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官方网的康宁保险介绍一下

中国人寿保险康宁终生险的详细条款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18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 您好!我是平安人寿代理人丁黎,很高兴能为您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康宁终生险的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一笔资金以支付医疗费用。
身故、残疾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人生无常,拥有一生保障和安全感。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
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急需资金,可以凭借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
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
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你可以了解一下我们平安的万能险、鑫盛。
很详细,赞同!
一个月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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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 不知您是要了解老康宁或是新版康宁终身条款,如果想了解新版的请看我的博客,你可以祥细了解。如果你想购买重大疾病,建议你购买此款,保障全面,病例范围从原来的29种扩大到40种+10种特种病给付。祝你一生无忧!
康宁保险的确不错,值得拥有!
新康宁更无敌了!
赞同,新康宁又是一个升级的版本,更加无敌!
支持!找当地业务员详细咨询新康终,非常好,值得拥有!
一个月前在线
不知您是要了解老康宁或是新版康宁终身条款,如果想了解新版的请看我的博客,你可以祥细了解。如果你想购买重大疾病,建议你购买此款,保障全面,病例范围从原来的29种扩大到40种+10种特种病给付。祝你一生无忧!参考:
一个月前在线
& & & 各位老师回答的非常好。
& & & 当前各保险公司都有适合的险种,首先要看你想解决哪方面的问题,
& & &按顺序 1 &, & 医疗(意外,一般疾病住院报销,住院补贴,重疾(大病)。
& & &定期寿险,理财保险(分红,万能,投连保险)。
一个月前在线
&你可以了解一下我们公司的“金享人生”!或Q我!
&&&&&&康宁终身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好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宁终身是重疾险中非常热卖的险种,您选择这款不会错哦。详情请电话沟通或QQ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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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保险产品没有好坏,只要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好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不知道你购买保险想解决哪些问题呢?保险产品没有好不好,只是适合不适合你的需求,详情可以QQ或电话联系。参考: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具体条款请找代理人要一个标准的,能看的明了些,平安有几款类似的可QQ或着找当地代理人咨询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此款险种现金价值高,如果是同城的朋友,可加QQ详细了解。
一个月前在线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康宁终身的特色&&&&&&&&&&&&&&&&&&&&&&&&&&&&&&&&&& &&&&&&&&&&&&&&&&&&&&&&&&&&&&&&&&&&&&&&&&&&&&&&&&&&&&&&&&&&&&&&&&&&&&&&&&&&&&&&&&&&&&&&&&&&&&&&&&&&&&&&&&&&&&&&&&&&&&&&& 保障广泛:二十种重大疾病保障,更多呵护,更多安心。&&&&&&&&&&&&&&&&&&&&&&&&&&&&&&&&&&&&&&&&&&&&&&&&&&&&&&&&&&&&&&&&&&&&&&& 高额给付:重疾和身故均可获得3倍基本保险金额赔付。&&&&&&&&&&&&&&&&&&&&&&&&&&&&&&&&&&&&&&&&&&&&&&&&&&&&&&&&&&&&&&&&&&&&&&&& 终身呵护:贯穿一生的贴心守护,让您轻松抵御健康风险。&&&&&&&&&&&&&&&&&&&&&&&&&&&&&&&&&&&&&&&&&&&&&&&&&&&&&&&&&&&&&&&&&&&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
一个月前在线
您非常由眼光,
新版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还有高残责任。我是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的魏超群,欢迎直接来电咨询我吧, QQ
一个月前在线
不知道您问的是老康宁还是新康宁?老康宁的保障范围是20种,风险保额是基本保额的3倍,新康宁在原有的大病保障基础上增加了20种重疾,10种特种病的给付。康宁终身是相当热卖的,很不错的一款保险。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建议您找本地的代理人详细了解下国寿2012新康宁:
保障范围扩大到40种重疾
10中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高残和身故保额
原位癌也在承保范围内,彰显央企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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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产品介绍: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6.6 失踪处理
1.1 合同构成
&&&4.5 减额交清
&&& 6.7 争议处理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6 保单贷款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 您获得的保障
&&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1 意外伤害
&& 2.1 基本保险金额
&&&7.2 全残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3 毒品
&& 2.3 保险期间
&&& 5.1 受益人
&&& 7.4 酒后驾驶
&& 2.4 保险责任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5 责任免除
&&& 5.3 保险金申请
&&& 7.6 无有效行驶证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7.7 战争
3. 您的义务
&&& 5.5 诉讼时效
&&& 7.8 军事冲突
&&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9 暴乱
&& 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7.10 现金价值
&&&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1 利息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 6.2 投保范围
&&& 7.12 我们认可的医院
&& 4.1 犹豫期
&&& 6.3 年龄错误
&&& 7.13 周岁
&& 4.2 合同内容变更
&&& 6.4 未还款项
&& 4.3 宽限期
&&& 6.5 地址变更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²&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²&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²&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²&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
²&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²&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²&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²&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²&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8
²&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²&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
(6)战争(见7.7)、军事冲突(见7.8)、暴乱(见7.9)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1),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折算得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12)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投保范围&&&&&&&&&&&&&&&&&&&&&&&&&&&&&&&&&&&&&&&&&&&&&&&&&&&&&&&&&&&&&&&&&&& &&&&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见7.13),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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