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违背自己的意愿旅游者意愿是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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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导游服务规范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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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90积分浅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理论--人民网
浅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
  [内容摘要]:旅游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人们在旅游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旅游兴致。此类不愉快的事情一经发生,轻则有伤心情,重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者认为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通过旅行社旅游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被旅行社侵犯后,如何及时、合理、有效保护的问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的现状及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特殊性,我们建议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贯彻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第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第三,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通过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贯彻,以达到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和当事人本人对旅行社的监督体系。  [关键词]:旅游者 旅行社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  旅行社许虚假宣传责任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力的空前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待旅游,人们越来越热衷,这是由旅游业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但是,各种旅游争议也相伴而生。在各种旅游争议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面最广、情况最复杂的或许要数旅游者和各旅行社之间的消费争议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旅游者力量的相对弱小。旅游者是个人,而旅行社则是法人组织。此外,旅游者个人也常常不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就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也启示我们,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应当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与旅行社因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使他们构成了一个矛盾统一体。在这个体系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是核心内容。为什么要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区分旅游者、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并且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贯彻三个基本原则:强调旅游者知悉权的原则、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及优先选择诉讼救济原则。  一、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首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也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一方面,从旅游者来说,旅游者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如果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然成为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从旅游业来说,向自己的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游服务,并在旅游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其永恒的主题。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求旅游业无论是从经营上还是从管理上,自我否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旅游者的愿望和要求在激励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其次,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行社的重要法律义务。  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根据自愿、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及协商一致原则,缔结旅游合同。旅行社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但当然承担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提供各种合同规定的旅游服务的义务。旅行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旅游合同,都将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进而违反合同义务、法律责任。  最后,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为旅行社带来不断的财源。旅游者是旅行社的生命线。旅行社只有从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和要求出发,以一切可能的手段满足其愿望和要求,才能赢得旅游消费者的信任和光顾,从而保证经济效益。反之,如果旅行社企图通过欺诈、不公平交易等手段来赚取不义之财。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获得一些经济利益,但是却可能永远地失去商业信誉,失去顾客,从而断送了业务生命。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旅行社的经理或者管理者为了争取一个重要的顾客,宁愿依约支付高额赔偿而不抵赖过失。诚然,这种做法也是有限度的。因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双方。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以牺牲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二、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区分  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法律关系的不同构成要素,区分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帮助我们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根据他们的差异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下面将从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概念的含义、三者的内在法律联系加以区分。  (一)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含义  1、旅游者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如果通过旅行社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是本法所讲的消费者,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旅游者的范畴。旅游者具备消费者的一般共性,但是他也有其自己的个性。旅游者的显著个性是外出旅游,主要是指不在本地。根据旅游者的显著个性,我们可以将旅游者定义为:不是为了定居或者谋求职业,到外地、外国或者外星球,时间为24小时以上,1年以下,进行旅游、购物或者游览的个人。但是如果是单纯个体旅游,不依靠,不通过旅行社,也不享受旅行社的服务,当然就不能同旅行社发生任何联系,也不属于我们要讨论的旅游者范畴。综上所述,旅游者是旅游消费者,是指不是为了定居或者谋求职业,在旅行社的帮助和服务下,到外地、外国或者外星球,时间为24小时以上,1年以下,进行旅游、购物或者游览的个人。  2、旅行社的含义  旅行社是我国旅行游览的招徕和接待部门,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旅游供求活动中,它是发起旅游和接待游客的中介组织,在旅游业中起着介质的作用。由此可见,旅行社和旅游者有密切的关系,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后者是其规定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可以将旅行社定义为:以盈利为目的,代为旅游者办理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并安排食宿的法人组织。  3、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含义和特征  (1)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含义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它的最终解决关系着旅游业的发展。那么,什么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合法权益。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因此,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利益。根据以上表述,我们可以把合法权益定义为: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利益或者权利。又根据上述旅游者的定义,我们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表述为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这种利益或者权利。  (2)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特征  第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有时间限制的。  法律权益是由法律主体所享有,因此法律权益以法律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权益,同样以旅游者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但是,旅游者不是永远的个体,是有时间限制的个体。只有在旅游期间才能是旅游者,在非旅游期间就不能称为旅游者。同样,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伴随着旅游者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旅游者的消灭而消灭的。旅游者的消灭必然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终止,这是旅游者合法权益区别于其它合法权益的本质特征。  第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总是和旅行社紧密相关的。  旅游者如果通过旅行社进行旅游,享受旅游服务,那么旅行社就应该承担负责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说,通过旅行社旅游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至少部分地被旅行社所损害。  第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二重性。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既具有一般合法权益的特征,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它通常包含有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的内容,而一般合法权益或只涉及精神权益,或只涉及物质权益,并不具有二重性。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无论是买方还是买方,亦或是双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所导致的通常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并不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这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同于一般的合法权益的显著区别。  第四,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方法的复杂性。因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二重性,决定了其保护方法的复杂性。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制定行业标准都必须既要考虑旅游者的精神权益,又要考虑旅游者的物质权益。两项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头重脚轻,顾此失彼。  (3)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不能包容万象,现阶段只能就通过有关规定,对最主要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第一,旅游者的知悉权;第二,旅游者不受欺诈权,其中以旅游价格、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几种欺诈为主;第三,旅游者生命健康权;第四,旅游者享受约定服务权;第五,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等。  (二)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  第一、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部分。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第二、旅游者的存在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权利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和行使,没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任何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是其合法权益的创设者,没有旅游者的存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产生和实现。  第三、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最终造成旅游者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激化,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律关系主体的对立统一源于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对立统一。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与旅行社所以对立,是因为旅游者要支付相应报酬才能享受对等的旅游服务,而旅行社的经济利益正是旅游者在享受对等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的;旅游者与旅行社所以统一,是因为只有及时、有效、合理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得以实现,才能使旅行社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旅行社违约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该后果正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最尖锐矛盾的反映。矛盾激化的事实说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使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矛盾保持平衡势态的关键。  三、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  (一)知悉权的含义  旅游者知悉权本身就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者自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预防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措施。可谓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知悉权(the&right&of&know)亦称知情权、了解权、获取信息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旅游者的知悉权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所要接受的旅游服务项目、等级、标准等,目的是防止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则是指旅游者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资料或者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获得的相关资料,了解未来享受旅游服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时间、价格、规格及标准等,以避免或者预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  (二)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旅游者来说,是“未雨绸缪”,可以避免或者防止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清楚了解旅行社的资信状况,可以预见其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满足程度;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对合同内容的详细了解,可以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旅游合同;在履行旅游合同的时候,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方式的掌握,有利于合法权益的实现等等。  第二,对旅行社来说,可以起到直接监督的作用,促使旅行社进行真实、可靠的宣传,以杜绝虚假的广告宣传。众所周知的打假英雄王海,为什么能成为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勇士?从根本上说,是王海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王海对自己的知悉权行使的结果。客观上,也使经营者检点自己的欺诈经营行为。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悉权,那么就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的监督。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旅游消费者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悉权愈充分,那么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愈强,效果愈佳;反之,则愈弱,进而可能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  第三,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诉诸法院时,也是旅游者提供证据的重要来源。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证据是法院依法审理的依据。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程度。旅游者知悉权的行使,可以尽可能的获取在诉讼中所需的证据。譬如,旅行社宣传方面的资料、合同等,都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综上所述,我看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的重要作用,可见一般。  四、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  旅行社虚假宣传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二是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前者是事前预防措施,后者是事后补救措施。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责任加重原则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首先强调了责任加重原则,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赔偿受害消费者的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强调责任加重,有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责任加重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首先,我们应该清楚地界定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是“法律”与“责任”的合成概念。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义务。  责任加重则是相对于普通法律责任而言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损害。因而,责任加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要承担超过于实际损害的赔偿、补偿或者惩罚的特殊义务,以实现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目的。  (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商品,而不包括服务。但是,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同该条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即“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我们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是指旅行社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作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对旅游者造成误导,促使其做出错误的决定。甚至,诱使旅游者非自愿消费,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损害。针对旅行社虚假宣传的危害性,应该是行为人责任加重,以避免和预防损害的发生,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从实质上说,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事前预防措施,具有事前防范意义和作用。而且这种预防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预防,预防损害的发生;一方面是对旅行社作虚假宣传的鞭策,预防损害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是指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旅游消费者陷入错误,并做出错误的决定、非自愿消费,造成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而应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责任的规则。&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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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导游考试政策法规第三章:旅行社的概述
来源:  10:11:41 【】 
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
  一、旅行社的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二、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①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以《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旅行社企业法人资格。
  ②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
  ③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一些部门、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活动不能视为旅行社的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的种类及其经营范围
  1.旅行社的种类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状况,按照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2001年底,国务院根据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旅游业所做出的承诺,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外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章节,这表明我国旅游市场又增添了一类旅行社DD外商投资旅行社。
  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旅行社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1)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
  ①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②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③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④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⑤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旅行社都享有的权利。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国际旅行社只有具备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才有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国内旅行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
  ①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②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服务;
  ③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
  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我国旅游者”,仅指我国内地的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但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旅游业务。
  四、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自愿原则是指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象;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产生旅游法律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或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与他们使权利义务,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保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
  此外,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
  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旅行社的超范围经营包括:①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③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①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谁标志;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③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变相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④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⑤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况销;⑥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⑦制造或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⑧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⑨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1&&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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