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型改回归宗需要什么南宁大宗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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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廿一世纪的中国农村:宗族
  中国曾是一个以宗族为特征的社会。1949年后,随着新制度、新政策的确立和实施,宗族受到了否定的冲击,几乎销声匿迹。1978年以来,宗族在各地农村普遍兴起,越来越引起各方人士的关注。
  宗族重建的一般状况
  1、宗族重建的标志
  从理论上,宗族(或家族)组织的形成,应当具备这样几个必要条件:有男性血缘关系的纽带,有族长等组织系统,有族规家法等组织规则。其中尤以后面两条为关键,是否设立族长、房长等组织机构,是否确立成文或不成文的族规家法等组织规则,可以作为判断宗族组建或重建的基本标志。一些聚居的有男性血缘关系的人们,只要一经设立族长等组织机构,制订有关规范和规则,就会产生着族权,并寻求管理族内公共事务,协调族际关系,维护本族共同利益,这样,一个实体化的宗族就自然而然地降生了。
  判断宗族是否重建,除了运用前述两条标准外,还可以宗族的一些显见且关键性活动来测定,如修族谱、修宗祠。因为,修谱、建祠既要求有人出面组织指挥,即有领导人,也要求族人参与,如提供家庭资料,参加祭祀祖先的活动,这就使宗族可以在尊祖的旗帜下一致行动。修族谱,还往往要制订族规家约,或者把祖先的遗训写入谱谍,对族人进行教育,同时也制约族人的行为。
  2、宗族重建的概貌
  近十余年来,大陆农村的宗族重建,较普遍只是东北三省和西北少数边远省份不多见,尤以南方地区为突出。以中原2省(山东、河南)和南方5省(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为例:
  山东省。该省大报《大众日报》鉴于“近年许多地方续家谱、修祖坟、建祠堂、认祖归宗、祭祖、立石碑等活动日盛一日,形成一个个不挂牌的宗族组织”的现象,自日起用整整三个月的时间,以“坚决制止封建宗族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主题进行报道,连续编发13期大版讨论文章。
  河南省。1992年清明前后,该省罗山县庙仙村胡姓宗族为了联宗祭祖,在挨户收钱之后,动用机动三轮车拉着族人到坟山祭祖,沿途燃放爆竹,并在村内搭台唱戏,以壮族势。附近3个村的张、孙、尹、李等四姓也争相效法,开展类似的联宗祭祖活动[1].而在豫南一个山乡董老湾子,董氏老族长组织起“媒婆邦”,提出:“为了董家后代人丁兴旺,咱们家族商议着要成立媒婆协会。组织一邦媒婆专给董家说媳妇。……倘若出现抗婚的事,一律按族规惩处。”[2]
  江苏省。据徐州地区铜山县殷昭强同志的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家族组织已开始复兴,家族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的速度令人吃惊。如,大多数姓氏业已或正在续谱;绝迹多年用以祭祀祖先的宗祠家庙,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且更为壮观。有的家族恢复宗祠后,还设立了专门的祭祀机构,安排了专门的祭礼人员,设置了专门的场所。此外,对抗性族际关系也有表面化、暴力化的趋势[3].
  浙江省。该省农村续修宗谱成风,浙中地区义乌、武义、东阳等市县的毛、楼、汤与金等姓宗族都修了宗谱。楼氏宗族修谱由1名“族长”、11名“长老”主持。有的村庄宗谱修竣后,“族长”、“房长”就开始行使“族权”。苍南县江南地区现存祠堂1000多处;其中3个乡8个行政村的25姓,有祠堂和族谱的占68%,首位姓一般都有祠堂和族谱。这一地区自1980年至1991年间共发生2000多起宗族械斗(刘小京1993)。全省1990年第一季度曾发生宗族械斗事件26起,百人以上参与的15起,千人以上的2起。是年2月13日至18日,台州地区天台县苍山区2个宗族因山林水利纠纷,迅速发展成7个乡43个村“王、汤、戴、奚”与“许、鲍、周、余”两类宗族同盟5000余群众卷入的大规模械斗(余红等)。
  湖北省。据彭贤荣对洪湖市的调查,目前农村大部分宗族都有族谱,不少还建立和恢复了祠堂,推荐了族长,极少数还制定了族规族法。陈永平等人对仙桃市5个自然村的调查也表明:5个村中已有3个续了谱,还有一个准备续修,只有一个回民村对续谱没有明确的意向(陈永平1991)。
  湖南省。据反映,祁东县60多个人口较多的姓氏中,有近50个姓已撰修族谱[4].怀化地区某县彭姓于日召开有51人参加的“彭氏修谱立祠建墓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领导小组,选举正副组长8人,具体负责该族修谱、立祠、建墓工作。岳阳市6个县近几年大约有1/3的村建立了宗族组织,其中临湘县273个行政村中,自1988年以来已有230个村成立了“清明委员会”、“家族委员会”、“族老会”等宗族机构,占村总数的84%(毛少君1991)。湖南还是族械斗重灾区,在1978年至1989年的12年间,全省共发生百人以上械斗上千起。[5]
  广东省。自农村改革以来,广东农村宗族修谱、联宗祭祖等现象也很突出。而历史上曾在当地为害甚烈的宗族械斗,也一度在一些地区频频发生。据调查,1991年8月至1992年1月全省共制止宗族、村界械斗事件100多宗,其中,湛江市制止了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械斗86宗,并调处了宗族纠纷118件。
  3、宗族重建的规模
  以江西为例江西地处长江中游,是一个宗族活动较为典型的省份。目前,除婺源等个别县市外,其他县市农村都已普遍出现修族谱、建宗祠的情况。笔者在年两次组织大学生回乡,对62个县市区384个姓次的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当时已修宗谱、建祠堂的姓次分别占调查姓次总数的71.1%和61.7%。1996年,笔者对6个县市的19个乡镇418个姓次进行普查,发现已修族谱、建宗祠的各达59.8%和59.6%。如果将几次调查结果作累计,那么,业已修族谱、建宗祠的姓次分别占调查姓次总数的65.2%和60.6%。这表明,江西农村六成以上姓次已重建宗族。
  在一些县市中,宗族重建的规模还要大些。如,峡江县,县内21个300户以上的大姓,都已续修或正在续修族谱。瑞昌市,98%的姓氏已叙族谱。万载县已有96.8%的姓氏修了族谱。乐平市,大姓皆已修毕族谱。波阳县,70%的村庄已修谱。
  4、宗族重建的过程
  从江西农村的情况看,一般都是在1978年以后逐渐发生的。在1976年以前,全省一直存在修谱建祠情况,但都是极个别的零星行为。至1978年以后则逐渐增多,如表1所示,这个发展过程似呈三个阶段:首先是1977年至1982年的启动阶段,修谱建祠活动比“文革”时期()及其前明显增多;到1983年后,这类活动比前一阶段又明显增多;而自1987年以来,活动更为频繁集中。
  宗族组织的结构变迁
  严格地说,当前历时仅仅十余年的宗族活动复兴,不能称为宗族重建。这里依据10个宗族案例(见表2),介绍宗族结构变迁。
  1、父系血缘法则。父系血缘关系是宗族维护自身生存的基本法则。在修谱中对血缘关系的维护出现了两类情况:其一,继续维护同一始祖血缘关系的纯洁性,要求“凡立异姓为后者不书,随母嫁来者不书”,“切不可抱异姓之子为继,致乱宗事”。其二,对同一始祖的血缘关系出现松动或淡化,招郎者均应上谱“;将并非同出一脉的本姓人员联为一宗,形成同姓即同宗的宗族。对父系规则的态度还集中反映在对女性上谱的态度上,这也出现两种情况:仍然坚持宗族的父系单传规则,以为”女可不书“;或则作了变通,都允许女性上谱。当然,允许女性上谱并不直接表明父系单传规则的动摇。但是,也有允许本宗女性招婿,并让女性上谱之主线,让血缘延续下去,这实际上是对以宗族父系规则的历史性变革。当前宗族重建中,父系血缘纽带这一传统的法则已受到冲击,发生变动。
  2、支房结构及其相互关系。一般地,宗族存在着族——支——房的纵向结构。当前,重建的宗族已普遍恢复这一结构。但在同时,却对支与支、房与房之间的关系作了较大的改变。在传统宗族内部,这种关系是以“宗子”为中心的不平等结构,往往有尊卑之分,并带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对等性。而至今,这种不平等结构已不复存在,保留的仅仅是大小排序之别。如在族谱中支房的排序,以及“散谱”(有的叫“开谱”、“接谱”)中发谱、游谱的排序,一般还是按大小支房来进行的。但排序也仅止而已,再没有尊卑之分。
  值得注意的是聚居一处的宗族的情况变化。泰和县田段村萧氏家族下分两个堂,堂下分房,近20年来族长并不是由大堂的族民担任,而一直由人丁最旺的小堂(缉熙堂)的长者担任。族内的“斯文前辈”也皆由族长及该堂两个房的房长充任,不管至善堂出现了多么有资格充任的人选也不能上任。房支势力的比较取代了传统的“宗子”继承规则。江西乐平横露村近万人的叶氏大家族,由三个势力相当的支房组成,凡族内公共事务都必须经三方协商,长房也不再享有特殊的权利。重建的宗族内部一般不再存在尊卑的支房关系,大小之分仅具象征性,但在族内公共事务的管理支配权分配上,却往往要依相互之间的势力大小来划定。
  3、族规家约。宗族规范包括“家法”、“族规”等强制性规定和“家训”、“家约”等伦理性训戒。自清末以来强制性惩罚办法逐渐衰弱[6].但仍有自己的族规。或完全套用着老的族规,既有伦理性训戒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本堂内不得互婚;填房者应于同辈,不得以大填小,或小做大”,违反族规的子民设置了“众议逐之”、“众议责罚”的条款。而新订的5份宗族规范,就完全以伦理性训诫为内容。订立的《家约》甚至直接将遵守现行政策、法律作为其内容。如,《叶氏家约十例》其要为:“一、孝顺父母,二、友爱兄养,三、教育子女,四、和宗睦族,五、勤耕苦读,六、遵纪守法,七、禁赌博嫖娼,八、禁打架滋事,九、禁妖术邪恶,十、响应党的号召,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这些新式族规、家约的出现,显示着宗族与社会相适应的努力。
  除了上述成文形式外,宗族规范还有另一些形式。其中,大量的是不成文族习,如节庆、婚丧、礼仪等活动,一般都有约定俗成的规矩。在处置族际纠纷、发动宗族械斗时,各宗族也多有自己的习惯,如要求一致对外,抚恤伤残者,供养死者亲属,惩办退缩者等等。1987年2月,湖南涟源县刘、张二姓大械斗时,刘姓宗族宣布了一份“族规”,共三条:(1)凡年满18岁的男丁,必须参加本战,集中力量,先礼后兵。谁不去,其家属不准葬入坟山。(2)准备资金,每人调2元。(3)如有流血事件,一切责任由全村负责,如有坐守观望者,要按家规处理(钱杭、谢维扬)。在某种程度上,与成文规范相比较,这些不成文的规范保留着更多的传统性,也发挥着更大的约束作用。
  4、宗族头人。重建的宗族一般都设立以“宗族头人”为核心的宗族机构。各地宗族头人的名称不尽一致,如在江西省,金溪县有分别叫“族长”、“主席”、“理事长”的,峡江县有称“尊长公”的,等等。除族长外,宗族还有其它的管理人员。江西吉水三江村郭氏宗族,在族长下还设有“堂正”、“房宗”。泰和田段萧氏宗族也设有“房长”,并建立了管理本族公共事务的村长工作班子。
  按传统,族长等头人一般由具备“宗子”身份的族民出任。至今,这种传统已在发生变化。再以田段萧氏宗族为例。该族自1979年以来已更任两任族长,第一任是年的一位章字辈长者,在他去世后,由该堂另一位文字辈长者继任。他们俩人均是当时缉熙堂诸子民中年龄最高者,但第一位族长并不是辈份最高者。这表明,(1)该族系以年龄而非辈份来选定族长;(2)族长必须是势力最大的缉熙堂的子民。并非大堂的长者。该族4个房的房长,也均是由同房内最年长的男性担任,而不认其是否系“嫡长子”身份。这些宗族头人的产生并不需要经过选举等程序,而完全是自然形成的,即由享有该资格者自然上任或继任。族人对此并无异议,似乎已习惯这种安排。
  宗族具体工作班子最具现代精神。田段萧氏宗族的村长工作班子,由村长、副村长、会计、出纳各1人组成。除出纳由小堂的几位房长轮流担任外,其它人员都由村内户主选举(一户一票)产生,一年一选。十多年来,这些成员都是小堂的中青年男子,从无大堂子民出任。鉴于一年任期太短所带来的弊病,自1998年起,该族将村长班子任期改为三年期。这一工作班子的产生方式上已明显地渗透进民主和平等精神。
  5、族权。经过1949年以来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前所未有的整合,当前宗族所重建的族权已经出现明显变化。据王沪宁先生主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课题开展的15个村个案调查,族老的地位与作用呈现出四种类型,即:荣誉型族老、仲裁型族老、决策型族老与主管型族老,其分布数量分别为5:5:3:2(王沪宁1991:91)。
  族老地位与作用的这种多元性演变,实际上正是族权变型的一个有力表征。笔者对泰和田段萧氏宗族的长期参与观察,发现该族族长机构运行十余年来,虽一直未制订有关其权力、职责的成文规定,但也已形成了一些习惯性规矩。他们的权力范围主要有:(1)管理宗祠事务(如何使用等);(2)主持族人婚丧喜庆活动,如作为全族象征迎送客人;(3)管理族谱;(4)负责每年新出生族子的上谱事务;(5)介入对村庄财务的管理,如村庄财务出纳人员必须由二位房长轮流担任。这些事务大都是道义性的,没有强制性的手段。族长对村庄事务往往无能为力,年轻人不从就莫奈之何。有族长感叹道:我们老了,不中用了,说话没有人听了。而族民也认为很多事情并不需要族长作主。族内建立起村长班子,由她掌管宗族和村庄的一些实质性公共事物。其职责为:(1)管理村庄公共经济,如山场、水面管理,财务收支等;(2)管理村庄公益事业,修桥补路等;(3)执行村规民约;(4)操办春节期间萧氏宗祠的装饰(如写贴对联),以及团拜、舞狮子龙灯等活动中的具体事务;(5)负责与外族联系,解决族际纠纷。年该村与一邻村发生的山地纠纷,就是由村长班子通过司法方式予以解决的。村长工作班子系由户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因而也就对它负责,标志着族权已经出现转型,其重心已由少数人掌管转移到有族众参与的管理方式。
  6、族产。族产是从物质上凝聚宗族的重要手段,无产则无以收族。在历史上,族产主要以族田为形式。在土地改革中,族田作为封建宗族的经济基础被予以没收和征收,收归集体并分配至农民。至今在各地宗族普遍重建中,尽管宗族所固有的其他各种传统资源大都被恢复或开掘,但一直尚未发现恢复族田的案例。不过,当今宗族积累族产的渠道已经多样化。一是族内人员的捐助。每一起修谱、修祠、建坟活动中,都有相当一批人“乐捐”,数额可多可少。二是族内成员的平摊集资。宗族开展修谱、修路以及其他集体性活动,一般都离不开向族众摊集经费,其原则往往是按户均及人均两种方式收取。据笔者对江西567个姓次修谱收支情况的调查,这些姓次修谱共集资117.828万元,人平18.5元。在发生族际纠纷、械斗时,尤其是要抚恤死者亲属、赔偿对方损失时,所需经费也往往是这样平摊。这实际上带有浓厚的强制性,如非十分特殊的原因,不得缺份。1996年2月鄱阳县夏家村厦氏宗族,为一纠纷,闯进邻村小姓一姜氏家,杀死3口后纵火烧房焚尸,后经政府处理,仅在经济上夏氏宗族就赔偿了24万元,该族就搞摊派,人均出资100余元。三是族内产业的经营性收入。土地改革后,族田虽不复存在,但对聚居一处的宗族来说,山林、水面等资源权属虽已归集体,但这个集体往往也就是一个宗族。因此,农村“大包干”后,山林、水田等集体产业大多又名正言顺地成了宗族的公产。泰和田段萧氏宗族,就是这样重新掌握了对全村数百亩山场、百余亩水面以及一个砖瓦窑的所有权,通过收取“承包费”,纯收入高的年份可达3000元以上。万载县东陂村李氏宗族通过收取捐助以及房屋、鱼塘和山林租金等方法,已筹集宗族基金10多万元。广东省在处理吴川县博厚村的宗族械斗案时,也曾收缴该村用于宗族活动的经费5.3万元。这些年遍布各地的宗族重建也伴随着族产的获取与积累。
  宗族组织的主要活动
  当前,宗族组织活动有:联宗层次的活动,如修宗谱、建宗祠、修祖坟、祭祖等;聚居地村落社区内的活动。经济活动中的帮扶,文化生活中的互娱互乐,婚丧喜庆等日常生活中的互助等等。一些组织程度较强的宗族,还可能行使村落社区管理者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对宗族与族外关系的调处,如协调族际之间,以及族人与族外其他人员的关系等等。
  宗族的以上三个层次活动,在各地情况不一,各有特色。总的说来,社会文化性活动普遍较多,如演族戏,舞龙灯,祭祖祭神等等。至今虽尚未发现宗族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实体的案例,但谋取和维护本族经济利益却成了绝大多数宗族的适时之举。颇具典型意义常见活动有四种。
  1、修谱
  大凡每一宗族修谱却要经过:酝酿倡仪,组建机构,筹划动员,筹款筹物,编纂付印和告成发谱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历时短则一年,长则三年数载。1992年至1995年,粤赣桂闽四省“桃川赖氏”所修的《桃川赖氏族族谱》,编有“统修族谱大事记”,现摘录如下,从中可见宗族修谱之运作详情。
  “1992年10月初三,××等七人在连平广视大厦商议来年龙船盛会活动时,看到《客家赖氏迁徙源流考》文稿,××即提出‘要修族谱’。众惊喜交集,而又虑之。10月福建××宗长初到连平,求见××书记,送来梅县新编《赖氏族谱》。
  1993年
  3月初一,××重返连平,找××等人商议修谱,被荐往杨村。3月初三,经××宗长引见,在萌南私寓客厅××拜见了××县长,汇报20多天走访情况。县长当即表态:“族谱要修,一定要修好。要搞好宣传组织工作,严格管好财务。‘
  3月初五,××、××两人到杨村等26个村寨,联络干部、耆老,屡开宗亲会,宣讲族史,宗亲们深受鼓舞。
  3月中下旬,连平县××县长主持召开二次宗亲座谈会,连平宗亲慷慨为会议捐款。
  3月25日隆重召开‘粤赣桂闽统修桃川赖氏族谱筹备会议’。会议由××作族史和续谱意见发××宗长致贺词,××等宗长相继发言,表达统修决心。下午酝酿组织人选。并编写第一期‘简报’,复印散发。26日与会宗亲代表拜谒东河‘永生堂’和‘东安庙’,受到东河宗亲热烈欢迎。并成立董事会、理事会、编委会,讨论通过‘桃川赖氏续谱公开信’和组织名单。××总理致闭幕词。会议过程已录像,且分发各地放影。
  4月初2至13,××等地利用放影续谱录相,并展统修宣传。相继成立×分会组织。××、××、××分会采用宣传领先、捐款开路、抓紧抓实、广泛动员办法,开展第一阶段工作。
  4月30日,召开第二次理事会议。议题有:(1)汇报动态。(2)部署登记收费工作,详讲‘登记表’和‘吊宗图’要求,并印发样张。(3)议决财务制度。(4)增选××为理事会副总理。
  5月初三,××县长率70余名宗亲,谒始祖开基遗址,后到杨村参加龙船盛会。
  5月至8月各地分房派进行登记收费工作,同时查抄老谱,接通上代世系。
  8月22日,杨村××等发起醮祖坟,176人参加,有力推动修谱,并立递年醮祖经理人移交制度。
  10月初六至初七,在杨村镇召开第三次理事扩大会议,部署编写谱稿等事宜。
  1994年
  2月29至30日,召开第四次理事扩大会议,议决统修族谱编辑安排计划,统一全族派行,酝酿新增派行,修复秉五公坟等事项。
  6月初2至初3,召开第五次理事扩大会议,议决审稿、印谱、发谱、上谱照片、家约、新增派行等事项。
  7月17至18,召开第六次理事扩大会议。××汇报审稿、谱头编写等情况,议决发谱规定和数量,确定到龙南印谱。
  7月20日,总理等人赴龙南××厂签订印谱合同。
  7月,合子宗亲集资将祖厅修缮一新。
  10月22,印成谱头送审稿。11月初九召开卷首审稿会。重议发谱地点在龟湖。
  11月间龟湖等地宗亲参加修复国宗祖坟。太平分会修复汉诚公坟和国青祖坟。
  1995年
  2月12,太平分会320余人驱车往龟湖醮祖坟。
  4月16,全部印成,等待发谱。“(《桃川赖氏族谱(卷首)》——257)
  至于告成发谱,一般要进行告成典礼、拜谒祖坟和分堂领谱、抬谱游行等仪式。其间,族内各村庄既要大摆酒席,宴请各方宾客,又要请戏班、放电影,或者举办龙灯等活动,极为隆重、热烈。
  2、上谱
  所谓“上谱”,也叫“上红丁”,“就是将本房支在前一年出生的男孩的姓名、字号及出生年月日等,郑重地用红笔登记在房的房谱(亦称草谱)上的一项仪式。这是‘上红丁’的本意,但现在很多地方虽然仍用‘红丁’之称,所用之笔却已是黑的了。”(钱杭、谢维扬)上谱仪式一般都在每年正月举行,但具体哪一天,各族有各族的习惯,但有大致相同的程序。泰和田段肖氏宗族的仪式是:正月初一上午,族内头年出生的男孩要由长辈抱入宗祠,点灯焚香,呜炮拜祖,这样就算“认祖归宗”,成了该族的子民。然后,同房的男孩要抱往房长或其他长辈家中,由房长和房中长者十分细致地将其名字登录上《草谱》。泰和一些宗族在上谱仪式中,还往往要以酒菜、茶点来招待族内前来敬贺的长辈。与此相应,有的宗族还有“做生丁”(又称“吃姜酒”)的习惯,也就是在春节期间某一天,前一年生育男孩的家庭要做酒席,宴请全族老少一餐,有的是分户来办,有的则数户合办。
  3、族戏
  在过去,宗祠内一般设有戏台(一些保留至今的古祠堂仍可见之),族内遇有节庆喜事,就会请上戏班来唱戏。这种习俗在赣东北地区依然保存着。乐平市农村至今还保存有240多座古戏台,每逢节日喜庆,婚丧嫁娶,醮神祭祀,开族修谱(及告成),建寺庙会,房厦落成等,都有争相演戏的习俗,三乡五里,亲友云集。演戏时间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天半月不等。1996年春,该市有个村为了将修谱仪式搞的隆重热闹,村民们集资9万元用1个多月时间将族里的戏台修复一新,并从省城请来剧团,整整演唱了6天。经过几十年政治运动的冲击,能象乐平农村这样保存好戏台的宗族并不多。而在后者这些地方,宗族也自有自己的文化活动,如在节庆喜日,请放映队进村播放电影,舞龙灯,赛龙舟等等。
  4、械斗
  自古以来,对于族民来说,宗族就意味着是“保护伞”。每当族人与外人发生纠纷,宗族就往往直接介入,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协调不成,就常常诉诸武力,引发“打人命”和械斗等案件。这种情况,仍然存在于当今农村。在1979年后,各地农村随着宗族的纷纷重建,群体性纠纷和械斗事件即猛然上升。江西省农村年间共发生1392起械斗,其中有一部分系由坟地纠纷等纯宗族因素而起,其他大多数虽由资源权属纠纷等因素而起,但大都离不开宗族在其中的组织和领导作用。每一起宗族械斗案,都有一个酝酿、发动和实施的过程,尽管有的属事发突然(如因小孩口角、打架而起等等);都有严密的组织和分工,尽管外人总是难以发现谁是组织者、指挥者。械斗一旦发生,唯有族权至上,外人说话不灵,政府权威失落。日,位于广东湛江北端的遂溪县黄略镇,镇中大姓王姓与邻村杨姓(次大姓)青年,因在湛江赌赙而生争斗,由于公安人员处理不当,导致矛盾转移回村。王姓千余人,于当晚分三路向文车村杨姓呜鼓而攻,杨姓人起而自己,用自制土枪打死2人。
  是夜,王姓青年抢夺遂溪县北桥糖厂武装民兵高射机枪6挺,子弹千余发,向文车村射击,时间长达7天,武斗高峰时,人数多达6000余人。直至湛江、茂名、遂溪武装警察全部出动,加上两村在外工作的干部回村劝解,族斗方才停息下来(杨平1994)。
  宗族组织与政府行政
  “从行政的观点来看,宗族制度的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帝国的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宁和秩序。”直至国民党统治时期,情况依然如此,宗族始终“是一种地方势力”[7].今日,政府对宗族关系可简述如下:
  1、宗族组织对乡镇政府
  乡镇是中国大陆农村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层次。由于乡镇范围较大,也由于政策的限制,使得再强大的宗族组织既无力、也无法影响或控制到乡镇政府,而成为乡镇的公共管理者。宗族组织一般能予以服从,表现出一定的“亲和性”。也有宗族影响对乡镇政治的例子,例如;江西省仅有乐平市文山等极个别乡的居民因以张、胡两个大姓宗族为主(两族世代有冤仇),市里在选配干部时就不能以这两姓的人来担任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否则,遇到两姓纠葛时,往往令人退进两难。
  宗族组织一经重建,就总是以一种近于“利益共同体”的形式而出现。谋求(及扩张)和维护本族共同利益,成了宗族的职责之一。为此目的,一些宗族也会对乡政府的管理行为构成制约。乡镇政府一旦遇到工作对象是强宗大族时,往往格外小心,尤其是乡镇干部进村收粮收款、开展计划生育等工作,总要谨慎从事,不敢象在其他村庄那样少有顾忌。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一种制衡力量。
  但在另一方面,强宗大族的小团体利益如果不加约束而膨胀,就有可能流为“法外之地”,成为狭隘的地方恶势力,而与乡镇政府(甚至县政府)发生冲突,甚者围攻、冲击政府。湖南省岳阳市莱村七、八组许氏村民,连续4年抗交国家定购粮4万多斤,拖欠税款2万多元。1989年10月乡政府干部进村整顿,遭到以族长为首的100多名许氏村民围攻殴打,打伤6名干部。1988年至1989年,湖南省临湘县21个乡镇政府中,有8个被宗族势力围攻,全县30个基层派出所、法庭、粮站、计划生育工作站曾被冲击。(余红等6)
  宗族组织一旦成为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它们为了一些与政府并不相干的问题而冲击乡镇政府,象下文这样的案例在农村常会发生:
  日晚8时许,江西省武宁县泉口乡纽丝村民委员会内,洪家源村民洪汗柏等人与周家源村民一起看电影时,发生口角,引起斗殴。洪被杀伤颈部,动脉血管破裂,失血过多而死亡。案发后,乡政府和派出所立即采取措施,抓捕1名人犯,并对另2名在逃犯进行追捕。可就在当晚,死者宗族100多人毫无理由地将尸体强行抬进乡政府办公室。乡干部出面阻拦,遭到围攻,并多人被打伤。12日上午,洪氏100多族人又携带扁担、锄头、木棒等工具开进周家源,不顾40余名治安警察的极力劝阻,连根拆毁了一栋崭新的2层楼房。尸体在乡政府办公室停放了两天两夜。半个月后,事态在县政府的强力干预下才得到平息。
  2、宗族组织对村级组织
  重建后的宗族可以在与乡镇政府不发生交往,但却无法不与村级组织发生联系。事实上,在宗族已普遍重建的农村,具备“宗族背景”已成为能否出任村干部、或村干部能否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因素。据笔者对江西三个县市的3个乡镇共53个村党支部书记的普查,这些村党支部书记中83%来自该村最大姓最大族,而来自小姓小宗的其他9个村党支部书记中,只有5个能较顺利地开展工作。钱杭等人的调查也发现,湖南省双峰县农村宗族的组织者大多为村干部,或者为退休回家的干部职工(钱杭、谢维扬)。一些宗族甚至要求闹分村,以求“村族合一”。如,湖南某市1985年设立了290个村民委员会,而至1989年,村民委员会竟达500多个,其中新增的200多个村民委员会是以姓氏为单位重新设立的,不少村庄因此有3至4个村民委员会(余红等)。江西宜丰县刁枥、城村和石岩滩等村,一些宗族组织为了能管理村级事务,也曾多次提出分村。
  族权与村政合二为一
  在这样的村,宗族头人同时又是村级组织的负责人,他们既行使村级组织的管理权力,又行使着对宗族事务的管理权力。湖南省临湘县8个村进行《村委会组织法》试点时,曾有4个选举了各自的族长为村委会主任。某村赵氏宗族以多数票推选本族族长为主任,同时用武力驱赶彭姓族长出村,并打伤多人(毛少君1991)。广东博罗县阳镇黎村管理区,自1992年后被地方宗族势力把持,酿成震动南粤的“黎村事件”,管理区党支部和村级基层组织长达2年多处于瘫痪,一度成为“独立王国”[8].
  族权至上
  宗族头人并未直接跻身村级组织,而是向村级组织安插自己的“代理人”。宗族头人凭供自身在辈份、权威、年龄及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在幕后操纵和指挥其“代理人”。笔者在江西崇仁、余干、峡江、贵溪等县市,都发现有一些村的干部开展工作都先得征求族长的意见,若是族长有异议,工作就往往会被搁浅。湖南武冈县某村李氏宗族规定,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任务是抓生产,而家族内部事务和对外打官司则由该家族委员会负责(毛少君1991)。在江西省三江村郭氏宗族,族长由辈份最高的长者担任,堂正则在众卸任的党支书或村主任中择年长者担任,房宗也要求有过村组长的经历。宗族头人们对村级事务既顾又问,每年正月初一,总要同三个党支部、村委会召集全庄知名人士及村民代表举行盛大的团拜会。会议由族长主持,先由他向全庄人士慰问一番,继而由村主任们轮流作工作报告,经大家讨论后,汇总到族长那里,由他向村支书和主任提出批评与要求,并制定下年的计划(王沪宁2)。
  族权与村政平行相安
  这是最为普遍的关系。在那些宗族组织化程度较弱、族内未能出现强人式头人的村,或在那些宗族间势均力敌或大体均衡的村,族权就易于与村政平行,各自管理着自己的事务,彼此尊重,各不相扰。江西泰和县华盖山村即是极具特色的典型。该村现辖有8个村民小组。9个自然村共有11个姓氏,其中,有7个是单一姓氏的宗族聚居村落,只有2个是由两姓合居。村级组织权力的相对均势分配。全村现有的7个村干部(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村妇代会主任,村治保会主任,村民兵连长),分别来自5个自然村。只不过主持村政的两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来自两个最大的宗族,两人虽离不开各自宗族的支持,但并不服从于宗族。没有也不可能有哪个宗族拥有对村级组织的垄断权,各宗族只是自觉地管理着族内及村落的事务,村级组织也只是履行着自身的行政职责。如田段自然村的宗族组织不仅负责族内修谱、祭祖等事务,而且管理村落相当部分的公共事务,如开展狮灯龙灯等传统文化活动,经管村落集体山场、水面等资源,执行着村庄内部的“民约”。对这些事务,村级组织实际上并不干扰,而是任宗族自我管理。另一方面该村庄宗族对上级政府下达的行政性事务,也不进行干预,如农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缴纳税赋、植树造林、兴修水利以及教育等,依然是村级组织的工作,族权与村政形成了各不相扰的格局。当主持村政的主要负责人并非自大族的村。宗族与村级组织之间可能出现平行关系。如江西上饶县桥下村,属下15个自然村大多是同族聚居,都重建了宗族组织,其中大姓郑氏宗族虽也想推选族人进村班子,但因镇党委政府的作用而一直不能成功,至今仍无一人进入村班子。村班子始终由村内小姓小族人氏担任。宗族管理族内事务,村级组织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各宗族并不干扰行政性工作,村级班子也不愿插手族内事务。(郑一平1997)
  3、中央政府的宗族政策
  与宗族和宗法主义相决裂,是中共的一贯立场。早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虽曾提出,对宗族等问题的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通过教育和启发农民,让“农民自己去摧毁,别人代疱是不对的”[9].但实际上,在此后一段较长时期,中共实行的是较为激烈的宗族政策。在1931年至1934年间,中共在苏维埃区域内,没收族产公田、打破家族主义、剥夺族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推翻包括宗族制度和宗法势力在内的封建制度[10].1949年10月后,中共通过建立农村基层政权,实行土地改革和婚姻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对农村宗族进行全面打击,宗族组织被取缔,大批族谱被查烧,大量宗祠被拆毁。这种对农村宗族实施政治运动式的“革命”政策,一直延续到七十年代末。
  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全面彻底地纠正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调整政策,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几年间,宗族组织开始复兴,其活动由隐蔽到公开,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出现逐步蔓延的趋势。1983年3月中央有关部门对湖南、湖北部分农村的调查发现了这种情况,据此提出了处置“封建宗族势力活动”,如宗族械斗、建立封建宗族组织、私立族规禁约、联宗祭祖、重建旧坟等问题的有关政策建议。这是近20年来中央对农村宗族问题提出的一份全面的宗族政策文件。此后,就农村宗族问题,作过重点部署的还有两次。一次是1990年10月对“预防和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的专门部署,再一次是1994年后在整顿农村基层组织中对把持村务的宗族势力的清理、整顿。更多的是在部署农村工作时将宗族作为一个问题提出而已。
  对宗族问题的定性
  政府将它视作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但提法上有些微妙的变化。在1983年的政策报告中,非常鲜明地称作“封建宗族势力”。到1990年尽管还要求“制止封建宗族势力的蔓延”,但已将“宗族械斗”改称“群众性械斗”。同年,6月19日江泽民在农村工作座谈会上也称“这些年农村一些地方宗族势力抬头……”[11],8月10日《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要教育农民抵制和摆脱宗族思想……的影响”[12].这些重要讲话和文件都已不再提“封建”二字。1991年2月中央转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意见》则称宗族思想为“歪风陋习”[13].在1994年后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系列政策部署中,始终将宗族问题称作“宗族势力”、“宗族活动”,并斥之为“落后习俗”。李鹏在日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也仅称修家谱、族谱“是一种带有封建色彩的活动”[14],与80年代的提法相距甚远。对农村宗族问题的提法,政治色彩已出现淡化趋势,越来越趋于中性色彩,虽然在价值评判上仍将它当作与社会主义相背离的社会现象。
  制止和打击政策
  这是中共对宗族问题的一贯态度和政策,但新形势下的宗族政策与“文革”及其前的做法,有着极大的区别。80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中共特别强调:一方面,要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抵制和摆脱宗族思想的影响,而不再强制性地要求或限制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另方面,提出要纠正“修谱”等歪风,制止宗族活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宗族活动,而不再采取政治运动的方式。
  具体政策1983年中央的宗族政策,除了“防止和打击群众性械斗”在随后始终予以了坚持和完善外,其它的则不见有后续性政策,这些年来,对宗族问题往往是一般号召多而具体政策少,原则要求多而具体措施少。至今,较具可操作性的政策,只有对械斗问题和“影响和把持村务的宗族势力”的处理。对其它的问题,如修谱建祠,联宗祭祖,只是要求禁止和纠正,要求党员、群众不参与,但是,如何禁止和纠正?对已修的谱和坟,又怎么办?却缺乏可依之法。再如建立宗族组织、制订族规禁约的问题,虽明令要求禁止和取缔,但由谁来执行、如何执行?也缺乏可循之律。
  4、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的态度
  地方政府的行为
  1983年中央提出有关宗族政策后,并未见各地有较大的贯彻和执行动作。直至主要因宗族等因素而起的群体性械斗频频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时,各地才认真遵照中央精神,采取了坚决有力的举措。如江西省连续数年将预防和调处群体性械斗作为社会治安的一件大事,层层列入“一票否决”的目标考核。不过,对宗族的其它问题,只有少数地方到近几年才采取了一些行动。日,鉴于宗族势力的日益增强,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封建宗族房股势力的通告》,提出“不准攀华宗,不准修宗谱,不准建祠堂,不准成立封建宗族团体。已修的宗谱应予销毁,已建的祠堂应改作他用,已成立的封建宗族团体应予取缔。”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宗族活动者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年4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也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封建宗族迷信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通告》,要求“严禁修族谱,严禁修建祠堂,严禁搞封建宗族活动”。两地的《通告》严则严矣,但在执行中难度很大。万年县的打击工作持续了两年多,收缴了30余部族谱,处理了一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宗族头人和积极分子,收到了遏制宗族势力肆意制造纠纷和恶性事件的初步效果。湖南省只有个别县收缴了几部族谱。1996年山东省在《大众日报》上虽对“制止封建宗族活动”进行了系列报道和讨论,但该省并未作具体的行动部署。此外,近几年仅有海南省海口市对祠堂进行了清理[15],福建、浙江两省对农村滥建乱占祖坟墓地之风作了整顿。迄今为止,主动采取行动以整治农村宗族问题的地方政府,仍是少数。即使是采取了上述行动的政府,相对于中央的鲜明政策,力度犹有限。
  基层干部的态度
  普遍的干部倾向同情、支持、例如从资金、道义、知识等方面,给予宗族修谱等活动以支持,也有被动参加修谱(“上谱”)的党员、干部,更有甚者直接担当宗族头人。当今,只要修了谱的宗族,其族民中的中共党员、干部就没有几个不参与了修谱的。而在修谱负责人中,多数也是中共党员和干部,如江西省泰和蒋氏,龙南叶氏、唐氏,乐平双田徐氏、余化、李氏,这6个姓氏66个修谱负责人中,有中共党员30人,基层干部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53人。各地的宗族头人,除了少数是辈份高、年龄大的老人外,其他大多数也是中共党员和基层干部。1995年江西万年县收审和追捕的9名宗族恶性案件组织策划者中,有7人是村组干部。湖南省双峰县宗族的组织者也大多为村干部,或者为退休回家的村组干部职工(钱杭、谢维扬)。
  态度摸凌两可的干部占有较大的比例,他们实际上主张有限地执行上级政策,为对宗族“睁开两眼”(严加限制、打击)或“闭上双眼”(任其发展)都不行,而应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限制其危害性一面,又利用其有益性一面。很少基础干部力主限制和打击宗族的活动。
  农民与宗族组织
  1、宗族活动中的农民
  1998年1月至2月,笔者组织80个大学生回乡对80个村2086个农民进行问卷访谈,表明农民“对本宗族的活动”呈现出明显的态度分野(见表1),他们可以界分为以下5类:
  对本族的活动,你认为自己应当选择人数占百分率
  1、积极去组织和参加42720.5
  2、随大流,多数人怎么做我就怎么做63630.5
  3、无所谓,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52325.1
  4、本不想参加,但不参加不行,所以还是要参加1266.0
  5、不去参加28313.6
  6、未作回答894.3
  一是“积极者”。他们往往是宗族重建的倡导者、组织者,是宗族组织的头人,是宗族活动的先锋。在被调查对象中占20.5%。有相当部分人对重建宗族组织开展宗族活动,仍心有余悸,只干不说,怕被政府追究。一些宗族头人们仍极力寻找重建宗族等活动的“合法性”依据。一些头人表示,一开始他们对开展修谱、建坟、祭祖等宗族活动存有担心,拿不准是否能搞。但随后“看到上面先后讲述毛泽东、邓小平、叶剑英等人的族谱,心里便有底了:这是民间文化,并不违反法律政策。”几个姓氏修族等活动引起县乡方面关注时,几族便摆出上述理由,并将孙中山、毛泽东有关族谱研究意文的一些语录,以及国家档案局等几家单位关于收集整理族谱的文件搬出来,作为自己的“合法性”证明。
  当然,也有部分头人不再存在这种担惊受怕心理,他们明知一些宗族活动乃法律和政策所不允,但仍要为之,表现出无所顾忌。在宗族闹丧(“打人命”)、械斗等恶性事件中,这些人极易显现出来,他们对各级党政组织的劝解、调处就是不予理会,甚至肆意围攻、殴打劝解人员,将事态引向恶性化。下面“建全村事件”中宗族头人的表现,即是如此:
  “湖南双峰县青树坪镇建全村是陈姓聚居村。日,该村村民宁××(丈夫为邵东县移民)因家庭纠纷服毒自杀。但陈姓宗族不同意,将其葬入当地的坟山。族头陈××说:”此山是陈姓祖山,绝不许外姓入葬!‘乡政府和村委会做了很多说服工作,仍然不肯。陈姓族人讲:“你共产党管得了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就是管不得陈姓6尺祖山’。棺材两次下穴,两次都被强行挖出,一连僵持了好几天。为防止政府搞突然行动,陈姓族人还搞了土武器,立了‘消息树’,约定信号,一有情况就鸣锣为号,族人就用石灰弹和石灰包扔眼睛。后,政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下葬,陈姓为表示抗拒到底,居然发动了10多个老人睡到坟圈里和墓穴中。在冲突中,2名公安干警被打伤,1名被咬伤。”(钱杭、谢维扬1)
  从表3可见,随大流者占被调查农民的30.5%,是几类农民中人数最多的一种,他们是宗族活动的主体成员,是宗族活动的响应者和顺从者。
  25%农民对宗族活动持无所谓的态度,多数农民表明:一般情况下都会参加。但也有些农民表示:这要看宗族活动的性质而定,如果不是“违法犯罪”的,就会参加;反之则要慎重考虑。在他们看来,修谱、建坟等多数宗族活动并不违法犯罪。
  在被调查农民中,6.0%农民“对宗族活动,本不想参加,但不参加不行,他们还是要参加”。在他们看来,宗族组织及其活动并不是什么值得向往的东西,但迫于种种压力,而极不情愿地被胁裹进来。
  有13.6%表示不参与,扣除那些尚未重建宗族组织、没有宗族活动的调查点上不参加宗族活动的农民,面对宗族活动真正能不参加者很少。只要宗族组织一经提出重建,就极少有这类不参加的农民。仅在江西龙南县唐氏宗族中出现过这种情况:该族于1995年联合全县唐氏合修《晋阳堂唐氏家谱》,举族8700多人参与,只有4户没有参加。
  在宗族活动中,55%农民是持着“随大流”或“无所谓”的态度,积极分子和持消极态度的农民并不多,前者有20.5%,后者为13.6%。积极分子却颇具影响力,依靠着他们影响和带动多数农民,将宗族组织纷纷重建了起来。
  2、农民对宗族的需求状况
  “根”和“归属感”的追求
  农民在宗族活动中的这种意识,特别浓厚地表现在修谱上。这里以江西龙南《晋阳堂唐氏家谱》为例,该族在兴修家谱前,由“六修第一次代表会”发出了一份《致唐氏宗亲的一封信》,其中有云: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唐氏家族在(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历史文明的进步,均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记载家族历史,前辈曾修过五次谱。自光绪25年(公元1899年)五修之后,至今已有96年。其间历经了几个朝代的社会变革,宗族历史大有中断之危机。
  为清晰宗族的来龙去脉,继承和弘扬祖辈文化,学习祖先美德,为祖宗增光,为氏族文化出力,我家族众乡亲推派代表,于日,在杨坊井岗村巷口召开了唐氏家谱六修第一次代表会。会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在舆论上,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续家谱是子孙寻根问祖,追本溯源,古为今用,激励后代的事业;是丰富我们国家氏族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抢修地方文化史资料的需要。要把镇谱工作当作一件大事、喜事、急事来办,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亲爱的一脉宗亲,我们秉着承前启后,世代相传,继往开来,弘扬祖德,造福子孙,尊老爱幼,上敬祖宗,下为后人,同心续谱的宗旨,决心把这一艰巨繁重而又富有历史意义的工作搞好。望热情指导,大力支助,以确保如期园(圆)满完成六修工作。……”
  (《晋阳堂唐氏家谱(卷首)》)
  对农民来说,修族谱既可上溯自己的源,也可下留自己的根,这确实是一件极为崇高的“事业”。农民这份寻求归属感的意识,即使在那些并未重建宗族组织的农村,也同样存在。如浙江省永康市河头村党支部、村委会,1994年主持编写的《河头村志》(黄山书社,1994),在正文之后,也附上一部《河头村民世系表》,记录全村52个姓氏1237个村民以及居外宗亲的简明世系。这同样体现了农民“自我体认”的强烈愿望。
  生产生活中的交往和互助需求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对宗族的重建和复兴带来需求。原来的生产小队组织瓦解,村里的集体事务需要有人出面协调、组织行政村一级主要行使政府徵购、收税费计划生育的职责,俗称“要粮、要钱、要命”。有的村干部腐化堕落、欺压百姓,失去村民信任。宗族组织可以重新掌握了以村庄为单位的集体性经济资源。成为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困难的依靠对象。下面几项研究即反应了农民对宗族的“求助”关系(见表4、5、6):
  从表4可见,山西农民在经营中遇到困难时,首先找同一血缘的宗亲的占49%。而事实上,宗亲所能给予的帮助也占各类帮助的42%,均大大高于其它各类依靠对象。这种情况同样也存在于表5对14个省市和表6对6个省市的调查之中。这些都表明:宗族确实已成为农民互助互乐和自我依靠的第一位的、也是最主要的对象。
  寻求自身的群体保护及排纠解纷的手段
  在一个法治尚不健全的社会,当政治力量不能及时而有力地维持社会的公正,私人往往自行寻求保护办法。
  “私下了结”是当今大陆多数农民处理纠纷的常用方式。所谓“私下了结”,轻则由家人进行调处,重则由宗族长者出面协商处理。如若调处不成,则往往上升至族际间的纠纷,甚至以武力相搏。在一些农村,主要由于这种原因,农村中因小孩打架、大人口角等日常小事而起的宗族械斗,即常有发生。而外嫁女也可以宗族为自身靠山。
  3、宗族对农民提出的参与要求农民组织和参与宗族活动的行动,尽管有较大的自愿成份,却也有着相当的非自愿成份。后者,就来自于宗族组织本身对农民提出的参与要求——这种要求,正是对农民选择行为的强大的外在压力。
  据笔者的研究,宗族的上述压力,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参与行为的既激励又约束上,即:一方面对积极参与者大加激励,一方面又对消极参与者、尤其是抵抗者严加惩罚。
  一是宗族的激励。举凡宗族活动,无不要求族人踊跃参与。为此,对参与中的积极者,又无不施以种种褒扬和鼓励。如在兴修族谱中,各族都要将其组织者和其他积极者在谱中各置专篇,留名作传。笔者所见的各族新谱,都有这样的《人物传记》,有的还印上照片或绘像。其习惯做法一般是,对“新宗贤”印照立传,规定一个相对较低的收费标准,对其它人员则一律以捐钱的数量为标准。这里以《桃川赖氏族谱》为例。该族规定,要在族谱上刊登照片的“新宗贤分仁宦(副局级以上),职积(中级以上),生员(大专以上),劳模(县级以上),长寿(80岁以上鸿丁),及贤妇、企业家、个体户”,各捐100元以上;余者要刊登,皆得依规定交宗贤捐款方可,其具体规定为:
  “(一)凡捐300元以上者,依数排序定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名誉职务。达500元以上者赠谱一部,且玉照刊谱,版面规格如下:(1)500元以上占1/12版。(2)1000元以上占1/6版。(3)2000元以上占1/4版。(4)5000元以上占1/2版,有生平简介。(4)10000元以上占整版,有家史和个人生平事略。(二)捐100元以上者列名载谱留念,其下恕不刊名。”(《桃赖氏族修族谱(卷首)》,)
  在其族谱之首卷,不仅有修谱中所有组织工作者的名单和照片,还有173个乐捐积极者的照片,其中占整版的有5人,占1/2版的有2人。在个人介绍中,俱是各类溢美和褒奖之词,尤其对其热心宗族活动更是推崇有加,如对一人的介绍中有这样一段话:
  “……**宗长敬宗爱族,热心公益,屡为捐款,在统修族谱中,是早期筹备人之一,并亲任筹备会议后勤组长,现又捐大款,被公举为统修族谱董事会副董事长。”(同上谱25)
  对宗族活动积极分子褒奖最为突出的,还在处理族际纠纷,尤其是组织和发动宗族械斗上。大凡这类活动更具暴力性和风险性,因而特别强调宗族的组织性和整体性,强调同仇敌忾、一致对外,强调积极参与。因此,各宗族总会有一系列奖励“政策”,主要包括:(1)对因“公”(宗族)而伤残者的补助和抚恤办法;(2)对因“公”而被判监刑人员的补助办法;(3)对因“公”而致死或被枪毙者及其家属的补助;(4)将因“公”而致死或被枪毙者视作族内“烈士”,并载入族谱,立上纪念碑等等。有的宗族用“归家仪式”欢迎械斗者刑满释放回村。
  二是宗族的惩罚。与上述激励“政策”相对应的,总有一系列惩罚措施。显然,随着族权的式微,这种惩罚措施已是今非昔比。至今还被一些宗族使用的惩罚措施,往往有:不准上谱,上了谱的予以“铲谱”,生前死后不准进宗祠;不得参与族内集体权益的分配;死后不准葬坟山;驱出本族。
  在这样种种严厉惩罚措施的威慑下,族人们就罕有敢冒宗族之大而不韪,而不得不参加其中的活动。有一名参与械斗的农民事後说:“我是个不好打不好斗的人,一听说打械斗,脑壳皮都是麻的。但又不能不去,你要是不去,往后咯还怎样在村里做人?怎样在村里立脚?就是祠堂里不赶你出来,你也没有脸面在里面呆着。……人家上了山,我就不能落后,否则就是怕死鬼。怕死鬼族里的人还会认你,不认你就没有根了。人没得根就没得站脚之地”。
  可供进一步参考的主要文献:
  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宗族形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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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尔康等著,《中国宗族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余红等著,《当代农村五大社会问题》,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
  刘勇,《械斗发生在今天》,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
  王铭铭,《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肖唐镖,“农村宗族重建的普遍性分析”,北京:《中国农村观察》,5期,1997.
  “江西农村宗族考察”,北京:《社会学研究》,4期,1997.
  毛少君,“农村宗族势力蔓延的状况与原因分析”,杭州:《浙江社会科学》,2期,1991.
  梁洪生,“近观江西民间修谱活动”,北京:《东方》,2期,1995.“谁在修谱”,北京:《东方》,3期,1995.
  郑一平,“影响村级治理的主要因素分析(江西桥下村调查)”,北京:《中国农村经济》,9期,1997.
  刘小京,“现代宗族械斗问题研究”,北京:《农村经济与社会》,5期,1995.
  陈永平、李季莎,“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北京:《社会学研究》,5期,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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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勇,“浸润在家族传统文化中的村民自治(湖南省秀村调查)”,上海:《社会科学》,10期,199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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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俞忠毅、辛罗苗,“警惕封建宗族势力复起”,上海:《文汇报》日。
  [2]见北京:《大地》杂志1993年第3期。
  [3]殷昭强,“农村工作中不容忽视的宗族问题”,徐州:《淮海论坛》,第5期,1992.
  [4]读者来信,“祁东县农村修谱风扫描”,北京:《人民日报》,日。
  [5]周伟,“不可忽视的乡村家族势力”,北京:《光明日报》,日。
  [6]费成康,“论家族法中的惩罚办法”,上海:《政治与法律》5期,1992.
  [7]W.古德,《家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页166-168,1986.
  [8]徐来,“变迁(广东博罗县整治农村治安工作纪实)”。北京:《法制日报》,日。
  [9]《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页33,1991.
  [10]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对此作了详细的研究。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页229-333,1996.
  [11]中宣传、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文件经验选编》。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页14,1994.
  [12]同上书,页27.
  [13]同上书,页35.
  [14]李鹏,“努力做好新编地方志的工作”。南昌:《江西方志》,4期,页2-3,1996.
  [15]《光明日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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