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怀雄修远这个名字怎么样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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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业终局充满损耗数。【凶】
基业:文昌、散财、官禄、破危、天寿。
家庭:家内总是冷眼旁观者多,伤害妻子破镜难圆、百忍尚可平安。
健康:杀伤刑罚,病弱、灾危、女易风流、心性变态。
含义:其凶恶更甚于九数,为事物吉终之运。有如黑暗的境地,空虚无物,主运有此数者,多非业短命。如同日没,四顾茫茫,神哭鬼嚎振凶之象。行万象乏气力,常陷于不如意,凡要求功,便遇障碍,渐自失败,遂致破家亡户;或者贫困逆难迭至,无眷属之缘,或者自幼失亲,或者病弱、遭难。或者有不测之灾祸;或者犯官府等,难免非业非运。三才配合不善者,大都中年前后编入黄泉之籍。然万人中亦有一二例外者可绝处逢生。
您的姓名家族
特征:贵气逼人,机运很好
优点:实力强劲,所向披靡
尊贵家族的人天生就有着一股贵气,传说是这个家族的成员在降生之前都是来自一个神秘的王国,那个地方没有神到过,也没有神知道在哪里。这个家族的成员喜欢把所有的精力投入到自己的事业中去,不会关注周围其他的事情。
一般这个家族的成员踪迹难寻,他们总是在银河的境界中修炼。要想一睹他们的风采也只有在一年一度的水晶堡的聚会上了。他们那天生的贵气一眼看过去容易让人眩晕和迷幻。于是宇宙中就流传着一个关于这个家族的说法:这个家族的人降世就代表着财富,只要他在你的周遭,那么好运也许会降临于你。所以在每年的水晶堡聚会中会有很多其他的国度的人参加。
你的爱情宫是:银霞宫
对爱情直接而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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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神秘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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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的,你对另一半有强烈的占有欲,会常常在无意中过于约束对方,让对方感到不自在。你本身不喜欢交太多的朋友,也有一点点重色轻友,一旦陷入热恋,眼神将只有对方。如果他想单独与朋友外出,你将会百般不愿意,你比较希望对方所有的一举一动,都可以清清楚楚的知道。你对于爱情的安全感恨薄弱,通常能成为你和伴侣的人必须是个透明的人,没有任何隐私,两人才可以生活的很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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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查询工具张之林等故意伤害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之林等故意伤害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一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之林,又名张鑫,男,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姚小冰、程树金,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有得(曾用名张忠伟),又名杨友德,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辩护人奉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怀雄(曾用名张怀强),绰号黄毛,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人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之林、杨有得、张怀雄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之林及其辩护人姚小冰,被告人杨有得及其辩护人奉平,被告人张怀雄及其辩护人张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之林、杨有得、张怀雄纠合王金胜(另案处理)四人携带大砍刀、弹簧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区C区综合市场博力酒吧内喝酒。同时,被害人黄国根、植天彬、黄以全等人也在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张之林因被害人黄国根拥抱该酒吧服务员胡艳而与黄发生争吵。被告人张之林便伙同张怀雄持大砍刀砍伤黄国根胸部,砍伤植天彬头部和背部,砍伤黄以全手臂。被告人杨有得与王金胜持弹簧刀刺伤黄国根的右腋下和右前胸。黄国根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国根系因锐性暴力刺切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植天彬上述损伤属轻伤;黄以全上述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之林辩称其虽有砍人的动作,但没有砍到人;王金胜身上没有弹簧刀和大砍刀,是张怀雄捅被害人的。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是被弹簧刀捅死,而张之林拿的是大砍刀,其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张之林只是叫了张怀雄一声,并没有指使杨有得和王金胜用弹簧刀刺被害人,不应对二人的行为负责,张之林只应对致一人轻伤的结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杨有得辩称,其虽用弹簧刀捅被害人黄国根,刀接触到被害人,但没有捅进去。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实现场只有杨有得和王金胜持弹簧刀,不能证实只有杨有得和王金胜捅被害人黄国根的胸部。杨有得虽事后告诉同伙其捅被害人背部,但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背部没有伤,所以杨有得对被害人黄国根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且杨有得是从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等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怀雄辩称,其刚拿到张之林递过来的刀,刀就被人砸掉了;其没有持弹簧刀刺伤被害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杨有得和王金胜所致,被告人张怀雄不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只对轻伤的结果承担责任;杨怀雄是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之林、杨有得、张怀雄纠合王金胜(在逃)四人携带大砍刀、弹簧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区C区综合市场博力酒吧内喝酒。同时,被害人黄国根、植天彬、黄以全等人也在该酒吧内喝酒。期间,张之林看到被害人黄国根抱着该酒吧服务员胡艳的腰,继而与黄发生争吵。张之林遂招呼在舞池跳舞的同伙。张之林持大砍刀、张怀雄持大砍刀和弹簧刀,杨有得和王金胜各持弹簧刀与对方打斗起来。打斗中,被告人杨有得和王金胜刺伤黄国根的右腋下和右前胸。被告人张之林和张怀雄持刀伤害植天彬和黄以全,致植的头部和背部受伤(轻伤),黄的手臂受伤(轻微伤)。黄国根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植天彬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日22时30分左右,其(穿黑色间条西服)和黄国根(穿白色运动服)、劳兴全、黄以全(黄色休闲衫)、马彩霞、植天宝、阿四在狮山工业园C区博力酒吧喝酒、跳舞。大约凌晨,其看见黄国根与酒吧的女服务员在吧台喝酒。后来,黄国根与一四川男子不知为什么吵了起来,黄以全站在黄国根身边。四川男子便叫他同伙上舞池叫人下来帮忙。接着,这四川男子拿了一把刀从座位上跳了起来。黄国根和黄以全就往其坐的台走,刚一转身,那人便举刀向黄以全劈去,黄以全左手去挡,然后就往前门跑。四川男子一伙的两人便持刀追。与此同时,从舞池冲下来一个人,一手箍住黄国根的颈部,一手持一把长约15厘米的刀。旁边有两人一手持刀,一手持匕首想刺黄国根,其赶紧拿一凳子朝箍黄国根的人砸去,打中一人的前额。那人松开了黄,黄国根趁机挣脱向前门方向跑。在其用凳子砸的同时,感觉有人在其身后用开山刀朝其头部和手臂乱砍了几下,用匕首捅其右边肋骨部位。而后有三个人(包括箍黄脖子的人)追黄国根去了。其跑到保安室,一个留板寸头的人和另一持刀的男子追了过来,被保安拦住。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怀雄参与了故意伤害犯罪,但不能肯定他是否持刀捅其和黄国根。
2、被害人黄以全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日22时30分,其和黄国根、植天彬、植天彬的女友在博力酒吧饮酒。大约凌晨1时许,其和黄国根到吧台向服务员要杯茶。黄国根用力将茶杯放在台面上,使溢出的茶水溅到吧台右侧第一个卡座的男青年身上,那男青年立刻站了起来。其拉黄国根往原位走,那男青年右手拿一把长刀追上,要砍其和黄国根。其就近拿一把凳子。这时,舞台上下来三名男子也拿出长刀也要追砍其和黄国根。其把凳子掷向其中一人,然后向西门跑去。一名一手拿一把长约50厘米的长刀,另一手拿一把10厘米的可折叠的小刀的男子追砍其,其被那男子砍中左手前小臂。其跑到电影院门口墙边处,看见黄国根靠在一木板处,其叫黄国根,黄没有答应。后来其到保安室找到植天彬。其和植天彬以及一些群众将黄国根抬上车送往狮山华立医院。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怀雄是持刀砍伤其左手的人。
3、证人劳兴全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日晚11点钟,其和老乡植天彬等人在博力酒吧喝酒。期间因为遇到本地熟人,其就进到他们的包间。快到12点时,其听到大厅喧哗。其跑出来看见一光头的男子一手拿一把长约40―50厘米的刀,另一手拿把长约15厘米的匕首追出酒吧前门。其跟出去,看见黄以全手部受伤。其帮黄以全包了伤口后,二人往保安室走。绕过一家电影院,其看见黄国根半躺在门前的牌前。黄以全叫他,他很微弱的一声应答。后来其和一个本地人、黄以全、植天彬将黄国根送医院了。到医院,其发现黄国根心口上有一个洞。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怀雄就是那持刀追人的光头男子。
4、证人马彩霞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
日晚10时许,其和其男友植天彬及其植天彬的两个朋友黄以全、黄国根,还有植天宝和他的朋友吃过宵夜去博力酒吧玩。其一伙坐在靠舞池入口的右边台,在距这张台五、六米的左边台有六、七个男子在喝酒。植天宝和他朋友先离开。大约凌晨,黄以全和黄国根去其他台敬酒。其到舞池正准备跳舞。这时,其看见黄以全和黄国根站在左边台旁,这台只剩一男子,手里拿一长长的砍刀(有60厘米长,单刃,有点弧形,头尖),向舞池大声呼叫,其叫了几声后。就见有几个人从舞台上下来。那持刀的男子举刀要砍黄以全和黄国根,植天彬和保安上前拦阻,此人不理睬,仍要举刀砍。酒吧一下混乱起来。植天彬从人群中冲上舞台,脸上都是血。有一平头的男子追上舞台,拿匕首还要刺他,植天彬躲了几下就朝酒吧后门跑,此人持刀追。植天彬跑进综合市场宿舍楼的保安室。那平头持刀青年追到门口,保安不知和他说了什么。他就转身走了。其进了保安室,看见植天彬的后脑被刀砍了一道约10厘米的口子,右腰也被刺伤了。后来有人开车送植天彬和黄国根去医院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之林是持砍刀叫人的男子,杨有得是被该男子叫下来的高个子的青年,张怀雄是持匕首追砍植天彬的人。
5、 证人胡艳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
日晚,其在博力酒吧先陪4号台的张鑫喝酒,后来13号台的一个其认识但不知名字的男子叫其过去喝酒。后来其看见其老乡,就去老乡的那张桌。这时,张鑫又叫其过去。来来去去有几次。后来,其看见13号台一个穿灰色西装,一个穿白色休闲服的两个男子向吧台走去,其中那穿白色休闲服的人手上端着杯子,把杯子放在吧台上面。当他们走到4号台时,那个穿灰色西服的不知对穿白色休闲服的说了什么。就见张鑫叫其在舞池的同伴过来。其三个同伴中有人拿凳子过来。张鑫左手举起一把用黑色袋子装的类似刀的东西(长约60―70厘米,宽约5厘米)。对方13号台的那两个人立即去旁边拿凳子。其见状,从正门跑出酒吧。不一会儿,其看见张鑫和他一个同伙向市场方向跑去。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之林就是张鑫,杨有得、张怀雄是张鑫的同伙。
6、证人范仁江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日晚11点30分左右,其在狮山工业区C区综合市场宿舍楼门卫室值班,看见一名广西男子被一手持砍刀的男子追到门卫室。其拿起藤棍,那持刀的男子就跑了。其看见这广西男子的后脑有食指长的刀口,不断流血。其和其他保安在追持刀男子的过程中,在电影院门口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后来广西男子找了老乡将躺在地上的男子抬上车送医院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怀雄就是手持一把长约50公分的砍刀,追一男子到保安室门口的人。
7、证人岳小琴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11点左
右,其在博力酒吧上班。其看见13号台的穿黑白休闲服的男子看了4号台那里一眼,4号台穿黑色西服的人就与之争吵起来,继而发生打斗。双方的人上前帮忙。13号台的一穿黑色西服的男子头部受伤,跑出酒吧,4号台的一个人就追出去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之林、杨有得、张怀雄是在博离酒吧和别人打架的人,并指认张之林是最先与死者一方吵架的人。
8、证人任登位(酒吧的保安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的当晚,其和阿云(孙光云)值班。大约凌晨零时30分左右,黄国根站在4号台旁边,指着4号台的人骂,4号台的四个人也站了起来。其和阿云过去劝阻,并把黄国根从酒吧后门送走。这时,植天彬从舞台上下来,走过来拿起凳子想打4号台的人,被阿云劝阻。后来,植天彬从后门走了。同时,4号台一个个子最矮,前面头发染黄的男子说:“走,出去打”。大约过了七、八分钟,其看见植天彬头上、脸上都流着血从后门跑进来,植说是被刚才那四个人砍的。其和阿云从正门走出,看见那四个人围着治安队的队长阿文(黄其文)。那个个子极矮头发染黄的男子用匕首逼着阿文,其上前告诉他们不关阿文的事,他们才放了阿文。他们四个中身材高的那个没拿凶器,逼着阿文的拿匕首,另两个拿长约60厘米的砍刀,拿砍刀的这两个人腰背上别着刀套。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怀雄是在博力酒吧外用刀逼着阿文的人。
9、证人孙光云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案发当晚,其和阿登(任
登位)在酒吧值班。酒吧大厅有3个台的人在喝酒,分别是4号、2号和13号。黄国根和植天彬在13号台,他们有八个人。4号台有四个四川人。大约晚上11点40分左右,黄国根端着酒杯往吧台上走去(其有个习惯,喜欢走走和别人碰酒喝),边走边摇摆着身体。走到4号台时,这台就有一高个子男子站起来,不知他们说了什么。高个子男子用四川话向在舞池跳舞的三个同伴喊“黄毛”,他的三个同伴立即走过来。黄国根把酒杯放在吧台上就往后门走。那个高个子的男子指着黄国根说:“就是他,砍死他。”13号台的人往西边门跑,4号台的高个子和最矮的男子从后门追了出去。其他两个不知从哪个门跑出去。其跟出去,看见只有4号台的高个子往市场电影院方向追去。其返回酒吧,看见植天彬头部流血了。其又从酒吧正门跑出去,看见保安队长黄其文和4号台的高个子男子对站着,高个子男子右手拿砍刀(长约60厘米,宽5厘米),左手拿弹簧刀。黄其文告诉高个子其是警察,那高个子说:“警察也要砍。”这时高个子的三个同伴从市场方向跑过来,每个人都是右手拿砍刀,左手拿匕首,威胁说谁动手,就砍谁,边说边跑了。还证实4号台的人案发后曾打电话询问过对方的伤情,其告诉只有点皮外伤。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之林、杨有得、张怀雄是每个人都拿了一把大砍刀和一把匕首砍对方的人。
10、证人黄其文(狮山工业区C区综合市场保安队队
长)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日凌晨零时许,其在办公室与博力酒吧前门处,有人告诉其博力酒吧有人打架,其拨通“110”准备报警,有两个男子用刀逼其不让其报警,其中一人拿砍刀,一人拿弹簧刀。酒吧的保安走过来告诉他们其是保安,拿弹簧刀的男子讲保安又怎么样,不要出声。拿砍刀的男子让其将手机扔到地上后才放过其。其回到办公室后才打电话报警。这时,一个周身是血的广西人跑进来求救。其打“120”叫救护车后,出去找人,又看见电影院正门墙边躺一人。后来,这两个伤者被他们的朋友用车送医院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杨有得是手持大砍刀的男子。
11、证人王堪儒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朋友
在博力酒吧喝酒。其出去买烧烤回来看见,三个四川仔手里都拿着刀,高个子的男子和最矮头发很短的男子都是一手拿开山刀,一手拿弹簧刀,另一男子拿一弹簧刀,正往溜冰场方向走。高个子还说,够胆打我们四川仔。他们走后,其看见其朋友“阿边”(穿白色运动服)坐在地上,身上沾了很多血。其另一朋友“阿牛”(穿黑色西服)已跑其另一到保安室。市场保安看见后,打电话报警。那个高个子的男子就叫最矮的男子阻止,矮个子男子用弹簧刀逼着保安的颈部威胁他,保安就不敢打电话了。
12、证人邱玉良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凌晨二、三点钟,曾用其粤YK2697号牌的面包车到狮山工业区附近的村庄载四男一女到佛山季华路口的一间旅店。在车上他们说在狮山杀了人。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之林、杨有得、张怀雄就是其用面包车搭的四男一女中的三个人。
13、证人张在贵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其日证实,大约在一周前,其在桂城东二新村的影吧内听两个男子说杨德在南海用刀砍伤人。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杨有得就是杨德。
14、证人黄锦文的辨认笔录。证实死者是其弟弟黄国根。
15、被告人张之林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日22时许,其和杨有得、张怀雄和王金胜去博力酒吧喝酒。一直玩到23点以后,他们三人都去跳舞,其和酒吧的服务员胡艳喝酒。期间,胡艳去洗手间,过了一会儿,其看见胡艳在吧台被一男子抱着腰,胡艳看着其,其就向胡招手,胡艳就过来继续和其喝酒。这时,抱胡艳的男子指着其,对另两个同伴说话。其没听清说什么。抱胡艳的男子和其中一同伴走到其的台边,用粗话骂其,其也骂他们。抱胡艳的男子的同伴并把手上的啤酒在其面前晃动。其站起来从沙发上抄起随身携带的两把砍刀,大声喊“黄毛”(张怀雄)。张怀雄跑过来,其对张怀雄说,打死他。并把刀递给张,张接过其递的刀指着骂其的男子,并晃来晃去。其就被四、五个人抱住,这几个人并劝其不要打架。这时,张怀雄那边已经打起来了。其看见那个骂其的男子用凳子砸向张怀雄,张的刀被打下来了,张的额头也流血了。其挣脱抱其的人,用刀向该男子的背部砍去,但感觉没有砍上似的。其又被一些人抱住。其挣脱后跑到酒吧门口,看见其的三个同伙在大声喊叫。其从张怀雄身上拿回其的砍刀。后来看见一保安打电话报警,其用刀威胁过保安。其回到出租屋,听杨有得说,王金胜用手夹住一个人的头部时,杨用匕首刺这个人背部几刀。张怀雄也说刺一男子的手小臂。后来不知谁联系一面包车,其四人就坐车去了桂城,后来被抓。其还证实其携带的两把长约40厘米的砍刀被其扔在回桂城的路上,杨有得和张怀雄携带是长约10厘米的折叠弹簧刀。王金胜没有带刀。杨有得的小刀坏了,不知扔到哪里了。张怀雄的小刀被警察扣押。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杨有得、张怀雄是其同案人,并对作案现场及其放刀的位置作了指认。
16、被告人杨有得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其和张怀雄、王金胜在跳舞。张之林大声叫他们过去,他们过去后,张之林递给张怀雄一把长约30―40厘米的砍刀,并指着站在对面的一些人说,打他们。张怀雄拿刀砍一个人,被那个人用凳子将刀打掉了。接着,张怀雄从身上拿出一把长约15厘米的匕首。张之林用单刃大砍刀乱砍。王金胜一手压一个人的头部,一手拿短刀捅那人腰部两下,其也捅了一刀,对方另一人用凳子砸中王的背部。其见状拉过此人,砍其背部一刀。当时场面很混乱。回到出租屋后,其对同案的三个人说其捅了那人两刀。后其打电话询问了酒吧保安“亚云”(孙光云)有没有人受伤,说有人头被打破了,缝了十多针。张怀雄就叫了车,其四人连夜赶回桂城。还证实其四人每人随身携带一把长约15公分的双刃的弹簧刀,张之林携带了两把单刃大砍刀(长约30―40厘米 ,单刃,有点像西瓜刀)。其把其的弹簧刀扔到白边村一条河里了。其同案的刀也扔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怀雄和张之林(张鑫)是其同案人,并对作案现场及其扔刀的位置进行了指认。
17、被告人张怀雄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其证实张之林叫他们过去,张之林从身上拿出两把砍刀(用西服遮盖着,有刀套),递给其一把,其拿过刀把,就拔了刀出来,要砍站在张之林左边的人,此人扔过来一把凳子,把其刀打掉了。其弯腰找刀,张之林用刀砍了那扔凳子的男子背部一刀。那人好像没有感觉到,又用凳子砸中了其右眼角。其没有找到那把砍刀,就从腰间取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匕首。其当时是弯腰的,挺起腰亮了匕首,发现酒吧已没人了。其持刀跑了出去,看见张之林和王金胜在问保安对方的情况。当时,杨有得不在。杨有得回来后,其和同案听说有人报案,就跑回了出租屋。杨有得说,王金胜用手抱一男子头时,其用匕首捅了那人几刀。后来,其打电话给老乡阿伟。阿伟给租的面包车,接其四人到乾坤旅店了,在该旅店被抓获。还证实张之林携带两把大砍刀。其和杨有得各带一把单刃15厘米的弹簧刀。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杨有得和张之林是其同案人。其还对作案现场及其所持的作案工具弹簧刀进行了指认。
18、三被告人身份材料。证实了三被告的身份情况。
19、抓获经过。证实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南海桂城东二乾坤酒店230房间将三被告人抓获。
20、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怀雄的一把银白色不锈钢弹簧刀。
21、法医学鉴定书。分别证实,死者黄国根右第5肋骨中段缺失。右侧胸腔积血约1000毫升;右肺萎缩。心包破裂,右心室前壁一处1.5厘米缝合创口,创道贯通右室前壁。黄国根系因锐性暴力刺切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植天彬左额顶部、左枕部、右背部腋后线各有5厘米、6厘米、2厘米三处缝合创口,属轻伤。黄以全左前臂一处2厘米缝合创口,属轻微伤。
22、现场勘查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了现场的位置、环境、血迹等情况。经三被告人辨认后分别予以确认。杨有得对作案凶器弹簧刀进行了指认。
公诉机关指控张之林和张怀雄持大砍刀砍伤被害人黄国根的胸部,王金胜和杨有得持弹簧刀刺伤黄国根的右前胸和右腋下。经查,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黄国根只有右前胸和右腋下有两个2.5厘米的创口,这两个创口不可能由张之林和张怀雄持的砍刀形成;而被害人前胸26厘米的缝合创口是开胸手术的缝合创口。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之林和张怀雄砍伤黄国根的胸部,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这一事实不能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之林、张怀雄砍伤黄国根胸部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之林辩称其只有砍人的动作,没有砍到人。经查,其和张怀雄砍伤植天彬的头部和背部,砍伤黄以全的手臂,有其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及被告人张怀雄、杨有得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法医鉴定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辩称王金胜没有携带刀具。经查,杨有得和张怀雄均供述王金胜持弹簧刀,该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称是张怀雄捅被害人的,经查并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张之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之林只是招呼张怀雄,且被告人张之林持大砍刀,不应对伤害致死的结果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张之林虽喊张怀雄的名字,但其真实的含义是呼唤同伙共同参与,且当杨有得和王金胜参与打斗中,其没有制止,四人都明知自已不是单独实施伤害行为,与其他人在相互配合。因而,张之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杨有得辩称其虽捅被害人黄国根,但没有捅进去。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实只有杨有得和王金胜捅被害人黄国根胸部。被告人虽对同案人说过其捅被害人黄国根的背部,但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背部没有伤,因而被告人没有对黄国根造成伤害。经查,案发后,其对被告人张之林、张怀雄讲过王金胜在箍黄国根的脖子时,其捅了黄国根几刀。这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张之林、杨有得的供述及法医鉴定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杨有得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张怀雄辩称,其没有用弹簧刀刺被害人,张之林给其的大砍刀被对方打掉了。经查,被害人黄以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怀雄就是砍他的人。多个证人都证实张怀雄一手持砍刀,一手拿匕首参与打架,并追砍对方的人。被告人张之林和杨有得的供述均证实,张怀雄在其所持的大砍刀被打掉后,马上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张怀雄还对张之林讲过其刺了一人的手臂,张之林多次稳定的供述证实其从张怀雄身上取回了大砍刀。这些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张怀雄持刀伤害了被害人。张怀雄的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张怀雄的辩护人提出的是杨有得和王金胜致黄国根死亡,张怀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之林、杨有得、张怀雄无视国法,仅因琐事就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实施伤害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有得和张怀雄的辩护人提出杨有得和张怀雄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杨有得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杨有得较之其他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要好,杨有得的辩护人提出杨有得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经查属实。结合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是杨有得致死被害人黄国根这一情节,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张怀雄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始终不供认,其辩护人提出其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之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有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张怀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咏 章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人民陪审员 吴 坤
二 0 0 五 年 八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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