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河北霸州二手房市场首付4成

2016年河北省房贷新政策解读,河北省首套房贷首付多少
2016年河北省房贷新政策解读,河北省首套房贷首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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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2016年河北省房贷新政策解读,河北省首套房贷首付多少》新出台的房贷新政,既然是落实政治局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那么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政策,过了这么长时间才出来呢?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相关房贷新政策信息,欢迎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者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缴存明细账,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核对账目。  第七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规定情形、条件的,职工有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事项的平等权利,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歧视。  第八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  第九条&管理中心应当在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经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后,到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的,自办理缴存登记后3日内,由管理中心办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委托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的,由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1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按照前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持身份与居住证件、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单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的,管理中心应同时通知银行作缴存变更。  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银行办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当设立集中封存、缴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已无主管单位,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的账户封存或依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继续缴存、转移,以及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  第三章&缴存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核定,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按其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具体缴存比例,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月(日)工资制的单位,月缴存额可按当月职工的实际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在集中缴存、封存管理账户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月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缴存。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同于所欠职工工资优先偿还。  第二十三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委托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的,管理中心应当每日与受委托银行核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四章&转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管理中心应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职工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办理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手续(以下简称转移手续):  (一)调入地管理中心应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日内,向职工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  (二)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其职工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和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三)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办理转移申请后,向调入地管理中心和调出单位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情况不属实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的,调出地管理中心比照上述程序办商调入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符合办理转移条件,原工作单位不为职工出具证明或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应采用转账方式,将职工账户资金划转至调入地管理中心。调入地管理中心收到职工账户资金后,应及时记入职工新设立的账户内,并向职工出具书面凭证。  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暂时封存。  第五章&提取范围  第三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第三十二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十三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三十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的,按照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提取额度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尚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或者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  第三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七)、(九)、(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集资建房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住房二级市场的住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者合法收据及其复印件。其中购买住房二级市场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  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每年提取一次。  第四十五条&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四十八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经审核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对账与查询  第四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  管理中心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五十条&管理中心应当通过设立查询电话、互联网站等形式,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五十一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单位、职工对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归集与提取等业务,或者对办理业务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第五十四条&单位、职工认为管理中心的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未依照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未依照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五)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和条件的职工,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的;  (六)对符合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转移情形和条件的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七)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首套房是什么?首套房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首套房贷呢?首套房贷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第一套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那么2014年的首套房贷利率情况是怎样的,北京和上海的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北京首套房贷利率情况据伟嘉安捷企划经理吴昊表示,目前,与其合作的北京各大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基本没有变化,除中信银行只针对特殊客户执行9折优惠外,其他银行基本都是基准利率,个别银行甚至要上浮5%。不过,目前银行审批及发放贷款速度比两个月前快了些,整个流程已提速。虽然从表面上看北京的信贷政策并未大范围放开,但是,据禹翔房产执行董事李硕介绍,目前已经有两家北京的银行和其达成协议,同意给其代理的房源或项目提供9.5折的优惠,其正在积极争取8.5折等更高的优惠。但李硕并未向记者透露这两家银行的具体名字及性质。无独有偶,据华业地产副总裁陈云峰透露,在国家强调要保障首套房置业的大背景下,从今年7月份开始,针对华业?东方玫瑰项目的首套房利率就已经恢复到了8.5折。此后,记者纷纷从中国农业银行、平安银行等的客服处得到证实,在购房者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在北京该行首套房贷的最低利率为国家基准利率的0.85倍,即8.5折优惠。显而易见,虽然北京的大多数银行对首套房贷9.5折或8.5折优惠的存在保持缄默,但首套房9.5折或8.5折优惠,已经在北京各个项目和代理公司内悄然落地。上海首套房贷利率情况2014年上半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房贷政策一度越收越紧,首套房贷款优惠逐渐减少,从回归基准利率到不断上浮,2月甚至还吹过一阵凶猛的&停贷风&。不过,在7月底信贷紧绷的气象被一扫而空,银行间开始互博竞争。此前有报道称,农业银行近期以强势降价突袭市场。7月28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致电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羽山路支行个贷中心吴经理,确认了坊间盛传的该行利率打折的信息。&如果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需要认定其中的商业贷款金额,现在的预通知是200万以上大概可以打九五折,但正式通知还没有下来。&而在农行上海分行滨江支行,个贷中心的范经理则对记者强调,能不能享受优惠还有其他附加条件:&你收入一定要够,要有一定的还款来源,每个月如果要还1.3万元,收入至少要2.7万元。&&具体情况还要看信用评分,影响信用评分的因素包括客户的学历、婚姻状况、工作单位以及信用卡是否拖欠等。&范经理还告诉记者,农行的个人房贷政策变动频繁,&现在房贷利率政策一个月一变,一般是月底出下个月的利率政策。&更实际的优惠则是放款周期的缩短。&如果是一手房,最快15天就可以放下去了,&范经理表示,&不过,每个开发商都有自己合作的银行,基本上开发商会给你找按揭银行,具体还要根据开发商的情况。&而在农行8月房贷新政之前,汇丰银行已经悄然打折。据一位个贷经理介绍,7月份以来,该行一手房首套房贷款160万以上就可以享受基准利率的九六折,二手房首套房贷款160万元以上也可以享受基准利率的九四折,贷款160万元以下统一是九六折。&我们对于期房比较谨慎,风险比较大,不是我们合作的开发商就不做,二手房整个放款时间大概需要一个半月,新房合作的开发商放款时间为一个月左右。&上述汇丰银行个贷经理对记者说。2014年央行基准利率表项目年利率%六个月(含)5.60六个月至一年(含)6.00一至三年(含)6.15三年至五年(含)6.40五年以上6.55据悉,2014年下半年的7、8月份在北京和上海等地都出现了首套房贷利率的变更情况,上海与北京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打折优惠情况。根据上述分析,上海的首套房贷利率出现了九五折、九四折的新情况,而在北京则出现了普遍九五折,但是可以根据个人征信情况调整在八五折的情况。首套房贷在近期可谓是浮动颇大。这也让有买房意向的人们跟着观望了起来。当然,想要申请首套房贷进行买房的人们莫要被这些情况迷了眼,最好还是要到银行打听清楚。
央行在国庆前一天正式出台房贷新政策,今天中国农业银行也开始正式执行央行认贷不认房的新政策。9月30日央行发通知,对首套房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首套房还清贷款后,再买房仍可享受首套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据悉,工行、农行已出台具体房贷新政细则,内容包括名下有房无贷现可认首套、首付3成、利率最低8.5折等。农行相关工作人员均称,已经开始执行房贷新政,“已经还清贷款的客户,再次购置房产可按首套房执行。但目前利率上不敢保证,需要先进行资质评估,资质良好的客户目前最低可按9.5折利率执行。”“这是国家规定,银行肯定要执行。但目前上级只是口头通知,还没有收到正式文件。”农行一位信贷经理表示,对于名下住宅按揭已结清的购房者,再购房按首套计算,今天起申请贷款者将按此政策执行。工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上午回应称,截至目前工行在京房贷政策尚无变化,也没有接到关于房贷新政细则的通知。被曝出的银行房贷细则1.名下无房或1房、无贷,现可认首套,首付3成利率8.5折(配相应产品);需要提供购房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无房证明;2.名下2套或以上住宅、无贷,现可认首套,首付3成利率基准;3.名下多套住宅,其中有1套住宅按揭未结清的,其他一次性结清或已结清,现可认2套,首付6成,利率基准上浮10%;4.名下2套或以上住宅,其中有2套住宅按揭未结清的,其他一次性结清或已结清,不可以申请按揭;5.取消外地人原“要求提供的个税或社保凭证”。现在限贷政策已经正式取消了,这对于房地产商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对于大部分购房者来说,也是一个喜讯。认贷不认房政策,究竟能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多大的刺激作用呢,房地产市场是否会因此回暖升温呢,还是一个未知数。而且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实行,这对有多套房产的人来说也是一盆冷水,但可以肯定的是,房产市场正回归一个理性的时代,房价不可能再度飙升。
  公积金房贷新政15日在哈尔滨落地  15日起,哈尔滨市正式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市民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或者已结清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均调整至20%。购房压力减小了,&等贷&一族笑了,面对心仪的房子可以轻松下手。  据市住房公积金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新政的实施,意味着哈尔滨市对公积金贷款政策全面&松绑&。新政分别下调了公积金首次贷款及二次贷款首付比例,其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及二次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从30%降至20%,二次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从60%降至30%。  该负责人表示,此前,只有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才能获得20%的最低首付比例。现在,只要居民不是购买豪宅,不超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界限,都能享受首付二成的优惠。由此,新政大大降低了购房人的购房门槛,为市民减轻首付资金压力,买房更轻松。  据记者了解,a48抡凳┖螅莨跏邢钟泄娑ǎ肮ち愣罱纱孀》抗
  日本楼市崩盘后房价2014 &   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房地产泡沫破灭,至今仍未完全恢复,这是世界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房地产危机之一。而日本楼市崩盘后房价跌80%。反观中国,随着常州、杭州等城市部分楼盘大幅打折促销的消息传出,2015年年初就已经在房地产界传得沸沸扬扬的&中国楼市崩盘论&也再次发酵。 &   楼市崩盘,主要表现是地区房价出现30%、甚至50%以上的下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陷入两难的地步,购房行为大幅减少,房地产业进入阶段性萧条。楼市一旦崩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该地区的房地产业甚至国民经济会出现停滞,烂尾楼大量出现,银行大量的坏账无法收回,规划好的待开发土地闲置,土地价格暴跌,很多二次置业的人购买的房屋变成负资产。 &   楼市崩盘的惨重后果在日本表现得淋漓尽致。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房地产泡沫破灭,至今仍未完全恢复,这是世界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房地产危机之一。泡沫破灭后,许多日本居民成为千万&负翁&,家庭资产大幅度缩水,长期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难以正常消费;日本银行及非银行机构的不良债务高达100万亿日元,最后成为坏账的达到几十万亿日元;倒闭和被收购的银行和房地产公司不计其数,大量建筑成为&烂尾楼&&&日本国民经济陷入长达10年的负增长和零增长。 &   日本楼市崩盘后房价跌80% 找央行也找开发商 &   野村先生(化名)在日本一家证券公司工作,现在是一名中层管理人员。他告诉记者,对中国现在发生的一切,他感到很熟悉,似曾相识。 &   1985年后的日本,正是楼市癫狂的时期,楼市泡沫在1990年达到顶峰,房价涨了七八倍。随之而来的是泡沫破裂,楼市崩盘,这个过程不过六七年的时间。 &   日本的房地产泡沫破裂,让很多人苦不堪言,直到今天,仍有很多日本人还在背着当年欠下的沉重债务,还买房产的银行贷款。 &   野村是在1991年在东京町田车站附近买的公寓房。当时日本泡沫经济正破灭,房价从高位下降。这栋距离车站走路仅8分钟的10层高的公寓,面积80平米,最早售价80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8.25元人民币),他在和销售商讨价还价后,以6000万日元买下来。 &   20多年过去了,现在按二手房销售的话,只能卖到3000万日元,不到当初的三分之一。 &   按照日本的规定,房贷最高可以贷35年,贷款额最高上限为年收入的4倍。当时野村和妻子的年收入加起来是1000万日元,总共可以贷款4000万日元,所以只支付了2000万日元的首付。 &   贷款还了这么多年,现在每个月大概还款不到20万日元,发奖金的月份还40万日元,还剩不到1000万日元的贷款,但是野村并不急着还。因为现在的贷款利息很低,大概只有1.8%左右。而在泡沫经济最鼎盛时期,贷款利息曾高达8%。他贷款时选择的是变动利息。在房地产泡沫破裂后,日本经济状况恶化,市场资金需求下降,企业不景气,企业都不去贷款了,利息就下降了。现在,日本央行还在主导实施零利息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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