人没有规定必须填写,但是出于到港及时清关的需要,应该问清楚客户后填写上去.其余理解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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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iajialiu 于
11:06 发表
23楼的《关于记名提单的几个法律问题.txt》下载不了,哪位兄弟姐妹有的发一封给我,跪谢哦!!! 关于记名提单的几个法律问题
记名提单作为一种特殊的提单,由于其不可转让性,历来围绕其物权凭证属性、无单放货责任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各国学者论著与法院判例特别是中国法院的最新态度就此问题作出总结,希望对包括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在内的相关业者有所裨益。
&O& && && &记名提单的概念
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 of lading / Named bill of lading /& && && && && && & Nominated bill of lading / Striaight consigned bill of lading / 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是一种在抬头的地方填写某一特定收货人的姓名及或地址,或公司名称及或地址的不可转让的提单。有趣的是,在英国法下记名提单并无准确定义,在“The Happy Ranger”案中,大法官Tuckey认为“记名提单一词最早来源于早先的美国立法(United States Pomerene Act of 1916 ) ,其中提及记名提单是指用于将货物发至一个特定的人的提单。”
中国海商法也没有专门针对记名提单作出定义,但是在定义提单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同时,规定了“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同时“记名提单”字样出现在海商法第79条,该条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中国海商法下,记名提单是指“载明收货人姓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O& && && &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的区别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提单约束。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记名收货人来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即记名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样的。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的协议,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这一点与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对于善意的第三者来说他们取得的是提单合同本身的权利,并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提单以外的任何其它协议。但是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却完全不同,因为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因此记名收货人仅仅是提单的权利受益方,也就是说,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约定受益人为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就如同人寿保单第三者受益人一样。因此,受益方收货人的法律关系应站在原托运人的位置上。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中明确包括记名提单,同时又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如此,也明确了记名收货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按照记名提单的规定,并不包括托运人事先与承运人约定的其它协议。
&O& && && &记名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
物权凭证的根本意义是承运人保证凭其签发的单证交付货物,同时法律或贸易习惯认可对货物的控制权随着单证的背书交付而转移。一般认为,一项单证若为物权凭证,须符合三项条件:1.可转让;2. 转让该凭证转让对货物的推定占有权;3. 商业贸易习惯视交付此凭证即为实际交付货物。由于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明确将它排除在该法所称“提单”之外。
我国海商法对于什么是物权凭证没有具体定义,对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收据而已。对照上述的三项条件,记名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
&O& && && &记名提单是否必须凭单放货?
正因为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所以理论界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既然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那么承运人就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因此,收货人不能通过转让提单而将货物交给另外一个人。同时托运人也不能强迫承运人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以外其他人来改变提单。当然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没有其它方式了解是否提单收货人已更改,因此他有义务交给原来的提单记名人而并不需要出示提单。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转让而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因为承运人必须而且只能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卡伏(Carver)2001年第一版的《提单》(Bills of Lading)一书中认为关于交付货物的义务,记名提单与海洋运单是等同的。海洋运单是海运单据的一种形式,长期应用在陆运和空运的联运中。它只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海洋运单与提单的一个显著不同是海洋运单从来不是可转让的单据,因此它通常用于近海运输,托运人和收货人都不能为获取资金而抵押该运输单据。它不会签发多份,收货人只要验明其身份就可以提取货物。正本海洋运单不必出示。而且因为海洋运单不是提单,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不适用。“记名提单”在普通法意义上(in the common law sense)不是物权凭证,因此其转让不会产生货物推定占有权的转让。它不是货物的象征,因为承运人有权并有义务未收回提单而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在普通法意义上运输单据如果在其表面表述为“不可转让”,那么它就不是物权凭证。海洋运单有同“记名”或“不可转让”提单相同的法律特征:在普通法意义上两者同样都不是物权凭证,因为在海洋运单下只需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出示海洋运单,是否为海洋运单的持有人等等。
M. Bools 在其著名论著A 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An Anglo-American Comparison 中也支持上述观点。
N. Gaskell,R. Asariotis & Y. Baatz 在其著作 Bills of Lading:Law and Contracts中1.49和14.24小节认为在英国对记名收货人必须出示记名提单方能提取货物尚无一明确的要求。他们更倾向于本杰明(Benjamin)的观点,即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有权且有义务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
相反的观点中同样不乏权威学者的声音。
William Tetley在其著名的《海上货物索赔》(Marine Cargo Claims)第3版中(第985页)认为“如果货物被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即使他是记名收货人,承运人仍应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普通法国家中,承运人应承担侵占动产的侵权责任……”。另外在其第八章中阐明“记名提单(nominated&&b/l)是物权凭证,但是不可转让。记名收货人可通过出示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在Paul Todd的《提单和银行跟单信用证》(Bills of Lading and Bank’s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一书的第1.4.1段中讲,当提单的收货人为记名收货人时,收货人也只有合法地出示提单才能获得货物。
在Scrutton的《租船合同与提单》第20版第292页中讲:船东或船长交付货物给第一个向其出示…提单的人,尽管该提单只是全套中的一份,只要船东或船长未收到任何其他要求提货的通知,或不知道其他任何情况以致合理怀疑要求提货的人不享有货物所有权,则将货物交付给出示提单的人是合法的。如果船东或船长收到任何提货通知或知道有关上述情况,他必须在有关当事人相互诉讼产生结果后再行决定。在未收回正本提单时他无权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否则,如果收货人不是实际上享有货物权利的人,他将承担风险。
Schmitthoff的《出口贸易》(Export Trade)(2000年出版)第10版与第9版均认为,即使是不可转让提单也是物权凭证,因为记名收货人只有出示提单才能主张货物权利。
司法实践中各国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在英国,The Houda案,The Sormovskiy3068轮案,1995年判决的The Ines案等现有权威案例均认为在提单合同项下船东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如果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即使提取货物的人是有权占有货物的人,也构成违约。但由于另有The Rafaela S等案正在贵族院审理中,所以英国法对这一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结论(uncertain)。
在 Voss Peer 诉 APL 一案(新加坡)中,Judith&&Prakash法官在翻阅了诸多判例和大量学术文章后判决承运人APL无权未收回正本提单就交付货物给记名收货人;APL应对损害承担责任。
2001年香港The Brij一案的审判结果却与Voss Peer案恰恰相反,THE BRIJ一案中Waung法官的判定:记名提单不是一种货物凭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出示记名提单。
下面小结几个国家对记名提单的不同观点和立场,以供参考:
美国:美国法律(波默兰法案)规定承运人有权不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只需验明其身份。
香港:承运人有权不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只需验明其身份。(参“The Brij”案2001)
新加坡:承运人必须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并需验明其身份。(参“Voss Peer v. APL”案2002)
英国:观点与立场尚未最终明确。(参“&The Chitral&案2000,“The Rafaela S&案2002,&The Happy Ranger&案2002)
荷兰:“ The Duke of Yare ”案(ARR-RechtB Rotterdam, 10 April 1997)中, 荷兰法院认为记名提单是一种适用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提单且必须凭以方能提货。
法国:“The MSC Magellanes, 16 May 2002”案中法国REENES上诉法院也认为记名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而凭以方能提货。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高等法院也认为船东未收回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即使交付给收货人,也是违反合同约定。(参“The Taveechai Marine”案1995)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其英文表述为“A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which serves as an 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ased on which the&&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ing the same.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stating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可以看出条款中并没有提及记名提单(Goods to be delivered to a named person),因而长期以来,中国法在这一问题上一直不甚明了。
但是,随着2004年9月在青岛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纪要的公布,至少在司法层面上,中国法对于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的态度已经有了权威的声音。在这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领导与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领导、民事审判第四庭的领导与法官、全国十个海事法院的院领导、研究室主任、部分论文作者及海事法院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海事审判的业务庭领导参加的会议上,绝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判断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是否应当凭单放货,取决于支配提单关系的法律,不同国家的海商法,规定各不相同,承运人的交货条件也不相同;如果适用我国海商法,按照海商法71条、79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凭身份与提单交货,即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因为,从文义上解释,海商法71条的规定涵盖指示提单、空白提单、记名提单三种提单,从逻辑上讲,该条规定的交货条件应当适用于记名提单。
关于这一点我们的结论是,今天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时,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船东将不能免除自己的无单放货责任。
作者: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王英波 蔡滢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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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myshao1983 于
16:13 发表
指示提单的背书:是在提单的背面盖单证章+签字章吗?
我以前做指示提单时都不曾背书过,也不曾有事呀,
这可很讲究吗,迷惑中,望高手解答! 指示提单的概念请回到第一页仔细看,关键在于谁指示,谁背书!
即使你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为凭托运人指示,而你没有背书提单,
那么客户完全可以凭全套正本提单去提货,具体请参考其他讨论中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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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aoyu108 于
20:11 发表
我是外行来做外贸的,看群里的大虾们说的热火朝天,我还是一头雾水,我做了几单,SHIPPER:是卖方,也就我们自己的公司,CONSIGNED TO 是客户.然后NOTIFY PARTY:也是可户,每次拿到提单我都空白背书,然后给客户,按照大家 ... 请仔细再看看第一页1楼和3楼的内容。
如果收货人打成: to XXX 公司
那么该提单作为记名提单是不需要背书的,而且该提单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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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我就是我 于
16:05 发表
1.在后面扣条形章,就是中英文对照的是吗?2. 是在任何地方扣呢?还是有规定的地方?3.最后的签字,是法人签字呢? 还是经办人签字?
提单是几正几副啊?背书是在每份后面都写吗? 还是就写一份就可以了?
  关于咱们国家核销或退税之类,是不是需要留下一份正本的提单啊?... 回答如下:
1.背书的条形章和签字,常见的签字要采用授权签字章即可
如下面的印章样式:
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至于谁签的并不重要,因为老外也没有要求你公司有权签字的者去备案登记啊,赫赫。
至于公司的名章个中英文为好,否则不认识汉字的老外怎么知道谁背书过了呢?
至于中英文图章的样式是没有规定的,圆形,椭圆,三角等到都可以啦
如与上面那个公司授权签字章对应的公司章可以是这样:
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2.签字盖章的地方一般在提单背面,所以叫做“背书”取在背面书写指定转让的意义。
但是提单的背面会有很多印刷好的条款,应该尽量选择条款少的,有空白处的地方做背书
3.已经回答
背书需要在所有正本提单背面做,如果没有要求提单的正本和副本数量,至少出一份正本。
但是通常没有要求的情况下,货代和船公司会给三正三副提单。至于核销和退税与出口报关单
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与提单关系不大,不是必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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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rdenbiz 于
16:50 发表
我有个问题,把提单做成指示提单的目的是为了我们更好的控制货权。
但TO ORDER 或者TO THE ORDER OF SHIPPER是出口方在寄单前就做了背书。
这样要是后T/T的话,客人拿到提单,还不是照样提货,这样和直接在CONSIGNEE那栏
填写客人的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作为TO ORDER 或者TO THE ORDER OF SHIPPER这样的指示提单,无论
其背书是记名还是不记名,其目的只有一个,为了方便转让售卖货物。
如不记名指示背书,则任何人可以不经由再次背书转让该提单,该提单名义上的
持有人可以凭以提货。
如记名指示背书,则被指示方可以再次背书转让该提单,同样可以再次记名指示或者
不记名指示以方便下一个拿到提单的人转让货物。
如果上述提单在出口前做好了背书而且在后TT货款到达之前就交付客户,那么
卖方是会存在货权丧失而无法收取全部或者余款的可能。
但是上面的类型的提单比起直接在收货人处写明收货人详细名址和联系方式的
记名提单来比较,其流通性就大大增强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只能由
收货人来提取货物和办理清关手续,而事实上一笔货物由代表货权的提单来
作为商品流通,被多次转卖是要远比货物提取后实际转运售卖要容易的多了。
[ 本帖最后由 ask4help 于
14: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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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jmm1983 于
09:56 发表
一直在学习中,不过越来越迷糊啊
请将迷惑处写出来,大家一起来探讨,也许你的问题大家还没有注意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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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nterjm 于
14:29 发表
楼主真是高人啊,请多帮忙哦!为我们这些后辈指点指点.好像楼主消失了几个月了,请常常回来指点呀. 高人不敢当,
希望大家把经验多多分享, 我这不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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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iss3126 于
13:09 发表
请问信用证上TO THE ORDER OF OPNENIING BANK ,(OPNENING信用证开过来的还是错字))没有BLANK ENDORSED,
那么我们直接照搬&TO THE ORDER OF OPENING BANK&还是TO THE ORDER OF +开证行名称地址&?
有没有BLANK ENDORSED 背书就有区别吗?1. OPENING BANK 开证行, 若开来信用证显示OPNENING 则应该是打印错误
2. TO THE ORDER OF OPENING BANK 应该做成TO THE ORDER OF +开证行名称即可
3. 有没有BLANK ENDORSED 背书就有区别吗? 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的作用不同,烦请到第一页再看看.
这里若是TO THE ORDER OF 开证行, 那么由开证行收到提单,提示开证人到单,开证人承诺付款后银行
就能做背书后将货权转让给开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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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bowayne 于
08:46 发表
我们是做O/A的,45days& &提单为不记名的指示提单 TO ORDER
而且我们都是电放,因为我们的客户是中间商(consignee)&&货物不经其手,直接到下游客户港口(同样在一个国家)
我的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提单是否经我们客户背书给下游客户 ,如果是,那么具体的操作是怎么样的
另外,其下游客户要是拒付,损失怎么承担?
谢谢LZ您客气了,个人理解如下:
楼主: SHIPPER/consignor& && & 中间商(consignee)& && &最终客户即你所指的下游客户
1.若是电放提单,原则上全套正本提单不会从发运港船公司处领出再交给收货人,理应全套正本提单
由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交还船公司,然后由SHIPPER/consignor出具电放提单保函(船公司
或货代均有其固定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船公司无关. 然后船公司才可以出电放提单,
并且通过电报指示目的港的船公司分支或代理机构可以凭传真件提货。如SHIPPER/consignor事先
要求电放,可能正本提单船公司都不会出具.(这样其实对买卖双方都不利,如未来有贸易纠纷产生时,
所以电放要慎用!)
2. 既然电放无正本提单,那么代表货权的正本提单不会经由中间商(consignee)背书后转让给最终
客户提货,即电放提单无背书转让货权一说. 更多是目的港的船公司分支或代理机构要求中间商在电放
提单传真件背面盖章以证明其身份(可能还要求中间商提供保证函或其他证明),我认为中间商在目的港
更多的是扮演了配合最终客户提货清关的手续.
3.最终客户,即你所指的下游客户拒付货款,其造成的直接损失是中间商的,其次是楼主. 楼主既然愿意
与中间商做O/A赊购,而且是远期45天,想必与中间商之间合作久远,信任度非常高,否则先放货后收款,
而且没有中间第三方的保证的贸易条件是很危险的. 如果双方合作不久,而且金额巨大,年贸易量交付
时间跨度长,我想还是有必要考虑使用&出口保理&,具体不展开讲了,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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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inghuo83 于
19:31 发表
我也来问个问题.提单都是三份,TO ORDER , SHIPPER背书后凭一份就可以去提货,如果在没有背书的情况下.拿上三份正本提单也一样可以提货?不需要背书吗? 此类情况需要根据不同船公司在不同口岸的操作来具体看,一般来讲如果全套三份正本提单收货人是凭Shipper指示的,而所有
正本都没有背书的话,船公司应该联系shipper,请其出具正本保函,上面详细列示收货人信息+联系方式,必要时候船公司代理
也应在保函上证明签章。这样才可以最大化的保护船公司的利益。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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