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豆芽食品标准 毒豆芽资产管理公司归谁监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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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案为什么没有监管者受罚
---“毒豆芽”之冤(十)
全国查处的豆芽案件,大大小小不下数百件,不同于其他食品安全犯罪,瘦肉精案、三聚氰胺案等食品安全案件,都有监管者因失职受到惩罚,唯独“毒豆芽”至今无一人因监管失职而受罚。对此,最高检有人解释,是因监管主体不明确,无法查处。是无法查处,还是不敢查处?大大小小的“毒豆芽”案,都是把“豆芽”当作“加工食品”,把6-苄基腺嘌呤当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样监管主体就是原来的“质监局”或现在的“食药监局”。但事实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GB2762、GB2763都认定豆芽是食用农产品,这样监管主体就变成了“农业局”,但根据农业部规章,豆芽使用6-苄基腺嘌呤就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查处“农业局”,农业部岂不揭老底?豆芽若是加工食品→投入的是食品添加剂→适用卫生部颁布的加工食品规程→适用《豆芽卫生标准》(GB2)(卫生部归口)→适用卫生部复函、质检局公告-→禁止使用。
豆芽若是食用农产品→投入的是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适用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卫生规程→适用《 无公害食品 芽类蔬菜》(NY )(农业部归口)→适用浙江、四川、哈尔滨等地方标准→允许使用。
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GB、GB认定豆芽为食用农产品,其生产规范应适用《 无公害食品 芽类蔬菜》(NY )及与其一脉相乘的地方标准。这些规章都允许使用6-苄基腺嘌呤。而且卫生部颁布的《豆芽卫生标准》(GB2)涉嫌“越权”,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0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农药残留联合专家委员会(JMPR)确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0.05 mg/kg。假定一人体重60kg,每天允许摄入量是60kg×0.05 mg/kg=3mg。根据中国农业大学的研究,6-苄基腺嘌呤在黄豆芽上按照低浓度施用2次,3天后其残留最高值为0.14mg/kg;在绿豆芽上的残留试验最高值为0.13mg/kg。(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专家解读 《带你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这里我按最高值0.15mg/kg计算,3mg÷0.15mg/kg=20kg,也就是说,每人每天直接生吃豆芽40斤才有安全风险,更何况,豆芽一般是7天出售,不一定每批都是最高值,而且在我国豆芽都是熟食。每天吃40斤豆芽(或含有同样值的蔬菜)这可能吗?可见,“毒豆芽”案不是监管主体不清,而是不敢弄清楚,还是“葫芦僧乱断葫芦案”好,不然,司法机关面上无光。
铜川做豆芽的又被判刑了,真冤。
所谓"毒豆芽",是在豆芽生长过程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行为。豆芽生长过程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是豆芽行业整体现象而非个例。现在却是大企业没事,小作坊受刑。请问: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何在?作坊主大多是生活在底层的本分农民,没文化,更不会拿起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这就是作坊主获刑及认罪的原因
所谓&毒豆芽&,是在豆芽生长过程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行为。豆芽生长过程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是豆芽行业整体现象而非个例。现在却是大企业没事,小作坊受刑。请问: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何在?作坊主大多是生活在底层的本分农民,没文化,更不会拿起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这就是作坊主获刑及认罪的原因
滚滚长江东逝水
政府还让不让老百姓活啊
在这样下去迟早跟古代一样农民起义
传统的无根豆芽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随着科技进步,已是普通百姓的廉价营养蔬菜。但有些拥有背景的商家,和一些黑心的无良记者,颠倒是非。硬生生将那些一生辛苦的农民,送入大牢。现在的社会是怎么了。我想问那些黑心的没有道德的无良记者,国家有关部门都没有肯定无根豆芽有毒,你们又怎么知道。有科学依据吗,你们这些黑心的记者其实比 剧毒的农药还毒。
楼主啊怎么样才能把你的《毒豆芽之冤》整理齐,我正蒙受毒豆芽之冤急需这方面的知识。我QQ帮帮忙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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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公布“毒豆芽”有望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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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豆芽”的罪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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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30:38&&&财富:+0
&&&&论“毒豆芽”的罪与法&&&&2013年“两高”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各地加大了对“毒豆芽”案件的查处,但却普遍存在“葫芦僧错判葫芦案”的现象,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相悖。因此,有必要在此梳理一下“毒豆芽”案中的罪与法。第一章&&豆芽是什么?&&&&司法机关简单地认定豆芽为“食品”或“加工食品”是错误的,豆芽是“食用农产品”(食用的初级农产品)。-、国家标准1、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附录A.3蔬菜-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萝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2、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F1食品分类系统&&“04.02.01.04豆芽菜”属于“04.02.01新鲜蔬菜”,不属于“04.02.02加工蔬菜”。3、GB/T《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普法》&&&&&本标准适用于果蔬类(豆芽、黄瓜、番茄、香菇、草莓、橙类)等植物性食品及其制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二、行业标准4、NY&《无公害食品&芽类蔬菜》&&&&&&&&&&&&&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黄豆芽、绿豆芽、青豆芽等芽类蔬菜。5、NY/T&《&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附录A常见芽苗类蔬菜:绿豆芽、黄豆芽、黑豆芽…芝麻芽。三、国家机关公告(函)6、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三)蔬菜: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萝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代表作物:绿豆芽、黄豆芽。7、卫生部[号《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8、国家质检总局[号《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家统计局)(P16页)&&&&&&&&&&&&&&—养植蔬菜及其他蔬菜:豌豆苗、豆芽菜…其他未列明蔬菜。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芽苗菜:绿豆芽、黄豆芽、黑豆芽、青豆芽…碧玉笋。&&&&1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环节及小作坊监管要求的指导意见》()&&&&&&&&&&&&&由于豆芽制发是一种种植性质的生产行为,即使生产经营单位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以企业的形式实行规模化、工厂化生产,只要生产经营性质没有本质的变化,也仍然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监管。12、《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注释》(海关总署)&&&&&&豆芽代码鲜或冷藏的其他蔬菜。四、国家法律1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业部多地抽检发现问题豆芽&亚硝酸盐大幅超标》(日&新华网&&)这说明:(1)豆芽是“初级农产品”;⑵豆芽的添加剂应属“农业投入品(农药)”。1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显然,这里的“初级”是相对于“加工”而言的,不能因为种子的“二次”种植(区别于土壤种植的无土栽培,日本称之为液体种植)就否定其农产品的性质,如豆芽、豆苗、蒜黄、蒜苗、萝卜苗、白菜苗、麦芽、豌豆苗、香椿芽等。试问:除了多年生木本(或草本)植物外,哪种初级农产品不是种子(或块茎或菌种)的“二次”种植所得?可见,豆芽是食品中的农产品,而且是未经任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第二章&6-苄基腺嘌呤是什么?   司法机关简单地认定豆芽素6-苄基腺嘌呤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错误的,应是安全无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安全的”&&&&《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23条第二款“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1、《关于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对消费者健康影响的评估意见》(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6-苄基腺嘌呤在豆芽生产中的规范使用,是安全的。2、《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3、中国农业大学研究课题“关于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酸在豆芽工厂化生产中使用后残留量变化及其膳食风险评估”(《带你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CFIC)&专家解读)&&&&&研究结果显示苄氨基嘌呤在黄豆芽上按照低浓度施用2次,3天后其残留最高值为0.14mg/kg;在绿豆芽上的残留试验最高值为0.13mg/kg。而6-苄氨基嘌呤的ADI值(注1)为&0.05&mg(kgbw·d)。豆芽中苄氨基嘌呤残留风险评估结果,其慢性风险商(RQc)(注2)低于0.1%,急性风险商(RQa)(注2)低于7%,表明膳食摄入风险是很低的。(注1:ADI是FAO/WHO农药残留联合专家委员会确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注2:风险商>100%,表示有不可接受的风险,风险商越小越安全。)二、国外(国际)标准“是允许的”&&&&《食品安全法》第23条第二款“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4、《境外豁免农药名单》(《世界农药》)&&&&6-苄基腺嘌呤被美国、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免订残留限量”。5、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豆芽归为“其他蔬菜”,6-苄基腺嘌呤最大残留限量≤0.5mg/kg(允许残留量是最高的)。三、卫生部判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法》第13条第二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第21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6、卫生部[号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有关问题的复函&&&&&&&&&&&&&“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理由是(有害)…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理由)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五、6-苄基腺嘌呤…(理由)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可见卫生部认为,6-苄基腺嘌呤既“无毒无害”(区别于“一”类)也不存在“安全性风险”(区别于“二”类),只是无“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若有毒有害,不会允许再申请。7、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号)&&&“《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中将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列为附录C中,按照标准使用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因该物质已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故将其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删除,而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可见,卫生部认为:(1)按照标准使用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存在食品安全原因;(2)该物质已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已不再归卫生部监管。四、农业部判定“其安全无害”&&&《食品安全法》第21条第二款“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8、农业部(农办农[2011]63号)《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纪要》和农业部(农农[2011]20号)《豁免制订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苄氨基嘌呤(注)由于安全无害,不存在安全风险,根据国际惯例,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列入“免订残留限量名单”。(注:即6-苄基腺嘌呤)五、国家标准起草人认为“是安全的”9、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CFIC)专访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国家标准GB2《豆芽卫生标准》起草人之一,博士生导师,芽菜研究中心主任,国家食用豆现代产业技术体系食用豆产品加工研究岗位科学家,中国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协会豆类芽菜产业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康玉凡。CFIC:常见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性又如何呢?康玉凡: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安全性其实还是很高的。以6-BA为例,中国农业大学研究课题“关于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酸在豆芽工厂化生产中使用后残留量变化及其膳食风险评估”研究结果显示苄氨基嘌呤在黄豆芽上按照低浓度施用2次,3天后其残留最高值为0.14mg/kg;在绿豆芽上的残留试验最高值为0.13mg/kg。而6-苄氨基嘌呤的ADI值为&0.05&mg(kgbw·d)。豆芽中苄氨基嘌呤残留风险评估结果,其慢性风险商(RQc)低于0.1%,急性风险商(RQa)低于7%,表明膳食摄入风险是很低的。10、《豆芽菜三个标准的比较分析》(《中国蔬菜》,张德纯,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芽苗菜定义的修订者,行业标准NY/T《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的起草人之一&&&&浙江省地方标准体现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用性。该标准…将检测的重点放在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和二氧化硫上,并制定了适度的限量值(注)。该标准明确规定2,4-D、多菌灵和百菌清不得检出…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豆芽产品,可以达到无公害蔬菜产品的要求。(注:6-苄基腺嘌呤≤0.2mg/kg)六、专家、专著、科学实验皆证明“其安全无害”11、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邵莉楣研究员著《植物生长调节剂应用手册》(2011年10月第2版)(P75页)&&&&“&6-苄基腺嘌呤[毒性]&无毒…”12、《6-苄基腺嘌呤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南京医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本化合物是比较安全的低毒、弱蓄积性的人工合成物质。13、《“8012”植物生长调节剂诱变性、致畸性实验》(《卫生毒理学杂志》1995年第10期)&&&“8012”(注)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培育无根豆芽,其致突变致畸形试验结果表明:“8012”对鼠伤寒沙门氏组氨酸缺陷型菌无诱发回复突变作用,不诱发小鼠骨髓微核数增加,对仔鼠对体细胞及生殖细胞均无致畸作用,也不影响胎鼠的生长及内脏、骨髓的发育。我们认为“8012”植物生长调节剂是安全的。(注:主要是6-苄基腺嘌呤)14、《小豆芽,大困惑》(,阮光锋,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与安全硕士&)&&&&“豆芽生产中用赤霉素和细胞分裂素(注)等植物激素处理是正常的手段,有利于提升豆芽的生产量。只要生产者控制得当,这些植物激素并不会对人体有明显影响。”(注:主要是6-苄基腺嘌呤)15、《解析致命食物(四)、胖大无根豆芽》(谣言粉碎机&&史军,植物学博士,前《科学世界》副主编,现在科学松鼠会“果壳阅读”策划少儿图书)&&&&   “这些植物激素跟人体的激素完全不搭界,不会引起性早熟之类的反应。赤霉素和最常用的细胞分裂素——6-苄基腺嘌呤(6-BA)都被认为对人体毒性极低…只要不是把这些东西当饭吃,很难中招。”&&&&&&&&&&&&&&&&&&&&&&&&&&&&&&&&&&&&&&&&&&&&&&&&&&&&&&&&16、《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安全性分析》(河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郭潇&赵文&)   &“赤霉素、动力精、三十烷醇、甲壳素、抗坏血酸、豆芽灵(注)和细胞动素等对人畜无毒。”(注:即6-苄基腺嘌呤)七、科委鉴定“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17、《技术鉴定证书&&细胞分裂素6-苄基腺嘌呤的合成及应用》(常州市科委鉴87020号)(代表江苏省科委作的省级鉴定)&&&&“应用BA培植无根豆芽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安全性程序(试用)的要求。”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是根据其无毒无害制定的18、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322种农药2293项最大残留限量。由于6-苄基腺嘌呤对人安全无害,列入“豁免农药名单”,“因不存在安全风险,按照国际惯例,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顾宝根副所长)19、NY&《无公害食品&芽类蔬菜》和NY/T&《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对低毒的多菌灵、百菌清、2,4-D作最大残留限量,对无毒的6-苄基腺嘌呤不作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NY&/T&393—200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生长调节剂(含6-苄基腺嘌呤)、除草剂是标准中“可土壤处理与芽前处理”的农药,且“禁用原因”空白,说明其安全无害,无“高毒、高残留、致畸、致病变”等危害。九、实际应用中,在豆芽中的残留量非常低21、西宁市公布的数据:6-苄基腺嘌呤“2日残留14.1微克、5日残留6微克”。(《西海都市报》,这是目前公布的最高值)   2日残留14.1微克是0.0141mg/kg,是日本标准(≤0.5mg/kg)的2.82%、GB2760-1996和浙江、四川、北京、哈尔滨、青岛等地方标准(≤0.2mg/kg)的7.05%;5日残留6微克是0.006mg/kg,是日本标准的1.2%、是GB2760-1996和浙江、四川、北京、哈尔滨、青岛等地方标准的3%。美国、欧盟更是豁免残留限量。(豆芽一般7天以后出售,到时其残留会更低。)&&&&&6-苄基腺嘌呤,从1987年开始用于发豆芽,1990年被卫生部增补为豆芽专用食品添加剂(限使用量和残留量),2007年卫生部又将其改为豆芽专用食品加工助剂(无使用量和残留量规定),2011年卫生部取消其食品加工助剂属性;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开始农业部将其作为肥料管理,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又将其列为农药管理,登记作物主要有柑橘、苹果、黄瓜、白菜(豁免残留限量)。6-苄基腺嘌呤用在豆芽种植上,至今已有26年的历史,实践证明是安全的。&&&&&&&&&&&&&&&&&第三章&明令禁止使用了吗?司法机关认定明令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颁布”&&&《食品安全法》第21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1、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2556—××××豆芽》(征求意见稿)未正式颁布。2、农业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豁免制订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征求意见稿)未正式颁布。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规定(或允许使用)”&&&《食品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GB1《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未规定(注:未列项目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4、食品卫生标准:GB2《豆芽卫生标准》&&&&&&&&&仅仅制定了卫生方面的要求。5、食用农产品行业标准:NY&《&无公害食品&芽类蔬菜》和NY&/T&《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   对低毒的2,4-D、百菌清、多菌灵限最大残留量,对无毒的6-苄基腺嘌呤未规定。6、食用农产品行业标准:NY&/T&393—200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生长调节剂(注)、除草剂是标准中允许在蔬菜上“可土壤处理与芽前处理”的农药。(注:包括6-苄基腺嘌呤等)三、地方标准皆明确“允许使用”&&&《食品安全法》第24条第一款&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7、DB&21/辽宁省卫生厅《豆芽》&&&&沈阳“毒豆芽”事件影响最大,但辽宁日开始实施的地方标准对低毒的2,4-D、百菌清、多菌灵限最大残留量,对无毒的6-苄基腺嘌呤未规定。8、DB&33/625—2007浙江省农业厅、质监局《无公害豆芽》第1部分(日废止)和第2部分&&&&&&&&&&&&&&&&&&分别限最大使用量(≤0.01g/kg)和最大残留量(≤0.2mg/kg)。9、DB&51/T&四川省农业厅、质监局《豆芽》&&&&限最大残留量(≤0.2mg/kg)。10、DB&—2011哈尔滨市农委、质监局《种芽菜生产技术规范》&&&&&2011年12月发布并实施,限最大残留量(≤0.2mg/kg)。11、DB&3702/T&090-2006青岛市质监局、商贸委《豆芽生产管理规范》(商贸委制定,因管理权限问题宣布废止)&&&&限最大残留量(6-苄基腺嘌呤≤0.2mg/kg)。12、DB&11/377—2006北京市质监局《豆芽安全卫生要求》(通州区质监局提出,因管理权限问题宣布废止)&&&&限最大残留量(6-苄基腺嘌呤≤0.2mg/kg)。四、卫生部公函13、卫生部[号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有关问题的复函&&&&“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这说明:(1)禁止作为“加工食品”的助剂使用(并未禁止作为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农药使用);(2)无毒无害。若有毒有害,不会允许再申请(如:复函中的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种物质由于存在安全性风险被禁止)。14、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判定“6-苄基腺嘌呤是否允许用于农业产品的生产”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建议你向农业部咨询。&&&这说明,卫生部并没有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五、国家质检总局公告15、国家质检总局[号《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   “6-苄基腺嘌呤…上述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这说明:(1)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并未禁止作为农药销售);(2)食品生产企业禁用(显然,这里指的应是“食品加工”企业。)   ①食品分为“加工食品”(通常称食品)和“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质检局监管的是前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1页)&   ②食品生产者须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质监局负责)和“营业执照”(工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毋需办理。(《食品安全法》第29条)   ③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章明确界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1页;《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P1页)。   ④“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国家质检总局食监函[号)   ⑤“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⑥“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发布必须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在内容上必须是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凡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不要在本部门规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71条)   既然国家质检总局并不监管豆芽,又何来“禁止之说”?岂不是象“国家质检总局禁止超载车上高速路”一样可笑吗?六、农业部公告16、农业部第194号、199号、322号、1586号公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中并没有6-苄基腺嘌呤。   第四章&豆芽素问题的实质是什么?一、管理脱节造成的司法问题1、卫生部的“乱作为”⑴卫生部[号《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请注意:2004年)(2)卫生部GB《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6-苄基腺嘌呤“豆芽专用食品加工助剂”(1996版列入豆芽专用食品添加剂)(请注意:2007年)。   &&比较(1)和(2)不难发现前后矛盾:“种植过程”需要食品添加剂吗?(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日实施)   &第20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请注意:2006年)(4)GB2卫生部《豆芽卫生标准》   规定了豆芽(初级农产品)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制定了相关规程。(请注意:2008年)   比较(3)和(4),你会发现卫生部有“越权”的嫌疑?2、农业部的“不作为”⑴豆芽是初级农产品吗?(在国务院2013年3月未调整监管体系之前)豆芽归农业部监管吗?⑵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农业部为什么不接受豆芽素的农药生产许可?&&&&2011年,卫生部在GB2760中删除6-苄基腺嘌呤,曾有记者咨询农业部,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暂不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中国食品报》第4版)。请问:“暂时”(已经2年了)到底是多长时间?监管脱节造成的恶果为什么总是让草民独吞?⑶农业部何时通过“豁免农药残留标准”?   农业部在2011年同时征求意见,为何却只通过了“限量标准”?若使用“豁免农药”(毒性低),则无国家标准。难道农业部是为了提倡使用毒性高的农药?二、法规、规章的矛盾造成“违法”1、下列标准都是经农业部或国家质检总局或卫生部批准并备案的国家规章:①NY&《&无公害食品&芽类蔬菜》规定2,4-D≤0.1mg/kg、百菌清≤5mg/kg、多菌灵≤0.1mg/kg的残留限量。②DB&21/《豆芽》规定百菌清≤1mg/kg、2,4-D≤0.1mg/kg、多菌灵≤0.1mg/kg的残留限量。③DB&33/625—2007《无公害豆芽》第1部分和第2部分&&&&&&&&&&&&&&&分别限最大使用量(≤0.01g/kg)和最大残留量(6-苄基腺嘌呤≤0.2mg/kg,赤霉素≤0.15mg/kg)。④DB&51/T&《豆芽》限最大残留量(6-苄基腺嘌呤≤0.2mg/kg,赤霉素≤0.5mg/kg)。⑤DB&—2011《种芽菜生产技术规范》   &2011年12月发布并实施,限最大残留量(6-苄基腺嘌呤≤0.2mg/kg,赤霉素≤0.5mg/kg)。2、《农药管理条例》   第30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2,4-D、百菌清、多菌灵、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都未登记为豆芽农药。这就出现规章与法规的矛盾。当然,法规效力高于规章。&&&“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在法律审理案件时,只具有‘参照’作用,但对公民来说,规章也是要遵守执行的,也具有法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78条)。既然有“法的效力”,严格按标准生产却犯法,这公平吗?这样的标准太多了,例如《DB13T616-2005无公害水果&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准则》规定了赤霉酸在李、杏、樱桃、毛桃、草莓上的用量、用法,但赤霉酸都未在这些作物上登记。若按标准使用则是违法?第五章&如何适用法律?一、豆芽素6-苄基腺嘌呤的使用者(豆芽生产者)1、《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前置条款)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6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前置条款) 3、《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4、两高解释第8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9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综上,&6-苄基腺嘌呤的使用者(豆芽生产者),应分别处理:①同时使用兽药、化工原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符合标准的,适用两高解释第9条(有毒有害食品罪);②6-苄基腺嘌呤残留量严重超出地方标准的,适用两高解释第8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③其他情况,适用两高解释第13条第二款(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④不构成犯罪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或《农药管理条例》。二、豆芽素6-苄基腺嘌呤的生产者&、销售者1、《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45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8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6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产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44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综上,豆芽素(6-苄基腺嘌呤)的生产者、经销者,应这样处理:①仅提供豆芽素(6-苄基腺嘌呤)者,适用两高解释第11条(非法经营罪),不适用第14条(食品安全罪的共犯);②同时提供兽药、化工原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既适用两高解释第11条,又适用第14条;③不构成犯罪的,适用《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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