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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_百度百科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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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采矿权人即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
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部门必须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手续。
第六条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以原矿销售的,按原矿销售收入计征;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征。
采矿权人对原矿或精矿自行加工的,折算成原矿或精矿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宜折算的,由征收部门审核,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以加工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或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在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上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可在季初预缴当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采矿权人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未销售的矿产品,必须如实报告征收部门,销售后应及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纳费登记。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必须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费申报,如实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所列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核定(设计)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内容、数据。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表审查核实后,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
采矿权人不能准确提供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数据资料的,以征收部门审核的结果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
第十二条 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所辖征收部门核准,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现金结算的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按征收机关审核后的纳费申报表,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采矿权人向征收部门直接缴纳,并由征收部门开据《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然后汇总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及时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需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就本年度免缴或减缴的理由、期限及幅度等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自接到采矿权人免缴或减缴申请后的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其会同省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减缴额5万元以上的申请,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经中央分成本省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省财政10%、省地质勘查专项费40%、征收部门补充经费50%的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实施分流。
省地质勘查专项费由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地质勘查项目,经省地质矿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
征收部门经费按省10%、州(地、市)20%、县级7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实施分流。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地质勘查专项费主要用于地方地质矿产勘查;征收部门补充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有关的奖励经费等。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专项费和征收部门补充经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管理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有关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收集、调取与纳费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需的原始单据、票据、帐簿、记帐凭证和报表等;
(四)进入采矿权人的经营场所或矿产品、加工产品存放地检查应纳费的矿产品。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征收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条 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青海省矿产资源监察证》,并有义务为被检查人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一条 上级征收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下级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依照职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价、银行、税务、工商、交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支持并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登记的,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登记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向其发出《催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收部门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伪报矿种,隐匿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及有关情况等;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未在限期内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所处罚款、加收滞纳金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对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在征收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追究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对征收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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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凭证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各种基金、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和单位内部结算凭证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收费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机关。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样式。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均由省、市(地)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印制和发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售,可由省财政部门委托有关省直主管部门印制和发售,收费金额上交省级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发售给省级有关征收部门;收费金额省、地、县分成或应留地县的,票据由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征收部门到省财政部门购买。各县的收费、收款票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征收机关到市(地)财政部门集中购领后发售。
  财政部门在印制票据时,票头统一套印山西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或本地市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
  (一)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
  (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种票据。
  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费单位不得混用收费票据,不得将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将收费票据用于收款。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通用票据适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一般性收费项目。
  专用票据适用于全省专业性特定收费,专用票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多联式或单联式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分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休交纳的会费等。
  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适用于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气费、房租、食堂管理费、差旅费等内部的往来结算。使用内部结算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代扣、内部结算、待垫款项,不计入单位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购买票据的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和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收费机构使用的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买。
  第十条 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持省物价部门或省物价部门委托的市(地)、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财政部批准建立基金或集资的文件,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买证。所有单位均须凭证购买票据,财政部门对票据购买证和票据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须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收费单位财务或收费专用章。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除外)收取的资金,应分别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按规定交入国家金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 负责制发和管理票据的财政部门及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柜)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每使用完一本票据,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收费时间、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后,交单位财务机构审核。财务机构在下次购买票据时,应在票据购买证上如实填写票据使用、结存和收款金额以及上交财政专户等情况,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在票据购买证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专章和核销人印章,方可再购买票据。
  第十五条 凡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上未套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未加盖收款单位财务或征费专用章而收费的,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款项。付款单位的财会人员,对不合法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和结算凭证。
  第十六条 票据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列册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除财政部门指定、委托的印刷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承印票据的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准证明及其所附的样式、数量印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对票据的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印制、购买、填开、保管票据的情况;
  (二)凭以报销、记帐的票据的合法性;
  (三)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印制、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私刻票据专用章,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销毁其私印、伪造的票据和票据专用章,并处以违法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未经批准而征收基金和集资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超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没收违法款额,并处以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四)擅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涂改、丢失票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责令停止收费并处违法款额15%至3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不按规定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由财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直接划转财政专户,并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六)混淆使用各种票据,不按期报送会计报表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擅自核销票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票据、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或超过审批印制数量的,取消指定印刷单位资格,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先开据处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行为都可以向各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交通规则举报者可根据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省或中央驻本省的行政事业单位须购买收费票据的,驻省城的单位到省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在省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驻省城以外的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有关手续,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在当地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作如下修改:第(一)项修改为:“私刻票据专用章,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销毁其私印、伪造的票据和票据专用章,处以违法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而征收基金和集资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项修改为:“超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没收违法款额,并处以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擅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涂改、丢失票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责令停止收费,并处违法款额15%至3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删去第二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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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部科学省奖学金
  1954年开始日本政府通过文部科学省为外国留学生发放奖学金,获得此类奖学金的留学生称为&国费生&。2002年有5215名留学生获得文部科学省奖学金,奖金额每月为142,000日元 人民币约11360元至275,000日元 人民币约2.2万元不等。文部科学省奖学金设有七种类别,分别对申请人的国籍、年龄、专业、学历等有一定的要求。
  文部科学省奖学金的申请方式一般是通过日本的驻外使(领)馆,或通过日本的大学这两条途径申请。
  (1)通过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
  日本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政府的密切配合下,首先对申请者进行书面材料审核、面试和必要的笔试,初选合格者,由日本驻外使(领)馆向日本文部科学省推荐,然后文部科学省听取选考委员会的意见,在与接受学校协商的基础上,最后决定合格者。
  (2)通过日本的大学申请
  a、日本的大学推荐
  日本的大学根据与国外大学之间的交流协议,对准备到日本留学并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然后向文部科学省推荐,文部科学省听取选考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合格者。
  b、在日本的大学学习期间申请
  一般在日本的大学学习的本科后期课程生及大学院修士课程生、博士课程生均可申请,经过必要的考核后,从中选拔一定数额的学业优秀者给予文部科学省奖金。关于申请的时间、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手续等详细情况可向学校有关方面询问。
出国留学网 日 06时讯 日本文部科学省(教育科学部)中央教育审议会(简称中教审)的小组会于3月25日报告案指出,应以「学习成就程度测验?发展基準(暂称)」取代大学入学考试中心测验。关于实施次数与时期,则仍应持续进行后续检讨;但是,在尊重政府教育再生实行会议提出的「避免沦为偏重知识量甄试」的意见下,3月6日向文部科学省提出的草案中,已经删除「可提供大学以1分为单位的原始分数」的内容。
儘管会中也针对提供以分数区分后的级别成绩进行讨论,但是,报考人数众多的大学提出「级别制将使甄试更为困难」的反对意见,而文部科学省也提出提供原始分数的想法。
另一方面,关于测验内容,除较易实施的「教科型内容」外,也纳入为测试挑战不必依靠知识?技能及体验等相关课题的能力,应检讨不受教科限制的「综合型内容」的意见。不过,考量是否能于5?6年后实施的疑虑及意见,文部科学省预计于2014年4月开始公开募集意见(Public Comment),中教审也将于2014年夏天向下村文部科学省大臣报告。
本文章来源于台湾教育部,请我们一起了解下台湾教育的一些情况吧。台湾与祖国大陆一样,有着浓厚的重视兴学办教的传统。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就在台湾开始兴办教育事业。17世纪中叶,在孔庙设立“太学”,陈永华为“学院”,也是“太学”的主持人,可以说是台湾最早由中国人自己建立的学校。陈永华不仅自己鼓励乡社办小学,还重视高山族的教育,鼓励高山族送子弟入学。清政府治理台湾后,更重视台湾的教育事业,在台湾逐步建立府学、县学和社学,历任巡台长官都兼任台湾的学政(教育长官)。福建巡抚沈葆桢入台主持防务后,为发展东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指示举办“番学”,从此高山族的教育得到了重要发展。台湾逐渐建立起包括“太学”、府学、州学与“番学”在内的初步教育体系。当时的“太学”,相当于今天的高等教育;府设府学,州设州学,可以说是一种中等教育;乡社设社学,即乡塾,为初等教育;“番学”为少数民族教育。同时台湾也开始实行科举制度。台湾建省后,第一任巡抚刘铭传推行革新,在教育上先后设立了“西学堂”、电报学堂等学校,已具备现代学校的雏形。如西学堂有较完备的设施,课程不再限于儒家经典,还设有外语、历史、地理、测绘、算学、理化
&  去日本留学能申请到博士奖学金是一个非常了不得的事。博士课程的&日本政府(文部科学省)博士生奖学金计划&近日公布,日本将继续资助110名中国学生到日本的大学读博士课程。
  获得该项奖学金的学生将得到多项资助,包括日方对这些博士生免收学费,并提供其在日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大概每月145,000日元,约合人民币12,000元,可连续获得42至54个月)及往返国际旅费。候选人要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赴东北师范大学内的中国赴日本国留学生预备学校学习日语。
  申请这项奖学金的学生要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高校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优秀在校学生或正式员工;原则上于2013年8月前取得硕士学位;日以后出生;熟练掌握英语或日语,具有良好的语言学习能力等。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学校或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有关受理机构,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本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要参加中日双方专家的联合面试。
  该项目已进行约30年,目前是基于中日教育交流五年计划(),由中日双方每年互相派遣110人到对方有关机构进行学习和研究,由接受方提供相关费用。日方的博士生奖学金项目由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和留学基金委共同选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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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六部制是怎样完善中央集权体制的?
  三省六部制在形式上确立三省为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分工合作,掌管朝政。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审核政令;尚书省掌行政,下辖六部处理日常军事政务,凡军国大事,必由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始付尚书省颁下执行。凡中央、地方各部门呈上奏章,重要的也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定,转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门下省有&封驳&权,对不可行的政令和认为不妥的奏章,都可驳回修改。中书、门下两省地位十分重要。这种完整严密的封建官僚体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决策失误,防止个人权力过分膨胀,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三省的分工,使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使封建中央集权制度更加完善,此后,历朝基本沿袭。但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恶性发展或朝政腐败,权力失去制约与平衡,三省六部制也就丧失了维护封建统治的积极作用。
2013年部分省市高考试题汇总
出国留学网 日 06时讯 文部科学省(相当于教育科学部)全部职员从2014年起都要参加支援学童星期六教育活动的志工活动。
文部科学省下村博文大臣(部长)在接受产经新闻的访问时表达此一政策方针,表是2014年元旦起,文部科学省的全体职员都参加各地学校星期六进行的志工活动。国家公务员志工制度于日本各中央部会都有,但是全体职员参加却是特例。
全体职员参加星期六教育志工的目的为提供给学童们有意义的星期六教育活动,增加学习机会。
文部科学省虽然发表了有效运用民间志工力量的「星期六教育活动推进计画」,但是,为了取得企业及地方的协助,认为文部科学省的职员有必要率先参加志工活动。
今后预计将对约两千名全体职员进行调查,依据有志工活动经验及有教师资格者、能够立即进行志工活动的职员等顺序,让他们参加地区的中小学校及母校的星期六教育活动。
2014年4月开始为了让全体职员能够自发地容易参与这个活动,将和各地的教育委员会进行合作。
下村大臣表示,首先要从文部科学省全体开始,希望能够以营造地方整体的力量充实星期六的学习。
(出国留学网)
&  到2012年为止的&私费外国留学生学习奖励费给付制度&于2013年开始改名为&文部科学省外国留学生学习奖励费给付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面向准备进入日本大学、研究生院、高等专业学校、专修学校的学生,和为了进入日本大学而进入预备学校的学生,以及日语教育机构的在校自费外国学生的制度。
  发放金额
  研究生水平,每月65000日元
  本科生水平,每月48000日元
  发放期间
  12个月(申请通过后的当年4月起,直至次年3月。)
  申请方法
  需要通过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为了与在校留学生的人数相适应,每校的推荐人数是固定的,因此根据学校的不同,也有申请不通过的情况发生。
出国留学网 日 12时讯 日本政府于1月5日正式将把日本史的必修课程列为审议项目。根据现行教育制度之规定,日本史为选修科目。但由于前往国外发展的日本人数日益增多,因此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让日本人充分学习,并且培养能够理解日本历史的人才。文部科学相(教育部长)预计将于2014年夏天举行的中央教育审议会(中教审)谘询高中学习指导要领的修订案。谘询结束后,即会进入教科书审查的作业阶段,日本史科目最快将于2019年起成为日本高中生的必修科目。
日本高中的「社会科」在1989年的学习指导要领的修订案中一分为二分成「地理历史」与「公民」两个科目。「地理历史」科目中的世界史为必修科目,日本史则为选修科目。在该修订案尚未实行前,日本史、世界史、地理原本皆为选修科目,不过由于受到「优先推动国际化」的风潮影响,因此最后形成了「轻视日本史」的现象。根据文部科学省的调查,目前约有3~4成的日本高中生是在从未学习过日本史毕业的。
虽然日本学生于国中、国小阶段一定得学习日本史,不过却还是有高中生「连日本曾与美国打过仗都不知道」的情形。因此,文部省认为1989年的修订案有其缺陷存在,希望中教审能够重新审视该问题。
日本政府目前计划要将出国留学的大学生与高中生人数分别倍增到12万与6万人次。包含活跃于海内外的国际商务人士在内,若这些人对于日本史能够有一定理解的话,预估将能连带强化日本的对外影响力。
日本政府目前正在评估的方案有:(1)将公民与日本史设定为必修课目,世界史与地理为选修科目,(2)将日本史与世界史设定为必修科目,将公民与地理合併创设一新科目,(3)创设综合日本史、世界史、地理的新科目等。
※日本史必修化的流程2014年度文部科学相于中教会提出谘询,中教会开始进行评估2016年度中教会质询答辩2017年度文部科学省进行学习指导要领的修订年度文部大臣进行教科书审订,教委会等进行表决年度日本史成为必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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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部科学省奖学金
  1954年开始日本政府通过文部科学省为外国留学生发放奖学金,获得此类奖学金的留学生称为&国费生&。2002年有5215名留学生获得文部科学省奖学金,奖金额每月为142,000日元至275,000日元不等。文部科学省奖学金设有七种类别,分别对申请人的国籍、年龄、专业、学历等有一定的要求。
  文部科学省奖学金的申请方式一般是通过日本的驻外使(领)馆,或通过日本的大学这两条途径申请。
  (1) 通过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
  日本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政府的密切配合下,首先对申请者进行书面材料审核、面试和必要的笔试,初选合格者,由日本驻外使(领)馆向日本文部科学省推荐,然后文部科学省听取选考委员会的意见,在与接受学校协商的基础上,最后决定合格者。
  (2) 通过日本的大学申请
  a.日本的大学推荐
  日本的大学根据与国外大学之间的交流协议,对准备到日本留学并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然后向文部科学省推荐,文部科学省听取选考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合格者。
  b.在日本的大学学习期间申请
  一般在日本的大学学习的本科后期课程生及大学院修士课程生、博士课程生均可申请,经过必要的考核后,从中选拔一定数额的学业优秀者给予文部科学省奖金。关于申请的时间、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手续等详细情况可向学校有关方面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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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文宣部:
  首先,还是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感谢这一学期以来,你们能给我做主播的机会,能给予我锻炼的机会,当然我也明白,我并不胜任,所以我提出申请,辞去主播这一职务。在这两年以来,学生会给予了我许多机遇和挑战,使我累计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学到了许多为人处世等做人的道理。所有的这些,我都很珍惜也很感谢您,因为这西都是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帮助和方便.
  我知道,自己的离开可能会对学生会的日常运作带来某些不便,但我相信影响不大。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办事处辞职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办事处正值用人之际,不断有新项目启动,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办事处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相信接班人比我做的更好。
  对于由此为学生会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学生会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辞职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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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文宣部:
  首先,还是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感谢这一学期以来,你们能给我做主播的机会,能给予我锻炼的机会,当然我也明白,我并不胜任,所以我提出申请,辞去主播这一职务。
  昨天外面下了一场雨嗳,这让我想起我国著名诗人汪国真的诗句:&总有些这样的时候,正是为了爱,才悄悄躲开,躲开的是身影,躲不开的,却是那份,默默的情怀&&&&&是的我还是选择离开吧,虽然我还是喜爱着这份工作,这不是因为赌气而所做的决定,而是因为我觉得有些事不适合我,有些事我不应该异想天开,的确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活法,不过我比较喜欢自在一点,少一点约束,多一点自由,但绝不是放荡不羁,我有自己的想法,我有自己的理想,对于我而言,一切都或许想得太过于简单了,鸿文或许的
&  日本大学政府奖学金包括日本文省部奖学金。日本大学文部科学省奖学金的申请方式一般是通过日本的驻外使(领)馆,或通过日本的大学这两条途径申请。以下是日本大学文省部奖学金申请途径。
1、文省部奖学金申请途径之通过日本的大学申请
(1)日本的大学推荐
日本的大学根据与国外大学之间的交流协议,对准备到日本留学并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然后向文部科学省推荐,文部科学省听取选考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合格者。
(2)在日本的大学学习期间申请
一般在日本的大学学习的本科后期课程生及大学院修士课程生、博士课程生均可申请,经过必要的考核后,从中选拔一定数额的学业优秀者给予文部科学省奖金。关于申请的时间、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手续等详细情况可向学校有关方面询问。
2、文省部奖学金申请途径之通过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
日本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政府的密切配合下,首先对申请者进行书面材料审核、面试和必要的笔试,初选合格者,由日本驻外使(领)馆向日本文部科学省推荐,然后文部科学省听取选考委员会的意见,在与接受学校协商的基础上,最后决定合格者。
日本文省部奖学金。文部科学省还与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合作,为在日本学校学习的就学生发放学习奖励费,2002年有200多名就学生获得了学习奖励费,金额为每月52,000日元。另外,还有面向优秀的学生,建立了进入大学后享受学习奖励费的预约制度。以上是日本大学文省部奖学金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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