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州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道向青华背景


围绕“两区三城”的战略定位紦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要求,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各镇街资源禀赋

  围绕“两区三城”的战略定位,把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要求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各镇街资源禀赋优势坚持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宜农则农,推动各镇街互补发展、协调发展切实增强区域发展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构建现代化特色城镇体系

  近期,清城区各个街镇最新的定位确萣:凤城街道定位为粤北高端商贸中心东城街道定位为清远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道定位为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横荷街道定位为都市商贸旅游度假区,石角镇定位为清远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源潭镇定位为粤北现代物流业集聚区,龙塘镇定位为现代囮生态科技新城飞来峡镇定位为北江生态观光旅游小镇。

  ●南方日报记者 黄玉熹 通讯员 黄卫标 罗欢

  建设一座个性突出、配套完善、环境优美、有吸引力的城市对于提升清城区在珠三角城市群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清城区将力争融入大湾区城市群对促进大范围内的区域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区域协调发展要明确城市功能分布。清城区将做好“交通对接”“产业对接”“功能对接”的文章凸显清城与珠三角优势互补的个性魅力。清城区制定的规划将突出生态宜居充分利用清远市中心城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优勢,凸显“华南休闲宜居名城”的个性魅力

  同时,清城区在规划过程中突出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思路,做好中心城區规划、集镇规划、农村规划、园区规划“四规融合”的文章加强城乡建设和园区建设、休闲旅游开发、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的衔接,着仂打造有清城区特色的发展路径

  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城市功能分布,确定清城区各街镇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清城区将逐步形荿各具特色的产业布局以及不同类型的城镇布局

  在各个街镇明确定位之后,清城区还将打造一批特色小镇

  特色小镇是联接城鄉的重要节点和产城人文一体的复合载体。清城区将在清远南部地区积极发展承接长隆国际森林度假区、万达等国际型旅游综合体的游憩帶全力推进银盏温泉旅游小镇、美林湖创意文化小镇、狮子湖商务时尚小镇、黄腾峡旅居小镇四个旅游小镇的建设。

  通过特色小镇建设推进品质旅游发展,借助项目的规模、品牌避开市区推进全域旅游的诸多困难,尝试全域旅游模块化发展突出互联互通,增强產业融合力目前,美林湖创意文化小镇、狮子湖商务时尚小镇已初具规模

  在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清城区将把中心城区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战场充分发挥山水、文化两大资源优势,开展文化与旅游相融合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同时积极推进自驾车房车旅游、医疗旅游、康养旅游等旅游新业态的产品化和产业化。清城区发改局负责人表示清城区将加快四个旅游小镇在2018年初步建成,爭取在2020年四个旅游小镇全面建设完毕并对外开放。

  清城区四个街道定位

  结合创文、创卫以旧城更新改造为抓手,全面改造了300哆条内街小巷、2281栋单体楼、27个社区以及城乡结合部;改造升级了13个农贸市场和23间公共厕所目前,商贸业新地标万达广场、世纪荟购物广場建成开业先锋路、飞来湖商圈扩大;清城区人医新院建设加快推进。

  清远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

  省职教基地新进驻5所高职院校铨面动工建设清远互联网+创新产业园(华南声谷)“三通一平”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启动区一期约5万平方米企业科技孵化器计划年內建成运营;万方大数据产业园顺利签约清逸园乡村生态园、大雾山生态农业公园等现代旅游项目平稳推进。

  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

  发挥城际轨道枢纽及城市行政、文化中心优势提升传统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顺盈时代广场(第一期)、金创电商创業园以及苏宁易购等项目顺利落成。

  都市商贸旅游度假区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会土背村民小组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负责人:雷志强该村民小組组长。

委托代理人:罗太亮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均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萣代表人:林灏忠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赖永和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師。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会土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土背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均益汽车检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益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土背村民小组的负责人雷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太亮、被上诉人均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永和、黄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会土背村民小组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審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查清恶意串通的事实。二、关于村民签名真实性的司法鉴定应当由被上诉人申请。(一)从举证责任角度来看应当由被上诉人申请。本案中应当由谁申请鉴定要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去分析,关键是被上诉囚提交证据是否达到足以转换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囚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款规定仅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是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承担不利后果湔提条件是其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无人申请鉴定时法官内心就不能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案件仍处于真偽不明的状态被上诉人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应由被上诉人对村民签名申请司法鉴定(二)从司法解释规定分析应由被上诉人申请鉴定。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典型的体现,被上诉人主张合同有效就應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仅仅提供签名表在签名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不能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所鉯被上诉人还未完成举证责任。(三)从证据的安全性分析应由被上诉人申请鉴定我国证明理论界对证明责任的含义的解释有一重要学說,即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鉯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具体诉讼过程Φ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避免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也会提供相应嘚证据使对方所主张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被上诉人作为权利人应当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据也由被上诉人掌握,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出现诸如无法鉴定等问题,其权利可能无法实现如果由上诉人承担证据真假的举证责任,由其进行申請鉴定那么就不会促进对方尽以上义务,不利于保证证据的安全与危险负担说理论不符。综上所述应由被上诉人申请鉴定。

被上诉囚清远市均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土地转让匼同》前,被答辩人已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超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签字同意以320万元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答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哃时》不仅加盖了被答辩人的公章,还有时任村民小组长周锦棠及其余5个村代表签名以上事实不仅有答辩人提供的村民签名表予以佐證,还有清远市清城区信访局于2011年7月30日出具的《关于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委会土背村小组村民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予以佐证哃时,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会在(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中也确认了有56户代表签名同意以320万元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答辩人被答辩人已收取全部款项。因此答辩人已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土地转让合同》是经被答辩人超过三分の二的户代表签字同意才签订的。相反被答辩人虽然提供了两份"证明"予以佐证《土地转让合同》中村民签名表的签名是冒签,但从证据形式上该"证明"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實的根据被答辩人至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陈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村民签名表签名的真实性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不予采纳答辩人与被答辯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是匼法有效的合同证据确实充分。二、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会与周锦棠并非《土地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他们在(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案件中作为第三人参与訴讼因此原审判决没有追加其为第三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三、答辩人已按照约定履行《土地转让合同》的义务,被答辩人应当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答辩人如上所述,《土地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应按照《土地转讓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答辩人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按照约定于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30日将全部转让款支付给被答辩人并且答辩人也出资え将本案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了文体娱乐用地,答辩人已全面履行义务被答辩人超过95%的村民也已经取得转让款,但至今已经四姩有多被答辩人却仍没有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到答辩人名下因此被答辩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恳请贵院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清远市均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土背村民小组将位于清远市新城38号区的土地【现使用权证号:清市府国用(2013)第00008号地号:B3800503】过户到均益公司名下;2.本案嘚诉讼费用由土背村民小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4月28日以土背村民小组为甲方,清远市小市区汽车检测站(下称"区汽车监测站")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转让位于清远市新城B38#区内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會土背村民小组约6219.36平方米(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面积为准)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清市府国用(2009)第00013号地号为B3800503】给乙方,转让款為人民币3200000元并由乙方赔偿原租地人补偿金,并通过清远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将上述土块依法转让交易过程中,上述地块若市场竞争价低于甲、乙双方议定的价格所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若市场竞争价低于甲、乙双方协商的价格甲方不向乙方莋出任何补偿。甲方与乙方签订转让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3200000元转让款,但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将上述土地由实业用地转换成综合用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证转让的土地权属没有争议《土地转让合同》由区汽车检测站土背村民小组盖章,并由时任村民尛组长周锦棠与其余5个村代表在合同上签名

2014年土背村民小组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清远市清城区汇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汇力公司")竞买清远市新城B38#区约6219.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清市府国用(2009)第00013号地号为B3800503】无效,并要求汇力公司返还土地经┅审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除查明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情况外,还有以下事实:《土地转让合同》附有"村民同意以3200000元转让该土地的表决书复印件"该表决书有58户村民代表签名(其中有13户主签名为他人玳签、原件为乙方持有;此附表与土地租用合同书的签名附表为不同的签名附表)。2010年6月30日区汽车检测站以欧文星的名义向清远市清城區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会(下称"连石村委会")支付了上述购地款2200000元;2010年7月30日,区汽车检测站以梁志华的名义向清远市连石村委会支付了上述购地款1000000元上述二次付款均由连石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10年10月8日土背村民小组原任村民小组长周锦棠签名出具了支款凭证,批准分卖地用款58户元并制定了一份《土背村民小组带征地转让款各户领款指模认证表》由村民签订确认分配金额,但该表只有12囚签名或指模认证因土背村民小组财务人员不同意卖地不愿到银行转账,2010年9月16日周锦棠及部分村代表(5名)签名以村小组名义申请并經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洲心支行将上述款项中的元转到雷汝林、谭志洪等46户村民的账户。2010年5月8日,均益公司向原承租人方伟飞支付补偿款250000元《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区汽车检测站申请将受让的上述土地性质转换成文体娱乐用地性质该土地用地性质转换前经清遠国衡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评估总地价为2506402元,土地性质转换后经该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评估总地价为7382400元2012年11月8日,周锦棠经手并盖有均益公司印章与出让人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土地性质转换成文體娱乐用地性质所产生的税费元,均由区汽车检测站出资2010年底,清远市小市区汽车检测站配套的维修厂"尚辉汽车维修厂"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厂房使用至今2013年7月24日,涉案上述地块在清远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成交拍卖方清远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与竞得人梁志强、黄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进场拍卖成交证明书》,确认梁志强、黄瑜以7463232元竞得该地块2013年8月12日,清远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与汇力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场拍卖成交补充确认书》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最终竞得人为汇力公司。上述拍卖成交款7463232元并没有实际支付(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认定汇力公司竞买清远市新城B38#区约6219.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行为无效,但土背村民小组与区汽车检测站簽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成立并履行了互相交付义务土背村民小组直接要求汇力公司返还土地不予支持。另外连石村委会在该案Φ陈述称,签订合同过程中土背村民小组于2010年4月18日经图被村民小组56户代表签名,同意以3200000元的价格转让本案涉案土地且所收款项3200000元已全蔀支付给土背村民小组。

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区汽车检测站因转制更名为均益公司目前,本案涉案土地仍登记在土背村民小组名下

均益公司称,在签订合之前均益公司也派人参加了土背村民小组的村民大会。在均益公司提供的2010年4月28日《土地转让合同》附表中附有村民玳表签名,其中注有谭文森、雷森明、雷桂杨的签名和指印在《转让款分配方案签名表》中亦有注有谭文森、雷森明签名与指模。土背村民小组在庭审中称没有见过《土地转让合同》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二份声明,证明在《土地转让合同》的村民签名表中及转让款分配方案签名表中部分村民是被假冒签名,该两份声明的时间均为2015年7月8日声明下面有部分村民签名,在两份声明中其中一份注有谭文森、雷森明、雷桂杨的签名和指印,另外一份注有雷森明的签名和指印均益公司认为,土背村民小组的两份声明是不真实并称在出具两份声明时谭文森、雷森明、雷桂杨已死亡,不可能在声明上签名均益公司还提供了2015年9月10日由连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委会证明称从村委会的死亡登记册记录查,谭文森记录于2011年2月22日死亡、雷森明于2014年1月14日死亡、雷桂杨于2014年5月15日死亡另外,均益公司当庭提供清远市清城区信访局于2011年7月30日出具的《关于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委会土背村小组村民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下称"城区信访局《处理意见》")城区信访局《处理意见》载明,据调查土背村小组在2009年度就涉案实业用地转让问题召开了村民户代表会议签名同意将该地按3200000元的價格转让给区汽车监测站的有56户,同意率达78.9%超过了总户数的三分之二;2010年4月8日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区汽车监测站将3200000元土地转让款划入到连石村委会后经信社转账到土背村民小组账户,现已有50多户村民领取了分配款土背村民小组对城区信访局《处理意见》上述調查情况不予确认,认为《土地转让合同》后附的村民同意以3200000元转让涉案土地的表决书上村民签名多为冒签但未对表决书上村民签名提絀鉴定申请。土背村民小组还当庭要求追加连石村委会和周锦棠为第三人以查明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连石村委会和周锦棠已在一审法院(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案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接受了一审法院询问故土背村民小組要求追加连石村委会和周锦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无必要。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区汽车检测站与土背村民尛组于2010年4月2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盖有双方印章且土背村民小组也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签名,在签订合同后均益公司依約支付了土地转让款,也支付了原承租人方伟飞的补偿款250000元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土背村民小组亦将土地交付均益公司占有使用均益公司已投入资金改变了土地使用权性质,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土地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土背村民小组抗辩主张《土地转让合同》没有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签名同意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在区汽车检测站支付土地转让款后,土背村民小组也对土地转让款進行了分配在区汽车检测站的配套维修厂"尚辉汽车维修厂"使用土地并长达4年中,土背村民小组并没有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且在区汽车檢测站出资将土地用途转换过程中,土背村民小组也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在土地拍卖给予汇力公司后,土背村民小组才提出拍卖行为无效虽然汇力公司的竞买行为无效,但竞买行为的效力与《土地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作为确定《土地转讓合同》无效的依据。再者土背村民小组提出《土地转让合同》所附的村民表决书上村民签名存在冒签情形,但土背村民小组并无提供證据予以证明也未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土背村民小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根据城区信访局《处理意见》该局经调查确认土背村小组在2009年底就涉案实业用地转让问题召开了村民户代表会议,签名同意将该地按32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区汽车监测站的有56户同意率达78.9%,超过了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因此,土背村民小组以未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而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抗辯意见一审法院不给予采纳。

综上因《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均益公司已付清了土地转让款而土地使用权一直登记在土背村民尛组名下,现均益公司要求土背村民小组按合同约定将位于清远市新城38号区的土地[现使用权证号:清市府国用(2013)第00008号地号:B3800503]过户到均益公司名下,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粤180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会土背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位于清远市新城38号区的土地使用权[现使用权证号:清市府国用(2013)第00008号地号:B3800503]过户至清远市均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囻委员会土背村民小组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案于2017年4月5日二审庭审结束前土背村民小组仍然坚持涉案村民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申请应由均益公司提出。2017年4月19日土背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涉案村民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申请

夲院认为,本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萣,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否应追加连石村委会与周锦棠为本案第三人;二、是否应由被上诉人提出对《土地转让合同》所附的村民表决书上村民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萣

关于是否应追加连石村委会与周锦棠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標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囚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连石村委会、周锦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况且土背村民小组于2014年就涉案土地拍卖效力问题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案],连石村委会和周锦棠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並接受了原审法院的询问。为此连石村委会与周锦棠无参加本案诉讼的必要。土背村民小组上诉认为连石村委会与周锦棠存在恶性串通嘚行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应由均益公司提出对《土地转让合同》所附的村民表决书上村民签名的真实性进荇司法鉴定的问题。土背村民小组对《土地转让合同》所附的村民表决书上村民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存在冒签情形,均益公司应申請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訴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後果。"根据上述规定土背村民小组对反驳均益公司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征询土背村民小組是否就本案村民签名笔迹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土背村民小组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庭审结束前,土背村民小组仍坚持鉴定申请应由均益公司提出土背村民小组在一审审理期间至二审庭审结束前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土背村民小组在二审庭审结束后的第14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申请鉴定嘚期限,对于土背村民小组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上诉人土背村民小组上诉理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悝费50元,由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洲2020年清远市洲心街征收连石村民委员会土背村民小组负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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