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民所有制是什么意思职称是否可转为全民所有制是什么意思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1990年9月8日人事部发布)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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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传说中的非公司法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其整体划转由一国企全资持有,该企业须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持续经营。请问,除须对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外,需不需要对其评估?其注册资本需不需要根据评估净资产作调整?
若计划将其划转后对其进行增资(原注册1000万,增到5000万),评估净资产3000万,是否能利用该结果减少受让方出资,即利用评估值将划转后公司调到注册资本3000万,再增资2000万即可。
全民所有制改制,应经评估,且可以按评估值调账;净资产整体折股,应属于改制为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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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区别是什么?
09-07-17 &
全民所有制whole people,ownership by   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同加工工业、采掘工业、交通运输业等部门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包括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的工厂、农场、铁路、公路、银行、邮电等,以及矿藏、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由于它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公有化的经济,因而能够在全国范围集中资金、生产资料、劳动力,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生产经营,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它拥有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它拥有现代化的工业、交通运输、邮电设施,具有扶助其他经济和用先进技术改造国民经济的物质力量。它还是保障集体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保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中国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即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社会全体劳动者占有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制经济在 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 国农村中的主要经济形式,城市和乡村许多领域中的生产、流通以及生活服务事业都可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经济的具体组织形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其它经济条件,在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产业部门和不同经济条件下,公有化的程度、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的内容和方式,可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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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公有制 中国的经济体制从一开始,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基本模式而建立的。中国老百姓有句口头禅,叫“苏联老大哥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一大二公”。其实,从运行的后果来看,还得加上“三纯”。[2]所有制结构很明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并存,成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格调 全民所有制最本质的含义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财产都是国家投资积累起来的。国家每年都要从国民收入中,通过预算进行财政拨款,或投资建设,或追加款项。由于国民收入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创造的财富,所以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是全民的。共产党打天上,坐天下,是对私有制的否定,是对掠夺者的剥夺。劳动大众最初剥夺的财产,并不是天生属于地主资本家。他们剥夺来的,只是自己创造的又被剥削者掠夺走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已经被挥霍掉了。那么,从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最初积累,到后来的不断扩大积累,不管钱是通过什么渠道,通过谁之手投到企业中去,它的产权都是归全民所有。企业的劳动者,是国家的职工。他们是经过一定的手续被录用的(可能是招工,可能是招干,可能是转业军人,可能是毕业分配的学生)。国家职工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集体职工,他们享有许多特别的权利,诸如住公房,公费医疗,病休劳保,子女按排,退休给养。 体所有制。在农村,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一个个的农业生产队。在这里,全部生产资料都是集体的。土地在最终所有权上仍归国家,但是集体事实上是土地的主人。大型农机具(如拖拉机、大车、水泵等)、牲畜、公用建筑等,统归生产队。全队所有劳动力,是作为一个整体劳动力来使用的。那么,在这里,劳动者只是生产队这架机器上的一个个部件。他虽然是自身劳动力的生理占有者,但却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劳动力所有者。这样,公共的生产资料和公共的劳动力相结合,便带有统一的计划性质。今天收小麦,全体男劳力收崐割,全体女劳力运输,老年人看场;明天浇地,青壮劳力护渠,其它劳力下地;如此等等。生产的计划和管理,全凭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被称之为“领导班子”集团来决定。这个班子管政治、管思想、管经济、管教育、管宅基地、管计划生育、还要管调整家庭关系。分配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按每个人的体力也参考智力评“底分”,再按底分记工,按人头分“口粮”、按实得工分计收入;最后,还得按每家每户的实际困难发补助。困难户、军列属户、以及干部家庭等,均有各种照顾。在一个非常的政治时期,实行这种管理也许行之有效;在一个低消费的社会环境下,采取这种权宜之计也许尚可维系。一当经济的发展为商品大潮所冲击的时候,这种脆弱的外壳自然会分崩离析。因为在这种体制下,劳动者没有自主权,经济的发展受到限制,反倒滋生着一批寄生虫,一批靠集体养活的新型贵族。 这种集体所有制虽然主要集中在农村,在城市也有一席之地。城市的集体企业主要有街、区办的小型企业、服务行业,有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类诸如服务公司、修配店、商店、旅馆等行业,也有市政当局办的各类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这类经济单位虽然也算集体所有制,但与农村的生产队有所不同。其一,生产资料多属上级主管部门投资、拨款而积累起来的,因而上级主管领导有最终的决定权。其二,劳动者在这里不象农民,他有一定的自主权;他有另谋高就的余地,如招工、参军、换单位;他的上下班有较自由,不象农民那样被捆在了土地上。其三,由此决定了这类经济单位与具有全民企业的某些性质。过去人们常将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称之为“二全民”。“共产党不许饿死人”。因此,不仅主管部门有责任给它们拨款,而且有责任给它们包亏损;有时候,还得给发工资、奖金。 公”,这是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它表明这种经济体制是一种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山川河流是公家的,矿藏资源是公家的,土地工厂是公家的,甚至劳动者也是“公家人”。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其实就是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公”,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的同义词。再看“大”。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它要求大的生产规模,它反对小生产方式。从50年代以来,我们就有意无意的接受了一种教条,叫“大的是美好的”。追求大,成为我们经济建设中的一种基调。苏联有世界上最大的火力发电站,中国有环球第一的拖拉机厂。求大,与其说是追求经济效益,不如说是与资本主义较劲。至于“纯”,那是要提高公有制的纯度。由于有两种所有制的存在,就有一个任务,即提高公有制的水平。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相比,它只是部分人的公有制,而不代表全民的利益。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集体所有制将不断地转化为全民所有制,从而使一个国家变为一个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这是一个乍看起来十分美好的逻辑。但是几十年后再来看,它和经济生活的固有逻辑却是如此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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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   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同加工工业、采掘工业、交通运输业等部门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包括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的工厂、农场、铁路、公路、银行、邮电等,以及矿藏、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由于它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公有化的经济,因而能够在全国范围集中资金、生产资料、劳动力,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生产经营,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它拥有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它拥有现代化的工业、交通运输、邮电设施,具有扶助其他经济和用先进技术改造国民经济的物质力量。它还是保障集体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保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中国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即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社会全体劳动者占有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改变了过去过于集中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了一种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中枢,管理经济全局的重大事项,控制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和发展方向,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关系,管理财政和税收,管理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等。地方、部门、企业对各自管辖的人、财、物和供、产、销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并有权享有由此得到的物质利益。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将会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完善,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集体所有制   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与农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某些工业部门中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适应。在集体所有制中,生产资料是集体财产,只归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支配和使用,国家和其他单位不能任意无偿调拨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和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自主进行,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体所有制在工业、农业、商业等部门中分别采取了多种经营方式,包括工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以及合作工厂、合作商店等。中国农业集体经济采取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形式。1979年以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发展了乡镇企业,壮大了集体经济的力量。在中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集体所有制将与全民所有制长期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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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是“全民所有制”或“公有制”
[导读]国有制必然产生官僚主义:“这是制度问题,而不是人的问题,或者更正确些说:首先是制度问题,其次才是人的问题。”
改革初期的思想历程对这种“国有制”,他的批评更加犀利:“作为资本集体所有者的"职务行使者"的国家,则是在国家实行强制的基础进行占有的。国家在行使这一职能时,可以起工人阶级的革命工具的作用,但也可能成为使工人阶级与公有制生产资料发生新式异化的工具。”……他还强调,国有制必然产生官僚主义:“这是制度问题,而不是人的问题,或者更正确些说:首先是制度问题,其次才是人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联盟实行的企业“劳动者自治”、“社会所有制”、“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曾一度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主要参照模式。当时,南共理论对中国的影响异乎寻常,大如许多思想理论界权威,小如笔者一样的大学生,都深受其益,称为“被启蒙”恐不为过。30余年后,再回首这段改革大潮初起的思想历程,无论是思想理论界观念演变的“宏大叙事”,还是诸如我个人思想变化的“私人历史”,必须承认,虽然南共模式以失败告终,但南共理论对当时中国的意义却不容低估。它的最大意义,就是对斯大林模式的“公有制”或曰“全民所有制”的分析、解构、解魅。正是这种分析、解构、解魅,成为中国改革理论的逻辑起点。一斯大林和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曾长期被认为是唯一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然而,铁托领导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成立后,却不认同斯大林模式,坚持独立自主,因而被苏联共产党开除出1947年成立的欧洲“九国情报局”,被视为国际共运的异数。斯大林逝世后,赫鲁晓夫采取措施逐步为南共联盟“平反”。但是,中共仍坚持斯大林时期的观点,并进一步在1958年首次给南共联盟戴上了“现代修正主义”的帽子,同时中断两党关系。随着中苏分裂、论战公开化,中共陆续发表了“反修”的著名的“九评”,其中第三评即1963年9月发表的《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这篇文章严厉指责“铁托集团”是美帝国主义的反革命别动队、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已蜕化为资本主义经济、从无产阶级专政蜕变为资产阶级专政:“宪法肯定了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的政策;资本主义在农村泛滥;取消国家统一的计划经济,实行追求利润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政策;取消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制;接受美国等西方国家54.6亿美元的援助,使南斯拉夫成为帝国主义的投资市场;出口重要矿产品,使南斯拉夫成为帝国主义的原料基地;进口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搞加工,使南斯拉夫的工业成为西方垄断资本的装配车间。”对南斯拉夫的政治、经济模式的态度,成为马克思主义与修正主义的试金石。但是,粉碎“四人帮”不久,中共对南共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日,铁托应中共中央之邀访问中国。华国锋主席在正式会谈一开始就称呼铁托为“同志”,同时表示“现在公开称同志,恢复党的关系,有一个转弯子的问题。对国内、国外都需要做些工作。两党可以先恢复内部联系,经过双方努力,再正式恢复关系”。此后,中国出现了一个访问南斯拉夫的高潮,从中央到地方有30多个代表团、考察组访南。(朱良:《铁托与华国锋的互访》,《对外工作回忆与思考》,当代世界出版社2012年版,第58页)中南两党关系的恢复,为“南理论”在中国的登台出场提供了“合法性”。在不长的时间内,中国思想理论界出现了“南斯拉夫热”。权威党报党刊上不断有专文介绍,当时为数不多的学术刊物有关翻译、评介文章越来越多,权威《世界经济》在1978年5月召开了南斯拉夫经济问题座谈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所属的有关部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一些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共230多人参加,包括于光远、刘仰桥、宦乡、陈翰笙、王惠德、罗元铮等,皆为思想理论学术界的一时之选。此后,各学术刊物的有关研究更加全面、深入、细致,从“社会所有制”、农工商联盟、计划与市场关系、个人收入分配、利用外资,一直到其来料加工、社会簿记制度等等,都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而在一些“通讯”、“通报”、“简报”、“简讯”等内部刊物上,有关信息更多、更详细、更生动,对斯大林主义的批判也更公开。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数于光远的《我从南斯拉夫访问归来》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家考察团对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的考察报告。1978年3月,中共中央批准中联部副部长李一氓为团长、社科院副院长于光远和中联部副部长乔石为副团长的中共党的工作者代表团访南3星期,全面考察了南的政治、经济制度。规格如此之高,说明了中国对南模式的重视。这次访问,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访问所获得的知识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南斯拉夫毫无疑问是社会主义国家,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联盟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党。”既然如此,必然得出一个更重要的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结论,即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南斯拉夫的实践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次考察形成了一个概念,那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出访回国后,代表团给中央写了报告。根据代表团的报告,党中央决定恢复和南共联盟的关系。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模式的多样性问题上,党中央的观点有了变化。”(于光远:《我从南斯拉夫归来》,《于光远改革论集》,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第30页;《若干经济理论问题讨论的背景回顾》,《经济科学》,2008年第6期)1978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宦乡率社科院经济学家考察团到南斯拉夫、罗马尼亚访问了两个月之久,对两国,尤其是南斯拉夫的农业、企业管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价格体系、积累与消费的关系等,做了详细的考察。稍后,改革开放最开始的利用外资、成立合资企业,来料加工、零部件和半成品搞加工等,从意识形态“合法性”论证到具体实践办法,南共“身影”,在在可见。这些,都直接启发了年轻一代的思考。当时学校的墙报、壁报,青年人自发编印的刊物上,都可以看到“南共理论”。1978年秋跨入大学校门后,来自工厂的我与一些同学一直贪婪地从校、系图书馆、资料室阅读这些材料。因为,当时许多同学都来自工厂,仅我的同班同学中就有好几位上学前曾是车间主任、书记、厂长、工厂书记之类,对“国企”,当时更多地称为“全民所有”的弊病,都有切身感受。最直接的当然是效率低下,但一个更使人困惑的问题却是,这是全民所有制吗?什么是全民所有?除了斯大林模式,还可能有别的全民所有制吗?此时引进的,从1950年代起就对斯大林式的“全民所有制”作出深刻理论探讨、分析的南共理论,直接为我们提供了思想资源。二爱德华·卡德尔是南共自治理论的主要设计师,他的《公有制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1980年5月翻译出版后,我不仅认认真真、逐字逐句读了多遍,还做了大量摘抄和读书笔记。他虽然承认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的企业“国有制”是“公有制”历史的必要阶段,但认为只是初级阶段。对这种“国有制”,他的批评更加犀利:“作为资本集体所有者的"职务行使者"的国家,则是在国家实行强制的基础进行占有的。国家在行使这一职能时,可以起工人阶级的革命工具的作用,但也可能成为使工人阶级与公有制生产资料发生新式异化的工具。”这种建立在高度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党政合一领导体制,“开始为国家和党的官僚主义化敞开大门,并带来了一种危险,就是使革命的行动上的集中越来越蜕化为行政官僚的中央集权制,使对国有化生产资料的管理,也即对社会资本的管理,变为某种国家所有制和专家治国论管理者的垄断权,而使共产党变为维护这种垄断权的工具。”“这样一些现象也产生了自己的政治后果,它表现为这样一种压力,即把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同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官僚机关的政治专制主义等同起来。而这样的事态发展势必要把一些使劳动群众不仅同对他们的劳动条件和资料以及对社会资本的管理相异化,而且同他们自己的革命国家及其革命先锋队共产党相异化的新形式强加于人。”所谓公有制的历史含义,就是克服“劳动”同“社会资本”的异化,也即公有制必须是劳动与社会资本的一体化。但这种一体化在社会主义的国有制形式中表现为国家对资本的垄断,但结果是“国家所有制对社会资本的权利以及使劳动和工人屈从于这种权利”。因此,他强调:“公有制同时也是工人的"个体所有制"形式,没有这种形式,工人和他的劳动都不可能是自由的。”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一种新的、非国有的公有制形式:“这种公有制既是全体工人的共同的阶级所有制,同时又是任何从事劳动的人的个体所有制的形式……这些人集体地和自治地使共同的生产资料服务于从事联合劳动的工人的个人创造力和创造才能,以便在联合劳动中取得更多的共同成就和个人成就。”他还强调,国有制必然产生官僚主义:“这是制度问题,而不是人的问题,或者更正确些说:首先是制度问题,其次才是人的问题。”这便是南共以“社会自治”或“工人自治”公有制形式取代国有制的理论根据。在实践中,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由厂长或经理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工人委员会监督厂长、经理的工作,使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在计划、生产、销售、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如前所述,此时南共不同于斯大林式国有化的“公有制理论”深深影响、启发了正在探讨改革之路的中国思想理论界,《红旗》杂志1979年第12期发表的经济学家林子力先生《经济理论研究的若干方法问题》一文,就是其中水准最高、最具代表性文章之一。附提一下,我认为在近年有关“中国改革史”、“改革思想”的著述中,鲜有提及这篇文章,其重要意义远未得到充分的认识。这篇文章紧紧抓住“所有制”问题,认为20多年来中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为什么没有持续、高速增长,至今仍然处于较低发展水平上;为什么国民经济不能经常保持平衡、发生两次严重的、持续了较长时间的比例失调;为什么大量投资却很少顾及效果;为什么许多消费者需要的产品供不应求而不受欢迎的产品却盲目生产;为什么企业效率长期低下?……他一连问了几十个“为什么”。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全都在于所有制,在于建国以来实行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即高度集中的国有制经济。文章认为:“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这套体制的种种缺陷逐渐地显露出来,它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并且影响波及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这篇近两万字的长文“倾全力”从事实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两个方面分析、批评、解构这种“公有制”。作者批评长期以来经济学界在考察经济形态、经济规律的时候,往往不是从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出发,而是求助于观念、政治、暴力等经济外的因素:“例如,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产生,不是归结为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是把无产阶级政权的作用作为最根本的、决定的因素;所有制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完全依赖领导权掌握在谁手中为转移,而不是分析现实的所有制形态去作出判断;所有制形式从低级向高级的过渡取决于群众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条件,而不是取决于经济发展是否达到要求过渡的水平;经济规律可以是任意摆布的东西,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包括政治的需要而加以利用或者限制,甚至可以把这经济规律置于人们的"统治"之下;如此等等。”作者明确提出,不能把“政权性质”作为所有制性质的决定性的、根本性因素,当时确为惊世之论。之所以会长期认为“政权性质”决定“所有制性质”,根源在于斯大林的“三分法”。因此,作者更进一步,把分析、批评的矛头明确、直接地指向当时被奉为神圣经典的斯大林的生产关系“三分法”。“三分法”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一重要著作中提出的。在此不妨引述如下:“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甲)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乙)由此生产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丙)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在这段人所共知的论述中,斯大林明确地把所有制规定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并决定着其他两个方面。从而就使得所有制成为可以脱离生产、流通和分配而存在的独立的概念,实际上也就是把所有制简单地等同于生产资料的归属。作者是马克思主义者,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为自己寻找到了批判的理论工具:“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他认为,生产关系包括生产、流通、分配诸方面,也就是说生产、流通、分配等总和为所有制;生产形式、交换形式、分配形式都是所有制的现实形式。斯大林认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三分法”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将法律上的承认当作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以所有权这个法学概念代替生产关系的现实形态,即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概念。他强调生产资料的归属或曰所有权,不能说明现实的所有制关系,也就是说,没有脱离生产、流通、分配等关系的“所有制”。如果仅仅从生产资料的归属上划分,可以划分为归属于个人与归属于大家这两类,前一类是私有,后一类是公有,但同样是公有制,“如何来区分原始公社、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国营经济还是将来的劳动者联合体?同样是私有制,你又怎样判定是奴隶占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还是资本所有制?”所以,政治经济学在说明所有制关系的本质的时候,不能从生产资料的归属出发,而必须分析劳动者与生产的物质条件的结合方式。作者虽然没有(当时也不可能)明言,但一个尖锐、深刻的结论已不言而喻:当劳动者不能参与决定生产、交换、分配整个过程时,所谓“公有”“全民所有”(苏联、中国的“国有”)其实只是一种虚幻的形式!至今我还记得,在校图书馆杂志读完此文,立即兴奋地跑到附近邮局,买了这期《红旗》。这是迄今唯一一次自费购买《红旗》,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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