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提拔郭云霄霄现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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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郭年生等诉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10)浙金商终字第343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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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年生等诉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浙金商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年生。
委托代理人:周增仓,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寿均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邢国。
原审第三人:郭云霄。
委托代理人:龚俊峰,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年生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原审被告邢国、原审第三人郭云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09)金东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童耐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影波、代理审判员黄玉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年生委托代理人周增仓,被上诉八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寿均华、王李全,原审被告邢国,原审第三人郭云霄及委托代理人龚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八达公司系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侦技术大楼的法定建筑承包商。八达公司为承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侦技术大楼项目设立了侦查技术大楼项目部,任命邢国为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责任人),并与邢国签订了“八达公司施工项目经济责任制合同”。邢国分别于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郭云霄借款共计174万元,款直接打入邢国个人银行帐户(现尚有169万元本金未还)。2007年3月,郭云霄、邢国、郭年生协商一致后,由邢国以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为借款人名义并加盖“八达公司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项目部非经济合同章”向郭年生出具了借条。借条落款时间分别写为:日(约定偿还日期为日、借款金额650000元);日(约定偿还日期为日、借款金额400000元);日(约定偿还日期为日、借款金额180000元);日(约定偿还日期为日、借款金额为260000元);日(约定偿还日期为日、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条载明了该169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税金、材料款、民工工资等事实。
审理中还查明,日原审法院曾以(2007)金东民初字第2370号案件立案审理本案所涉及的原告郭年生与被告八达公司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对邢国、郭云霄以涉嫌“职务侵占”、郭年生涉嫌“妨碍作证”予以立案侦查。并于日对邢国宣布刑事拘留,于日对郭云霄宣布刑事拘留,于日对郭年生宣布取保侯审。日郭年生撤回了原审法院(2007)金东民初字第2370号案件的起诉。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分别以衢江公撤字[号、衢江公撤字[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对郭云霄涉嫌“职务侵占罪”、郭年生涉嫌“妨碍作证罪”的刑事侦查。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江检刑不诉[2008]1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邢国涉嫌“职务侵占”案不予起诉。在原审法院审理(2007)金东民初字第2370号案件过程中,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曾于日致函原审法院要求原审法院中止对(2007)金东民初字第2370号案件的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对衢州公安局衢江分局的要求未予以同意。
原审法院另查明: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江检刑不诉[2008]1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邢国以个人名义从郭云霄处借得174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还查明,日,罗建忠以八达公司的名义向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以邢国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报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证明八达公司在侦查技术大楼工程施工中经济往来所使用的印章即为“八达公司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项目部非经济合同章”。
原告郭年生于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八达公司系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侦技术大楼的法定建筑承包商。八达公司为承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侦技术大楼工程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并任命邢国为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责任人)。侦查技术大楼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由其项目经理邢国经手以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于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期间共向郭云霄借款174万元,现尚有169万元未归还。2007年3月,郭云霄在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同意后将上述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了郭年生,并由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直接向郭年生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了该169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税金、材料款、民工工资等事实。因侦查技术大楼工程系由八达公司承包给邢国施工,邢国系侦查技术大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邢国承包施工期间,故邢国应对本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1、八达公司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9万元,支付利息361446元(利息算至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由邢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八达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八达公司与郭云霄、郭年生未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并未向郭云霄、郭年生借过款。日,郭年生曾以八达公司为被告,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八达公司为此向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报案,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于日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2008)金东民初字第2370号案件过程中对邢国、郭云霄、郭年生进行了刑事立案,该案经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察查明,本案所涉五份借条均系伪造,实际上是邢国欠郭云霄的个人借款124万元。由于邢国个人缺乏还款能力,便伪造了以郭云霄为出借人、八达公司为借款人的借条,意图通过诉讼的合法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八达公司财物的目的。郭云霄在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咨询后,考虑到与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比较熟悉,才与邢国、郭年生串通,形成本案中的借条;2、原告在(2008)金东民初字第2370号案件中的诉状、庭审笔录中所述的事实与本案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存在矛盾。综上,邢国为将个人债务转移给八达公司,与郭云霄共同伪造借条事实清楚。请求人民法院慎重处理本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邢国在原审中答辩称:其以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经理(责任人)的身份在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侦技术大楼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建设所需以八达公司的名义向郭云霄借款至今尚有本金169万元未还事实。本人接手该工程项目后,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侦技术大楼建设过程中所需资金全部由其筹集,该借款全部用于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税金、支付材料款。本案所涉的借款其仅属于履行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该借款应由八达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第三人郭云霄在原审中陈述称:其与邢国是多年的朋友,2006年2月,邢国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工程由八达公司承建,其已被八达公司任命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但该工程建设资金紧张,建设资金需要由项目负责人筹集。日,邢国持《八达公司施工项目经济责任制合同》、《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项目施工合同》到第三人处要求其向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第三人基于对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属政府工程及八达公司是大公司的信赖,按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人邢国指定的银行帐户打入了60000元。日,又按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邢国指定的银行帐户打入了100000元。日,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又向第三人提出了借款要求,根据要求第三人于日、4月3日、4月4日、4月10日以转帐的形式将借款500000元交给了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邢国。2006年8月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又向第三人续借了130000元,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帐100000元,另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了200000元。日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帐400000元,日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帐250000元。通过数次转帐及现金交付,第三人共向侦查技术工程项目部出借了资金1740000元。2007年3月,因第三人向他人所借资金的还款时间将至且第三人自身也急需资金,就多次向邢国催还借款。在第三人的催促下,邢国向第三人出具了盖有八达公司印章的借条。后因考虑到本人夫妻关系欠佳且借款中有部分属于第三人的私房钱,出于不想让他人知道该借款属本人出借的目的,故要求邢国以债权转让的形式重新出具债权人为郭年生的借条。但在核实数据过程中少核了50000元,故八达公司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借款总额为1690000元。八达公司因承建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并通过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以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借款事实清楚,八达公司负有偿还义务。第三人在八达公司、邢国均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案所涉借款转让给原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判令八达公司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借款属于邢国个人借款还是邢国作为侦查技术大楼项目部负责人因工程建设需要履行工程负责人职责的职务行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原审法院认为:1、八达公司虽然是侦查技术大楼项目的法定建筑承包商。但是,根据邢国与八达公司的协议,邢国实质上属于侦查技术大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所从事的个人活动属邢国的个人行为。2、虽然“八达公司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项目部非经济合同章”在侦查技术大楼施工过程中也已实际用于经济活动,但是,该印章本身已经明确“非经济合同章”且本案中,事后印章保管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第三人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公司债务系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非经被告追认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衢江检刑不诉[2008]12号不起诉决定书已经认定郭云霄提供给邢国的174万元的借款性质系邢国以个人名义向郭云霄的借款。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应为邢国,八达公司对本案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故本案债务人应为邢国。但原告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诉讼请求不变,故根据司法活动的性质,原审法院不能在本案中判决由邢国承担还款责任。原审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第、第、《》第、第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年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12元,由被告郭年生承担。
上诉人郭年生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的事实情况是:被上诉人八达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被上诉人为承建该工程设立了“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并以内部责任制任命原审被告邢国为项目经理(责任人)。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邢国以该工程项目部名义向郭云霄借款174万元。借款时,郭云霄看了邢国提供的项目施工相关文件,知道邢国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其表示所借款项用于上述工程,因当时邢国未带公章,其当时表示以后可以补盖公章。后郭云霄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上诉人。借条上公章保管人罗建忠系八达公司衢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其在借条上加盖了项目部公章,即项目部对该债权转让不持异议,对该债权转让的行为予以了确认。(二)本案借款应属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工程项目部借款,应由八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1、八达公司与邢国是内部承包关系。八达公司与邢国签订的《项目经理经济责任制合同》合法有效,邢国不是实际施工人。邢国为该项工程建设向郭云霄借款,代表的是八达公司,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八达公司与邢国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2、八达公司在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项目建设过程中事实上已将“八达公司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项目部非经济合同章”使用于有关的经济活动中。“非经济合同章”的保管人罗建忠系八达公司衢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其在借条上加盖了项目部公章,即项目部对该债权转让不持异议,对该债权转让的行为予以了确认。该“非经济合同章”用于经济活动被上诉人八达公司是明知的。3、邢国系代表被上诉人八达公司侦查技术大楼项目部向郭云霄提出借款要求的。邢国在原审中也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借款是用于该工程,并当庭陈述是以项目部的名义向郭云霄借款。4、“非经济合同章”的保管人罗建忠系被上诉人八达公司衢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日,罗建忠以八达公司的名义向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以邢国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报案,企图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转嫁风险,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推卸给邢国个人。5、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在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以邢国、郭云霄涉嫌“职务侵占,以上诉人涉嫌“妨碍作证”为由立案侦查是违法的。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系本案所涉工程的业主单位,如果说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三人构成犯罪,则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行为本身也不合法。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属无效证据。6、本案中,根据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致原审法院的函可见,被上诉人八达公司报案时对本案所涉借款属被上诉人所借无异议,无非是认为该借款被邢国侵占而已。7、一审认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衢江检刑不诉(2008)12号不起诉决定书已经认定郭云霄提供给邢国的174万元的借款性质系邢国以个人名义向郭云霄的借款”,这种理由不能成立。(1)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包括已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2)刑事诉讼的不起诉决定、证据材料系公安机关一方所收集、提供,当事人(如本案的邢国、郭云霄)看不到这些证据材料,更不能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也不通知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并参与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在没有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所作的单方面的认定,缺乏公正性。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中,以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事实进行裁判没有法律依据。(3)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邢国的《不起诉决定书》,依据的是衢江区公安局对邢国、郭云霄等人的讯问笔录等材料,而衢江区公安局对邢国、郭云霄等人的讯问笔录材料证明,衢江公安局对邢国、郭云霄等人采取了不按法定程序关押,几天几夜不让休息,持续讯问等变相的刑讯逼供方式。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于法相悖。(4)该《不起诉决定书》已明确没有查清邢国对这174万元借款的使用情况。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个人借款,不能自圆其说。且一审中,原审法院派合议庭成员以外的人也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解,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的经办人员明确告知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是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因为,检察机关并非是审判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被法院判决无罪的都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八达公司答辩称:一、邢国向郭云霄借款的行为属其个人行为。1、邢国与郭云霄有长期多次借款关系,因邢国无力归还借款,就与郭云霄恶意串通,想利用其为工程承包人掌管项目部印章的便利,伪造工程项目部向郭云霄、郭年生借款的借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将债务转嫁给答辩人,不但郭云霄的借款能还清,而且邢国也能从中分得好处。为达目的,邢国与郭云霄恶意串通后伪造了盖有非经济合同章的5份借条。这些借条系邢国伪造,不具真实性和合法性,为非法证据,不能证明邢国以项目部的名义向郭云霄借款。同时,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这些借条无法律效力。2、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承认是邢国个人向郭云霄借款。3、如果如上诉人所言,邢国是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借款的,那么,首先,借条正文中应当写明“某某工程项目部向郭云霄借款某某元”,而现在每份借条上写的都是“邢国向郭云霄借款”;其次,在借条最后的借款人落款处应当为“某某工程项目部”,而现在每份借条的借款人落款处都是邢国个人的签名;再次,在发生第一笔借款时,邢国未带印章尚可理解,而后多次借款,又多次出具借条,邢国都未带印章,这就无法让人相信。故上诉人所谓“邢国是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借款的”主张,既无事实证据,又不能自圆其说。4、邢国以个人名义出具给郭云霄的5份借条、日出具的对帐单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和存款凭条这些证据能互相印证,足以证明邢国是以个人的名义向郭云霄借款的。二、5份借条总金额169万元这一数字是随意编造的。邢国与郭云霄之间有着长时间的、多笔借贷关系。借了还,还了借,二人间具体发生了多少起借款业务,二人自己都说不清。三、郭云霄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公安机关对上诉人的笔录可以证实,上诉人对邢国与郭云霄之间的借款关系本不知情,也未参与借条的伪造,只是在起诉前郭云霄让其在有关诉讼的法律文件上签名时,才从郭云霄处了解一二。公安机关对郭云霄的笔录证明,借条上将郭云霄更换为上诉人的目的是因为上诉人的户籍在金东区,更换为上诉人后就可以将管辖法院约定为金东法院。故郭云霄与上诉人之间无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四、邢国的身份应为项目承包人,或称实际施工人,不是项目经理,其不能代表被上诉人,其行为也不属职务行为。1、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被上诉人派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杨茂贤,项目副经理为任新华。2、被上诉人与邢国签订的《施工项目经济责任制合同》实质上是一份项目转包合同,邢国为转承包人。在民事活动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实际施工人,应由其自己承担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3、因邢国无建造师资格,无资格担任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且被上诉人也从未任命或对外公示邢国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故依据相关的法规,邢国不可能成为项目经理。4、既然,邢国不是项目经理,也不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只是实际施工人,故其在承包工程期间实施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5、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也承认被上诉人与邢国之间为工程转包关系,邢国为实际施工人。五、上诉人主张“罗建忠系八达公司衢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其在借条上加盖了项目部公章,即项目部对该债权转让不持异议,对该债权的行为予以了确认”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1、罗建忠是邢国雇佣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并非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2、在工程项目承包后,项目部的非经济合同章由项目承包人邢国掌控。况且,上诉人提供的五份借条上的印章都为邢国所盖,并非罗建忠加盖。3、被上诉人为项目部刻制非经济合同章是为工程资料用章所需,印文内容限定为“非经济合同章”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项目承包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该章。即使用了,也能让相对人能一目了然该章不能代表答辩人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合同相对人就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郭云霄接到邢国提供的借条上加盖的是非经济合同章时,应当及时向答辩人核实出具借条行为的真实性、邢国的身份及印章的效力等情况,以查明邢国的行为能否代表被上诉人。但郭云霄并没有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有明显的过错,故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当然也不能产生被上诉人对债权确认的法律效力。4、被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从未使用非经济合同章,邢国在承包工程期间对外使用该章,应认定为邢国的个人行为。六、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没有相应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合法取得的证据,只要与民事案件有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被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相关当事人制作的讯问笔录,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为有效证据,应予采信。七、邢国在承包工程时,若为工程需要不必向外借款,且无证据证明邢国向郭云霄的借款是用于工程之中。1、据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对邢国所完成的工程造价司法审计结论,邢国完成的工程造价为4752329元。而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给邢国的工程款为4706510元,其中支付人民币1594800元,代付材料款等为3111710元。另外,通过诉讼程序代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租赁费210万元,通过非诉程序代付50多万元。以上合计已远远超过其完成的工程造价,故就该工程而言,邢国根本不需要向他人借款。2、邢国于2006年4月中旬接收工程,但其在日前已多次向郭云霄借款累计达79万元。这时,尚无承包工程之名头,当然不能以此名义借款。3、2006年,邢国还承包了义乌稠城街道殿山村6-9楼工程,其以个人名义借款是用于其它工程项目中。八、被上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邢国、郭云霄涉嫌“职务侵占”时并未认可邢国向郭云霄借款为被上诉人的借款,而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也无法得出“对本案所涉借款属被上诉人(即答辩人)所借是无异议,无非是认为该借款被邢国侵占而已”之结论。九、本案中能证明所涉借款为邢国的个人借款之证据,除了《不起诉决定书》外,尚有其它多份证据,《不起诉决定书》并非孤证。这些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借款为邢国个人借款的事实。1、衢州市衢江区人检察院衢江检刑不诉(2008)12号《不起诉决定书》,应属规范性法律文书,且属公文书证之列。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其证明效力应当高于其它书证。该证据能证明本案所涉借款为邢国个人借款。2、邢国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五份,对帐单一份,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九份,存款凭条一份,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多份,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邢国多次以个人名义向郭云霄借款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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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中心柳城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辖县] -
柳城县大同三年(公元537),从划出设龙城县,属桂州始安郡。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属桂州。大业三年(公元607),属始安郡。唐武德四年(公元621),设龙州,辖龙城、柳岭两县。贞观七年(公元633),柳岭县并入龙城县,撤销龙州,龙城县归南昆州管辖。贞观八年改南昆州为柳州,天宝元年(公元742)改柳州为龙城郡,干元元年(公元758)改龙城郡为柳州,龙城县均属之。五代十国,后唐天成二年(公元927),龙城县属楚国柳州。南汉干和六年(公元948),柳州入南汉版图,龙城县属柳州。宋开宝四年(公元971),龙城县属广南路柳州。至道三年(公元997),属广南西路柳州。景德三年(公元1006),龙城县改名柳城县,仍属柳州。咸淳一年(公元1265),柳州州治迁柳城县之龙江南,即今南丹村。元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设柳州路总管府,柳城县属柳州路。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柳城县属柳州府。清顺治八年(公元1651),柳城县属广西行省柳州府。民国元年(公元1912),柳城县属广西省柳州府。民国2年,属柳江道。15年废道,属省辖。17年,属柳江行政督察区。18年,转属省辖。19年,属第三民团区。21年,属柳州民团区。23年,属柳州行政监督区。29年,属第四行政督察区。31年,属第二行政督察区。35年,属行政督察区第二区。日柳城县解放,属柳州专区。1952年7月,柳州专区并入宜山专区,柳城县隶属宜山专区。1958年7月,宜山专区驻地从宜山县庆远镇迁柳州市,更名柳州专区,柳城县属之。据国函215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2号文通知,于日,柳城县从柳州地区划出,归柳州市管辖。
柳城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辖县] -
柳城县辖大埔、、太平、沙埔、东泉、凤山、、、寨隆9个镇和社冲、马山、古砦3个乡,下设120个村委会,12个社区居委会,1391个村民小组。县城大埔镇城区13124户,人口4.18万人。
柳城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辖县] -
地形地貌柳城县是一个低丘谷地岩溶低山交错的半丘陵地区。融江自北向南流,将县境划为东西两大块,东部为丘陵和山地,西部系岩溶石山和丘陵交错地区。西北部地势较高,由东、西两面向中部融江递降。中部融江沿岸以低丘平原为主,地势平缓,海拔200米以下。气候特征县域属亚热带季风区,夏热冬寒,四季明显,光照能量和水量丰富。年日照总时数1548.4小时,年平均气温20.2℃,年无霜期334天。降水量:年降水量平均在毫米之间,河东多于河西,平地多于山地。、、、太平、古砦地区,平均年降水量为1400毫米;丘陵和山地的六塘、马山、洛崖地区,只有1300毫米的平均年降水量;大埔居中,平均年降水量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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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柳城县柳城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煤炭、冶金锰矿和非金属矿产。煤炭以烟煤和肥焦煤为主,储藏量700万吨以上,发热量一般为4000----6000大卡/公斤,年产量5至8万吨。冶金锰矿:探明储量12万吨,平均含锰品位30%,低磷、低铁、易采。白云岩矿:储量超亿吨,已探明5137万吨。石灰岩矿:分布全县,到处皆是,质量优良。大理石矿:主要有黑色和彩色两种。黑色储量150万立方米,抛光度好,名为“黑玉”;彩色大理石花色有彩带、红彩花、象彩花等,抛光色彩鲜艳,名为“彩玉”,储藏丰富。耐火石英砂岩储量多,易采易制,年产量吨,远销全国各地。天然硅粉(石英粉)地质储量10万吨以上。硅石矿(石英卵石)储藏量多,易采易选。水域资源1987年,全县水域总面积101938亩,占全县总面积的3.2%。按农业人口平均,每人0.33亩。其中大小江河、溪流70条,面积73268亩,占水域总面积71.87%;池塘2580张,面积4085亩,占水域总面积4.01%;水库63处,面积2324.1亩,占水域总面积22.80%;山塘71张,面积1344亩,占水域总面积1.32%。全县可养殖水域面积39281亩,占水域总面积38.53%。其中:池塘占可养殖面积28.32%,水库占可养殖面积68.26%,山塘占可养殖面积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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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数据2004年末,柳城总人口406053人,其中壮族213577人,179407人,8060人,其他少数民族5009人。民族构成柳城县各民族人口,以汉、壮两个民族居多。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柳城县居住有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彝、水、京、满、蒙、高山、土家、布依、黎、畲、白、藏、锡伯、仡佬、维吾尔、蒙古、傣、怒、阿昌等等27个民族。语言构成柳城县柳城县语言有壮话、客家话(俗称麻界话)、官话(柳州方言或称桂中方言)、百姓话、白话(粤语广州方言)、仫佬话、福建话(阁南语)等。其中以壮语、客家话、官话三种语言居多,普遍通用的是官话。壮话:全县14个乡镇均有分布,共计有18.3万多人,占总人口数的49.55%。其中以、六塘、马山、、洛崖、寨隆6个乡镇分布较多,占86.77%。在这些乡镇所在地的圩镇也讲官话。客家话:主要分布在大埔、东泉、沙埔、、5个乡镇和太平乡的少数村屯。共有8.32万人,占总人口的22.44%。但也有少数村屯讲客家话、百姓话两种语言同时通用。官话:主要分布在大埔镇、、凤山镇和社冲乡部分村屯,以及县内的机关、厂矿、农林场、学校,共有5.22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4.08%。官话在全县境内工作联系、集市贸易以及人际交往中普遍通用。百姓话:主要分布在古砦、、龙头、洛崖四个乡镇,共有3.31万人,占总人口数的8.93%。其中以古砦乡居多,占79.11%。白话:主要来自北流、容县、陆川、桂平、平南等县的移民,零星分布在大埔、凤山、沙埔、龙头、西安、社冲、古砦、洛崖等乡镇的一些村屯,共有0.91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45%。:分布在古砦乡的上富、罗峒、大岩峒等村屯,有0.69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86%。这些村屯也有兼讲壮话的。福建话:主要分布在龙头乡的伏虎、、等村屯,但也有兼讲客家话和百姓话的。共有0.11万人,占总人口数的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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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柳城县主要领导一览表
县委副书记、县长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县长(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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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力2012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3亿元,增长12.1%。其中,第一产业32.8亿元,增长6.3%,第二产业38.2亿元,增长16.3%,第三产业22亿元,增长13.1%;财政收入6.7亿元,比上年增加1.1亿元,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3亿元,增长16%;农民人均纯收入7865元,增长18.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73元,增长12.1%。为民办10件实事全面完成。农业柳城县农业以生产、、油料为主。解放前,农村生产力受封建土地所有制束缚,农业生产发展缓慢。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和合作化运动,生产不断发展。1987年与1950年相比,农作物复种指数提高近1倍,粮食作物产量增长2.5倍,糖蔗产量增长17.97倍,油料作物产量增长2.54倍,生猪年末存栏增长2.12倍,农业总产值增长8.88倍。解放以后至1987年,粮食生产逐年上升。1981年以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整生产结构。农业生产得到长足发展。1982年,粮食总产15.31万吨,创历吏最好水平。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70元增加到1987年的479元,人均口粮从235公斤增加到322公斤。工业民国时期,本县工业主要有榨糖、榨油、碾米、糕饼、织布等行业,全为手工生产。1950年,县属工业产值59.1万元,主要门类有制糖、食品、机械、纺织缝纫、陶器、印刷等,均为手工生产。1952年,开始出现县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953年县属工业产值91.4万元。此后,县办粮油加工企业有所发展,私营工业、手工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生产亦有所发展。1957年,县属工业产值227.5万元,其中县属国营工业产值192万元。50年代末,兴办采煤工业,食品、机械、陶器等工业企业继续发展。1960年,县属工业产值399.6万元,为1950年工业产值的6.76倍。60年代初,由于粮食减产,工业生产相应缩减。1964年,县属工业企业52家,产值147.25万元。1966年开展“文化大革命”后,各工业企业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工业产值时起时伏。1970年,县属工业产值上升到295.92万元,为1960年产值的74.05%。自1971年起,食品、机械、采矿、建材等工业企业发展较快,县属工业产值达到561万元。年,柳城糖厂和风山糖厂先后划归本县,制糖工业即上升为县属工业的主力。1980年,县属工业产值2788万元,为1970年产值的9.42倍。进入80年代,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先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其中柳城糖厂、凤山糖厂、县罐头厂、制药厂、水泥厂经过技术改造和扩建,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同期,乡镇工业蓬勃发展,成为后起的生力军。1987年,全县工业产值13782万元,其中自治区属工业产值1082万元,地市属工业产值5539万元,县属工业产值7161万元。同年,县属工业产值为1980年产值的2.56倍。县属工业包括了制糖、、、机械、、造纸印刷、电力、纺织缝纫、采矿、森工等门类,而以制糖、食品为主要部门。在县属工业中,国营工业企业16家,职工2262人,产值4619万元,实现税利1197万元;二轻工业企业9家,职工266人,产值202万元,实现税利7.22万元;乡镇(村)工业企业152家,职工2907人,产值1069万元,实现税利88.92万元;联户和个体工业企业1214家,从业人员3829人,产值1203万元,实现税利279.69万元;其他部门集体工业企业22家,职工274人,产值68万元,实现税利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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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县境内有宗教活动场所28处,其中,基督教24处,佛教4处,基督教八十年代初传入柳城并迅速发展,信教群众有3000多人左右,4个佛教寺庙是九十年代按宗教政策恢复重建的,其中凤山开山寺,系广西四大名寺之一,在东南亚地区享有盛誉。教育自1953年以来,柳城县的教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1953年,全县小学教师504人,其中民办小学教师22人,初中教师22人,中小学师生比为1:24.8和1:35.8。1958年,人民公社办学校,民办小学教师迅速增多。同年,全县小学教师646人,其中民办小学教师186人,小学师生比例为1:48.9;初中教师72人,高中教师16人,初高中师生比例为1:29和1:16.8。1985年,全县小学教职工2241人,其中民办教职工1215人,占54.21%;中学教职工846人,其中民办教职工72人,占8.51%。2012年,全县小学143所(其中教学点45个),学生20555人。普通初中16所,学生9337人。普通高中2所,学生3989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所,学生2060人(其中全日制学生82人)。幼儿园71所(其中民办幼儿园69所,民办公助幼儿园1所),学前三年在园幼儿9600人。全县教职工3515人,其中公办幼儿园教师86人,小学1894人,初中1181人,高中300人,职校54人。全县小学教辅人员23人,工勤人员26人;中学教辅人员121人,工勤人员65人。全县小学专任教师1761人,初中专任教师974人,高中专任教师274人,职校专任教师49人。卫生柳城县人民医院的前身是县卫生院。1987年,全院有各种用房10130平方米,病床145张,固定资产原值133.31万元。院内设医务、、、总务等大小科室45个。工作人员183人,其中医务办员145人。在医务人员中,副主任医师4人,主治医师18人,护师12人。1985年,行政村或自然村建立卫生所(室),采取承包或自负盈亏等形式。1987年,全县有卫生所(室)247个,农村医生302人,卫生员294人。至2013年全县有县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19个,其中:县直医疗卫生机构5个,分别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14个,其中:中心卫生院4个,普通卫生院8个,华侨经济管理区卫生院1个;镇防保院1个;经许可个体诊所109个;村卫生室121个。全县19家公立医院机构共有在职职工1499人(包括单位自聘人员),其中卫技人员994人,占职工总数的66.31%。在职职工正高级职称1人,副高级10人,中级237人,初级746人。有乡村医师247人,注册193人。全县医疗机构有病床879张,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病床2.17张,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45人。科技解放后,1959年11月,成立柳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委),负责管理全县科技行政事务。1964年精简机构,科委被。1974年3月,成立柳城县科学技术管理局(简称科技局)。1978年7月,改科技局为科学技术委员会。1984年机构调整,科委内设秘书科、计划业务科、成果推广科和科技情报科。科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贯彻执行科技方针、政策,协调落实各项科技任务和组织技术攻关,进行科技调查研究等。至2013年,柳城县建成了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29个,辐射带动农户1.5万户;全县建设了9个“广西科技工作先进乡镇”、26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示范村、56个科技示范基地,培育科技示范户8352户,新技术入户率达92.5%;建立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科技兴农培训体系,建有乡(镇)星火课堂和远程教育设施,有30个科技培训基地,149名科技培训教师队伍,每年都举办绿证、星火、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专业技术培训班,年培训农村学员3000人以上;还建立了21个“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站,形成了区—市—县—乡—村—示范户—信息员多级联结的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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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寨水岩:曾被有关专家誉为“中国第一水洞”,其独特的洞内漂流项目在柳州市及六县中是唯一的。大宾屯百崖山:“百崖山”素有""之称的。百崖山笔直如切,长有数百米,约有20多层楼高。山体陡峭峻险,成90度角切入水面。金洞原生态漂流:柳城金洞原生态漂流旅游开发项目。项目所在地位于太平镇上油村,预计总投资2500万元,规划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有金洞四十八弄原生态旅游景区,金洞河水流碧蓝澄清,水域风光、峰林景观融为一体,素有“小漓江”之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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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
壮族,小名老平,又名骏驹,向太平守敌发起攻击,年仅30岁。 ()
壮族,岂料邓文志父子已参匪,廖美奇竟为“老庚爹”亲手杀害。
壮族,共青团员。广州军区授予“排雷英雄”的光荣称号。 名人 乔老苗() ,于当年七月十四日英勇就义,年仅三十二岁。 ()
又名彩荪,大埔镇人。遂有“妇科圣手”之称。1980年病故。
字石经,柳城县人。抗日虎将、一期生。任54军副军长,兼14师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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