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疑似把人吃饭店食物中毒毒了,管部门来调查怎么办

【餐饮管理】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餐饮管理】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浏览:172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汇总和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地区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卫生部及其指定的机构。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三章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条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食物中毒确认的内容、程序及有关技术要求,应当执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的规定。  第4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5章附则  第十九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卫生部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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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19853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你好 我公司一共七个人在一个饭店一起吃饭 不小心都食物中毒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公司一共七个人在一个饭店一起吃饭
不小心都食物中毒了 但我没有去医院做检查
其他人都去了 我如何和他们一起拿到 营养费 赔偿
我女朋友在公司吃饭后食物中毒,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翟龙律师你好 ,我现在还是一位大四的应届毕业生,今年签三方的时候和公司一起签了一个培训协议,说是未再该公司服务超过两年的,若离职需要赔付公司的培训费;我在这公司实习了两个月,发现不喜欢这工作,在未签劳动合同之前我离职还需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吗?
你好,我是开店的,前几天有七个人吃饭,其中一个东北的付款,说我菜难吃,又是小气又是大方的把我说了一顿,吃了156元我收了155,最后说他们东北是如何如何,菜又难吃,又小气,大方的一直说,我最后我气急了,说这是江苏不是东北,有钱去大饭店,结果他把我的店发到朋友圈,求转发说的都是我不好,我是不是可以告他
你好我昨天和朋友一起去一个餐馆吃饭回到家后都出现肚子疼头疼吐的现象像这种情况应不应该去找餐馆
你好,13号晚上我和朋友在饭店吃饭,朋友的表弟喝醉了:-(同在一个地方,我们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喝完了,:)来我们桌上闹事,本来没我什么事,可是第一次闹事摔我们的餐具,我朋友把他拉出去了,没多长时间又来闹事,这次更是把我们的饭都给摔了,本身也喝了酒,把他打了,问,这种对方先来找事,但又是受伤者的,该怎么处理,谢谢
你好,那个我在饭店工作,我们一起有三个,我们同时交了离职书,他说一个月批不了,你能帮我一下吗
你好,我朋友在饭店吃饭不小心把别人烫了一下,那人每天都要医疗费该怎么办?
你好!有一个朋友,第一天几个人一起吃饭然后打牌打了通宵。第二天这个朋友去另一朋友家吃饭,然后死了,请问第一天陪着打牌的人要负责么?
你好律师,我们朋友几个在一起吃饭,中途另一个朋友来了喝酒了最后要送他回家他不让,结果出车祸死亡追尾,肇事司机逃逸,现已找到酒精含量测试是一百九十多,我们会有什么责任
你好,和同学一起喝酒,有一个同学喝酒后骑摩托车死亡,一共5个人喝酒,其他5个人有什么责任?在调查不出食物中毒是否是饭店内部_百度知道在饭店吃饭出现食物中毒,大家会怎么办?我和小伙伴们说都别去了_临淄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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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店吃饭出现食物中毒,大家会怎么办?我和小伙伴们说都别去了收藏
日早上,下了夜班碰上一个同事一起去临淄多禾馅饼吃饭,要的牛肉火烧6个,鸡蛋2个,蒜苔小咸菜一份,荷叶粥一碗,小米粥1碗,吃过以后感觉腹部有点涨,以为是吃的太饱了,没有在意。到了中午,我在家里感觉不舒服,只吃了半块馒头,感觉很难受就没有再吃。午睡了大约2小时,难受醒了,腹部非常难受,想吐又吐不出来,不想动一动,由于休班,并不知道同事的情况,也没有往食物中毒方面想。但到了晚上9:30,实在难受,想到了可能是早上的火烧有问题,就给我同事打电话。。。不巧,一直无法接通。。又给值班的领导打电话询问同事的情况,领导说他没有说肚子疼之类的,我就以为可能是别的原因,但是确实找不出别的原因。。半夜12点,2点,3点起床腹泻,期间腹部疼痛,恶心感觉强烈。。
早上坚持上班,一来就先问我领导(一起吃饭的同事和领导一个班)那个同事真的没有事吗?领导说,昨天好像也是拉肚子了。。。后来才知道,当时同事手机没电了,后来领导找他的时候,正在腹泻呢。。见了面,同病相怜,说了几句话,正商量着要不要去找他们(找饭店要说法),我是不想去的,因为像这种事情,咱们小百姓一个,我始终不相信两个无任何背景的小“屁民”能去饭店讨要到什么好的说法,而且还是张店多禾的连锁饭店。有同事就主张去,说去问问看看,我那个同事也说,咱们这么难受,难道和他们说说还不行?无奈,只好抱着长长见识的想法同去。
一路上,我就问,你昨天的小票带了吗?同时回答让我无语:“谁知道吃个饭会出毛病,我没要"。当时我心就哇凉哇凉的了,我说你真高手,打官司你也打不赢。回去吧。同事坚持要去。我说,那行,他们那里计算机上应该有记录,咱们去看看。
到了以后,为了保险起见,我就问他们这里有没有昨天的销售记录,回答的是当天值班的一个男子,说,“昨天的没有”。(各位亲们,大家注意,不拿小票的话,没有证据,我一般习惯去饭店只要我结账我都会拿小票,3天以后才会丢弃,希望大家也这样,不然。。。真的打官司你也没有证据)”你们确定是在这里吃的吗?“我说是的,因为今天虽然周末我还没有无聊到需要和领导打招呼来这里说莫须有的话。“但是他说,我们这里你们两个还是第一次说食物中毒的,真是稀罕了。(不好意思,只能用他代替,胸前牌子写的是值班经理,名字3个字,我忘记了,第三个字笔画很多我没看清)我说,肉类食物中毒的话,医院的血液检查报告能看出来,你们信这个吗?结果他回答“你们可能前天吃的东西呢,不一定是吃了我们的东西”。我是真的没办法了,自己不留小票,法律意识淡薄,总是想当然的以为饭店肯定讲卫生的,以为有“有关部门”监督,饭店工作的人都会对大家负责的,总是以为饭店的工作人员因为直接关系到人民大众的健康,总是会凭良心做事的。从来不曾想到同事会不拿小票,因为我和朋友出去吃饭吃得多的都知道我的习惯,也都跟着我拿小票,我的理由很简单,为大家负责。现在,真的遇上了,赖账,赖的我无话可说,我们真是活该,不死就算走运了,回去吧,腹痛虽然腹泻多次之后有所减轻,但也并不足以支持我站在这里瞎耗,我想回单位,坐下而感觉应该比站着好点,我还怕,一旦腹泻的话,他会准许我们这两个“挑刺”的家伙用厕所不?种种担心,我决定快走。但是我同事发现了一个“新大陆”。。。
原来他们墙上有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的牌子,上面有举报电话,号码是:7183501,同事说打电话举报他们,我说不会吧,你有什么证据?他说我肚子疼就是证据。我心里说,天真的人,你打吧。一会,同事说电话不通?我说是不是周末举报没人啊,同事说是空号,我说不能吧,空号上牌子?我一试,同事是对的,果然空号。我寻思打电话问一下,打了114,也说这个号,我说那个是空号,你不信你打打看,114也是很诧异。然后又给了我卫生局的电话,没人接,我就不打了,感觉卫生局和这个没多大关系。我们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六他们单位应该有人值班吧,看看去,直接去了,就在齐城路南边,我同事直接去了他们办公室,说是守着他们值班人员打都是空号。。哈哈。怪了,(我难受,在车上等)同事说值班的给我们做了记录,说周一的时候给我们说法,我说算了吧,闹大了不好,到时候问你要证据你拿不出,法庭上你也打不赢(说到这里想起了一点,假如多禾馅饼哪里有监控的话,可以证明我们上周5早上在哪里吃的饭,只要不被人为删除的话,因为售卖记录不知道为什么不是当天的就没有)。
我们就回单位继续跑厕所玩去了。。谢谢能看完的亲们,提醒大家,地球危险,社会危险,到处危机四伏,就算我们死了,留下线索,告诉后来人我们怎么死的,不让后来人像我们一样死,避开我们所接触的危险,也是大功一件吧。
对于这种刚发的帖子,我总是毫不犹豫的顶了。如果火了就是个前排,可以混个脸熟,说不定谁好心就给粉了…稳赚不赔;如果沉了就感觉是我弄沉的,很有成就感,还能捞经验。
·这事····
哈哈哈,\(≥▽≤)/赞赞赞,
我也是 在诸暨永利的一家饭店吃的食物中毒,可当时发票就被亲戚丢了 2天了一直上吐下泻,6个人吃坏了5个,可怜的那个7岁的小孩一直高烧不退,我也一样 每吃一次药 也只能维持2个小时,每每都烧到39度°整夜的睡不着,想报警又没有证据,花了些钱是小,就怕那个小孩有什么三长两短的,又没个证据,真是急死了。保佑孩子没事我们也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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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一家四口饭店用餐后食物中毒
投诉维权后获医疗赔偿
26日,胡女士一家4口来到就餐饭店协商,并向食药部门投诉,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饭店支付胡女士一家的医疗费用。
日晚,胡女士一家4口在一家饭店用餐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事后经协调,饭店支付胡女士一家的医疗费用。
胡女士介绍,10个月大的孩子一直高烧,25日带着孩子来宜昌治疗,当晚7时许,一家4口到西陵后路一家饭店吃饭,点了3个菜,分别为西红柿蛋汤、红菜薹和豆腐干炒肉丝,吃饭时,她给孩子喂了些西红柿蛋汤,饭后一家人回酒店休息,当晚9点半开始,一家4口先后出现呕吐,并伴有腹泻,经医生初步诊断为疑似食物中毒。
26日,胡女士一家4口来到就餐饭店协商,并向食药部门投诉,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饭店支付胡女士一家的医疗费用。
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胡女士一家出现不适的症状,与食用这家饭店的饭菜有关。此外,截至目前,并没有其他在该饭店用餐后的市民出现不适,此事将继续调查。
9月6日,河北保定市高阳县张先生在百度贴吧“高阳吧”发帖称,他和家人在高阳县四季风火锅店就餐后,出现腹泻、呕吐、发热等症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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