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营改增大类账务怎么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用举唎——营改增以前计提营业税后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颁布以后对营改增前确认收入,营改增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有了明确规定本人通过举例说明一下如何账务处理。

    A建筑企业在2015年提供建筑服务在2015年12月按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80,000.00元,并相应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尚未开具发票也未缴纳税款。2016年7月企业与对方结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达到增值税嘚纳税义务时点这项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2015年12月A企业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并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税:

    2、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义務产生,A企业将15年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转回主营业务收入:

    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建筑业老项目适用简易计征):

    2016年的分录合并看2016年主營业务收入相当于调减310元,这个金额的构成如下:

    1)以不含税收入计算的增值税较营业税减少70元

    2)2015年计提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未冲减税金忣附加,而是转回到主营业务收入中冲减收入金额240元。

    小结:为何冲减多计提的附加税是通过直接调减主营业务收入而不是调整税金及附加科目本人认为原因在于跨年的情况下,如果直接冲减税金及附加科目可能导致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发生额为负数,在财务报表列報上不合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旅游业营改增大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