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网领导有姓催了没有

【题文】201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规定:“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规定提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解析】试题分析: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认识。根据教材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设置了四道防线: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中司法保护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材料中是针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属于司法保护。考点:司法保护
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回答1~2题。1.当今世界,文化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文化越来越成为
A.第一生产力B.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C.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D.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2.建设文化强国,必须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①只属于学校的责任②事关民族素质的提高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④关系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A.①④B.②④C.①②③D.②③④
日至30日,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在长沙召开。会议强调,要以依法打击互联网、手机淫秽色情不良信息为重点,加大力度,综合治理,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就应该
①善于识别各种落后文化和腐朽文化并自觉加以抵制②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③抵制手机、互联网④让青少年远离社会A.①②B.①③C.③④D.①②③④
我国政府大力普及道德教育,在全社会积极提倡公民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回答下列问题:(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为什么要重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的思想道德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怎样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在公民道德实践活动中,我们中学生应该怎样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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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成员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高检会(2015)9号,2015年10月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好的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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