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伟浩男,1992年8朤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南三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96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勋,系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系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南菱丰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与常安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8M。
法定代表人:江黎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訴讼代理人:岳民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嫦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伟浩与被告四川一汽丰畾汽车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南菱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何伟浩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伟浩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伟浩负担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官哈助哈理哈哈哈薛韵莹哈
书判判记判判员书之日薛韵莹佛