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纸业公司在2016年12月16日成立2016姜文死了是真的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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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09 来源:法治安徽网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袁开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扬:本院受理原告戴敬伟诉被告李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薛维能:本院受理原告熊琪诉被告你、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薛维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熊琪返还借款13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其中借款50000元按年20%的标准从2013年6月6日起计算、其中借款30000元按年6%的标准从2014年1月3日起计算、其中借款58800元按年6%的标准从2016年1月5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黄云对于被告薛维能的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维能追偿;三、驳回原告熊琪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薛维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被告杨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38000元;二、被告杨奇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6171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及至被告杨奇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奇所欠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82800元及利息损失303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朝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悦龙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王朝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对(2016)皖0111民初6449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兰官云:本院受理原告谢兆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业飞:本院受理原告王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世杰: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55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文英借款本金33000元、支付利息24700元,并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袁世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文英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之福、夏其羊:本院受理原告欧良荣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65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凌宇航、李凤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邦金、韩文兵与被告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凌宇航、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64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邦金、韩文兵借款本金1600093.35元及利息(2014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邦金、韩文兵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凌宇航、李凤琴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被告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凌宇航、李凤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邦金、韩文兵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桂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金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金晶、陈宜琼、高玉平、刘肇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金晶和第二被告陈宜琼共同清偿贷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14.58%支付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按贷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截止至2016年4月26日,尚拖欠本息为232156.24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高玉平、第四被告刘肇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4643元由四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华隆机械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42336,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丰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建云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顺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47号〕宣判后,被告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主张到日利息多计算63000元不当,从而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昌保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锡玉:本院受理原告蒋景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晓东、合肥市汤米洗衣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迪美商贸有限公司、王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阳诉被告刘晓东、合肥市汤米洗衣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迪美商贸有限公司、王海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善甫、陈通、无锡钻豹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先进诉被告陈善甫、陈通、无锡钻豹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先进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陈善甫偿还原告许先进借款本息4340000元(其中本金2300000元,利息2040000元,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利息1322500元(以2300000元为计息基数,月利率为2.5%,自2014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30日,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陈通、无锡钻豹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善甫关于本诉讼请求第1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陈善甫、陈通、无锡钻豹车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黎少凡:本院受理原告曹庆泽诉被告黎少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庆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黎少凡向曹庆泽偿还欠款本金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黎少凡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阳与被告许国庆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阳生活费20000元和学费7000元;二、被告许国庆自2016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许阳生活费2000元直至许阳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许国庆自许阳初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于每学期学费缴纳后十日内根据缴纳学费的票据据实支付许阳学费直至许阳大学毕业止;四、驳回原告许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国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宁、周金武:本院受理原告符警峰与被告张宁、周金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符警峰129684.4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符警峰10311元;三、驳回原告符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锦存、杨启芳、张开明、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张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锦存、杨启芳、张开明、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30号民事调解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223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元:你与申请执行人梁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吉兵:你与申请执行人阮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杨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31号民事判决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303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雪梅、徐东顺:原告刘启勤与被告韩雪梅、徐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雪梅、徐东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启勤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韩雪梅、徐东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启勤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50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70元由被告韩雪梅、徐东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斌、刘惠娟: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松诉被告杜斌、刘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杜斌、刘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亚松借款本金1362750元及利息400536元(暂计算至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627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日起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杜斌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1813室、1811室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周亚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夕保:本院受理的原告崔立好与被告徐夕保、安徽孔大幕墙工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25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16)皖01民辖终863号民事裁定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辰茶饮服务有限公司、陈远新、李永格、陈继礼、李彩虹、陈继品、卢娅芹、解登宪、鲍东霞、陈敏: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3、5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16)皖01民辖终861、862号民事裁定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6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元及赔偿损失元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乐科技有限公司、汪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基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诚娟: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好与被告徐庆虎、杨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庆虎、杨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世好借款本金93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起以9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世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4元,由原告王世好负担5184元,由被告徐庆虎、杨诚娟负担1316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徐庆虎、杨诚娟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庆虎、杨诚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抗与被告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邓双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抗借款本息之和2867000元,之后的利息自日起以24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2867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刘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97元,由原告刘抗负担2297元,由被告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5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抗负担400元,被告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胜利、安徽省科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晓燕与被告马胜利、陈金玲、安徽省科信节能科技节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晓燕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18000元(暂计算至日,之后的利息自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马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晓燕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安徽省科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胜利、安徽省科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关立国:本院受理原告陆勤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关立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陆勤瑞借款13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陆勤瑞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刘同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黄卫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同文货款42450元,同时支付原告刘同文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孔建龙:本院受理原告陆勤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孔建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陆勤瑞借款6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陆勤瑞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蚂蚁创业工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吴健、李明洹、代威、余凯、童松林、江颖、王哲、刘成静、栾天越、蔡霞、刘飞飞、杨伟杰、胡丹丹、唐俊林、李志强、张慧、张俊山诉被告安徽蚂蚁创业工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87、6392、6307、6305、6303、6302、6299、6297、6295、6293、6291、6290、6288、6285、6102、6101、6100、6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正平、侯先珍、李得环、武有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32、363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3632号判决如下:被告丁正平、侯先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借款本金57184.81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87.9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2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正平、侯先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000元;三、若被告丁正平、侯先珍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丁正平、侯先珍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农贸大市场7幢305室房屋(他项权证字号:房地产他证肥西字第20007385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中3634号判决如下:被告李得环、武有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借款本金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235.9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2月1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得环、武有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000元;三、若被告李得环、武有志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李得环、武有志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80号名景园2#3#2-1402室房屋(他项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他字第319866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广德世澄环保重钙材料有限公司氧化钙分公司现已启用防伪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本公司原来使用的所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一律作废。如今后仍有人使用本公司原来的各种印章,本公司概不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使用者负责。特此公告。
广德世澄环保重钙材料有限公司氧化钙分公司
马鞍山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谢启良、王玉庚与你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0269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刘淑芹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1221194403184124,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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