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霸唱说的完整著作权的著作人生权是什么意思

& 安天下霸唱律师说的,阅文集团的那些霸王合约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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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可否被“签约”?天下霸唱:写作的人很弱势 如果金庸把卖给某家公司之后,是不是另一家拥有的就不能提到郭靖、黄蓉的名字呢?对于这一次的版权纠纷,就有朋友给小娱打了这样一份比喻。 确实,作为文学系列作品的创作,不准使用前一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以及作品名称,这一点看起来都是非常霸道的协议。那么,这种协议本身是否合理合法呢? 今天,娱乐资本论分别咨询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律师以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等三位影视版权方面的律师。 彭律师向小娱介绍: “当时霸唱和阅文签约时,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法都没有现在这么健全,当时签订的一些条款看起来是合理的,但现在仔细推敲可能就会出现漏洞。如果天下霸唱把续集的版权也出售给了阅文集团,这需要一个前提是当时双方协商好未来创作出来的续集版权价格。如果到续集创作出来之后,并没有按照原来的价格约定购买,比如约定10年后的版权价格为100万,结果机构并没有出100万购买,或者机构觉得版权不值得100万而没有购买,原著作者都有权将续集版权转给其他机构。” 张律师也向小娱表示,“作品的著作权和版权都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从那篇通稿的内容来看,企鹅影业仅有影视改编权,无权限制作者创作小说续集。” 随后,小娱又向天下霸唱的法务经纪人王笑东求证。他向小娱表示: “且不说没有签订续集协议,就连天下霸唱跟阅文集团签订鬼吹灯前8部的版权授权协议有效期到2013年就全部到期了,如果不解约授权自动延期一年。后期霸唱又跟阅文集团签订了一个类似于转让协议,法律中明确规定,转让只能转让财产权,不能转让作者署名、创作等人身权。也就是说在有效期截止之后接下来的这些从上一家手中拿到版权的机构涉及到著作人身权,都是无效的。另外,合同中的一些规定都要符合著作权法,一些超越法律的无效的条款是没有意义的。对网上的通稿,我们的态度已经很客气了。” 对于这种纠缠不清的问题,小娱同时也联系到了企鹅影业,企鹅影业给小娱的回复是,“媒体上流传的通稿并不是企鹅影业方面出具的,而是由阅文集团出具的。”之后,企鹅影业方面进一步表示,“我们不管阅文集团和天下霸唱之间怎么签订的协议,协议有没有过期,具体姓名有没有规定,我们要保护我们的权益。” 当小娱见到天下霸唱本人,把这个问题抛给他的时候,他向小娱表态,“很多年了,都忘记当时具体的协议内容了,此前版权情况确实比较乱,但是如果阅文集团有任何问题可以走法律程序,不要只发声明。” 谈到从电影版权开始,再到网络剧版权的纠纷,天下霸唱也深深叹了一口气:“其实写作的人永远是一个弱势群体,所以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因为甲方永远是主导方,而且因为合同都是甲方来做的,他可以在里头做技巧性的陷井条款。因为这个东西甲方是有专业的法律团队来做。而乙方呢?他们有几个是懂这些法律的?大多数都看不明白什么是著作权、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 对于如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天下霸唱表示:“这一个是行业的自律,就是说有法律保护,不要用这些霸王条款来攫取利益,没必要在合同中玩一些花样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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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看懂了,我对天下霸唱是真爱。
虽然说的很有道理,但是现在打官司未必是有理就能赢。
倒不是对霸唱没信心,是对现在法律的不信任,并且为阅文集团的背景而颤栗。
都说阅文没输过官司,我表示很担心。
希望霸唱赢了这场官司,并且速战速决。
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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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阅文违法的,唱霸为什么不用法律手段从阅文那取回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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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看懂了,我对天下霸唱是真爱。
虽然说的很有道理,但是现在打官司未必是有理就能赢。
倒不是对霸唱没信心,是对现在法律的 ...输过吧,业内最有名的,跟云天空打的那场官司就输了啊,陪了云天空10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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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麻花藤是红贵家族一员,你跟他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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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过吧,业内最有名的,跟云天空打的那场官司就输了啊,陪了云天空10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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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的合约可不是现在的合约,曾经的起点只有电子和简体的版权,现在可是全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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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过吧,业内最有名的,跟云天空打的那场官司就输了啊,陪了云天空10万呢。
── 来自龙的天空 Android 客户端&&...啊····我最近才开始关注这些事情,因为有我喜欢的作者。其他就不大了解了。
回头补补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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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的合约可不是现在的合约,曾经的起点只有电子和简体的版权,现在可是全版权的
...云天空就是因为与起点的电子版权出现问题而打官司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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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最近才开始关注这些事情,因为有我喜欢的作者。其他就不大了解了。
回头补补课去
...百度云天空 10万 两个关键词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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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orphis 于
12:57 编辑
云天空就是因为与起点的电子版权出现问题而打官司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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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是起点违约了,法院当然判起点输了。现在阅文可是坐拥作者全版权,还有作者的长约,还有作品的优先权,阅文再也不担心作者你出走了。之后违约的全是作者,不是阅文。
想要战赢阅文,首先必须是法律不承认阅文的合约有效。目前还没看到哪个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解除阅文的合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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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看懂了,我对天下霸唱是真爱。
虽然说的很有道理,但是现在打官司未必是有理就能赢。
倒不是对霸唱没信心,是对现在法律的 ...
因为花千骨有声读的事情和晋江打过官司,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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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是起点违约了,法院当然起点输了。现在阅文可是坐拥作者全版权,还有作者的长约,还有作品的优先权,阅文再也不担心作者你出 ...电子版权问题发生纠纷,哪管你多几个版权,放在现在,云天空一样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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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orphis 于
12:51 编辑
电子版权问题发生纠纷,哪管你多几个版权,放在现在,云天空一样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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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在和我扯什么啊,我都说了当年是起点违约了,云天空那场官司已经高于段落了。
阅文现在的合约和当年的起点合约部一样好不好。
因为合同上所有条款都是偏向阅文的,阅文不会做违约的事情,它直接从作者身上割肉就能赚的衣钵满盆了。作者不服合约条款不更新、出走、完本后不和阅文签约都是违约,现今的状况就是只有作者违约,阅文说什么做什么都有道理,404也是阅文说了算。
作者想取回人生、著作自由,拿回自己作品的版权。首先要在法律上把阅文合约里的霸王条款全部解决,这和云天空那场起点解除邪神传说VIP章节的官司完全不一样。至今阅文签了万计的合约,却没有哪个作者能通过法律上取回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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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过吧,业内最有名的,跟云天空打的那场官司就输了啊,陪了云天空10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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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时候 起点还不是阅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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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时候 起点还不是阅文的
那个时候起点敢搞全版权,搞长约,搞优先权,那些大神一巴掌拍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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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海青树 于
13:02 编辑
本帖最后由 morphis 于
12:51 编辑
你到底在和我扯什么啊,我都说了当年是起点违约了,云天空那场官司已经高于段落了 ...~~还听没谁去告过阅文啊,感觉老常可以试试,连自己笔名都用不了,感觉太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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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orphis 于
13:0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海青树 于
13:02 编辑 ~~还听没谁去告过阅文啊,感觉老常可以试试,连自己笔名都用不了,感觉太惨了
现在还没有作者胜诉阅文的案例,等哪个被拿走全版权、被签了长约、被绑定优先权的大神告赢了阅文,阅文立马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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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文的全版权合约本来就是是存在欺诈性,真希望霸唱跟阅文来一场官司,霸唱粉丝这么多,大家肯定会力挺霸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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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版权分别授权给A与B,A有改编权,难道B就不能有改编权?原作者也不能有?太霸道了
十载寒窗,还是只有诗和梦想!!!
Powered by改编作品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吗?
(最近西城区法院的一个判决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这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堪称一篇不错的论文,其中【二、关于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节,法官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解读和对相关法律关系的分析,一条一条孤立地看,几乎每一句话都是对的,判决的结果(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也是正确的。遗憾的是,法官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弄错了,结论正确,但是论证过程不正确。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其实没有啥关系。是否影响声誉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啥关系。辛辛苦苦写了那么长篇幅把两件不相关的事论证到一起,精神可嘉,但基础不成立。
改编产生的是新的作品,原作毫发未损,怎么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换一个角度,既然改编,怎么可能与原作品保持“完整”的一致?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误解莫此为甚。
另外,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与是否影响原作者的声誉、是否降低原作者的社会评价无关。如果某人的自传作品如实记载了自己的不堪行状,出版社擅自把自曝其丑的内容删除了,貌似维护了作者的声誉,照样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曾经好几次开过一张著作权法不关心什么什么的单子,先是著作权法不关心作品的材质、用途,后来增加了作品的制作方法,后来又增加了作品有没有某种功能,再后来又增加了创作的动机,再后来……,看来这份单子会越来越长,今天先增加一项:著作权法不关心作者的声誉。
著作权法不关心作品的材质、用途、制作方法、创作动机、作者的声誉、……,也不关心作品有没有某种功能。请补充。
总之,赞同这个判决的结果,被告不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为这份判决书的说理感到遗憾,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弄错了,结论正确,但是论证过程不正确。
【实务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承担了改编权的职责,而且判断的时候确实大多数以影响声誉为要件。要求法官完全无视司法现状,也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实情,但不能积非成是。
原作者授权他人改编作品,应该怎么改、不能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决定权归谁、万一意见不统一是原作者说了算还是改编者说了算,等等等等,应该在授权合同里写清楚,这种事情本来不该去麻烦法官。法官万一拿到这种案子,让双方拿合同来,照着合同判就是了。辛辛苦苦论述改编作品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恕我直言,这是无的放矢,是“拉郎配”。改编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无关。
【后记】(帖子发出以后,在群里和朋友们有一些后续讨论)
【请教@武幼章-上海-编外人员 老师,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这是我请教武老师的问题,也请@孙远钊
老师发表高见。】……陈老师,我不敢妄议实施条例啊[微笑]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将其作品排演成话剧、改编成连环画、……等等等等,可不可以歪曲篡改原作品呢?实施条例只关心拍电影不关心戏剧、连环画?
时间太晚了,明天还要看法国冰岛,水饺了。各位姑奶!
(陈老师一出手,就知道有没有。陈老师的实施条例之问,一下子就点破了我这个帖子的软肋。其实我在写帖子的时候是注意到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判决书也是以第十条作为依据之一的,躲不过。但是我当时偷懒,也是太想写“改编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无关”这句话,三言两语又说不清,所以就回避了第十条。陈老师问实施条例,我马上说“不敢妄议”,这是实情。要面对第十条,又不愿意收回“改编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无关”的话,就不得不妄议。因为当时已是子夜,就匆匆告退了,本想着第二天抽时间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后来看到孙老师的发言,我就不用多嘴了,而且我也说不到孙老师那么透彻。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啊。感谢陈老师、孙老师,这样高水平的讨论才有意思。)
以下是@孙远钊 老师对实施条例第十条之问的解读 =====
高见实在不敢当。个人只能说这样的立法恐怕太过粗糙,是很有问题的,会陷法官于不义。因为条文再次使用了诸如“必要的更动”、“不得歪曲、窜改”等定义不明的用语,而且也显然没有如之前提到的,把“表达形式”与作品内容给区分清楚。毕竟改编并不只是局限于电影一种载体,而且任何五百页或以上的长篇小说要改写成为能够拍摄一个多小时的电影剧本,大约就注定必须删掉不少的内容情节,形同另外撰写一个故事;而编剧、导演、摄像与演员的诠释则又是另外的一种表达形式。所以这当中只要是取得了许可的,自然就要依据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分析究竟编剧所获得的许可范围和弹性有多大。可以预期的,这其中的杠杆必然是相当的不对称。尤其当原作者比较没有什么名气时(如刚出道时的“天下霸唱”),自然没什么谈判筹码可言。无论如何,著作权的保护其实是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就只是保护具有独创的表达形式那张脸皮。而所谓的“歪曲、窜改”自然也就指的是,凡是指向该作品的,就不可以未经许可【在同样的载体上】(也就是表达形式上)去任意改动那张脸皮,以维持其完整性。简言之,就是只能苹果比苹果。一旦载体不同,就不再有完整性的问题了。
进一步来看,在改编的情形,有的可能是同一载体(如金庸近年来把他的武侠小说给改写了),也可能是不同的载体。如果涉及不同的载体,例如撰写剧本、改拍成电影,既然经过了原作者的同意,忠于原作,但不想最后的电影并不卖座,甚至遭到讥评,成了“票房毒药”,试问这算是构成了对原作者声誉的毁损么?反过来说,如果把结论改了,打原本小说的悲剧结论给转成了喜剧,结果还大卖座,那这当中是否还有“歪曲、窜改”的情形呢?苹果与香蕉哪有啥好比的嘛?但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才在著作财产权的权项之中要列入改编权(与完整权完全无关),以确保作者保有对其作品后续使用、开发的控制。
前曾提及,就如同鳄鱼同鱷魚原本就是长得挺像,但完全没有任何亲戚关系的生物(唯一的相同处就是同宗,都可溯自恐龙),其实很容易分辨(前者是尖嘴、后者则是圆钝型),但却还是经常会被搞混。
简单的说,完整性的适用范围是很局限的,就是限于既有的形式或载体而言;而一旦涉及到了其他的表达形式或载体,其中对原作者所牵涉到的就只有改编权(财产权)的问题。不过有趣的是,一旦电影拍完了,则该电影的著作权利人(一般是推定为制作人或电影公司)则享有对该电影载体的完整权。
以上是@孙远钊 老师对实施条例第十条之问的解读 =====
感谢陈老师和孙老师深化了这个问题,使得讨论更有质量。我补充一个想法。
陈老师的实施条例之问其实还有一层意思,就是法官面对第十条该怎么办?总不见得在判决书中写“实施条例第十条是在为难法官”吧。
这实在是一个让人挠头的事情。如果我是法官,我该怎么写判决书?我现在能想到的,还是主帖里的办法,让双方拿合同来,照着合同判。我会说,按照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原作品进行必要改动的,具体的改动方式、程度、标准及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等,应该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著作权人同意由被许可人自行掌握。
我这个编外人员从来没当过法官,没写过判决书,纸上谈兵,不知道这样是不是行得通。我相信有经验的法官一定会想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反正无论如何,就算打s船长,我也不肯把“改编作品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思写进我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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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霸唱称本人拥有《鬼吹灯》系列作品完整著作权
《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原名张牧野)通过微博发表声明,称:“本人拥有《鬼吹灯》系列作品(1——8册)完整的著作人身权,并已经着手准备相应修改工作,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肆意修改或改编上述作品,否则将侵害本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本人后续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其著作权完全归属本人所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任何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人将委托律师诉诸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前,10月20日晚,天下霸唱曾发表微博,称并没有担任陆川执导的电影《九层妖塔》的编剧一职,并作出郑重声明。声明称:“1,本人并没有参与过电影《九层妖塔》的任何创作环节;2,目前为止没有收到过该片要将我署名在编剧里的通知。”天下霸唱还称“目前部分网站对电影《九层妖塔》介绍页面上还挂着我编剧的职称,希望各个平台能及时对该片的影片资料做出修改,勿让观众们再产生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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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律师解读天下霸唱维权:诉求合理但存在诉讼风险
《九层妖塔》终极海报。m1905电影网授权刊载12月30日报道 日前,有媒体曝出《鬼吹灯》原著作者天下霸唱以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及导演陆川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不过众所周知,《九层妖塔》在开拍前早已从《鬼吹灯》版权受让方阅文集团处获得了该系列前四部小说的改编权。此时作者再对片方、导演提出侵权申诉,有何依据?为此1905电影网专门请到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士,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郑大鹏律师、傅荣律师,就《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提出的维权诉求进行了针对性解读。买了改编权为何依然成被告?你有财产权而作者有人身权《九层妖塔》于日在内地院线上映,作为首部将小说《鬼吹灯》搬上大银幕的作品,该片受到了外界的极大关注,最终取得近7亿票房。但上映后,《九层妖塔》遭受诸多非议,特别是故事背景、情节及人物设定、性格等方面与原著《鬼吹灯》小说截然不同这一点,引发了观众的吐槽和“灯迷”的不满。而这正是天下霸唱认定《九层妖塔》侵犯个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要依据,引用其代理律师王韵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他们认为影片“已经完全背离了原著,侵犯了霸唱原著的完整性”并且改编内容还招致“书迷批评霸唱,影响到了霸唱的声誉”。买了版权又侵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据郑大鹏律师和傅荣律师介绍,著作权中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共计17项。其中,人身性权利专属于原作者,他人无权行使,而财产性权利,作者则可以进行转让并从中获得报酬。天下霸唱此番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既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性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改编权(财产性权利),这两者之间联系紧密,也有所区别:“改编权是对作品类型或者形式的改变,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与作者的声誉、荣誉息息相关,故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由作者享有,任何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都应予以禁止。而改编权可以转让,他人可以受让作品改编权并有权改编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改编权却有一定的权利期间。”除此之外我们还注意到,天下霸唱的诉讼请求中还提到了侵犯署名权。该项权利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同样属于人身权范畴。而在《九层妖塔》的电影和海报中,天下霸唱四个字均未出现。对于原告这一点诉求,郑大鹏律师也表示支持。对原著小说进行“粉碎性改编”?那作者真的有理由告你在天下霸唱代理律师的采访中我们注意到“必要的改动”这样一个概念。的确,《九层妖塔》开拍前已从版权受让人处获得了对《鬼吹灯》小说进行改编的合法权利,而电影作为与文学作品不同属性的艺术门类,在影像化改编过程中对原著进行适当改动更是必然的。包括天下霸唱本人参与剧本创作的另一部《鬼吹灯》改编电影《寻龙诀》也对故事进行了重新的梳理解读。但这当中,构成侵权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法律允许的改动范围有多大。“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改编行为都或多或少地触及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领地,绝对忠实于原作的作品几乎不可能(存在),因此,在遭遇改编权时,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质上是作了一定的让步的。这就是人们经常看到一些改编作品明明取得了原作者的授权,却依然被诉称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原因。”郑大鹏律师和傅荣律师对此给出了这样的解读。《九层妖塔》上映期间,曾有观众将陆川对《鬼吹灯》小说的改编看做是“粉碎性”的。尽管他本人随后将用词纠正为“建设性改编”,但在一部探墓小说中强行加入外星鬼族入侵、地球人和外星人通婚等内容,并把原著主线人物胡八一和Shirley杨的关系打乱重写,可以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甚至扭曲了天下霸唱在撰写小说时的本意。正因如此,天下霸唱方面才提出“制片方合法获得电影改编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尊重原著,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改动”的观点。“改编权是对作品类型或表达形式的改变,如果超出这一范围,例如在改编作品的表达形式时也改变了作品所承载的思想内涵,则改编权必然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相遇。”郑大鹏律师这样告诉我们。因此,制作方和导演把原著改的面目全非,原告方提出申诉也是有依据的。同时,他还为我们举出了与天下霸唱状告《九层妖塔》情况相似的事例:于正取得金庸的授权开拍电视剧《笑傲江湖》,在剧中将主角之一的东方不败设置为女性,没有男性自宫一说,并和男主角令狐冲谈起了恋爱,这就是严重地修改了原著。金庸迷们褒贬不一,争议极大,金庸本人虽不主张人身性权利,对此一笑而过,但不代表权利不存在,或不应该得到保护。
但郑大鹏律师和傅荣律师也直言,参考以往相关侵权案例,原告方的诉讼之路存在一定风险。因为详细资料无法进一步的获悉,目前他们不能草率对本案做出针对性分析。不过根据两位律师列举给我们的法律条款不难看出,已经发生转让的财产权将会是分歧最大的争议焦点。而夹在《鬼吹灯》原著和电影《九层妖塔》之间的版权受让方阅文集团与双方复杂的权利关系,也将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接下来,《鬼吹灯》还将被以多种形式进行改编和开发。在IP热仍持续升温的当下,《鬼吹灯》这个大IP与《九层妖塔》侵权官司,除了引发舆论的关注和热议,还将为今后的影视市场提供参考,意义重大。目前此案的诉讼文件已经提交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我们也将继续进行关注。
本文来源:m1905电影网授权刊载
责任编辑:李琳铠_NK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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