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山梦幻西游商会现金模式的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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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党的经费是怎么来...
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十本书是:《君主论》《天体运行论》《物种起源》《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心血运动论》《相对论和空间问题》《论法的精神》《国富论》《战争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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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劳燕分飞的人们请记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
我国目前为止 泰康人寿 独家推出了一张保单保全家 也就是说 一人买主险全家买副险
如果你母亲现在没有什么大的疾病,你就可以为她买一份 ...
大家还关注我国商会的功能定位及其运作模式
作者|宋晓华 尹德斌导读:商会是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自主治理组织,在市场经济中需承担服务于会员企业,搭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桥梁以及实行监督等职能。本文在分析我国商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上,从政府职能转变、商会自身建设、商会自身发展以及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方面对我国商会运作模式提出建议。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换的环境下,我国民间商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用日益增强。许多由企业自主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弥补了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缺陷,延伸和部分替代了政府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来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有近4 万个,占到了已登记注册社会团体的29.4%。近年来,中国商会迅速发展,登记注册数量年年攀高,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商会组织尚处于发展初期,由于商会在中国的发展速度过于迅速,相应政府的管理规范没有跟上,而且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过去许多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工作逐渐转移到了商会,使得一些商会起初还不能完全适应角色转换的需要,商会的作用远远未得到发挥。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大环境下,如何保障商会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履行其职能是尤其应当关注的问题。一、商会的性质及功能定位《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给“商会”的定义是:“由城市工商业者组建的民间行业组织,分两种类型,一是城市商人按其经营商品的类别划分组建的行业性组织;二是由多个行业性商会组建的跨行业协调组织。”陈剩勇、马斌(2007)认为商会是市场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它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能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郁建兴、宋晓清(2009)认为作为治理主体,商会属于互益性非营利组织;从商会与企业间的关系来定义,商会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克服负的外部性、获取正的外部性的一种俱乐部的制度安排,或是一个外部性内部化的俱乐部组织。综合各界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商会是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自主治理组织。一般来说,商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服务、沟通、监督三个方面。首先,为商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是商会最基本职能。如为企业提供经济和市场信息,提供经济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改善经营管理并提高生产技术;发展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举办展销会、招商会、博览会等活动,加强国际交往,扩大出口创汇;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宣传行业政策动态,解答行业问题;调解和仲裁同业纠纷、劳资争议,等等。其次,商会要起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桥梁作用。一方面商会要在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经过研究和分析,通过一定的渠道向政府反映,供政府在制定经济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法令时参考,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商会可以帮助政府宣传、指导、监督企业如何更好地遵守、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法令等,做到合法经营。再次,商会要发挥其监督职能。商会可以更切合本行业的实际,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取得靠政府行政管理所不能达到的效果。换句话说,商会应该承担“经济警察”的功能,特别是在监督企业行为、调节市场纠纷、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二、目前商会发展模式中的问题浙江学者黄红华认为,商会具有“俱乐部式的组织”和“代理人”两重属性,前一种属性反映的主要是商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后一种主要反映的是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业组织偏重于前一属性,那么它更有可能是一个民间商会,如果偏重后者,它更近似于一个官方协会。目前,我国商会的情况是:偏重于“俱乐部式组织”属性的、自下而上的民间商会与偏重于“政府代理人”属性的、自上而下的官方协会同时存在,形成了商会发展上的“二元分立”状态。但是,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官办模式,还是自下而上的民间商会,在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相应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自上而下模式。官办协会的功能缺陷主要可归结为三点:第一,是为企业服务功能差。由于协会行政依附程度太高,往往立足于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习惯于管企业,缺乏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技能。因此,协会为企业的服务工作做得很少、质量较差;第二,难以发挥行业协调管理功能。由于为企业服务功能差,官办协会对体制外企业缺乏吸引力,其会员主要是原部门、原系统的国有企业,其企业覆盖率一般都不超过全社会各该行业企业总数的40%。因此,官办协会总体情况是,行业覆盖率比较低,行业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行业协调管理功能;第三,商会人员素质不高。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历史遗留原因,原工商联是安置老工商业子女和统战对象的地方,他们普遍学历偏低;2、其他机构挤占工商联行政编制的问题和将工商联当作新一轮分流人员安置性单位对待的倾向;3、缺乏竞争激励机制,使有理想、有能力的人才不能脱颖而出。(二)自下而上模式。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民间商会由于民营经济崛起而得到蓬勃发展。民间商会由于其有效的民间化运作机制和办法,为企业服务功能、行业自律功能发挥得较好。如温州民间商会立足于服务企业,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反映企业祈求、引领行业发展等重要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功。可以说,在温州已率先实现了行业管理由政府部门管理为主向商会自主治理为主的转化。然而,由于民间商会起点低、规模小、地区局限性大,而且其发展还受到种种限制和阻碍,难以跨地区、跨所有制发展。比如,在温州除了少数运作很好的商会外,普遍感到经费不足,加之其他原因,难以进一步开展活动,向外拓展。因此,在我们现在的体制条件下。民间商会这样的“地方部队”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其功能作用也难以覆盖全国、全社会。三、商会运作模式对策建议(一)加快政府职能转换。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从社会能够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中逐步退出,给予行业商会相应更多的权力,从机构、职能、财务、工作人员等方面与行业商会彻底分开。要坚持依法监管,给行业商会的发展以制度上的引导和规范,使行业协会多元化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独特作用,满足成员的利益要求。一是要明确商会不能“隶属”于政府。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商会的内部事务,也不能强制商会完成某项任务;商会的内部规范不能取代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府也不能放弃监管市场行为的责任。凡是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安全、福利等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事项,均应由政府亲自管理而不能随便“放权”或者“授权”。二是政府要与时俱进,认真转变职能,认真解决“错位”、“越位”、“缺位”问题,赋予行业商会相关职能。包括:(1)扩大行业商会的知情权。即政府的相关文件能发至行业商会,行业商会领导者可列席相关会议,有关重要经济决策出台前需征求行业商会的意见,行业内企业进行相关信誉等级评定需征求行业商会的意见。(2)扩大行业商会的参政权。即明确行业商会可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参与保护行业内知识产权活动、参与行业内企业重大技改项目的申报管理和督促检查;协助税务、工商、质监、环保、建设、土地等职能部门开展对行业内企业的执法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行业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扩大行业商会的监督权。聘请行业商会理事会成员和秘书长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有关部门要把行业商会作为了解经济环境和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与行业商会的联系;有关部门评选先进企业集体、优秀企业家需征求行业商会意见,由行业商会推荐或提出初审意见。(二)加强商会的自身建设1、严格遵守立法规定,获得法律合法性。在我国,对于商会的立法一直都是比较欠缺的,即缺乏对于商会管理和指导的立法体系。现存的法律依据只有1998 年9 月25 日国务院第8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此《条例》中明确了商会成立的必备条件以及注册登记的一些相关事宜。2、商会内部设立党支部,明确合法性。无论是对于何种类型的商会,取得政府的支持,是使会员企业获得效益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做的就是取得政治合法性,像政府明确本社会团体的产生和确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将各个会员企业组织起来,便于管理,规范竞争。为了解决此顾虑,可在商会的组织架构中增设党支部,同时要制定相应学习党的政策方针的制度。3、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健全组织结构。商会应按照自主办会、自我管理的原则来建立和规范其组织结构。商会的组织机构应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管理;由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轮流担任理事长单位;建立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聘请专职管理人员;商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协会发放薪酬;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可以下设专业委员会和行业分会。4、建立章程,获得正式规则的制度支援。按照“经济人”假设,每一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当商会组织的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正式规则的强制约束,仅仅依靠道德自律,会员企业并不一定会采取积极的合作行为,而只会坐收渔利。建立正式规则要坚持三点原则:一是奖惩分明,即有效的正式规则应该是遵循能获益,而违背则会付出更大的成本;二是有效执行,即根据制度文本,借助于第三方的强制力来保证正式规则的执行;三是广泛认可,即该正式规则是商会内全体会员议定并认可接受的。(三)完善商会自我发展。行业商会走向市场化、民间化,就意味着要不断探索市场化的生存之道,包括自筹活动经费、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实行自我发展,等等。行业商会是行业性、社会性组织,应定位于本行业的管理,加大服务立会、活动兴会的力度。商会作为一个地区工商界联合组织,可以走自力更生的路子,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商会一般是采用会员制而形成,会员则是地区的一些工商业者,多少都拥有一定量的资金,可以尝试由这些会员共同参股,组建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或融资性股份合作基金会,为会员企业或整个地区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这样,大量消费资金可以通过这一组织转化为生产资金,以低于社会自由借贷利率的价格供应企业。同时,将民间自由信用活动由“地下”引上“地面”,纳入政府可管理、监控的轨道。(四)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首先,发动同行业企业树立行业诚信理念,并将这种诚信价值观转化为行业商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其次,通过各种手段开展行业文化教育和社会道德法纪教育、让各会员企业自觉将行业商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内在标准,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践行;第三,完善行业的制度建设,如信息披露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建设,通过外在制度的“硬约束”来使行业内的企业朝着诚信标准发生转变。行业商会在对企业进行各种考核和评价时应引入行业制度作为考核和评价指标;第四,积极引导会员企业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的企业信用风险和损失。行业商会应当积极为国内企业提供信用管理方面的咨询、教育、培训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起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以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在社会中的行业信用形象。
版权所有@CopyRight马鞍山和县商会吴德华:圈层整合、区域复制的商会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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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华:圈层整合、区域复制的商会运作模式
核心提示:
商会需要资源整合,合纵连横,为会员搭建更大、更有效的服务平台!
圈层整合、区域复制的商会运作模式
&&专访北京建瓯商会秘书长吴德华
&2001年起,我们的会长涂声辉先生就担任莫斯科闽北华人总会的创会会长至今,他把一种开阔的视野和规范的授权管理经验导入商会运作中。&谈到近年来的发展成果时,秘书长吴德华首先强调了国际背景下商会的运作经验对北京建瓯商会的重要性。
其次是商会发展的核心目标与基础服务应该互相兼顾、相辅相成。吴德华认为,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多数分布在传统产业领域,行业地位较低,而且不容易得到国家金融资源的支持。这导致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会员认为所谓&商会的服务&就是帮会员挣钱(找项目),帮会员找钱(从银行等金融系统融资),帮会员找人(建立政商人脉资源)等等。
&我们看到各家商会针对会员的这些需求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基础服务,但是如果商会缺少更核心的目标,可能导致在一些本来已经过剩的产业和行业沉淀了更多新的项目,这将使商会失去持续发展的动力。&
针对这种情况,吴德华认为将影响深远的财团、商社运作经验植入商会是很重要的。财团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加以融合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体的组织形式。
目前,包括北京建瓯商会在内的一些异地商会实际上已经有意无意地展开这种将财团、商社运作模式与商会发展相结合的迹象,这将为我国产业转型与提升带来新的活力。
加快圈层整合
据了解,在京建瓯人约有2000多名,从事商业的约有1000多名。商会成立以前,这个商业群体以乡情和行业为纽带存在着从事茶业、酒店、物流、服装等小的群体,同时也存在着不同层次的小圈子。
在联系相对较为紧密的群体和圈层之间,老乡们会有一些业务或者生意上的聚会和往来,由于圈层比较分散,难以形成整体上的规模和影响力。
商会成立之后,这些群体和圈层的整合速度加快了。
从会员发展情况看,截止2013年5月份,商会会员人数由日成立时的57人,增长至175人,年均增长率接近100%;其中理事以上职务会员人数,由成立时的49人增长至78人,副会长以上职务会员人数则由当初的18人增长至30人,而党员人数由6人增长至12人。
比如,商会成立以来已陆续从民生银行、包商银行、广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联保联贷7000多万,覆盖了70多家会员企业。这些经营性资金分别被投入到部分商会会员联合投资的自由时代商务酒店、时尚华庭商务酒店、甲一号酒店,以及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等会员企业主导的项目中,如今已经有部分项目开始盈利。
复制&北京建瓯商会&
&涂会长希望有实力的会员都到全国各地扎根,甚至成立商会当会长。&吴德华介绍了由于一个异地投资项目带出一个异地商会的有趣故事。
2011年底至2012年初,包括十几位副会长在内的二十多位北京建瓯商会骨干会员,组团参与重庆一建材投资项目,由陆代源副会长牵头,引入北京建瓯商会的运营模式,并经过周密筹备于2012年6月份正式成立&重庆建瓯商会&。
重庆建瓯商会的成立,距北京建瓯商会成立只有一年时间。目前,该商会已有80多名会员,其中副会长以上骨干会员大都是由北京建瓯商会&整体输入&过去的。
据吴德华介绍,在北京建瓯商会,除了重庆建瓯商会这样的&复制版&,还有越来越多来自河北、天津的会员加入。由于建瓯商人在全国各地相对较少,商会计划逐步把天津、河北等华北地区城市,甚至东北地区的建瓯企业家聚集起来,每个地方推出一两个优秀的会员担任副会长。华北和东北地区建瓯商会在关联的行业、产业上的合作将会更加紧密,未来甚至可以凝聚国内外建瓯商人的力量,形成一个由在外建瓯商人组成的规模更大的商会联合体。
如果北京建瓯商会能够广泛联络分布在国内外的建瓯商会并实现上述计划,武夷山周边南平市辖区一区四市五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在外的商人和商会也可以逐步组建类似的联合体,这样就可能在整体上形成一个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到相关产业链条融合度更高的&武夷商团&。
&一个未来可能出现的武夷商团,将会重新构建武夷山周边市县与外部经济体的互动方式。&吴德华以建瓯为例分析说,建瓯有1800多年的建县史,1300多年建州史;有儒、释、道等丰富的宗教名胜与人文遗存,有茶、酒、竹、根等特色产业经济资源及国家级、世界级产业基地的行业地位,可谓山川秀丽,人杰地灵。
但是,建瓯作为一个历史地标、文化地标,尚有待于凝聚在外建瓯商人和当地的资源优势,打造一个属于建瓯的&产业地标&。从更大范围来看,武夷山地区有着比建瓯更为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特色产业资源,推动这些地区通过一个强大的区域商团建立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也是异地商会在自身快速发展同时应该为家乡做出的贡献。
&今年8月12日,由北京福建水产农特产商会、北京福建茶业商会、北京福建食品调味品商会三家发起的北京食品农特产商会联盟签署了框架性的战略合作协议,这是行业商会加强合作的重要标志。&
吴德华介绍说,除了关联行业的商会联盟,旨在推动相邻地域和异地商会合作与交流的商会联盟也在积极的筹划中。比如福建省南平市在京目前成立商会的5个县市区,即北京延平商会、北京建瓯商会、北京建阳商会、北京政和商会、北京顺昌商会,这些商会的秘书长在各会会长的支持下已经开始对五会将来在更大的领域展开深度合作进行积极探讨。2013年6月在北京马连道还召开了五会秘书长座谈会,探讨将来成立&北京福建闽北商会联盟&的可行性,期望五会能在信息交流、项目合作、银行融资、会员服务等各个领域进行深度合作。这或许是将来可能出现的区域性商会联盟&&&武夷商团&的雏形。&&&&&&&&&&&&&&&&& 更多商会模式、精英、资讯,请点击中商联播网:.cn安全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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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 5 秒&我国法律最新规定——商会商务运作模式绝不是传销!
我国法律最新规定——商会商务运作模式绝不是传销!
&&&&&&&法律护航将为行业发展开拓广阔空间,大批千万富豪源源诞生爱国寓民利己。                 点击
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传销”,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各类传闻更不足信,哪怕传得再甚嚣尘上,最终都得听国家法律的。不然就成了一群法盲或以讹传讹、乱扣帽子,或不懂装懂、自以为是,甚至编造法律名词,这是一种对己对人很不负责的行为。正在我国以创享及广西为代表的中西部九省区蓬勃发展的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称为商会商务运作行业、中共北海市委、市政府称为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经济专家称为商会商务运作项目,行业自称自愿连锁经管行业)被许多人严重曲解,误传为“传销”,并且闻“传”色变&
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我国法律对“传销”究竟是怎么界定的?请看——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
O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
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传销必须有推销商品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下面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符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
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传销;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是传销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传销,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
因为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也就是说,只有当你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来推销商品,同时采取了“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并且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后果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显然,单是采用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和传销活动罪压根挨不上边!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人人可用,也不可能对工具本身定罪,关键是看你用这个工具来干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造成何种后果。
安利等著名传销公司转制为直销后,尽管他们依然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但是由于他们既没有采取“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国家允许其继续经营;好多保险行业的朋友告诉我。保险行业也在普遍采用五级三晋制来销售保险产品,同样没有人说他们是传销&
更何况商会商务运作模式,连推销商品这个内容都不存在,自然更是与“传销”毫无瓜葛!
正在全国及广西等九省区蓬勃发展的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仅仅是在操作形式上借鉴了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而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罪的,也是不可能定罪的,即使安利等直销公司、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产品,都不能构成传销,还缺了其它好几项法律要件呢,更何况连推销商品都没有,又怎么可能是“传销”呢?
由此,大家应该清楚,按照《刑法》规定,仅仅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并不构成“传销”,要构成传销罪,还必须具备其他法律要件。而单单采用一个五级三晋制,更是与“传销”风马牛不相及!所谓“变相传销”、“高级传销”等,那是擅自编造法律名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法盲的语言。必须指出的是,擅自编造法律名词,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妄言者当自慎之,国法在上,竞用想当然的违法言行来自以为是地诋毁一个合法行业,你说这有多么愚昧与荒谬!
就好比一把刀,有哪个思维正常的人会一看到一把刀就说这是凶器的?一把刀歹徒可以拿来行凶,常人也可以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一把刀要成为凶器,还得同时具备这样几个法律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动机、犯罪结果。这样,这把刀在这个案件中才能成为凶器和物证.同样,我们有必要一看到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操作工具就大惊失色吗?我们得先看清楚这个工具究竟是用来干什么的,有没有用于推销商品。有没有采取不法手段,有没有造成经济社会后果,再作判断不迟。要是因此而错失一个绝好的个人发展良机,不说千古遗恨。至少也是抱憾终生&
我们不能一见拿枪的就认定是恐怖分子,一见拿刀的就认定是歹徒劫匪,一见五级三晋制就认定是传销,这样的思维方式是否过于幼稚了些?
商会商务运作模式既不推销商品,也不存在不法手段和后果,本来就不是传销活动,因为该行业压根就不是推销商品的&
相反,该行业是国家1998年从新加坡引进、并且在中西部地区推行的一种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入行员工全部被指定住在当地政府建造的经济开发区内(不少还是近年来被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再次公告认定的国家级开发区)。这些开发区不搞制造业,也无标准化厂房,均为大规模开发的居住型生活社区模式,同时辅以大量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交等比较完善的配套设施,供入行员工集中居住,实行“特区式”封闭管理。在入行员工迅速致富、纷纷成为百万乃至千万富翁的同时,该行业为所在的中西部地区融入大量巨资(必须以实名制全额打入指定的国有银行),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内需的拉动,以及当地群众收入的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创造作出了显著的贡献,因此深受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欢迎&
由中共北海市委、市政府主持拍摄的大型电视专题片《幸福的港湾》(己正式由湖南、广西、安徽等地的音像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反映的就是北海市引进这个商会商务运作模式十三年来所发生的历史性巨变,以及这个项目的运作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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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的出台,表面上看,只是和全国采用五级三晋制的三个行业有关(即: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直销行业、保险行业),而实际上却和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关系最大,因为即使没有这条法律,谁也不会去说安利公司还在搞“传销”,也没有人说保险公司是“传销”&
有没有这条法律,对他们毫无影响,人家生意照做不误,,而这条法律的出台,对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却非同小可,它权威地、直接地把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从“传销”这个充满非议的概念里一下子彻底剥离出来,再无任何争辩余地!从某种角度讲,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为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量身打造的,也毫不为过!
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的最新规定,以全国创享及广西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九省区正在运作的这个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绝不是“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来整篇没有“传销”两字,更没有设立这方面的罪名,就在外界对以广西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九省区正在运作的这个行业普遍误传为“传销”且风声鹤唳、甚至可笑地呼吁政府打击取缔之际,全国人大适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以明确到底什么是传销,使得“传销”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瞬间明朗化&
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把商会商务运作模式这个暂未明朗化的行业,从被外界严重误传的“传销”领域彻底分离出来,为这个行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既然国有国法,就得依法而言,依法而行。
不知诸君想过没有:在外界对这个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误解日深、盛传其为“传销”之声甚嚣尘上之时,国家却选择这个时候出台这条特定的法律,其势犹如力劈华山,一言九鼎,干脆利落地把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从“传销”里直接分离出来,受益者为谁?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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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
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并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江泽民十六大报告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对全国五十个连锁经营实验基地的省市指示
允许存在,严格管理,低调运作,限制发展。重申里十六字方针.——吴仪&
我以为最为重要的就是扩大准入,简单来说,凡是政府没有规定不可以进入的。都应该让民间资本进入,一个国家民间资本蓬勃发展是整个经济发展的一个象征,是有活力的表现,也是自信的表现——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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