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坚持在九月3号不放假的农民工权益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谁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 沧州对农民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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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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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1日说,随着2017年元旦、春节临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尹蔚民是在2017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上作此表述的。他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中新网12月1日)
农民工欠薪问题,似乎是现在中国社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每到年终,各地关于欠薪、讨薪的问题就会层出不穷,让社会和政府都为之感到无奈。如今,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应不再把它当成是一个可以热议的话题,社会和有关政府机构都应该选择担当来扛起这面大旗,用心用行动去解决才是当务之急。
2016年 11月14日,湖南邵阳市绥宁县湖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绥宁综合大市场项目工地上,有27位农民工反映140万余元的工钱被拖欠一年之久,目前仍无结果。更让他们雪上加霜的是,他们的住所地门窗玻璃被人砸烂,两人被打破头。农民工本是受害者,却被欠薪的企业恶意相加,是何等的让人悲哀,作为最底层的劳动人民,由于学历、以及文化知识的欠缺,使得在合同双方完全处于被动,实在是不应该!
农民工欠薪频发,而讨薪无果,这和有关法治的不健全、各方责任落实不到位、劳务分包制度条款的缺失,存在很大的关系。首先,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一直不健全,相关的保障和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社会道德、文明等原因,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权利上不平等,在生产劳动中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工资报酬受到严重侵害等,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已成为重中之重。其次,规范建筑市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取消包工头,成立有资质、有良好信誉度的劳务分包企业,让企业和政府直接沟通,若出现问题,发包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还可将性质恶劣的欠薪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对于欠薪逃跑、恶意欠薪者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对各企业各部门形成实质性的威慑。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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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现阶段,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因为种种原因,却只能成为城市的“边缘人”,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基本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也难以享受到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甚至农民工基本的合法权益都常常受到侵犯。分析现阶段农民工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找到造成这种现象的各个层面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才能解决农民工问题,才能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关键词:农民工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概述 1
(一)农民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界定 1
(二)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 1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突出表现 2
(一)农民工政治权利的缺失 2
(二)农民工劳动权利缺乏保障 2
1、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 2
2、工资歧视 2
3、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
(三)农民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 2
1、人身自由遭受侵害 3
2、生命健康权益受到威胁 3
3、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 3
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3
(一)社会原因 3
(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 3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4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与法律意识的限制 4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对策 4
(一)改革相关制度 4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 4
2、改革选举制度 4
(二)完善法律制度 4 1、完善立法 4 2、加强执法 5
(三)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纠纷解决机制 5
1、建立非诉讼机制 5
2、完善诉讼机制 5
(四)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 5
参考文献 6
浅谈如何维护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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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超龄农民工的权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一位猝死在深圳横岗镇诚毅达五金厂保安室,老板也愿意通过私了的方式对其家属赔偿10万元。这本来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劳动纠纷案件,但仅仅因为这位不幸的农民工已经62岁,就使得这个劳动纠纷案件变得十分不寻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年发布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以及2010年发布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这两个司法答复都一致认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人员都按工伤处理。据此,本案的农民工猝死在工作岗位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其赔偿费可以分为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个部分来计算,共计80余万元。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行政部门的规定却与上述司法解释正好相反。比如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提出,如果聘用的超龄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那么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可“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处理。既然是“参照“,实际上就否认了这是工伤责任。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也大都依葫芦画瓢,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事故不予认定。不仅如此,即使是受伤害的农民工家属为维护权益而走司法程序,那么从申请工伤认定到行政诉讼、赔偿仲裁到法院至起诉,再到最后执行,慢慢司法路恐怕也是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承受之重。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私了或者干脆自认倒霉的农民工几乎就成了唯一的选择。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涉及超龄农民工的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而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则是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所以超龄农民工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劳动力队伍当中,则是多种原因叠加的结果。一方面,我国已进入“劳动力拐点“阶段,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与此相对应的是,人口老龄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而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队伍中”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也正在”变少“、”变老“。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7亿人,但增长幅度却仅为1.9%。从年龄结构来看,农民工平均年龄由35.5岁上升到38.3岁。其中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继续下降,由2010年的65.9%下降到2014年的56.5%,而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比则从12.9%上升到17.1%。另一方面,之所以有这么多超龄农民工放着“清福“不享,不在家里安度晚年而出来辛苦打工,还有长期收入不高和社会保障没有覆盖有关。虽然近些年因为”招工难“现象使得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和城镇职工相比,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在社会保障方面,2014年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不难看出,绝大多数农民工并没有被置于社会保障的“保护伞“之下。面对农民工队伍中的“白发浪潮“,我们决不能坐视不管,或者以各种理由去忽略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事实上,从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将超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其中的。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与行政规定的冲突以及维护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需要。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究竟法大还是行政规定大,本来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情。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规定却往往凌驾在法律之上,这才是当前超龄农民工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根源所在。因此,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将众多的超龄农民工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内。同时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明确雇用单位保护所有员工的权利和责任。这既是顺应劳动力结构变化的需要,也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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